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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的父母都有哪些照顾

发布时间:2024-01-01 00:59:46

㈠ 现役军人的父母有什么优待

法律分析: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六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五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㈡ 子女当兵父母有什么待遇

法律分析:享受有关福利待遇。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士官级别的军人,其家属可以享受一些优待:

1.士官家属的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士官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2.高级士官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士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准予落户。部队移防或者士官工作调动的,随军家属可以随调。

3.士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的,由军队发给分居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三十六条 士官家属的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士官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高级士官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士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准予落户。部队移防或者士官工作调动的,随军家属可以随调。

第三十七条 士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的,由军队发给分居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

㈢ 军人父母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享受定期抚恤金,个别城市可以享受公共交通免费的政策。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五条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㈣ 现役军人父母优抚有什么政策

法律分析: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随军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四十一条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㈤ 儿子当兵父母有什么待遇

儿子参军入伍后,其父母可以享受国家和政府给军属的各种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到驻地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领取光荣之家门牌,享受部队医院免费查体以及过年过节地方政府和部门给予的福利补助等。除此之外,儿子在两年义务兵服役期间,父母每年还可以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不低于当地人均收入的生活补贴。
如果农村家庭独生子女入伍,在服义务兵役期间,父母双方均信磨无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的,应优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遇;征集城镇家庭独生子女入伍,在服义务兵役期间,父母双方均无固定工资收入且生活困难的源坦散,应优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雹氏待遇。

㈥ 子女当兵父母享受什么待遇

子女当兵父母享受的待遇:
军人父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或者居住农村且住房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优先解决;在军队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医疗优待: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就业: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在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集中供养、住院治疗、短期疗养的,享受优先、优惠待遇:申请到公办养老机构养老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享受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以及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服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和军队单位提出申诉、控告:维护合法权益遇到困难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优先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优先提供司法救助。
军人家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军人家属凭有关部门制发的证件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待保障:
一是军人配偶军人未成年子女,享受免费医疗,军官和军士父母,以及配偶父母享受优惠医疗。所谓优惠医疗,是指急诊门诊医保报销后再减免20%,如果住院的,医保报销后再减免50%百分之五十。
二是现役军人分居补助费,每月1.000元,如果驻地外工作每月增加500元。
三是军人父母年满60岁,每月领取赡养金600元。
四是配偶每月荣誉金500元,双方如果都是军人均可享受配偶荣誉金。
五是子女每月保教费500元。
六是军属可领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义务兵期间军属每年可领取少则1万元,多则12万的优待金,在西藏等艰苦地区服役的,标准还增加两到三倍,每个城市的优待金标准都不一样,这和当地的经济收入水平相关,一般来说经济越发达的城市,优待金的标准就越高,反之经济越落后的城市优待金的标准就会越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条国家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予以住房优待。
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或者居住农村且住房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优先解决。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惠。
第五十一条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医疗优待。
国家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为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就医提供优待服务。
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的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
第五十三条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就。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可以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
第五十六条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在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集中供养、住院治疗、短期疗养的,享受优先、优惠待遇;申请到公办养老机构养老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五十七条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享受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以及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服务。
军谈御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军人和烈工、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以及与其随同出行的家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享受优先购票、优先乘车(船、机)等服务,残疾军人享受票价优惠。
第六十条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和军队单位提出申诉含野岩、控告。负责受理的国家机关和军队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拖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立案、审理和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第六十一条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工、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维护合法权益遇到困难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优先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优先提供司法救助。
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军人家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法所称烈士、因公牺牲脊灶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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