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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服退休年龄的答复的诉讼

发布时间:2023-12-02 15:51:00

1. 退休工龄认定有异议该怎么办

1、争议解决方式
退休职工对于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的连续工龄有异议的,因对工龄的认定属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
①行政复议的期限:《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②行政诉讼的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退休职工如对自己的连续工龄认定有异议,请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选择相应的解决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职工退休为何要计算连续工龄
1、连续工龄的缘起
工龄最早出现于1951年2月26日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实施的《劳动保险条例》,其中将工龄分为本企业工龄和一般工龄,并以此作为计发退休补助的标准。80年代中期,我国养老保险事业进入建国以来最活跃、改革力度的时期。经过逐步的变化,本企业工龄变更为连续工龄。
2、连续工龄的作用
①工龄是判断职工退休的条件之一。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工龄的长短决定退休福利待遇的高低。
根据当时的养老政策,职工退休后,由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数额依据本人工资的百分比进行计发。
③连续工龄与现在养老待遇核算中的视同缴费年限有关。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四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不服组织部对自己退休年令的认定申请复议的程序

组织部不是行政机关,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组织部是党内人事部门,不内是行政机关,对其出容生年月的认定不是行政行为,仅用于党内事务,不适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组织部也不决定当事人退休,对当事人退休,当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年龄和批准退休,对人社局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人社局所属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社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3. 北京一女子拒绝50岁退休,并将公司告上法庭,法官对此是如何宣判的

北京的一名女子是一家公司职工,年龄已经满50岁了,按照规定,到了退休年龄,就可以办理退休了。但是她却拒绝退休,因为她认为自己的工作是管理岗位,应该在55岁退休,并把公司告上法庭,对此,法官宣判,女子的工作并不是管理岗,应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按照我国目前的规定,管理岗位上女性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非管理岗位的女性退休年龄为50周岁。退休后的工资待遇也是不一样的。

北京一女子拒绝50岁退休

在北京一家公司上班的一名女子,在公司从事出纳工作,已经年满50周岁了,于是公司向她提出了终止合同的通知,但是这名女子却认为,自己从事的工作是管理岗位的工作,应该到55周岁退休才对。和公司沟通无效后,提起了劳动仲裁,经过劳动仲裁判定,双方应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4. 关于确认退休年龄的争议问题

确认退休年龄的争议的处理办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根据职工的档案等材料来协商确认;如果仍然有争议的,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确认或者依法由法院等机关、机构来予以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5.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劳动争议纠纷该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在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不得终止。一般情况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时,与用人单位是劳务关系,在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时,应该是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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