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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美国退休金投资中国

发布时间:2020-11-27 15:15:11

① 中国养老金问题主要冲突点在哪,目前形势如何

养老基金的筹资范围窄
就我国人口结构而言,我国已经迈入了老龄化社会,为了能够使老龄人口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当务之急是如何筹集到更多的养老资金。尽管早在1991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件中确定的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求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养老保障体系,但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筹资面依然狭窄,主要来源是国家预算和企业营业外列支的生产性收益。并且,国家并不鼓励人民多存养老金,而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等国则鼓励多存养老金,为国家财政减轻负担。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的加重,如果不采取措施,我国财政负担会越来越重。
行政管理体制与养老金制度不相匹配
首先,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较低,主要原因是我国对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模式是属地化管理,即市(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由地方政府管理,所以市(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必然成为地方政府利益的首选目标。省级政府的统筹目标是综合平衡全省各市(县)、各行业部门之间的利益,所以便出现了省级养老保险机构与市(县)级养老保险机构利益的冲突,使得省级统筹难,全国统筹难,全国高度统筹更是难上加难。2011年7月1日,国务院启动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目标是覆盖全国60%的地区,至2012年的时候覆盖全国。很明显,在“量”上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将是完美的蜕变,但经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这种分级行政管理体制使得省级统筹、全国统筹难以实现“质”的飞跃。
其次,由于征收、支出、管理全部由社保部门负责,造成了行政工作人员的浪费。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费用收缴、投资运作、监管查处都是由社保部门负责。社保局通过单独组织一批专业人士对企业进行财务核算、监控企业员工工资,通过专业征管软件对各个企业进行调查、稽核、收缴。这一过程造成了社保基金的额外支出,甚至有些地方的社保基金40%以上被当作行政费用浪费掉了。与我国相比较,在智利、新加坡、美国等国家对养老金的征收都是由税务部门操作,独立的政府或者私营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投资,最后统一由社保部门负责养老保险金的支出及政策标准的制定。
双轨制的存在造成了不公平的现象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制度在设计与运行上大相径庭,出现了双轨制现象。20世纪90年代,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初步建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即当代人养老费用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社会统筹即代际转移支付,另一部分由当代人工资的一定百分比部分储蓄支付。而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仍保持着现收现付制模式,即用年轻在职一代人的收入来支付当代退休人员的养老费用(代际转移)。由于制度的不统一,双轨制也造成了在城镇企事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两部分人员在参保义务及待遇水平不平衡,引发了社会矛盾。更有专家表示,社会保险的双轨制是社会不安定的主要因素。
养老保险基金违规挪用现象严重
企业缴纳的20%的养老金纳入社会统筹账户中,而养老基金的征收、支出、管理监督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这不免会出现“左手监管右手”的现象。统筹账户中的社会养老基金在被使用时,各省各市没有任何的披露,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不会汇报基金的投资用途、投资回报率,造成了基金违规挪用现象愈演愈烈,进而将影响扩散到全国。这种缺乏制约与监管的管理体制使得养老保险基金最终可能成为沉没成本,得不到任何投资回报。我国人口基数很大,在老龄化社会来临的情况下,这种违规挪用保险基金的行为会给国家财政带来沉重的打击。
养老金的收益性较低
从辽宁省做实个人账户的实践结果来看,我国养老金投资于银行协议借款和国债的投资回报率低于2.5%,远远低于我国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养老基金的低收益难以支撑我国老龄人口的正常生活。以美国为例,美国养老基金与资本市场对接,养老金成为美国资本市场上三大主要机构投资者之一。美国逐渐科学地协调养老金的安全性与收益性,运用投资组合,分散风险,在风险一定(尽量低风险)的情况下,实现养老基金投资高收益。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的养老金投资收益均在10%以上(扣除通胀因素后)。在中国对养老基金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应借鉴美国的养老保险体制,以部分积累制为根本,实现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模式。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该法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按照“十二五”规划,基本养老保险有望在五年内实现全国统筹。在我国养老金体制实现由市(县)统筹到省级统筹,最终达到全国统筹的过程中,我们也看到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以上种种问题,我国养老保险体制的改革必然会形成一种趋势,因此我们应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养老保险体制。
养老保险缴费水平确实偏高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结合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在回答委员询问时表示,现在的养老保险缴费水平确实偏高,“五险一金”已占到工资总额的40%至50%。他透露,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有关文件近期将印发,并将进一步部署。

② 税收递延后的企业年金就是中国版的401计划吗

我国企业年金计划建立于2004年,总体发展比较缓慢。美国的401(k)计划建立于上世纪80年代初,由于税收递延优惠以及市场化投资运作,使其日益壮大,成为美国养老金体系的中流砥柱,也极大地推动了美国资本市场发展。2013年12月份,财政部、人社部以及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政策。本次政策的出台是否意味着中国版401(k)计划的成型?我国企业年金计划能否像401(k)计划一样发展壮大?
总体来看,本次税收递延政策出台后,我国企业年在制度架构上与美国401(k)计划基本一致,但从内在条件和构成要素来看,与401(k)计划相差很大。
企业年金制度构架
与401(k)计划类似
第一,都属于第二支柱的职业养老金计划。三支柱养老金体系是当今世界各国的主流模式。第一支柱为公共养老金计划,一般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政府财政兜底,旨在给退休人员提供最低养老保障。第二支柱为职业养老金计划,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政府提供税收优惠。第三支柱为个人自愿参加的储蓄性养老金计划,第二和第三支柱旨在满足参保者更高的养老需求。美国联邦公共养老金属于第一支柱公共养老金,401(k)计划属于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属于第一支柱的范畴,企业年金计划同样属于第二支柱。
第二,都由企业和个人缴费,政府给予税收递延优惠。
第三,都采取完全积累制的制度模式,市场化的投资运作体制。无论是企业年金计划还是401(k)计划,都是向一个专门账户缴费,直到个人退休方能领取。而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水平,由退休前的个人缴费规模和投资收益决定。此外,两者的投资监管体制比较类似。
企业年金发展
远远滞后401(k)计划
第一,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力度小,对企业和个人的吸引力不足。我国企业年金计划中,个人缴纳部分在工资基数4%以内享受税收递延优惠,企业缴纳部分在5%以内享受税收递延优惠,合计为9%。按照北京2012年社会平均工资6.2万元计算,可以有5400元享受税收递延进入企业年金账户。美国401(k)计划中,个人收入的15%以内享受税收递延;企业根据个人缴费进行配比,一般比例在6%以内,两者合计最多达到21%。按照2012年美国社会平均工资4.3万美元计算,可以有9030美元享受税收优惠进入401(k)计划账户。
此外,我国企业年金计划的工资基数上限是当地上年平均工资的三倍。以北京为例,无论个人工资多高,2012年能够进入企业年金账户的免税额最多1.6万元。而2012年美国401(k)计划免税额的上限1.7万美元。50岁以上的人免税额的上限是2.25万美元。
可见,美国401(k)计划的税收优惠比例和绝对额都远远大于我国企业年金计划。正是因为强大的税收递延优惠,才能促使美国401(k)计划获得长足发展。截至2012年底,美国共有5200多万人参与401(k)计划,占企业雇员的比例接近80%,总资产规模达到3.5万亿美元,占GDP比重约22%,成为雇员退休后主要的养老金来源。
第二,我国企业年金投资限制较多,保障增值效果不明显,也难以实现与资本市场的协同发展。首先,企业更多关注短期投资回报,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限制较多,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产品比例不得超过30%,因此近年来投资收益波动较大。
美国401(k)计划资金可广泛投资于国内外股票、债券、货币市场产品等,投资于股票市场资金最多,占比长期在60%左右。
此外,我国企业年金计划中,每个企业都必须设置专门账户,管理不便;而且同时设立受托人,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角色职能有重叠。而美国401(k)计划投资运作体制灵活,基金运营过程中只设立一个计划管理人角色,不单设账户管理人角色。受托人可以自己投资或者交给基金管理公司投资。
最后,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建立时间较短,个人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接受程度还不高,长期机构投资者缺乏,资本市场自身也存在缺陷,各种中介组织也不完善。结果是企业年金计划难以通过资本市场发展壮大,而资本市场也无法获得企业年金长期资金支持。
第三,企业年金计划个人决策权有限。我国的企业年金计划一般由企业委托给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营,个人投资选择权有限。
美国401(k)计划中,雇主为了避免承担过多的“受托人责任”,普遍把投资决策权交给雇员个人。与此相对应,投资管理人提供了丰富的产品组合,供个人选择。
此外,美国401(k)计划参加者在更换工作时,可以将账户余额转移至新企业,也可以将账户资金转至第三支柱的个人退休账户。我国企业年金计划参加者更换工作时,可能下一家企业没有建立年金计划,该员工的年金得放在原单位,由原单位支付管理费用,可携带性较差。
推动我国企业年金计划
发展的建议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本次个人所得税递延政策出台,无疑有利于企业年金计划发展,但是要想实现美国401(k)计划的成功,还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降低基本养老金缴费水平,为企业年金发展留出空间。美国第一支柱的联邦公共养老金中,企业和个人缴费率合计为12.4%,其待遇水平(养老金领取额与缴费工资的比例)也较低,平均在40%左右。较低的缴费和待遇水平为第二支柱的401(k)计划留出了空间,同时减轻政府在第一支柱养老金的负担。
我国基本养老金制度中,企业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合计达到28%,待遇水平维持在70%左右。结果是企业和个人的基本养老金缴费负担沉重。本次企业年金税收递延优惠仅仅针对那些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参保者个人,企业没有享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新建企业年金计划,仍然是一笔额外的支出,积极性不高。因此,必须考虑适度降低基本养老金缴费率和待遇水平,将降低部分缴费转移到企业年金计划中来,通过市场化投资运作壮大企业年金计划,进而弥补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降低,减轻基本养老金支出压力。
二是进一步扩大企业年金计划税收优惠力度。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递延优惠范围是个人缴费4%以内,企业缴费5%以内,大大低于美国401(k)计划个人15%,企业6%的税收递延优惠比例。因此建议将个人缴费的税收优惠比例提高到10-15%,同时企业税收递延优惠比例相应提高。并对年龄较大的职工给予更高税收优惠比例,鼓励年龄较大的人加速积累养老金。此外,建议适时出台针对第三支柱个人自愿性养老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那些单位没有建立年金计划的个人为自己养老进行自我储蓄。
三是完善企业年金投资运营及其配套体制。我国初步建立了企业年金投资运营体制,但是还不完善。建议政府监管部门进一步简化企业年金的发起程序,降低管理费用,激发更多中小企业设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逐步放松基金投资限制,发挥企业年金的长期资金性质,真正通过资本市场长期深度投资获得回报;逐步给予参保者个人投资选择权和特殊情况的提款机制安排,提高个人参与年金计划积极性。同时年金计划的投资管理人应该提供更加多样的投资产品满足参加计划者的个性化多样化需求。

③ 外国人说寄一个箱子给我叫我帮他接收,说里面有退休金,说要来中国投资不知真假

我也为了帮助一个德国在也门的军官接受退休金,让我现在倾家荡产了。现在快递员说在中国扣了一个多月了,说还有最后一笔清关费用。我告诉他准备好了,需要亲自去机场海关交钱,快递员用各种各样的说法,说这是洗钱,会被抓起来的,我和这个军官是恋人。这也是洗钱吗?

④ 外国人要寄他的退休金和文件给我叫我帮他接收,然后他来中国投资,叫

你是说外国人要寄他的退休金和文件给你\并且让你帮他接收\然后他回来中国接收\这种情况\答我认为有点疑问\我认为在邮递时\邮递公司是不允许邮寄有价证件的\也就是钱款的\钱是可以汇款的\而不是邮寄\一个老板会邮钱\对你也不会\

⑤ 外资资金可以投资中国养老地产吗

你说的外资资金也就是境外投资者QFII 是可以投中国养老地产,不过我可以说回他们应该不会投了,目前答随着中国经济放缓,大量境外资金已经外逃了,至于房地产,目前处于鸡肋的位置,毕竟自从2003年国15条确立了房地产为主的虚拟经济拉动GDP后,导致对实体经济的变相打压,现在经济放缓,如果继续保增长,那么房价短期难以压下来,如果继续推高房地产泡沫,将来的经济问题更难解决,中国应该抓紧时间调整经济结构,然而短期内很难完成转型,导致房地产的调控进退两难。 由于中国目前很多大城市的房价过高,外国房地产的投资很多都不国内好,如美国经济复苏,楼市持续向好,比中国很多地区都有投资价值。 不说别的,就连李嘉诚这样目光敏锐的人,都把主要的中国房地产业务出售了,资金也开始转移投资到国外,各种原由也不言而喻。 所以说,尽管可以投资,但是估计没什么外资会投

⑥ 金融危机对养老保险有何影响

第三个我想很重要的一点是,我们从雷曼兄弟破产看到,很多公司都说公司破产了以后谁来承担养老金?比如说美国就有保险制度,就像中国的保监会一样,公司破产的时候有基本的保障。但雷曼公司在亚洲的很多分部养老金就没有了,所以养老金要如何防止风险就很重要。我想这个问题在这几个礼拜中也被讨论得非常地多。

对中国这样一个社会保障的体系、养老金体系会不会有具体的影响呢?

中国的养老金体系是这样子,一方面是政府的社保基金,大部分是现付现支。但很大的一块政府为了要补财政的漏洞,放了很大的社保基金,这个社保基金有相当的投资是在国外的。但是,我觉得在整体的财富分配上还是挺保守的。所以,我相信带来的影响是不大的。刚刚在前面的会上提了一个观点,中国前几年投资花旗银行之类的的股票都跌了,但算起来只有80亿元人民币损失,这在整个中国投资来说是很小的一块,这应该是能够承受风险的。这方面的比率可以用在社保这方面,另一方面雷曼公司的业务这方面很多在中国市场,我想这方面的影响会非常大。在这次金融风暴中,美股跌的多亚洲的股市跌的更多,所以这种投资放在独立的国内市场的话,带来的风险是挺大的。

我们这次看到了,包括雷曼兄弟几家投行可以陆续地申请破产,没有破产的在经营方面出现了诸多的困难,很多投行的人士也面临了职业的危机。那美世公司在这方面有没有好的建议?

我们看到的一方面会有新雷曼公司破产的情况,但我想下一步会发生什么样的事情呢?有两件:

一个是公司会分块。基本上雷曼公司在一年前还是属于经营非常优秀的公司,所以在金融风暴中有一部分业务有很大的有风险,但另一部分是经营完善的,比如说基本的债券投资。或者是以美国的AIG友邦保险来讲,它目前需要很大的现金来保持运营,但保险方面是非常地完整。接下来会发生两件事情,一个是公司被拆分而卖掉。所以我们有一个趋势是专业化经营。如果你看到全世界金融行业都是这样子的,会从专业化经营过几年成为混业经营,然后再成为专业化经营,这是一个周期性的问题。可能下个周期就是专业经营。

第二,我相信,接下来几个公司不管美国的救市计划有没有成功,都会金融机构之间的并购。美世在这方面有服务,我们会做很多人事的重整。无论是公司并购和分散以后,最重要公司要健全经营,最重要的要素是人的成功,两个团队的和公司的文化模式能完全地重整起来。美世在这方面有很大的投入,帮助公司在并购或者是分散的过程中,帮助他们建立人方面的各个需要,包括文化的重整、养老金、员工福利,以及风险金方面,我们都会做服务。

按照这样的观点来说,这次危机对美世来说是好的机会。

我想世界上发生事情的时候需要很多的专业人士和脑力风暴。美世在这个行业中希望吸取41个国家的经验,帮助国际化的公司或者是本土的公司成长。

我们也希望美世充当这样一个角色。我对美世有一点点了解,关于薪酬有一个TRS系统,这可能也是网友们或者是和您同业的网友比较关注的问题,请您介绍一下这个TRS系统到底是什么样的运作方式?

我们刚刚说过无论是在重整和组合的过程中,很大程度上是人的事情。文化上是一回事,还有就是薪资和员工福利的建立,TRS系统是把所有方方面面的薪资、员工福利这方面做整体的看待,分行、分业,这对公司是信息上的服务。我们的公司进入了两家公司的合并,新的公司成立了以后,薪资该如何调整需要很多信息方面的服务,所以TRS系统会为公司带来这方面的基本的支持。

现在它基本的推广的状况是什么样的?在国内有业务吗?

尤其在全世界500强公司都是用美世的TRS系统。特别是中国大公司、中国国企在国际化的扩张中,他们也要运用我们这方面的资料来帮助他们建立在“人”方面的薪资结构、岗位等的支持。

⑦ 中国政府收取养老金公积金后如何投资

存银行买国债

⑧ 养老金进入中国股市了吗

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既然证监会不鼓励老百姓拿自己的养老钱炒股,社保金入股市又是怎样的道理?“赔了算谁的”的疑问,注定永远盘旋在上空,尤其是在养老金缺口不断增大、延迟退休提上议程的当下,这种担心并非多余。
的确,养老金和职业年金进入股市并非没有先例,发达国家也会拿出巨额资金进行全球投资,而且收益不菲。然而,中国股市的风险似乎早已超越了股市的一般风险——暴涨暴跌、牛短熊长,不仅无法承担经济晴雨表的功能,而且往往背离基本面,更像是上市企业的提款机。当政策市、内幕交易横行,如此高难度不亏已是万幸,又如何敢寄望能够增值?进一步说,如果为了实现增值而不惜利用内幕消息,大涨前买入、大跌前跑路,对那些普通散户公平吗?

由此可见,相比一般投资渠道,股市风险较大,中国股市尤其如此。审计署刚刚披露,南方电网原副总经理肖鹏的亲属涉嫌利用多家电力供应商的内幕信息炒股,连续8年无一亏损、年均收益率近50%。这也许只是冰山一角,这样的害虫不除,价值投资就是一句笑话,社保金又如何斗得过这些稳操胜算的庄家?
不过必须得说,即使如此也并非所有的机构都在赔钱。公开资料显示,2006年,美国高盛集团、德国安联集团及美国运通公司出资37.8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95亿元入股工商银行,每股成本1.22港元;中国银行则吸引苏格兰皇家银行、新加坡淡马锡控股、瑞银集团和亚洲开发银行投资,共51.75亿美元(合人民币约403亿),收购价格1.22元。如今,这些外资机构无不在减持后赚得盆满钵满,笑纳数倍的利润。

⑨ 比较国家保障模式与投资资助模式在养老保险方面的联系与区别

东亚国家或地区养老社会保障模式比较
作者:郑秉文/史寒冰 主题类号:C41/社会保障制度 【 文献号 】1-1543
【原文出处】世界经济与政治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200108
【原刊页号】32~37
【分 类 号】C41
【分 类 名】社会保障制度
【复印期号】200112
【 标 题 】东亚国家或地区养老社会保障模式比较
【 作 者 】郑秉文/史寒冰
【作者简介】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
【内容提要】东亚国家或地区的养老社会保险资金主要是以分摊制的方式筹集的,但受保人、雇主和政府三个责任主体各自承担的责任不尽相同。从给付方式上看,日本的公共年金给付兼有公共性与自助性的混合特征,而公共性是其主要特征;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养老金给付则具有很强的收入关联性质。这些差异反映着东亚国家或地区社会政策基本取向方面的差别。
【关 键 词】东亚/养老/社会保障/比较研究
【 正 文 】
在当今社会保障各种项目类型中,养老保障是在世界各国或地区出现最早、受重视程度最高、分布最为普遍的社会保障项目,(注:根据美国社会保障署编的《全球社会保障— 1999 》(英文版)( Social Security Programs Throughout the World—1999.)统计,在 172个已建立不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或地区中,建立了养老社会保障制度的有167个,占统计总数的97.1%。 )亦是能够较完整地反映一国或地区社会保障模式及其结构特征的项目类别。在养老社会保障制度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由于各国社会制度、经济发展程度和社会文化背景的不同,导致在养老保障的政策取向、制度设计、运行机制方面的差异,因而呈现了形态各异、特色纷呈的制度模式。在东亚国家或地区,这种多样性特征表现得尤为典型。
东亚国家或地区养老社会保障的制度结构状况
(一)日本的公共年金制度
日本的养老社会保障是以年金保险的形式实现的,它是由国家强制实行的,以养老为中心的老年、残疾和死亡保险制度,加入者可终身受益。日本的年金制度由公共年金制度、企业补充年金制度和个人储蓄养老金制度等三个支柱构成,体现了公助、互助和自助原则,其中公共年金制度居主导地位,成为年金制度的中坚。
1961年,公共年金以共济年金、厚生年金、国民年金等形式覆盖了20~59岁的日本居民,从而实现了“国民皆年金”的目标。1984年以来,日本政府对公共年金制度进行改革,将原来相互独立的三层结构改为由国民基础年金和雇员年金组成的双层关联结构的年金制度:(1 )凡处于规定年龄段的国内居民均须加入并享受国民基础年金,形成了覆盖范围广泛的强制性的第一层次养老保险;并以此沟通各种年金制度之间的联系,有利于协调公平和效率之间的联系。(2 )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雇员还须分别加入由共济年金和厚生年金构成的雇员年金,雇员年金作为基础年金的附加成分,其给付额与雇员在职期间的标准报酬缴付额成正比,为公私雇员提供第二层次的养老保障。1994年,日本将公共年金作为各类年金制度的共同基础,实现了全国年金制度的一体化,但目前仍存在铁路、煤炭等8个不同规模的年金集团,保险费的缴纳、 给付水平及财政状况不尽相同。日本公共年金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起不受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变化影响的稳固的制度体系,实现保险金负担和给付的公平化。
随着年金体系中另外两个“自愿”支柱的成长,到21世纪初,日本老人最多可享受到四个层次的年金保障。除年金制度以外,日本的老年人还通过高龄者福利措施享受着保健医疗补助、护理补助和日常生活援助等三个方面的福利保障。(注:请参阅吕学静:《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版,第3章。)
从受保人的身份限定条件看,日本的公共年金制度兼有就业关联制和普遍保障制的混合型模式:第一层次的基础年金属于普遍性制度,第二层次的职业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属于就业关联制度。其中公、私部门 的雇员的年金制度具有基础年金加职业年金的双重结构。
(二)韩国的年金保险制度
与日本相类似,韩国的养老社会保障亦是通过年金保险体系实施的,构成韩国收入保障的核心;从功能上看,亦是以养老保险为中心,兼有残疾、死亡保险的综合年金体制。韩国的年金制度于20世纪60~70年代首先在公务员、军人和教师群体中实行,直到1988年才覆盖到其他国民。韩国的年金制度分为职域年金和国民年金两大类型,前者的对象是公务员、军人和公、私立学校职员,后者以18~60岁的一般国民为对象,包括私人部门雇员、城市自雇者和农渔民,上述人员的无收入配偶可自愿加入。与日本的公共年金不同,韩国的年金体系呈两大类型年金并列结构,二者互不交叉。从受保人的身份约束条件看,韩国的年金制度基本上属于就业关联的收入保障类型。
作为年金体系的补充,韩国于 1981 年颁布了《老年人福利法》(1984年、1989年和1993年三度修订),制定了老龄津贴、老人保健、老人福利方面的措施,为老年人提供收入补助和福利服务,并规定了国家、地方政府和家庭在老年福利方面的责任。
(三)中国台湾地区养老保险的多元结构
中国台湾地区尚未实行统一的养老社会保障制度,有关养老社会保障的立法亦不健全,各社会群体的养老社会保障供给方式及待遇也不相同,只是在公教人员、军人和劳工三大群体中实行了退休金制度。从立法形式上看,台湾地区还未制定专门的养老保险法规,公教人员的退休待遇按照多个法规、条例的规定执行,劳工退休保险则在综合性的《劳工保险条例》中加以规定。就退休保险的给付水平而言,不同社会阶层存在较大差距。军人和公教人员享有较好的保障待遇,而劳工阶层给付水平较低或得不到保障。据1997年的一项统计,按规定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的企业仅占企业总数的14%左右,受益人数仅占雇员总数的49%。(注:《工商时报》(台湾),1997年5月15日。请参阅郑秉文、 方定友、史寒冰主编:《当代东亚国家、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即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第5章第5节。)从覆盖范围上看,台湾地区的退休保险不像日本、韩国那样广泛覆盖到农渔民和自雇者,这部分社会群体的养老保障通过社会福利津贴的方式予以安排。除以上就业关联保障办法外,台湾当局通过“老人福利法”(1980年公布,1997年修订),向中低收入家庭中的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特别照顾津贴等经济保障。
20世纪90年代以来,台湾当局正在酝酿养老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其最终目标是建立以“国民年金”为基础的、包括个人储金账户制度和商业年金保险在内的三个层次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
(四)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特区的养老公积金制度
新加坡居民的养老保障被纳入以个人积累为基础的中央公积金体系。在个人公积金存款账户中,特别账户存款系退休养老积累。中央公积金面向所有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雇员,雇主本人和自雇者可自愿参加。新加坡政府规定,雇员年满55岁后,个人账户结构由普通账户、医疗储蓄账户和特别账户转变为退休账户和医疗储蓄账户。雇员年满60岁且在个人退休账户须保留一笔法定最低存款(注:关于这笔最低存款的资产形态和数额调整情况,请参阅和春雷主编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章表4~7。)的前提下, 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若最低存款未达到规定数额,可选择推迟退休以继续增加公积金账户积累,或用现金填补差额,或由其配偶、子女按照一项最低填补储蓄计划从各自的公积金账户中转拨填补。从退休账户的积累和最低存款填补制度的性质上看,新加坡的退休养老制度强调个人和家庭的责任,也是新加坡政府采取以家庭为中心处理社会问题的政策的具体表现。
在2000年底以前,中国香港特区企业雇员没有统一的退休金制度。虽然政府规定了企业主对退休雇员给付“长期服务金”的强制性责任,但它只是作为一项职业福利而存在,且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支付水平因企业不同而各异。只有部分规模较大的企业自行设立公积金或退休金制度,但缴款办法和给付水平各不相同,覆盖范围十分有限。1971年以来,香港政府通过“公共福利金计划”(1993年为“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所取代),为老年群体提供数额有限的高龄福利津贴。此外,政府还在社会公共服务方面为老年人提供优惠,通过减少老年人生活支出的办法间接提供福利保障。从2000年12月起,香港特区政府推行了强制性的养老公积金计划,成为香港历史上第一个基本养老制度。这项计划覆盖了所有雇员和自雇者。个人账户资金来源于雇主和雇员均摊的缴费及资金运营收入,退休者的待遇完全取决于其工作期间的基 金积累及其运营收益水平。
表1 日本、韩国、新加坡养老保险基金结构
国 缴费率 受保人缴费率 雇主缴费率 财政补贴比例
家 制度类型 (月工资的%) (月工资的%) (月工资总额的%)
1.固定缴费额 1.雇员年金加入 1.基本保险金 1.基本保险金
(1998年4月1日 者,其基础年金 的1/3.
开始,统一标准). 缴费从雇员年金 2.附加保险费
日 2.基本保险费 缴费中扣除,自 —— 的1/4.
公 基础年金 13300日元. 动加入基础年金. 3.全部管理费
共 3.付加保险费 2.自雇者及其他受 用.
年 400日元. 保人全部自行负担.

本 雇 厚生年金 17.35% 8.675% 8.675%
员 共济年金 17.44% 8.72% 8.72% 全部管理费用
年 农林渔业
金 共济年金 12.8% 6.4% 6.4%
职 公务员年金 11% 5.5% 5.5%(国库负担) 全部管理费用
域 军人年金 11% 5.5% 5.5%(国库负担)
年 私立学校 1.月工资的2%
金 职员年金 11% 5.5% 3.5% 2.全部管理费用

年 单位加入者 9% 4.5% 4.5% 无
金 国 地 自雇者 9% 全部本人负担 —— 无
国 保 民 域 农渔
险 年 加 林地 9% 全部本人负担 —— 1/3
金 入 区加
者 入者
年龄〈55 20%(其中公共部门)
40% 20%
中 岁时 雇员由政府负担)
新 央 雇 7.5%(其中公共部门
≥55,〈60 20% 12.5%
加 公 雇员由政府负担) 填补公积金计划
坡 积 员 ≥60,〈65 15% 7.5% 7.5%
金 ≥65 10% 5% 5%
自雇者 同上比例 全部个人负担 ——
资料来源:此表根据以下文献数据整理而成:美国社会保障署编:《全球社会保障—1999》(英文版)( Social Security ProgramsThroughout the World—1999);吕学静编著:《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版;张蕴岭主编:《韩国市场经济模式》,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第365~368页;财政部考察报告:《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制度》,1996年2月。
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特区的公积金制度,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劳资双方储蓄的就业关联制度,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相比较,这种制度缺乏社会互济和风险分散 机制,政府对公积金的财政支持也十分有限,因而属于自助型的社会保险模式。
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方式及特点
养老保险是一种缴费性的收入保障项目,保险金的实际运行包括筹集和给付两个环节。
(一)筹集方式
从总体上看,东亚国家或地区的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是以分摊制的方式筹集的,但受保人、雇主和政府三个责任主体各自承担的责任不尽相同,反映着各国或地区社会政策基本取向方面的差别。
从表1可看到,日本在社会养老金的筹集方面,基本遵循着受保人、雇主、国家财政拨款“三方均等负担”的原则。其中,基础年金按固定金额缴纳,各类受保人不论身份、收入如何,均按同一标准执行;各类雇员年金按照固定费率由雇员与雇主对等分摊,且各类雇员年金的缴费率差别不大;国家财政对基础年金的贴补率达33.0%(日本政府对基础年金中基础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的补贴的加权平均值),并承担了各类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行成本,日本财政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持率在东亚国家或地区中是最高的。日本公共年金的制度因而具有公共性与储蓄性的“混合”特征。
韩国的职域年金和国民年金两大参保群体在缴费水平和享受财政补贴方面显示出较大的差别。职域年金是为公务员、军人和公、私立学校教职员设立的,加入者个人负担的缴费额为50%,国库拨款约占20%~50%,此外,国库还承担着职域年金的管理费用。相形之下,大部分国民年金的加入者(主要为私人部门雇员和自营业者)不仅在缴费率方面负担偏重(国民年金的单位加入者为6%,职域年金的加入者为5.5%),而且不享有政府的财政支持。从缴费义务上看,在国民年金加入者中,私人部门雇员(单位加入者)的保费由雇员与雇主按1∶1的比例分摊,自雇者(地域加入者)全部由本人负担,其中只有农渔业自营业者每月接受政府的小额补贴。因而对于大部分韩国人来说,年金保险属于自我保障范畴,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更多地依赖于家庭保障。另外,在“尊师重教”的社会传统影响下,韩国各类学校教职员的养老保险待遇较高。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属于雇员和雇主均摊费用的自我保障模式,政府几乎不承担补贴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在新加坡,当公积金会员进入55~60岁年龄段时,特别账户与普通账户合并改为退休账户,总缴费率由原先的40%降低为20%,雇员与雇主的缴费比例由原先的1∶1调整为1.67∶1。 雇员年满60岁但个人账户存款未达到规定的最低数额时,可选择继续工作以填补差额;同时,退休后继续从事有收入的工作,仍须履行公积金缴费义务,此时缴费额降为15%及其以下,受雇者与雇主的缴款比例恢复到1∶1的水平。
在中国台湾地区,养老保险主要由公教人员、军人和劳工保险三部分构成,不同群体的保障待遇有较大差别。台湾当局较为重视军、公教人员的养老保障,政府对这一群体承担着较高的退休资金拨款比率,其中公务人员为65%,公立学校教职员为100%, 私立学校教职员为32.5%,军官为50%~70%,对劳工群体则只有十分低微的财政支持。目前,台湾地区劳工群体的退休保险金以雇主责任为主,规定雇主须按月提拨雇员退休准备金列入资金专户。但实施中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1.雇主不按规定履行责任,约有86%的企业未提拨退休准备金,因而有51%左右的雇员实际上未能享受退休保险;2.完全雇主责任制致使企业负担偏重,致使一些经营困难企业中的雇员权益得不到保障;3.现行法规对雇员领受退休金资格规定了在企业中连续受雇年限的限制条件,雇员在被解雇、辞职或企业关闭时往往无法得到退休金。(注:请参阅郑秉文等主编:《当代东亚国家、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即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第5章第5节。)
(二)特点
东亚国家或地区养老社会保险筹资的特点是:
第一,保险基金由受保人、雇主和政府财政三方或由受保人、雇主双方集资形成。其中雇主分摊金不过是劳动者创造价值的转换形式,是劳动者通过政府强制而从雇主那里得到的“间接工资”。因此,如果将雇员和雇主缴费作为一个整体,与政府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贴补率进行比较,就能够清晰地观察到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基本立场,以及该国或地区收入分配中公平机制的强与弱。就雇员社会保险制度来看,日本在公共年金制度中,政府对基金的贴补率较高,因而有着较强的再分配功能和公平度,韩国、新加坡以及中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的养老基金几乎全部来自雇员和雇主双方缴款,因而属于自我保障类型。其中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制度类型可归结为社会保险型的自我保障模式,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特区的制度类型则可归结为储蓄基金式的自我保障模式。
第二,养老 保险基金缴费率在各缴付方之间的分配比例上看,东亚的情况与欧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区别:在欧美国家,一般是雇主负担高于被保险人(雇员),而国家财政的责任则大于雇主的责任;在日本、韩国、新加坡及中国的香港和台湾,雇员与雇主的缴费责任基本是均等的。
第三,公务员群体的保险待遇通常优于其他参保群体。在东亚国家或地区,普遍为公共雇员设计了专门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保险费率由雇员与政府均摊。此外,在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养老社会保障制度中,公务员养老保险是最先设立实施的,制度体系相对完善、保障待遇相对较高的项目类型。这一特点反映了国家中心主义体制下,官僚机构总是设法在社会福利立法中谋求特殊利益的倾向。
第四,从事教育职业群体的利益普遍受到尊重。日本的公立和私立学校教职员雇员年金制度与公务员属于同一序列(共济年金);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除公立学校教职员纳入公务人员序列外,财政对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费的补贴分别占到18.2%和32.5%。(注:请参阅郑秉文等主编:《当代东亚国家、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即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第3章第2节、第5章第5节。)
第五,在东亚国家或地区,养老社会保险缴费实行统一标准或缴费率。在统一标准下缴费额是固定的,与受保人的实际收入水平无关;在统一费率下,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的负担水平是相等的,但实际缴费的绝对值依收入水平的高低而不同。因而这一制度具有较强的收入关联性质。当保险金给付水平与受保人体现在缴费总额中的实际收入水平相关时,受保人的老年生活水平取决于全部工作期间的收入状况。这种制度起到激励受保人努力工作以谋求老年时获得较高的生活保障的作用,但在不均等的机会条件下,其激励效果是有限的。此外,由于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的消费倾向不同,在统一费率制度下,同等的负担比例对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现期生活水平(消费能力)的实际影响很不相同,低收入者往往承担着较高的现期生活压力,这种作用在收入差距(基尼系数)较高的国家或地区尤为突出;而对于高收入者来说,当其缴费绝对值达到一定数额时,则会产生逃费倾向。为弥补统一费率在公平负担方面的缺陷,东亚一些国家或地区对缴费额规定了最低或最高限额:在日本,月收入在92000日元以下和5900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范围; 在新加坡,月收入低于200新元者免缴公积金; 中国台湾地区则规定月收入在42000 新台币以上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注: Social SecurityAdministration of USA:Social Security Programs Throughoutthe World—1999.)
养老保险给付方式
养老保险的给付,一般涉及给付待遇的享受条件(包括年龄条件、工龄条件、缴费年限条件、居民身份条件、权利丧失条件,以及是否进行退休检验等)、给付方式(一次性补偿或长期性给付),以及给付待遇的标准、性质和水平等内容。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不致因物价上涨而绝对下降,或因社会收入水平提高而相对下降,一些国家按照“适当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原则,(注:这一原则是对1982年老龄问题世界大会和国际劳工组织1994年第67号建议书提出的审查和调整受保人受益水平的主张的概括,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许多国家得以贯彻。可参阅覃有土、 樊启荣编著:《社会保障法》,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96页。)建立了老年给付的调整机制。
(一)公共性与自助性的混合给付:日本
日本的年金给付方式反映着公共年金制度的公共性和自助性的混合特征,其中公共性是最主要的特征。在公共年金制度中,基础年金按统一标准给付(与缴费义务相对应),其作用在于保证长期无收入的所有社会成员能够享受均等的年金收入。日本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5岁,日本居民在缴费满480个月后,可在60岁领取老龄基础年金,但60~65 岁领取者的养老金数额酌减,66岁以后开始领取者则增发,此举在于控制提前给付。基础年金的给付与退休后是否继续就业无关。
雇员年金(厚生年金或共济年金)的给付与其在职期间的月薪额和缴费年限成正比例,故称为“报酬比例年金”,雇员年金加入者同时满足给付的年龄条件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基础年金项目的年数),即可获得养老金给付。以厚生年金(私人部门雇员年金)为例,其给付结构由定额部分、工资比例部分和增加年金三部分构成,其中“定额部分”是按照全体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的推算额(每5 年调整一次)与受保人缴费年限 的乘积;“工资比例部分”按受保人的指数化月工资(“再评价后的工资”)、根据缴费年限短长确定的1%~0.75%的递减系数、受保人缴费年限三者的乘积确定;“增加年金部分”是向受保人所供养的亲属发放的补贴。(注:吕学静:《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版,第40~41页。)计算公式是:
厚生年金给付额=(定额部分+指数化工资×调整系数)×缴费年限+增加年金
其中增加年金是定额给付,1999年的给付标准是:配偶每月 19283日元;第1个和第2个子女每人每月19283日元,其余子女每人每月 6425日元(直至子女满18周岁、残疾子女20周岁的财政年度结束)。此外,60~64岁的受保人,每参加保险满1个月,养老金每月另加1625 日元。(注:本组数字引自美国社会保障署 Social Security ProgramsThroughout the World—1999.)
与基础年金的给付不同,雇员年金的给付受到退休检验制度的制约,养老金的给付须以受保人完全或基本上脱离退休时所从事的职业为条件。日本未禁止退休者继续就业,但法律规定,对60~64岁继续就业者应减发养老金。具体办法是,如果继续就业者的月收入与应得养老金的80%合计超过220000日元, 则养老金减发20%; 如果月收入在 220000 ~340000日元之间,每收入2日元则相应从养老金中扣除1日元;当月收入在340000日元以上时,他每月的实际养老金应为全额养老金减去此时月收入的差额。(注:本组数字引自美国社会保障署 Social SecurityPrograms Throughout the World—1999.)
日本的公共年金给付具有灵活的调整机制。一方面,年金额随物价指数的上涨自动浮动;另一方面又随工资指数的增长而相应提升,从而使退休者得以享受社会经济发展的共同成果。日本政府为了保证年金财政的长期稳定,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核算, 并依此对保险费征缴计划进行修订,并以修订积累的方式对年金给付作相应的调整。
(二)收入关联给付特征: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地区
韩国、新加坡及中国台湾地区的养老金给付明显具有收入关联性质,对退休雇员的给付金额是受保人在工作期间由本人和雇主缴费的积累之和,以及缴费期间的保险费利息收入;自雇者的养老金给付则全部来自其退休前的缴费积累和相关的利息收入。养老金的数额与其中断收入前的收入水平相关。从本质上看,收入关联退休金不过是劳动者为保障自己老年生活而提取和积累的“法定”准备金。
韩国的养老金给付,按照所有受保人上一年平均月收入与退休者整个缴费期间平均月收入之和的1.8倍计算, 可选择长期给付或一次性给付;参加保险超过20年者,每超过1年,月补助额增加5%;受退休者供养的无收入亲属(子女、父母或配偶)可享受增发年金的定额给付。在年金给付的调整方面,韩国没有建立像日本那样的价格指数自动调整机制,但亦根据价格变化调整补助,年金保险费原则上每5年调整一次。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会员年满60岁且个人账户存款达到最低数额时,可一次支付相当于雇员和雇主缴纳的全部保险费,另加至少2.5 %的复利(实际利率与平均商业性储蓄和固定存款利率挂钩,每年1月1日和7月1日作两次调整),但个人账户中必须保留60000新元, 以保证退休后的持续收入。在中国台湾地区,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 参加保险1年以上者,或不论任何年龄参加保险25年以上者;男年满55岁,参加保险15年及其以上者;年满55岁的矿工,参加保险5年及其以上者, 可以领取养老金。其给付方法是,每投保1年,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本人1个月的平均收入(以最近36个月的收入为基数)直至第15年止;缴纳保险费超过15年者,每超过1年,再加上2个月的平均收入;但养老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45个月的平均收入。(注:本组数字引自美国社会保障署Social Security Programs Throughout the World—1999.)以上数额可由受保人选择一次性给付或短期分次给付。相比较而言,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地区养老金给付的收入关联性最强;韩国的收入关联表现出一定的弹性,带有一些社会互助色彩。
养老金的一次性给付是收入关联制度的明显特征,并在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 地区的老年保险给付方式中得到突出的表现。这种短期集中给付方式虽然有助于退休者进行再投资以补充老年生活收入,但其弊端十分昭然:首先,集中给付不利于退休者老年生活的均衡安排,尤其是在物价波动或发生通货膨胀时,实际养老金将因价值磨损而降低,致使生活风险增加;其次,用做个人投资的养老金面临着外部经济环境和个人经营中的风险,一旦投资失败,退休者终生积累的养老金将化为乌有。此外,在一次性给付方式下,退休者的晚年生活不能够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共同财富,导致老年人生活水平的相对下降。
在退休检验方面,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均未作硬性的禁止规定,而是通过减少养老金的发放或附加缴费义务等形式加以限制。在韩国,凡60~64岁且投保年限在10年以上、仍从事有报酬工作的受保人,养老金予以减发。中国台湾地区以必须从受保职业退休作为受保人享受给付待遇的约束条件;退休后每继续工作并缴纳保险费一年者,可增发1 个月的老年津贴,但增发津贴的最高限额为5个月的收入。 新加坡未设退休检验制度,但规定退休后继续就业者须继续履行公积金缴费义务,60~65岁者的缴费率为月收入的15%,65岁以上者为10%,保险费由受保者与雇主均摊。

⑩ 中国养老基金会有三千名养老金吗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充分采纳公众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日前由国务院正式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养老基金实行中央集中运营、市场化投资运作,由省级政府将各地可投资的养老基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专户,统一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基金投资运营采取多元化方式,通过组合方案多元配置资产,保持合理投资结构。目前只在境内投资;严格控制投资产品种类,主要是比较成熟的投资品种;合理确定各类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30%;国家对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给予专门政策扶持,通过参建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参股国有重点企业改制、上市等方式,保证养老基金投资获取长期稳定的收益。
《办法》强调,养老基金投资运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明确受托、托管、投资等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控,维护公众利益;相关工作人员要遵守职业规范,严禁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投资机构和受托机构分别按管理费的20%和年度投资收益的1%建立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养老基金投资可能发生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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