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休需要档案吗
法律分析:
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是需要档案的,档案记载了劳动者参加工作时间、工龄、专业技术晋升等情况。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
人事档案与养老金领取没有关系,但是和退休审批有关。
1、根据目前规定,当事人退休时,社保会对其人事档案进行审核,依据当事人人事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年月,结合当事人参保种类、性别等界定其具体的退休年龄、退休时间。没有档案的话是没有办法界定的,也就不能办理退休手续。
2、当事人退休后,档案一般由原单位保管,和当事人的养老金领取、发放没有关系。
退休时不需要档案的:
(1) 民营企业工作者,没有在国企单位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他们只需要以社保缴费年限作为退休条件,在办理退休时根本不需要档案进行辅助。
(2) 没有视同缴费年限和也不是特殊工种工作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社保的人。
(3) 没有视同缴费年限或者特殊工种认定的城乡居民参保人。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个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第三条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衍生问题:
退休工资计算方法是什么
计算退休工资的方法:用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等养老金之和相加。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60周岁为139,50周岁为195)。
Ⅱ 退休要看个人档案吗
需要
1、一般来说,在办理退休时需要个人档案作为证明的,都是事业单位人员和国企单位人员,这些人因为参保时间不一样,有些人在刚开始参加工作的时候,他所在的单位还没有开始实行社保体制,在纳入社保缴费体制之前,这些人都存在一个“视同缴费年限”之说。
2、国企单位人员,类似特殊工种他们在办理退休时也需要档案进行证明,除此之外,为了防止一些人以前有人为了满足招工要求故意更改身份证上的出身日期,导致在退休是档案和身份证山不一致,这个时候就以档案上的年限为准。
3、根据目前要求,当事人退休时,社保会对其人事档案进行审核,依据当事人人事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年月,结合当事人参保种类、性别等界定其具体的退休年龄、退休时间。没有档案的话是没有法界定的,也就不能办理退休手续。
哪些人在退休时不需要档案
(1)民营企业工作者,没有在国企单位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他们只需要以社保缴费年限作为退休条件,在办理退休时根本不需要档案进行辅助。
(2)没有视同缴费年限和也不是特殊工种工作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社保的人。
(3)没有视同缴费年限或者特殊工种认定的城乡居民参保人。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