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父母债务人将钱转移给子女怎么办
债务人把钱转移给子女,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转移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❷ 父母欠债子女正确的处理方法
法律分析:
1、被执行人有合法可居住房屋,虽然被执行人本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但是如果其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房产的话,被执行的人这唯一住房就是可以执行的。比如说父母欠债不还且名下只有一套房产,但只要其成年子女名下有房产,那么父母的唯一住房就可以被强制执行
2、有转移产权行为的,当法院判决还款后,有的债务人依然不愿意还钱,想钻“唯一住房不可执行”的空子,将名下多余的房产转移到他人名下,导致当强制执行财产时只有唯一住房。这种情况一经查实,具有财产转移性质的房产赠与协议无效,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无论是否唯一)都还是会饥慎被强制执行用于还债。
3、不符合最低生活标准的住宅。法院不强制执行唯一住房是为了给债务人最低生活保障,但不是为了让债务人逃债避债的。有的债务人认为,反正唯一住房不可执行,自己就往好了买、往大了买,这样又不用还钱,又有好房子住。这是不可能的,如果债务人的住宅超过了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可参照当地公租房面积及装修配置),法院就可以执行该唯一住宅,在执行后债权人为其提供符合标准的住宅或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支付一定的金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但该条规定实在过于简单,覆盖面太窄,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同法院以及不同的执行人员对此条款存在不同的理解,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造成法律适用的困惑甚至紊乱。共有财产执行的核心问题是共有财产的分禅高割,法院对共有财产的执行就是公权力强行烂袭敬介入共有财产分割的过程,不同的分割方式决定法院需采取不同的执行程序和执行方法,而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又与共有财产的类型及共有物本身的特性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