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父母买的房子,有儿子媳妇名字,离婚怎么算
法律分析:1、父母出资购房赠与一方: 例如:男方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夫妻双方分文未出但小产证上权利人一栏则记载了男方、男方父母三人的姓名。现夫妻俩面临离婚女方主张这房产中的三分之一产权为夫妻俩的共有财产。 父母给孩子卖房时应注意如果子女已婚父母为自己子女小辈夫妻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认定为是对小辈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二是对父母的“明确表示赠与”须在办产权证之前作出且有证据证明最佳形式是办理公证。如果父母在办产权证之后或在小辈夫妻面临离婚时才签订的赠与合同这实际上是侵犯了非自己子女一方的合法权利。 2、婚前公房婚后买下产权: 男方婚前承租一套公房婚后将公房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下使公有住房转为个人产权房但产权证上权利人的姓名仅男方一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❷ 父母出钱给子女买房离婚时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
父母婚前为子女买房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需要分割,对于婚后父母为双方买房的,则看其约定是夫妻共有还是为子女个人买房,如为夫妻双方买房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决。如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以由双方竞价取得,如一方主张所有权的,可以将房屋判归该方所有,由该方向对方支付相应补偿。如双方均不主张的,可以经双方同意后将房产变卖就价款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❸ 父母出钱买的房子离婚怎么判
父母出钱买的房子在离婚时的判定,主要取决于购买时双方的出资情况、登记情况,以及双方在婚姻期间的约定等因素。
一、出资情况与产权登记
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房子的出资情况。如果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产,并且房产证上只登记了其中一方的名字,那么这套房产可能会被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父母只是部分出资,或者出资的同时,夫妻双方也进行了出资,那么情况就会复杂一些。
此外,房产的登记情况也是判断房产归属的重要因素。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通常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论父母出资多少。
二、婚姻期间的约定
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对于房产的归属是否有过明确的约定,也是法院在判决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如果双方曾经签订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了房产的归属,那么法院通常会尊重双方的约定。
三、法院的判决原则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通常会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判决。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出资情况、婚姻期间的贡献、房产的增值情况等因素,来判定房产的归属。
如果房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公平的分割。如果房产被认定为个人财产,那么除非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在婚姻期间对房产的增值做出了贡献,否则通常无法分割。
综上所述:
父母出钱买的房子在离婚时的判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多个因素。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出资情况、登记情况、婚姻期间的约定以及公平原则等因素,来判定房产的归属和分割。因此,在面临离婚时,建议夫妻双方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以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