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退休年龄到了合同还没到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即当事人要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法》规中给劳动者规定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为开始于16岁,终止于60岁(女性55岁)。劳动者一旦丧失了劳动权利能力,即丧失了就业的权利,他应该退出劳动岗位,享受相应的福利保障待遇。
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但是自己已经到了退休的年纪了,那么这个劳动合同也是立即解除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❷ 劳动合同没到期,但已到法定退休年龄,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题主没有说清晰自个的详细情况,例如社保交费是不是达到了退休规定,单位是不是想要聘请你等,因此无法一概而论,要区别不一样的状况开展解决。依照《劳动合同法》,做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当然停止,劳动合同书当然无效,如果你的社保缴费年限合乎退休规定,能够请单位正常的给你办理退休,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享有退休人员医保费用报销工资待遇了。对于未来是不是还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全看你与单位是不是两厢情愿了。
有关以上2个结果是不是创立现阶段来看不论是公司、员工自己,或是刑事辩护律师或是人民法院均有不同的观点和观点,国内各地有关这些方面的劳务纠纷也许多,从实际的纠纷案法律案例看来,有些适用以上结果,有些抵制以上结果,也是许多地区还特意颁布了地方性法规来确立或是改正以上结果。
❸ 我到退休年龄后,公司和我签订返聘合同,但现在合同没到期公司解聘我,我能得到赔偿吗
聘用合同没有到期被公司解聘,是否享有赔偿金按合同约定办理。
退休职工不是法定劳动者,用人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属于劳务关系,订立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解聘时用人单位是否支付赔偿金按聘用合同约定办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3)合同未到期到退休年龄案例扩展阅读
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在试用期,那肯定是不到六个月了,经济补偿为半个月工资,最后赔偿金的数额就是一个月的工资。
劳动者提出离职,企业不需支付补偿金。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补偿金;正如在玉溪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视情况看是否赔偿。
劳动者同企业未解除劳动合同就和另一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新签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造成企业损失的,劳动者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新公司如果知道劳动者和企业还未解除劳动关系还同劳动者签合同,那么该公司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❹ 劳动合同期内到了退休年龄
到了退休年龄被公司辞退没有补偿。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关系自动解除。所以,不论是否办理退休手续,均不再是该单位职工,单位不再支付工资。
若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意继续上班,则职工与单位属于劳务关系。到退休年龄公司辞退不需要赔偿;因为到达退休年龄时,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不符合支付赔偿金的规定;所以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赔偿或经济补偿。
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还是劳动关系吗
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不是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补充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即使未办理养老保险),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权);
二、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权的行使,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形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
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支付:
①劳动者因退休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需给予经济补偿金;
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由于缴费年限达不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关系自动解除。所以,不论是否办理退休手续,均不再是该单位职工,单位不再支付工资。若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意继续上班,则职工与单位属于劳务关系。到退休年龄公司辞退不需要赔偿;因为到达退休年龄时,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不符合支付赔偿金的规定;所以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赔偿或经济补偿。
❺ 到退休年龄合同没到期怎么办
劳动合同未到期但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该劳动者。如果劳动者具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单位可以辞退。但是如果劳动者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则一般无需辞退,劳动合同会直接终止。
《中橘物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高伍贺:(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戚派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❻ 我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但公司合同还没到期,公司辞退我要赔偿不
你好,既然你已经来到了退休年龄自当然应该办理退休手续后退休了,公司是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给你办理退休,不存在属于公司辞退你的说法。如果你是退休后和该公司签的用工合同则属于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你只能以合同纠纷到当地法院起诉起诉该公司,而不能走劳动仲裁程序。
❼ 到达退休年龄仍在原单位工作 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职工工作11年,因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致使无法享受退休待遇。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后仍在原单位工作,直至用人单位因政策原因关停。该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能否因其已到达退休年龄而无法认定?
基本案情
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无法享受退休待遇 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9年6月,贾某进入某化工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16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至2009年7月4日的劳动合同。2019年7月3日,贾某年满6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此次劳动合同到伍大期后,贾某一直在某化工公司工作。在此期间,某化工公司一直没有为贾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1月至2020年5月,某化工公司为贾某缴纳了工伤保险。
2020年12月,某化工公司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关停4.3米焦炉的通知,按时关停焦炉,并将贾某辞退。贾某的工资发放至2021年1月。
被辞退后,贾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由某化工公司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以贾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此后,贾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自2009年6月至2020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某化工公司为贾某补缴自2009年6月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支付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30000元。贾某同时提出,如因某化工公司不能为其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造成的损失,应由该公司承担。
此案经历了一审、二审程序后,法院判决:确认贾某与某化工公司2009年6月至2020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某化工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贾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0元。
用人单位
员工已达退休年龄双方为劳务关系 员工诉求超过法定时效
诉讼中,某化工公司辩称,贾某于2019年7月3日年满6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自此之后,双方劳动合同自行终止,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2019年7月4日起,双方已由劳动关系变为劳务关系。贾某如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应数山在2020年7月3日前申请仲裁,但其直到2021年才主张权利,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同时,贾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也因此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
劳动合同期满职工仍继续工作 用人单位无异议可视为合同继续履行薯橘中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贾某于2009年6月入职某化工公司,并于2016年4月1日签订期限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7月4日的劳动合同书,且某化工公司给贾某缴纳有2011年1月至2020年5月的工伤保险,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并未终止劳动关系,贾某工作至2020年12月31日,某化工公司因政策原因停产,双方才终止劳动关系。贾某请求主张确认(2009年6月至2020年12月31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法院认为存在3个争议焦点,即贾某申请仲裁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某化工公司是否应当向贾某支付劳动关系解除的经济补偿金;贾某主张的补缴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不能补缴造成的损失由某化工公司承担的请求是否成立。
关于贾某申请仲裁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贾某于2020年12月31日与某化工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因相关权利争议,于2021年3月1日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贾某的仲裁申请未超过仲裁时效,对某化工公司抗辩原告超过仲裁时效的意见,不予采信。
某化工公司是否应当向贾某支付劳动关系解除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某化工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即贾某年满60岁时),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但未及时终止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案中,贾某与某化工公司的劳动关系,实际履行至某化工公司关停,即2020年12月31日终止。贾某在某化工公司实际工作11年零7个月。因某化工公司未给贾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使贾某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贾某提交的银行账户交易显示劳动合同终止前5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409.2元。某化工公司未提交贾某月工资标准的相关证据,现贾某主张按月平均工资2500元计算补偿金,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30000元(2500元/月×12个月),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贾某的该项请求,属于行政部门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不予处理。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贾某与某化工公司2009年6月至2020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某化工公司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贾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0元。
二审
未为职工缴纳社保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但双方均未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贾某与某化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而本案中,某化工公司未给贾某缴纳养老保险,贾某达到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在2019年7月4日劳动合同期满后,贾某仍在某化工公司工作,直至2020年12月31日某化工公司因政策关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一审判决认定贾某与某化工公司2009年6月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贾某与某化工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终止劳动关系,而贾某于2021年3月1日申请劳动仲裁,并不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关于某化工公司是否应支付贾某经济补偿金及数额的问题。因某化工公司未给贾某缴纳养老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某化工公司应支付贾某经济补偿金。
此外,贾某请求某化工公司赔偿因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的问题。由于缴纳社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而贾某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证据,故该项请求本院不予处理。
二审法院驳回了双方上诉,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