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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2012年退休工资调整

发布时间:2023-12-12 16:35:32

① 河南省2012年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是否涨工资

从2012年1月1日起,河南郑州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铁定”将再度上涨。
1月17日的政内协委员咨询会上,河南郑州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证实”了这一消息。据介绍,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90元。
长期以来,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一直落后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连续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可有效地缓解这种收入差距,让收入分配更加公平合理,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据悉,目前这一政策还未细化,一旦具体标准出台,将从今年元月1日起进行计算补发。

② 河南省退休养老金调整细则

法律分析:(一)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挂钩调整

退休人员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1.5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在上述基础上,再按退休人员本人2020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取暖补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职业年金)的0.88%计算增加。

(三)适当倾斜

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2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3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4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50元;年满90周岁6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按照本通知进行普遍调整和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1000元的退休人员,再增加20元,但增加后不得超过100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③ 河南退休工资调整

(一)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7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1.3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在上述基础上,再按企业退休人员本人2018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不含取暖补贴)的1.6%计算增加。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2018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不含职业年金、取暖补贴)的2.6%计算增加。
2018年12月份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的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算此项增加额。
(三)适当倾斜
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截止2018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2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3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4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50元;年满90周岁6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按照本通知进行普遍调整和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标准增加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仍未达到1000元的退休人员,再增加20元,但增加后不得超过100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④ 退休人员涨工资2012是如涨有什么具体规定

黑人社发[2012]25号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和养老保险省直接管理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和《关于黑龙江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部发[2012]13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时间
201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其他参保人员(“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普遍调整
1、2011年12月31日前正常退休人员,增加102元/月;
2、2011年12月31日前退职及其他人员,增加70元/月;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增加1元/月,其他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其中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二)特殊调整
1、高级职称人员再调整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再增加600元/月。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工人高级技师的再增加500元/月。
2、高龄人员再调整
2011年12月31日前已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和以上特殊调整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月。
3、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再调整
在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方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的基础上再增加5元/月。
4、未达到平均标准的军转干部再调整 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列支渠道
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有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几点要求
(一)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网上调整。省社保局接到调整文件后,按文件规定标准和范围,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提出业务需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根据需求在网上进行操作。省、市(地)、县(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文件规定标准对调整后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进行确认起动并按规定给予社会发放。
(二)没有进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信息平台的大庆油田社保中心、省农垦总局社保局和省森工总局社保局,参保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应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和省社保局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三)由于原始信息错误而影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按原规定核改程序逐级进行审批核改(见附表二)。
(四)基本养老金网上调整完成后,省社保局及时将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情况在4月28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见附表一)。
(五)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安排,搞好协作,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不得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调整范围。特别要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档案进行认真审查,采取县(市)行政、经办联审,市级复审的办法进行,并将复查结果进行公示。对违规操作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表一: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附表二: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信息错误核改名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⑤ 企业退休职工涨工资,河南洛阳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2012年会涨吗以前小企业的工资偏低,涨几次也不到1000

【发文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文号】:豫人社养老[2012]16号
【主题词】: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养老金 调整 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人员范围
从2012年1月1日起,为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调整原则
人社部发〔2012〕5号文件规定:“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要体现公平并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等因素挂钩。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高龄人员等群体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三、调整标准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按以下两部分增加基本养老金:
1、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对截止2011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5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6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8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95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110元;年满90周岁125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退休前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正高级、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200元、180元。
退休前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被聘任在企业技能岗位上工作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再增加180元。
退休前没有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但在1986年1月24日职称制度改革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8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四、审批事项
(一)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由省和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已经认定的人员,此次不再重新认定;未经认定的,由所在单位初审并填写《2012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表》(见附件),按参保范围分别报审,在省本级参保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在市县参保的,报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二)符合本通知其他条款的,不再审批,直接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数据库中增加,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六、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深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各地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各地落实情况请于2012年4月15日前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2012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表.doc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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