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高校中女教授(正高)的退休年龄如何规定
女教授(正高)60周岁退(离)休
1、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2、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握告枝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3、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4、教授、研究员以及友颤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
5、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1)女专家的退休年龄扩展阅读
一、正高级教授延长退休年龄遵循的原则
1.确因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工作需要。
2.本人自愿,身体健康。
二、延长退休年龄的期限
1、一般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每次可申请延长退休年龄1至2年,可以延长至65周岁。
2、到退休年龄的暂不办理退休手续,工龄连续计算,任期(聘期)届满后再按有段敏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参考资料
网络-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Ⅱ 高级职称什么时候退休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身体皮岩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少数高级专家,征得本人同意,经任免机关批准,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70周岁;退休年龄的职称条件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简首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着作工作。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燃咐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Ⅲ 退休年龄表
退休年龄不仅关乎劳动者何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各种退休待遇,同时也关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因此法定退休年龄的认定十分重要。
退休年龄除了有性别区分,不同的职业、身份、岗位,退休年龄也有所不同。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如下:
一、干部的退休年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
1,普通男干部,年满60周岁;
2,普通女干部,年满5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男干部,年满50周岁(病退);
4,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女干部,年满45周岁(病启数退);
5,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男、女干部,经医院证明后退休。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
很多用人单位尤其企业用人单位很纠结如何认定女员工的女干部身份?很简单:看人社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证明。若档案显示身份为女干部,则法定退休年龄应当为55周岁,否则即为50周岁。
二、工人的退休年龄
1,普通男职工,年满60周岁;
2,普通女职工,年满50周岁;
3,特殊工种,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同样适用);
4,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即所谓的病退。
5,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男、女职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退休。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三、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注意,只是可以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并非法定退休年龄。
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三条。
四、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居民养老金待遇年龄
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女达到60周岁以后,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国发(2009)32号文件规定,如果参保人员在当地实施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可以不用缴费,便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五、特殊规定
(一)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梁笑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70周悄渣首岁;
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第一条、第二天。
(二)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延长退休年龄
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本人又愿意继续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报请县一级以上主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可将他们的退休年龄延长一至五年。
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女同志最长不得超过60周岁,男同志最长不得超过65周岁。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国发(1983)142号)
(三)女干部延长离退休年龄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
法律依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劳人老[1987]2号)
最后提示:随着国家延迟退休政策的实施,在未来,法定退休年龄不再只是一个固定的数值,它将可能变成一个可变的数值,需要进行计算方可确定。
Ⅳ 女性主任医师退休年龄正常年龄是多少
女性主任医师退休年龄正常年龄是55岁。
退休年龄;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女专家的退休年龄扩展阅读:
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最新政策:
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14号)。
1、老可退,退有所养
文件明确规定,“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如情况特殊可延长工作年限”。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确保其养老金收入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尽管居民最低保障(低保)还很低,但毕竟明确规定,村医年满60岁可以退休,退后必须有养老保障。
2、优转敲定
一直以来,在优化村医队伍方面,一些专家提出“严进优转劣汰老退”政策,但一直没有被政府采纳。这次终于将“优转”确立了下来。
文件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统一管理”。这是一大进步。
符合《执业医师法》规定具有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理应是国家技术干部,应该给他们干部身份与待遇,没有哪个地方不具备“这个条件”,所以应该删去“有条件的地方”六个字。
3、严进比先前国务院文件规定更灵活
在对新进入村卫生室的村医,文件仍然坚持“严格依法”,即乡村医生必须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
并明确“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担心一律要求新进人员具备执业医师(助理)资格,在目前情况下可能出现人员断档,因此又提出,“条件不具备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
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并将准入权下放给省市。
同时,对“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明确要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这些规定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更加灵活与可行。
4、“县聘、乡管、村用”的乡村医生聘用原则
过去,村医在执业活动中,老被“欺负”,与卫生院院长关系不好,经常被寻事找茬儿让你不得好过;就连负责管理村卫生室的卫生院公卫办(或公卫科)干部也可以给村医难受。
村干部动不动也可以让村医不好过,甚至拿着村医的生杀大权,如果村医与村干部关系处的不好,他们找村民不停地告状,让你不得安生。
政府有关部门,如药监、税务,甚至媒体也老爱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愚弄村医。
因此,卫计委这次规定,村医县聘、乡管、村用就可以排除很多不必要的干扰。但是文件又明确对村医实行劳动合同管理,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5、村医“一般诊疗费”10元左右增幅大
从前规定,乡镇卫生院一般诊疗费10元,村卫生室5元,明显觉得不够公平。报销规定均报90%,也就是卫生院看病,医疗保险报9元,卫生室报4.5元。但一般诊疗费存在的问题不单纯是高低的问题,主要问题的群众难以接受及与劳动不相符的问题。
6、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80%资金补助给村医,而且按月拨付
大概是很多地方,村医的补助被层层克扣,卫计委这次下了狠心,规定“乡村医生各项补助经费实行预拨制”。而且明确“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补助经费的80%以上按月拨付乡村医生,余额经考核后发放。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挪用、截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