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020年退休养老金调整细则
法律分析:经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为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法律依据:《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第一条 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第二条 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19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第三条 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基本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第四条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第五条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调整工作平稳进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各地区要严格按照两部备案同意的实施方案执行,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资金安排,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存在违规一次性补缴或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调整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并组织实施。
Ⅱ 退休金上调新政策
法律分析:总体调整水平为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
法律依据:《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三、调整办法。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Ⅲ 2020年养老金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调整范围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201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2020年1月至6月首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调整。2020年6月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2020年7月首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不参加本次调整。
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201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2019年12月退休、2020年1月首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不参加本次调整;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时,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20年。
调整办法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采取 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定额调整
每人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定额 增加60元。
挂钩调整
1、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 2.2%加发。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基本养老金月标准 增加1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 每满1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再增加1元。增加额少于15元的,按15元发放。
倾斜调整
1、对符合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高龄退休人员,再按以下办法进行倾斜调整。 2020年6月30日前(含当日)
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60元,全年720元;
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110元,全年1320元;
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170元,全年2040元;
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220元,全年2640元;
年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350元,全年4200元;
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600元,全年7200元。
对上述高龄人员再倾斜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数。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在本次调整后如果未达到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Ⅳ 养老退休金调整新政策
一、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是什么?
本次调整养老金的范围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
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退芦源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二、此次调整养老金从什么时候调整?什么时候发放?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此次调整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7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三、2022年退休人员养老金具体如何调整?
(一)定额调整
凡符合2022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5元。
(二)挂钩调整
1.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15年以内,每年按1元增加;缴费年限16年至30年的,每年按2元增加;缴费年限超过30年的,从第31年起,每年按4元增加。缴费年限是指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5元。
2.按基本养老金基数进行调整。按本人2021年12月份漏哗御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1.6%(四舍五入到元)。
(三)倾斜调整
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考虑艰苦边远地区因素予以倾斜。
1.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至74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年满75周岁至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1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35元。2022年1月1日后,年满70周岁,从到龄之月起,企业退休人员按2017年企业累加的高龄倾斜标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机关事业累计的高龄倾斜标准执行。
2.考虑艰苦边远地区因素适当提高调整水平。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10元;三、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15元;五、六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35元。
3.企业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月水平达不到2022年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平均水平计发。
四、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具有什么特点?
此次基本养返岩老金调整将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退休人员调整标准一致;挂钩调整体现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多得多调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调整养老金时增加的也相对较多;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
Ⅳ 19年12份退休,发7000元退休金,2020年养老金普调,能长多少钱
19年12份退休,发7000元退休金,2020年养老金普调,最高能长百分之十,不会最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