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本来就是国家财政供养人员!退休工资领着!家里又分地!合法吗
这个只要是家里土地确权是他本人或是家人的话,那就是没有问题的,这个跟退休工资并没有冲突,但是不可以享受农村养老金。
『贰』 国家对失地养老金制定哪些政策
一、失地养老保险的新政策有哪些?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还具体规定了参保对象、政府补助等细则,具体表现为:
1.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在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在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年满16周岁及以上在册人员。
2.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助标准
失地农民每年享受1次相同标准的政府补助,补助年限累计为15年,同时政府应该以每亩征收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享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利,16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员。
二、养老保险要连续交15年吗?
在我国,对于养老保险的规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一般的情况下,购买的养老保险缴费的时候必须要达到15年的缴费时间,当事人才可以在退休之清搜芦后领取相关的养老金。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出发,购买养老保险的男性必须要达到法定年龄60周岁以上,购买养老保险的女性必须要达到法定年龄55周岁以上,并且购买养老保险缴费要满15年才可以领取相关的养老金。当事人所领取的答带养老金的金额跟当事人所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时长是有关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购买养老保险之后所缴纳的费用的时间越久,在退休之后领取相关的养老金的时候也就数额越高。
由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当事人在购买养老保险之后所缴纳费用的时间限制是最低为15年。对于这个15年,在我国很多人都是不太清楚是要连续缴纳费用15年还是可以在中间接的缴纳。按照我国的养老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15年并没有规定一定要连续缴纳15年,如果中间因为特殊情况断开了也是可以的,但是法律规定所缴纳的时间必须加起来要达到15年才可以,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时间可以是累计的,而并非一定要是连续的。
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有具体的相关法律条文提到:个人在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在购买养老保险之后达到了法律上面规定的退休年限,购买养老保险的费用加起来缴纳年限至少有15年的,那么都是可以每个月领取相关的基本养老金。而对于那些购买了养老保险的个人,但是在到达法律上面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后所缴纳的购买养老保险的费用不足15年的情况,可以把剩下的还没有缴纳完成的费用补交完成,然后漏链在退休之后就可以每个月领取自己的基本养老金了。
『叁』 老农民养老,靠农民退休金就可以解决吗为何这么说
我国对农村农民的现行政策越变越好,新农村规划,免税公购粮,种粮补贴,生活补助,耕地确权,还能够和城镇居民一样购买养老保险,退休以后领到退休养老金……农户有些城镇居民不一定有,而且还会越来越好。可是务必搞清楚,农户也只是一种岗位,粮食作物仅仅一种商品,和工厂里的商品并没有实质的差别。
你钱没上交我国,国家是没有责任承担养老服务的。必然我国并不是敬老院,便是敬老院也还是要收费标准的呢。员工的养老保险金是购买保险获得的,农户购买保险仍然有养老保险金,能够和退休工人一样养老服务。对于没购买保险的农户,怪谁呢。用不购买保险节省的钱养老服务吧!够低保条件的申请低保,够“五保”标准的吃“五保”。
『肆』 关于农民发放退休金的问题,你怎么看
无农不稳。农民发放退休金国家层面应当认真研究,尽快出台政策,不同时期区别对待,小康社会必须将全部农民纳入社会养老医疗保障体系,让中国的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居、老有所依。
一、上世纪70年之前出生的农民应该进行养老金发放。
上世纪九十年代粮食价格开始放开,70年之前出生的农民那时候是人民公社的产业农民,家庭联产承包制后国家依然按田亩确定上缴公粮的任务并上缴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缴公粮的时间段应当视同养老金缴费年限,时间如何确定相关部门必须研究,国家为这个群体的农民养老其实是责无旁贷的。
二、1980年后的养老需要尽快出台政策和制度。
『伍』 有退休工资还能拿征地补偿吗
法律分析:其实严格从法律上讲,离退休人员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不再依靠土地,所以不应该再得到征地补偿款,除非当地村(组)民会议决定给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