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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怎么孝敬父母

发布时间:2024-10-17 08:46:25

A. 老人的儿子,儿媳和女儿女婿对养老的法律义务一样吗

儿子、女儿的权利义务平等,也就是说儿子、女儿的养老(赡养)义务是平等的,从法律规定上,儿媳与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没有法定的强制赡养义务。

B. 关于尊敬长辈的法律法规

你提问“有哪些关于孝敬父母方面的法律规定?”
答复是:
1、孝敬父母包括孝敬长辈,主要规定在婚姻法里。
2、孝敬长辈与爱护子女是同样的,不能只讲孝敬长辈不计爱护子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C. 有关孝敬父母的法律

孝敬父母是民族传统,不是刑法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D. 有关孝敬父母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从法律角度看女儿和儿子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女儿和儿子在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上是完全相同的。这项是义务是法定的,不因其他事由而改变。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 中国法律中有没有要求子女孝顺父母

法律没规定子女必须孝顺父母,但孝顺父母是中国民族的传统美德。
但法律有规定,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即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那这就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问题了。实际上法律做为强制性行为规范,不宜,也不可能将所有行为纳入其调整范围。
个人认为,法律规定的只是最低的道德 ,社会上大量行为还是靠道德、风俗习惯来调整的。

F. 孝敬父母,法律作规定吗

第一,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第二,《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G. 关于孝敬父母的法律条约内容

一、《宪法》第四十九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二、《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四、《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7)法律上怎么孝敬父母扩展阅读:

案例:老人因疏于照料独死家中四子女因遗弃罪获刑

2016年3月份以来,业友谊老人一直身体不好,生活不能自理。他的四名子女因为种种事情都不太去照顾老人,一直照顾老人的是他的一位“花友”王先生。5月的一天,当王先生去业友谊老人家看望老人时,发现老人已经死亡了,去世时77岁。经法医鉴定,业友谊老人系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016年3月份老人曾去当地医院看过病,但因子女很少去看望老人并不知道。王先生说:“自从3月份以来,业友谊老人的身体状况很不好,有时候摔倒了自己都起不来,他的家人都不管他,因为我们是朋友,我就每天中午都去他家里给他做饭吃。”

业友谊老人有4个子女,大女儿业学梅是继子女,以老人也不需要她去赡养为由很少去看老人。三女儿业学竹因为和二哥业学民在分房子的事上有矛盾,曾被业学民威胁不能去看父亲,自2015年下半年开始不再去照顾老人。

二儿子业学民因为要照顾生病的妻子在2016年正月初十后就没有再去看望老人。小女儿业学娟偶尔去家里照顾父亲,但在老人去世前的十几天都没有去过老人家中。为了能让子女们照顾业友谊老人,王先生曾经找过律师、电视台,当地村委也曾协调过,但最终也没能解决这个问题。

淄博检察机关以遗弃罪对4名子女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遗弃罪分别判处业学民、业学梅、业学竹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业学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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