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律如何规定养父母子女关系
收养是一方当事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通过收养行为,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了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从此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
①养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养子女有对父母赡养的义务;
②养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③养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④养子女和养父母互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此外,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也产生法律拟制的近亲属的关系,即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样对养子女也适用。
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除。随着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建立起拟制血亲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也就是说,收养关系的建立,不仅使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而且其效力涉及到养子女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关系的消除。
⑵ 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法律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法律关系如下:
1、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收养关系成立后,确立了养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收养人为养父母,被收养人为养子女,相互间产生了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养子女的认定有哪些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