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养老金计算方法
一、退休金概念
退休金指的是一个人因为年龄或其他因素从某一工作退下来。公司或雇主必须给予的一次性较大额酬劳。退休在不同的地方及职业有不同的指定年龄或年资,超过此年岁的职员,被视作想再继续工作也不合适,所以可以自行选择要不要继续工作,此时雇主必须给予一笔大额金钱作为劳工劳苦一生的奖励,并以此作为不工作后的养老生活费和医疗费来源。
截至2014年4月18日,全国已有25个省区市已完成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工作,北京每月平均养老金水平达到3050元排在首位。
二、退休金计算方法
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低限为0.6,高限为3。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
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综上所述,退休金如何计算还是相对比较简易的。一共分为两部分,即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一般用人单位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时,会明确承担五险一金等福利保障义务。
㈡ 夲人宜昌,今年退休了,交24年社保,退个不金1000零几元,怎么算的
感觉少了点。退休金算法是固定的,社保部门有算法公式的,只不过算起来太复杂了。一般老百姓是算不了的。算法与缴费年限,缴费多少,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水平,最低工资等正相关。如果认为有问题可以到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咨询。
㈢ 退休金计算方法
退休后每月退休金的计算方法如下:退休后每月退休金=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加过渡性养老金。
1、每月基础养老金:
金额=(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2乘以缴费年限乘以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历年平均缴费指数。
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年限成正比。缴费越长,待遇越高。假如A、B两人,每年缴费水平(缴费指数)相同,A累计缴费20年,B缴费40年,则B的基础养老金是A的2倍。基础养老金与本人综合缴费水平(历年缴费指数的平均值)成正相关,但是不成正比。
2、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
金额=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50岁退休按195个月;55岁退休按170个月;60岁退休按139个月);
个人账户存储额,主要来源于历年8%的个人缴费及其利息;这个“计发月数”只是用来计算退休第一年养老金的,与实际发放月数无关,实际会终身发放。
3、每月过渡性养老金:
金额=职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乘以视同缴费年限乘以1.4%;
㈣ 社保退休金怎么计算的
A.基础养老金:(上抄年全省在岗月均袭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均缴费工资=上年度全省在岗月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3)
B.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记发月数(50岁-195、55岁-170,60岁-139)
A+B=退休养老
㈤ 职工养老保险退休金如何计算
职工养老保险退休金计算如下: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等于(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2乘以缴费年限乘以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等于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等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乘以1.2%;
4、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
5、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四条 工人、职员退休以后,按月发给退休费,直至本人去世的时候为止。退休费的标准如下:
(一)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一)、(二)两项条件的工人、职员,连续工龄在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十五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三)、(四)两项条件的工人、职员,连续工龄在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十五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三)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五)项的工作人员,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四)对于社会有特殊贡献的工人、职员的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条(一)、(二)、(三)三项的标准,但是提高的幅度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十五,并且必须经过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五条 工人、职员因工残废,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或者医生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应该退休。退休后的待遇,在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单位,仍然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没有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机关,其退休费,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直至本人去世的时候为止,其中对于社会有特殊贡献的,同样享受本规定第四条(四)项的待遇。
如果因公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职员,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一)、(二)、(五)项条件,并且其应该领取的退休费的标准高于本条前款规定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的时候,其退休费应该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