『壹』 省劳模退休有什么待遇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最新的通知,省以上劳模的待遇标准得到了调整。春节期间,省劳模的慰问金从500元提升至1000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也相应提高至5000元。对于退休并保持荣誉的劳模,他们将获得荣誉津贴,如全国劳模的津贴从每月100元提高到300元,省劳模则从80元提升至200元,且这部分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
各地工会已经积极响应,调整了具体待遇。全国劳模的春节慰问金提升至2000元,省级劳模除了慰问金1000元外,特困帮扶金增加至10000元,无锡市级劳模的春节慰问金为300元。荣誉津贴方面,全国劳模和省劳模也按照新政执行相应的标准。
对于省部级劳模,其待遇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包括一次性奖励、生活补贴等。例如,1985年前获得省部级荣誉的劳模,每月可获得额外补贴。在职且收入较低的劳模也会得到生活补贴。全国劳动模范的待遇也有所增加,包括生活补贴和困难补助等,这些经费由省财政提供,用于帮助困难劳模和疗休养。
总的来说,这次的调整旨在提高对劳模的关怀和保障,确保他们在退休后依然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和生活支持。这些福利政策显示了政府对劳动模范的重视和对劳动者价值的肯定。
『贰』 省劳模有什么待遇。企业省级劳模退休有待遇吗
您好!全国劳动模范获得荣誉称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金金额在测内算时每月增容加100~120元荣誉津贴;省级劳动模范获得荣誉称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金金额在测算时每月增加80~100元荣誉津贴。这是江苏省的标准。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当地的政策执行。谢谢阅读!
『叁』 江苏省劳模退休待遇新政策
法律分析: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优秀代表。关心劳模、爱护劳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有利于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营造尊重劳动的浓厚氛围。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省以上劳模(含省劳模、部劳模及享受同等劳模待遇人员,下同)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劳模春节慰问金标准
省劳模春节慰问金由每人500元调整为10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支出,全省各级工会具体发放。
二、调整省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标准
省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标准由每人3000元提高到5000元,并按10%困难面计提。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支出,全省各级工会具体实施帮扶。
三、调整省以上劳模荣誉津贴标准
对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的省以上企业劳模发放荣誉津贴,对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省以上农民劳模发放荣誉津贴。全国劳模荣誉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省劳模荣誉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劳模所在单位解决,农民劳模和破产、改制及特别困难企业劳模所需资金,由劳模所在的市、县(市、区)财政解决,同级工会发放。省以上劳模的就业、医疗、住房等待遇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已出台的劳模优惠待遇高于上述规定的,可按原规定执行。提高劳模待遇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