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务员政审父母不能有任何违法记录吗
公务员政审并非要求父母不能有任何违法记录,需分情况来看。
政审主要考察考生个人的思想、品行、纪律性和法律意识等方面。父母有轻微违法记录,通常不影响子女考公务员。比如一些情节较轻的交通违法等小错误,一般不会对子女政审产生实质性影响。
然而,若父母存在严重违法犯罪情况,可能会波及子女政审结果。若父母正在坐牢、被判处死刑,或有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搞民族分裂等罪行,子女政审可能不合格;若父母有贪污、受贿、赌博等道德方面的不良行为,也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政审。特别是报考警察或其他敏感职位时,对父母情况审查会更严格。
总之,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父母有违法记录子女就无法通过公务员政审,需结合违法的性质、情节以及报考职位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Ⅱ 公务员政审对父母要求有哪些
公务员对父母的政审相对轻松,只要报考单位不是安全局等特殊部门,正常情况下,只需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以简单调查形式进行。
公务员政审涉及配偶和直系亲属,以及对本人影响重大的旁系亲属。如果直系或旁系亲属被判死刑,处于服刑或立案审查状态,且案件未结,这些情况会影响考生的公务员录取。
若配偶或直系亲属被判死刑或正在服刑,旁系亲属被判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刑罚且服刑中,直系或旁系亲属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者;或配偶、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旁系亲属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服刑中,报考相关政法机关者,无法通过公务员政审。
公务员政审主要审查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学习和工作表现及需要回避情况。重点考察政治表现和倾向,并严格审核档案,核对年龄、工龄、党龄、学历、工作经历等信息。
政审亲属范围包括考生的父母、配偶、直系亲属及旁系亲属,如父母亲、配偶、爷爷奶奶、兄弟姐妹、叔叔、姑姑、舅舅、姨、岳父母(公婆)等。
录用考察是资格认定的关键环节,需对考生进行资格复审,核实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提供的信息与经历是否一致,是否涉及回避情况等。考察阶段的资格复审,确保考生资格真实可靠。
Ⅲ 公务员政审对父母要求的文件规定
公务员政审对父母要求如下:
1、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的;
2、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属于政审不合格。
3、其中直系血亲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具有生与被生关系。旁系血亲是相对直系血亲而言的,它指与自己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同出一源的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伯、叔、姑、舅、姨等,亲兄弟姐妹也属于旁系血亲。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8、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所述,考公务员是需要父母的政审材料,父母有案底是会直接影响政审;父母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违法犯罪,子女与其没有划清界限的;父母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Ⅳ 公务员政审父母新要求
法律分析:公务员政审父母标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质不好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等。
二、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的。
三、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以上的亲属情况会造成公务员政审不合格而不予以录用。公务员政审即公务员政治审查主要强调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公务员政审是在体检合格之后进行的,目前政审有两种方式,分别是面审和函审。
公务员政审对父母的要求
1、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的;
2、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属于政审不合格。其中直系血亲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具有生与被生关系。旁系血亲是相对直系血亲而言的,它指与自己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同出一源的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伯、叔、姑、舅、姨等,亲兄弟姐妹也属于旁系血亲。
法律依据:《国家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 四、要严格执行录用考察标准。各地各部门应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考察。要把政治思想坚定、道德品质良好、能力强素质高、学习工作表现优秀、能够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并与招考职位相匹配的合格人才选拔出来。
在考察中,发现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将其确定为录用人选:
(一)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具体包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以及不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报考条件和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
(二)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三)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曾被开除党、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后不满三年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隐瞒个人重要信息,欺骗或误导组织的。
(四)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