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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退休工资待遇

发布时间:2024-01-30 09:51:10

⑴ 伤残军人退休后还有抚恤金吗

军残的退役军人在退休后是有退休金的,退出现役的特、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并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不享受离、退休待遇且分散供养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或生活需要护理不便分散照顾的,或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由民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构集中供养,发伤残抚恤金和住院生活补助费,不发护理费。护理费标准由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每年7月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本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按规定比例制定,即因战、因公特伤残人员为本地区当年社会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一等伤残人员为40%,因病一等为30%。当社会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护理费标准不做调整。
需要建房的,由当地政府解决,其农业户口的配偶和16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16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可同时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并根据当地条件,由国营和集体单位妥善安排这些伤残军人配偶的工作。
2.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原是城镇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伤残抚恤金,保证他们的生活。
3.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人员,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其伤口复发所需医药费不得包干。
在乡二等乙级(含)以上伤残军人享受卫生部门的公费医疗待遇,且医疗费不得包干。
在乡三等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4.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置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负责解决。经批准到外地治伤或安装假肢的,其差旅费准予报销。其中有工作单位的,按本单位公(工)伤待遇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5.伤残军人乘坐交通工具,凭《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享受票价优待。交通工具是指: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减收票价50%;国内民航客机,减收票价20%。
拓展资料:伤残警察退休后还能领伤残抚恤金吗
伤残人民警察退休后能继续享受伤残抚恤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⑵ 请问!一级残疾人养老金交纳有何待遇!

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家庭中,不少都是因为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他们因此丧失了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收入水平提不上去,这才不得不申领最低生活保障。

无论是普通人还是一二级极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只要养老保险累计缴纳年限满15年,那么每月都可以领取养老金。因此,即便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一级极重度残疾人在领取养老金后,“收入水平”也会较之前有大幅度的提升。

举个例子讲,之前我们企业有一位从事井下作业的特殊工种,基本工资加上井下各种补贴,每月收入十分可观,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也很高。2013年在老家翻盖新房的时候不慎从高处跌落,后被鉴定为一级残疾,此后的四五年时间里,家庭“因病返贫”,个人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无奈申请了低保;如今他已办理了退休手续,每月养老金4000多。

那么像他这样,“收入水平”随着领取养老金而明显提高,此后是否还可以继续领取低保呢?

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白申领低保的条件、退出低保的条件,以及养老金或退休金是否属于“收入”的范畴:

首先,申请领取低保的条件、退出低保的条件

所谓的“低保”,完整表述是“最低生活保障”,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根据民政部《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的要求,申请低保必须满足3个基本要求:

第一,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

这一项很好理解,即申请低保本着“属地”的原则,不能异地申请低保,只能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低保;

第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注意,收入水平是否能达到申领低保的条件,考察的不是一个家庭成员,而是以家庭为单位,考察平均收入水平。

举个例子讲,假设因重度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两口平时无任何收入,那么无论户口在何地,也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收入水平肯定能达到申领低保的条件;但如果与其共同生活的儿子每月有3万元的收入,即3年平均月收入是1万元,那么收入水平这一样就构不成申领低保的条件。

各地低保标准有高有低,因此对人均收入的要求也有高有低,一般城市高于农村、经济发达地区高于经济落后地区,关键看当地民政部门制定的标准线。

第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条件

这一项是从“家庭财产”角度所设置的申领条件。

简单的理解,即便拥有当地的常住户口、即便目前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是如果家庭财产状况良好,比如有较为殷实的银行存款、有市值较高的商品房、有豪华汽车等,那么无法申请低保。

这里的“家庭财产”包括存款,股票、基金、债券等有价证券,住房、车辆、古董字画、收藏品、公司股权等等。

在同时符合以上3个条件的前提下,才能申请低保,相关人员需要入户调查,但凡有一项不符合当地标准,那么就无法申领最低生活保障。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即便家庭成员中有“一级残疾人”,即便他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也不是申领低保的标准,无论是健全人还是残疾人,申领低保与残疾与否并不挂钩,而是与以上三个条件挂钩。

再来说一下退出低保的条件:

低保在认定上是非常严谨、严肃的,只会给生活切实困难的城乡家庭发放最低生活保障。

由此,低保的认定标准就本着“一年评一次”、“一年一审核”的原则,倘若以上三个条件在一年周期内有所变化,但凡某一项构不成标准,比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找到了高薪工作,平均收入因此大幅提升;或者意外中了彩票,家庭财产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观;或者户口从当地迁出迁到了外地等等,这些情况下,第二年就无法申领当地的低保了。

那么一级残疾人在领退休金之前,收入水平低,构成申领低保的条件;随着其退休金的领取,收入水平大幅提升,还可以继续申请低保吗?第二年还能“评上”吗?

第二,退休金算不算“收入”?

“领取养老金后能否继续申请低保”?

这一问题的关键是:退休金是否属于“收入”的范畴?

我们通常所认为的个人“收入”的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经营所得等五大项,这五大项个人收入都是需要依法纳税的;而退休金是不需要纳税的,这是本质的区别。

根据“是否需要纳税”,退休金的定位较为“摇摆”,那么在认定低保的过程中,退休金到底是否属于“收入”的范畴呢?

其实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第16条中早有规定:

退休金应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也就是说,倘若领取退休金前,收入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而随着领取养老金,平均收入“水涨船高”,已经高于当地低保标准,那么就无法再继续申领低保,即退休金在认定低保时,属于“收入”的范畴。

写在最后:

综上,认定低保与残疾与否无关,与户口、收入水平、财产状况三个因素密切相关,倘若低保户随着领取养老金而收入水平大幅提升,已经超过了当地低保标准,那么从第二年起,就不能再申领低保,即退休金计入收入范围,这与退休金不需要纳税有本质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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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残疾赔偿金怎么算

法律分析: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⑷ 残疾人退休和正常人退工资一样吗

法律分析:残疾人的退休政策与正常人一样,国家没有另外规定。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⑸ 工伤五级伤残退休后的工资是多少

没有具体数据,无法计算工伤五级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多少钱。

工伤五级职工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70%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但退休后基本养老金多少,没有具体数据无法计算。因为养老金计算涉及到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当事人缴费年限、退休年龄、退休时个人账户余额、历年缴费基数、当地历年社平工资等诸多因素,每个人情况不一样,其养老金自然有很大差别。

当前,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有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构成:

基础养老金 = 退休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计算。以四川省为例: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缴费年限×1.3%(计算系数)

⑹ 工伤人员退休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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