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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金的员工

发布时间:2023-09-17 12:30:54

Ⅰ 招用到退休年龄但未享退休待遇的人员,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务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关于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并无全国性的统一意见,下面以十几个省市为例,看看不同地区的裁判意见。

1

北京:劳务关系

北京高院(2017)京民申3964号裁定书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本案中,冯某出生于1964年5月3日,其于2015年5月1日到某公司工作,此时冯某已超过女职工5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其与某公司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

2

广东 :劳务关系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广东高院(2017)粤民申1541号裁定认为,本案中,柳某于2013年2月7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之规定,柳某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3年2月7日依法终止,故一、二审法院认定2013年2月7日之后,柳某与某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对柳某关于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3

重庆市 :劳务关系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0民初562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本案原告于2017年2月开始在被告承包的清洁服务项目从事保洁工作,但此时原告为已满53岁,参照国发(1978)104号《关于职工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年满50岁应当退休,故本案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本案原告在被告处从事保洁工作时,双方就以原告已达退休年龄,签订了劳务用工合同,建立劳务用工关系,现原告诉请裁判双方为劳动关系,有违民事诚信原则。

4

河南省:劳务关系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2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原告陶某1949年出生,在2013年时已达到64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即便存在劳动关系也应当终止,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5

湖北:劳动关系

湖北省襄阳(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6民终275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未将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排除在其调整范围之外,也未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此,劳动者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但牛喜兰不属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故不能将牛某与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

6

山东:劳动关系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481民初650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之规定,由于我国法律仅对劳动者的年龄下限作了禁止性规定,对上限并无禁止性规定。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既可协议终止,也可单方终止,但均需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但这并非禁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从事劳动,也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因而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依法享有养老保险金或退休金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国家应当为其提供这种保障,但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的生活无法得到法律保障时,用人单位继续聘用这些人员,二者之间的用工关系应为劳动关系并非劳务关系。因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可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这亦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相一致。该答复内容为“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之规定,本案原告颜某系企业破产后的下岗待岗人员,虽然已达到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但因其缴费年限不够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而其与新的用人单位即本案被告某公司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故本院对原告颜某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这一事实予以确认。

7

陕西:劳动关系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1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对于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问题。目前主要有三个规范性文件,本案主要在于正确理解立法精神,正确选择适用法律规范上。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其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首先,劳动关系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劳动者退休、养老等人身关系不因退休而改变,通过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将用人单位的责任转移给社会,排除了劳动者再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所以,应将是否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作为衡量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依据。再者,法律并未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进行劳动。综上所述,应当区别对待,也就是说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按劳务关系对待;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了,但如果没能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然是劳动关系。

8

 广西:劳动关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9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根据上述规定,原告蒙爱球是被告聘请的代课教师,非正式有编制的教师,其于2014年12月15日年满50周岁时达到了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最高人民法院(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2015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中,明确了对于达到或者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本案中,原告自1997年3月起在被告处工作,虽然原告已于2014年12月1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后继续在被告处工作至2016年8月,期间并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依据上述规定,原、被告之间,不能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仍应按照劳动关系认定,即原告从1997年3月-2016年8月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9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关系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3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呼和浩特市邦尔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系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国家应为其提供相应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孙某入职后至今未办理社会保险,其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因此,被告关于孙某与被告之间为劳务关系的抗辩,不成立。

10

上海: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2年第1期)》第4条关于已届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认定问题中认为,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又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劳动关系处理;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缴费年限不够,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只要补缴社保费就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再就业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上海高院(2017)沪民申290号裁定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只有在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下,双方才存在劳动关系。

11

江苏:有的按劳动关系,有的按劳务关系,裁判意见不统一

江苏高院(2017)苏行申1533号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不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属于《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江苏高院(2017)苏民申1722号裁定认为,关于2012年4月18日之后,郑某与某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郑某于2012年4月18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原判认定自2012年5月起,郑某与某公司之间不再构成劳动关系,并无不当。郑某申请再审认为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某公司依旧构成劳动关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12

浙江:有的按劳动关系,有的按劳务关系,裁判意见不统一。

浙江高院(2017)浙民申669号裁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司法解释也仅是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并不能以此推论出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仍然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原审判决认定耿某年满六十周岁后与某公司劳动关系依法终止,此后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并无不当。

浙高院(2017)浙民申1427号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原审查明事实,刘攀某进入某公司时,已经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原审认定刘某与某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浙江高院(2017)浙行终797号裁定认为,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实质上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不能因其名称不同就排除在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之外。故原审第三人杨四清与上诉人之间的聘用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13

贵州省 ;有的按劳动关系,有的按劳务关系,裁判意见不统一

贵州省毕节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5民终10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之规定,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其继续为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劳动,不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的范围,而是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李某于2009年3月11日即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某汽车站的劳动关系于2009年3月11日自然终止,此后,虽李某继续在某汽车站工作,但双方之间建立的应属劳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并没有明确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劳动关系处理。一审以某汽车站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退休金等为由,认为李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与某汽车站之间依然存在劳动关系,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某汽车站关于李某于2009年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一审法院以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打扫卫生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退休金为由认定其享受劳动者的主体资格错误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27民终10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此可见,劳动关系终止两个条件为,一是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二是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按劳务关系处理。此条款明确表明只有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或领取退休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纠纷才能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被上诉人熊某于2012年7月到上诉人贵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工作,被上诉人于2013年10月20日年满6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诉人明知被上诉人达到退休年龄,但未提出终止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之后,双方继续履行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双方仍系劳动法律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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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有的按劳动关系,有的按劳务关系,裁判意见不统一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1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在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已不具备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之条件。其次,本案中,2016年2月19日陈某与被告签订《雇佣退休人员协议》时,双方对于死者陈淑艳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明知的,且该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协议内容也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故该协议对陈某和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受我国民法、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务关系。综上,本院认为,陈某与被告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17)辽0681民初424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按照现行有关基本养老的规定和实际做法,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是依法享受养老保险的前提,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上可以涵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形(当然也包括提前退休、内退的情形)。然而,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该终止权的行使,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形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作出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反之,则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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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有的按劳动关系,有的按劳务关系,裁判意见不统一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6民终120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何某从2016年10月起在被上诉人处务工时,已经届满67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何某不再是劳动关系适格的劳动者,何某在某劳务公司工作期间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5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并不是自动终止。所谓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4条并没有以退休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如果劳动者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其劳动合同并不终止。《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实际上将劳动合同终止的范围扩大了,即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成为终止劳动合同的充分条件。严格上讲,该条的规定与其上位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但是,上述两条只是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并未规定只要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就自然终止。因此,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合同,必须与劳动者明确劳动关系的终止,倘若劳动者继续上班,就不能认为其与用人单位已经终止了劳动关系,仍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存在。​​​​

Ⅱ 下岗职工辛苦很多年,到了退休年龄,领不到退休金怎么办

下岗职工辛苦很多年,到了退休年龄,领不到退休金怎么办?

下岗工人艰辛了好多年,抵达退休年龄规定之后,要是自己领不了退休养老金应该怎么办?假如碰到这种情况,就说明你并没有正常的去参加养老保险,换句话说自身养老保险的总计缴费年限,没达到15年及以上,不符正常的申请办理退休的条件,那样是无法享受养老金待遇。为什么会有这种问题?本身就是做为下岗工人,他没注意到再次来参加社保的难题。

Ⅲ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开始享受养老金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开始享受养老金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出现以下情况则不可以: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养老保险金是指职工因在一个企业工作到一定年限,不愿继续任职或因年老体衰、工残事故导致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企业为保证其老有所养而付给的年金或一次付清所得金。
其来源是由职工所在企业以及职工在职时按一定比例共同交纳的,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与专门机构管理。
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Ⅳ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无法领取养老金该怎么办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无法领取养老金该怎么办?

众所周知抵达退休年龄规定以后,是能够正常去办理退休,享受按月领到养老金待遇。可是如果你不具有社会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15年要求和要求,那样就没有办法正常去办理退休,而且按月领到养老金待遇,只可以满足15年交费标准以后,才能顺利去办理退休。

Ⅳ 很多60后和70后面临退休,但很多人没有养老金,养老该怎么办

60岁以后继续工作继续劳作。能够让自己存下一部分的存款,补交完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费用。没有退休金依然需要出来工作

Ⅵ 一个退休老工人,没有退休金,该怎么办

年逾古稀的退休工人,说明快到70岁了,退休已有十几年了。这么长时间没有退休金,不知道刚退休的时候有没有找过单位,也不知道单位是怎样答复的。

不妨大胆的猜测一下。

一,没有退休金的原因

1,从岁数上看,应该是2005前后退休,而我国的社保制度,是从1997年开始实行,估计你是在这个时间之前,因个人原因离开了原单位。到了新单位,档案交接出现问题,就可能没有连续工龄。

2,你的新单位如果是私企或者个体户的小单位,很多这样的单位不会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

3,个人保险意识不强,单位没有给缴纳,自己也没有个人缴纳,使得没有个人账户,退休后自然就没有退休金了。

4,跳槽频繁,就算是有的单位给交养老保险,但是由于中间有断续,退休时总年限不足15年,而个人也没有补交,这样也领不到退休金。

5,工龄分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因个人原因中断工作,中断前的工作时间,计算为一般工龄。而职工的保险福利待遇,一般要看连续工龄,一般工龄没有意义。

二,没有退休金怎么办

1,首先要弄清楚自己的养老保险交了多少年,可以去当地社保局查看。是否交足了15年和中间有几年中断,

2,如果有中断,看看是在哪个单位发生的中断,如果这个单位还存在,就要去这个单位去进一步了解。

3,还要看这个单位在用人的时候是否有说明,如所发工资含有“五险一金”部分,需要个人缴纳等。

总之,退休十几年没有退休金,如今,想要挽回难度很大。不过,如果是上述第二条的情况,如果协商不成,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毕竟参加社保是国家强制性的政策。

这不奇怪。责任自负。退休是退休,养老金是养老金。两码事。凡是没参加社保的都没有养老金。现己无退休金一说了。没有退休工资了。

这个老工人应是当年停薪留职人员或自动离职人员。一直未交停薪留职费和保费。被原单位除名。现在是原单位已改制或己破产。找谁都无门。

此情况合作商业最多。供销社也有不少。特别是合作商业。当年我在基层社管人事,代管过合作商店。发过无数通知单。通知此类人员回店,回社交费。大多数人置之不理。当年不交,改制后不续交保费,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不尽养前人的责任。现到哪里去领养老金?

该工人未满7O岁。不属于2009年前满6O岁的视同城乡居民社保交费范畴。必领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保才有养老金。并有一次性高标准补交的机会。可补交最高15年限。补30O0元/年或5000元/年。如果一次性补交75000元,那么现领养老金也在1000元/月左右。至今没有,就是满6O岁前连居民社保也没参加。不该责任自负吗?

引以为戒。敬请身在可一次性补交城乡居民社保省,市的城镇居民和农民。快去补交。(年满45岁一60岁)好多省,市不允许补交了。赶快去高标准补交。夜长梦多,机不可失!

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时侯到了。活该!!!

我有个朋友69年下乡的知青后调回城市参加工作,94年前就离开企业出去自己创业,当时搞得还不错,一直没有给自己买社保。50岁时大家劝他还是应买社保,我陪他去社保局办理社保续买手续,当时社保局答复他从69年下乡至94年企业缴纳社保开始前的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他是企业开始缴纳社保前离开企业的,因此社保局没有他的缴费纪录,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因此不能认定。他离开企业时没办理正式手续,找企业要个人档案说已遗失,我当时认为是企业不愿给他档案(当时的社保政策企业职工未办理正式离工手续、企业又没登报除名、停职停薪的职工企业是应替职工继续缴纳社保的)。由于他的视同缴费年限不能认定,他从50岁开始缴社保要到65岁才能拿到退休工资,最后他选择放弃办理,一直没有退休工资。提问题的人应也有类似情况。

看到这个题目很奇怪,既然是退休老工人,怎么会没有退休金呢?要知道,所谓退休,是达到退休年龄,依法缴纳养老保险满十五年以上,经过劳动部门批准,方可叫退休,否则不能叫退休,退休是要经过批准的,既然批准退休,就不可能不发给退休养老金。所以肯定的说,这个人肯定不是退休人员。说是退休老工人,是不可能的。

年逾古稀,说明已经超过七十岁,不能领取退休养老金的原因只有他自己才知道,别人猜测也是不准的。

第一,这个人不属于退休人员,只不过曾经当过工人而已,后来某种原因中断了工作,又没缴纳养老保险,或者不足十五年,无法办理退休。

第二,因为受过刑事责任,被除名,视同缴费年限被作废,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

第三,在职时因病长期没上班,曾经是享受疾病救济费的人员,这类人员在享受疾病救济费期间是不计算工龄的。扣除这个时间,缴费年限不够十五年。

不论是什么原因,他不是退休人员,没有经过批准退休,自然没有退休养老金。

没有退休养老金怎么办,只能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生活困难,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申请低保。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什么原因引起的,就通过什么有关渠道解决,不能一概而论。常见原因有:没有与单位签劳动合同,没有交五险一金,人事档案遗失等。如果是因为常年在一个单位当临时工、打工,单位没有与你签定劳动合同,这样单位是违法的,你可以收集好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工作证、立功受奖证书、奖状、单位合影、工作照片、业务资格证书等等,越多越好,到单位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胜诉后单位会与你补签劳动合同,补交所有欠交的养老保险,补发养老金。如果是没有交缴,或交缴的养老保险不够十五年,有失业证明,可以到社保部门补交够十五年的养老保险,规定手续办完后也可正常发养老金,但以前欠发的不会补发。如果是档案遗失就比较麻烦,只能本人针对遗失档案的可能环节去寻找,找不回来一点办法都没有。找回来可以找原单位,通过社保部门解决。

七十多岁无退休金,'也无积攒钱吗?即便是农村人也有新农合。那么你是什么情况?没正式单位、工作?年轻时候只顾自己晃荡?你儿女呢?
造成老无所依无所养的原因多半自己吧?即使你未婚育,找当地政府或民政局也应该管的。找户口所在地政府部门吧,会有办法的。

“古稀”指七十岁以上老人,造成没退休金的原因一般有:一直以来都是临时工 身份在工作。在那个年代参加工作 ,转为正式职工的话要有招工指标 ,有指标的才可入档案,象这种情况比较常见。还有就是档案遗失 ,或开除公职的服刑人员 ,造成他没退休金。

一个退休老工人咋能没有退休金?没有退休金咋叫退休老工人?

楼主你好,一个退休老工人,没有退休金该怎么办?作为一个退休老工人来讲,那么基本上如果说你正常通过自己的企业单位来正常缴纳社保待遇,并且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保证自己养老保险的,累积缴费年限达到15周年以上,那么都可以正常获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如果说你没有退休金,那么就说明你没有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一个企业在职职工来说,没有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那么实际上这是企业单位的问题,所以说我们必须要通过自己原来的企业单位依法来正常补缴,你在企业单位工作期间的这个社保缴纳,这是毫无疑问的比方说,你在企业单位工作了20年,那么就应该通过企业单位来正常补缴你过去这20年的社保待遇,这样一来的话,那么你就具备享受到领取了养老金的待遇了。

当然有些企业单位它实际上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也就是说他明明知道要缴纳社保,但是他不愿意去缴纳社保,一方面降低了自己的用工成本,另外一方面他自己可能也不愿意给员工交纳社保,所以说我们通过面谈的方式可能会很难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要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我们是可以申请劳动监察,通过劳动监察的方式,只要情况属实,它会按照责令的限定期限,要求企业单位尽快的补缴完成相应的社保,这样的话你也可以享受到养老金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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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没有退休金好奇怪

退休老工人怎能没有退休金呢?按正理,一个企业工人退休有2个法定条件:一是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男工人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二是缴养老保险15年以上。具备这2条办理了退休手续,下月起就可领养老金了(现在企业退休不是退休金了)。

你要说24年前,退休金还由企业支付,由于企业经营困难,确实有退休了,领不到退休金的情况。自从97年以后,企业退休职工退休金,由社保局支付,从未拖欠,也就不再有开"空头支票"的事了。

你说的这个人,可能有这种情况:

1,看他年龄在60周岁以上应该是退休工人,但他未缴过养老保险,因而他没有养老金。

2,他干的是临时工,这个单位干几年,那个企业干几个月,不是单位正式职工,因而没有养老金。

3,也许他被判刑,单位把他开除,年龄过了退休年龄,但没有养老金。

4,虽然退休前有单位,但是私企或个体,单位未给缴工资额20%的养老保险,个人也未缴8%的养老保险,因而虽然从单位退休了,但没有养老金。

5,虽然退休了,但没到社保局领养老金的银行存折或卡,因而没有养老金。

怎么办?

1,如果是前3种情况之一的,办不了退休职工养老金,可到社区申请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月只有100多点。

2,对第4种情况,自 社会 保险法实行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这位老工人可向劳动监察反映,劳动监察责令私企或个体为你缴了养老保险满15年以上(个人如能1次性补缴也补缴),到社保局那就领养老金了。

5,如果这样,到社保局去一趟把银行存折或卡取回,就可按月领养老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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