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父亲写给子女欠条法律上认可吗
从法律上讲,父母与子女都是独立的个体,依法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如果父母在生活中,确实借了子女的钱,这跟普通的借贷之间没有区别;如果父母事实上没有借钱,只是承诺给子女金钱,进而写下欠条的。这种欠条,在法律上视为财产赠与的承诺,父母是可以予以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 请问:父母借给子女钱,要写借条,那么借条在什么情况下起法律效益,
借款真实的话,借条就有法律效力。
父母借钱给子女,双方的借款关系与普通借款关系没有区别。只要父母真实交付了借款给子女的,双方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等约定明确的,借条就具备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3. 婚后子女买房问父母借款时写借款协议还是借条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这个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上看,对父母婚后出资为子女购房的行为首先推定是赠与行为给夫妻双方的,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有其它的意思表示。所以笔者认为该款法律条文可以从两方面理解:
一、出资时有明确的意思表示的,按照明确的意思表示确定。如父母出资就是借钱给子女的资助购房,当时写了借条等证据,父母的出资实际就是与子女之间产生的借贷法律关系;如果明确就是赠与夫妻双方或一方的,有表明出资属于赠与的证据。虽然大多数父母是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关系,一般是无偿的给予帮助,但也不能说全都是赠与,如果父母确实仅仅是想借款给子女的,这种合法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父母要求返还的,夫妻双方对此应当予以返还。律小编这里特别强调一下,实务中夫妻双方要离婚时,子女一方通过向父母补写借条用以表明父母的出资属于借款,其实除非对方认可,否则这份证据作用不大,原因是父母一方的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必须依据出资当时的证据进行确定,补写借条属于按对自己有利的主张形成的证据,借条是否属于补写,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辨别,所以,一方再通过补写借条的方式来表明父母的出资属于借款,除非对方认可,否则法院根本不会采信该证据的。
二、出资时如果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的,只能依法推定该出资行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往往在双方结婚时会许诺包括出资购房在内的一定的财物,以促成双方的婚姻,所以这一推定符合中国国情,有着深厚的伦理基础及中国特色的婚姻习俗,在不能明确父母出资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大多数的情况应当是赠与行为,法律的价值取向也应当依法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不能先是赠与行为,等婚后双方夫妻关系恶化要离婚时,父母又主张是借贷行为要求返还出资,这样对另一方,尤其是女性一方是极不公平的,因为从婚姻习俗上看,往往是男方父母为双方出资购房的较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 法律|婚后,父母对子女的转款,是借款、还是赠与
婚后父母转款给子女,是借款、还是赠与? 这是在离婚纠纷中,很容易衍生出的一个热点和一个焦点问题。家事法律圈人,包括法官、律师、公证员都在关注这个问题,很多的论坛中也会涉及到这个主题。而且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期,对于这样的问题判决的倾向性也会发生变化。
从目前的判决来看,法官会有两种不同的思路,第1种思路认为:父母对子女的转款,不能够轻易的推定是赠与,在没有证据证明是赠与的情况下, 应认定为是借款。
法官意见:父母对成年子女的钱款支持,不是天经地义的,父母并没有义务为成年的子女购买房子、为他们支付首付,为他们承担购房的部分款项。如果这样认为,对父母过于严苛,也会让父母的养老生活,构成严重的困难甚至威胁。
类似这样的判决书被视为是有温度的判决书!我认为这样的判决书是符合社会大众的常情常理。
而第2种,思维认为父母转款给子女,如果父母不能够证明是借款,应该推定是赠与。因为从证据力来说,证明借款比证明赠与更容易,借款通常都会有转款凭据和借据,而赠与通常都不会签于赠与合同,也不会签收收到了赠与物品或者钱款。从证据力的角度, 首先父母应该证明是借款,不能够证明借款就应认定为是赠与。
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思路!因为预设前提完全不一样,这种显著不同的思路和预设前提,会带来同案不同判,会带来我们预判一个案件结果的时候,会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
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又看到我们律师的工作的必要性,案件结果会有无限的可能性。律师在案件中,通过组织证据、影响法官,案件的方向也就会有了各种可能性。
另我关注到的是,几个案例中都会涉及到司法解释2的第22条。对于同样一个条款,法律行业内的专业人士理解有非常大的差异性。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2条的原文是这样的: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产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在法律人士A的案例中,他认为:根据字面解释,我们是可以直接适用这个条款来认定父母对子女的转款性质为赠与。 而根据北京高院的案例显示,这个条款适用的作用,并不是我们用它来认定父母对子女的转款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而是当我们已经有了足够的事实和证据,认定父母对子女的转款性质为赠与之后,才运用这个条款。
从这里也可以看到,对同样一个法律条款及司法解释,同样都是经验丰富的法律专业人士会有大相径庭的解读。法律是一门运用的科学,特别是作为律师,是运用法律的专业人士。当我们选择援用某一个条款在自己所承办的案件中的时候,我们需要对这个的条款的法义有充分的解读、深刻的解读。特别是适用的前提、适用背景,当时制定这个条款的时候,它是想要解决什么问题?
目前关于解释2第22条的解读,我更加认同北京高院的案例所采用的思维角度和倾向。也就是当事人结婚后,父母转款给子女的这个款项,不能直接根据这个条款认定为赠与。这个条款它解决的问题是父母的赠与,到底是赠与给夫妻双,夫妻双方还是一方的问题。
另外,父母转款给子女通常情况下是买房,但是也不排除有一些其他的资金用途、其它的可能性,所以我们在举证的时候,关于款项的来源、款项的用途,这些都是非常的重要。
款项的来源,有时候父母的转款,可能是自有资金,也有可能是筹借的资金。另外就是父母的背景也是非常重要,父母是工薪阶层、还是父母是企业主、或是其他的身份,这些对于法官在认定款项的性质的时候,都会有影响的。
另外我也想说一说对于我自己的启发。法律是关乎于秩序的建立,而婚姻家事的法律不仅仅关系到法律,它跟生活更加的贴近,怎么样去取证、怎么样去影响法官?这个过程需要我们对生活有更多的观察,也需要融入生活、深入生活。
我不喜欢琐碎事,也不喜欢说啰嗦话的人。但是,在做婚姻家事案件过程中,琐碎事和琐碎的细节,还有很多啰嗦的话要重复的说,这些都成了工作的需要。八卦成了工作的需要,八卦也有了正当的理由。
通过做婚姻家事案件,让我跟人有了更深入的连接,也让我对生活有了更多的理解。
感谢一起同行的小伙伴们
一路同行,感谢有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