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2022年湖南退休金计算方法
一、2022年湖南退休工资计算方法公式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4、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上述各项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二、湖南退休工资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调整范围
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关法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
(二此源)在(一)项调整基础上,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再增加1.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谨颤费年限计算到月),同时,以本人2022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再增加1.4%。
(三)在(一)、(二)项调整基础上,对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对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5元。
(四)在(一)、(二)和(三)项调整基础上,对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等)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五)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转干部,继续按照相关法规来解困标准。
(六)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关法规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方法和标准同上。
祥扒败三、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中,按照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责任分担要求,我省需负担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标新增支出的5%,当年养老金调标补助资金计入下年地方补助基数;按相关法规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负责筹措,中央和省给予适当补助。
四、工作要求
(一)此次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进行信息系统设置,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附件1),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退休人员所在企业或社区核对无误后进行调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经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核对无误后进行调整。尚未纳入经办机构管理的,暂由原单位进行调整,待正式纳入后再据实结算。
(二)各地应抓紧于7月31日以前完成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并于8月10日前将本地区《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总结上报省人社厅等。
(三)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执行本通告相关法规的调整方法,所需资金从原渠道解决。
❷ 湖南省退休金调整新规
湖南养老金2022年最新消息调整方案:2021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人员可上调: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法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此次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进行信息系统设置,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
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退休人员所在企业或社区核对无误后进行调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经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核对无误后进行调整。尚未纳入经办机构管理的,暂由原单位进行调整,待正式纳入后再据实结算。
7月1日前发放到位:各地应抓紧于7月31日以前完成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并于8月10日前将本地区《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总结上报。
❸ 湖南养老金调整方案2022年最新消息 2022年湖南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出炉
湖南养老金调整方案2022年最新消息 2022年湖南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出炉,下文就随我来简单的了解一下吧。
湖南养老金2022年最新消息调整卜念档,根据2022年7月1日消息,养老金调整如下: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
(2)在(1)项调整基础上,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再增加1.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同时,以本人2021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再增加1.4%。
(3)在(1)、(2)项调整基础上,对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对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5元。
(4)在(1)、(2)和(3)项调整基础上,对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瑶型乱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高返金10元。
❹ 2022湖南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多少调整对象及上涨标准
从2022年1月1日起,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要求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调整对象: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要求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上涨标准: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
2、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再增加1.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同时,以本人2021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再增加1.4%。
3、对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对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5元。
4、对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注意:此次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进行信息系统设置,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退休人员所在企业或社区核对无误后进行调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经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核对无误后进行调整。
❺ 湖南2021退休金上调细则
法律分析:一、调整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
(二)在(一)项调整基础上,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再增加1.4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同时,按本人2020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再增加1.3%。
(三)在(一)、(二)项调整基础上,对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6元;对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8元。
(四)在(一)、(二)和(三)项调整基础上,对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五)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规定予以倾斜,认真落实相关解困标准。
(六)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和湘劳社政字〔2007〕1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法律依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0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为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
(二)在(一)项调整基础上,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再增加1.4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同时,按本人2020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再增加1.3%。
(三)在(一)、(二)项调整基础上,对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6元;对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8元。
(四)在(一)、(二)和(三)项调整基础上,对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五)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规定予以倾斜,认真落实相关解困标准。
(六)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和湘劳社政字〔2007〕1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❻ 湖南省退休人员2023年养老金调整方案
国务院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养老金9年连涨,可普通退休人员并没有特别大念州的感受,收入分配改革不能是某个领域的单兵突进。破除“双轨制”是养老制度改革绕不过的死结。这是2005年以来,国家连续第9年调整企业养老金。不过,普通退休人员表示,对养老金连涨并没有特别大的感受,生活水平并未因此而显著提升。应该说,养老金连涨带来的收益是实实在在的,过去8年累计月人均增加1021元都是真金白银,可民众为啥依然有话说?原因大致有三,首先,9年连涨属于“人为调整”而非“机制调整”,这就使得养老金调整政策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一些企业退休职工在欣喜之余,也流露出对于“明年要是不涨了怎么办”的忧虑。其次,与养老金双轨制的巨大鸿沟相比,这种调整还停留在小修小补的层面,难以拉平差距。毕竟,在企业职工养老金上涨的同时,基数原本就高的公务员退休工资也在涨。据介绍,此次调整后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达到1893元,但目前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均退休金在4000至5000元,前者依然跑不赢后者。更关键的是,由于涨幅不及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涨幅,在企业职工养老金9年连涨的背后,养老金的实际替代率自2000年以来却呈逐渐降低的趋势。2011年我国企业养老金替代率仅为42。9%,不足机关事业单位的一半。一言蔽之,“双轨制”已经成为养老制度改革绕不过的死结。一方面,不患寡而患不均,养老待遇的不公加剧了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失衡,激化了社会矛盾,造成了阶层和群体之间的情绪对立,不利于保持社会稳定;同时,双轨制迟迟不破,也羁绊了退休年龄、养老金管理体制等其他方面的改革。近年来,延迟退休每被提出都会遭遇一片骂声,广大普通劳动者除了担心自己负担加重,更不满公务员既能延长任职期限,又无须缴纳养老保险的两头受益。此外,由于我国公务员养老金保障水平在世界上几乎是最高的,财政负担公务员养老金的压力巨大,也间接影响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福利的提升。眼下,社会公认的收入分配改革主线是“提低、控高、扩中”。作为其中重要内容的养老制度改革,也不能只是“剃头挑子一头热”,在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同时,必须对事业单位和公务员开刀。养老金9年连涨不如一次并轨。只有每个劳动者都按规定缴费和享受福利,才能在实现制度公平的同时,也为养老金做实个人账户,提高统筹层次,实现保值增值创造有利条件。值得一提的是,破除“双轨制洞高运”不能是某个领域的单兵突进。早在2008年2月国务院提出事业单位养老改革,但整整5年过去了,依然没有实质性进展。症结就在于与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不同步引发的公平性质疑,招致3000多万事业单位员工的集体抵触。前不久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改革目标中特别提到了“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要求。对于养老制度改革来说,也需要做到一揽子的系统改革,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构这三大体系要统筹协调、整体推进。正如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所言,“要减少改革阵痛的次数,两次就疼一次吧,早晚的事。”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省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20号),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为我省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根据国家批复,今年我省调整水平按2012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办法为:一、对2012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6元;在此基础上,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每满一年增加3元。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纳梁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三)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四)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五)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在退休前取得正高职称且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60元;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在退休前取得副高职称且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10元。2000年12月31日后退休,并在退休前取得正高职称且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10元;2000年12月31日后退休,并在退休前取得副高职称且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60元。对同时符合本条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加一项。三、对高龄退休人员,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四、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五、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六、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七、按照《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4〕12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精神,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