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父母挪用公款做子女的有义务还款吗
当然没有,一码归一码的,除非是挪用的钱交给子女了。
望采纳谢谢
B. 父亲挪用公款坐牢会开除子女党籍吗
您好!
不会。
因为是父亲挪用公款被判决徒刑的,子女没有犯罪,不影响子女的党籍。
父母挪用公款坐牢可能对子女有影响。通常人们说的对子女有影响的案底,是指刑事违法记录,通俗一点说就是被人民法院判处过刑罚的情形,而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不仅包括有期徒刑也包括拘役、缓刑等。民事纠纷不会影响子女政审。但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的就会构成刑事犯罪,涉嫌挪用公款罪或者贪污罪,所以,父母挪用公款坐牢可能对子女将来政审有影响。比如报考军校、参加公务员考试和征兵等。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祝您健康!
C. 父母生前挪用公款要偿还吗
如果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则必须偿还。如果没有继承父母的遗产,则不需要偿还。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D. 挪用公款,我父母会不会受牵连
别那简单的问题弄那么复杂,是挪用公款。第一次取你父母的钱就是挪用公款了(因为你父母不知道,根本不存在授权你使用的问题)。
找律师给你钻空子去吧,有空子可钻的。
E. 挪用公款父母有什么连带责任
一、如果是成年人,个人挪用公款,父母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父母为减轻有关部门对子女的处罚,主动赔偿损失,那就另当别论了。
二、如果是未成年人,那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F. 在职银行职员挪用公款已革职,父母会受牵连吗
不会。
现在不是古时候的“株连九族”,入职政审,也仅限于本人与父母等主要家庭成员的社会表现,叔叔伯伯犯错,与侄子没有任何关系,所以不会影响孩子应聘银行职员。
G. 父母挪用公款子女要承担责任吗
法律分析:子女不用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H. 哪个明星的母亲挪用公款
《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在这里,1—3万元为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仅根据判刑期很难准确判断挪用金额,因为决定判刑多少的因素很多,不仅有挪用金额,还有认罪态度、是否退还及其他法定的从宽或从重的情节。一般情况下,既然判了5年,就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挪用金额仅1—3万元,但有从重处罚的情节(用于非法活动、挪用的公款是救灾、扶贫等特定款),结果按相应处罚的上限判决了;二是挪用金额3万元以上,但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如积极退还等),结果按相应处罚的下限判决了。我估计,很有可能是第二种情况。
I. 父母挪用公款坐牢的对子女有影响吗
法律分析:父母挪用公款坐牢可能对子女有影响。通常人们说的对子女有影响的案底,是指刑事违法记录,通俗一点说就是被人民法院判处过刑罚的情形,而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不仅包括有期徒刑也包括拘役、缓刑等。民事纠纷不会影响子女政审。但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的就会构成刑事犯罪,涉嫌挪用公款罪或者贪污罪,所以,父母挪用公款坐牢可能对子女将来政审有影响。比如报考军校、参加公务员考试和征兵等。
法律依据:《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第五条 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征兵政治审查应当以应征公民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结合兵役登记工作,建立对应征公民的登记、审查、考核制度,为征兵政治审查工作打好基础。兵役登记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1、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本单位参加兵役登记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现实表现、宗教信仰、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外出去向以及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进行初步审查。2、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应当会同公安派出所和教育等部门,按照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对经过兵役登记的公民的政治情况进行审查,建立档案,并定期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报告。3、公安派出所应当重点掌握本辖区应征公民及其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有无违法犯罪问题或者其他不良行为,及时向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通报,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四)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由专人负责汇总公安机关以及基层单位对应征公民的审查、考核情况,并会同公安机关和教育等部门对基层单位推荐的预征对象的政治情况进行审查,建立和完善档案材料。
第三十一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应当组织对新兵进行政审检查。对不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应当作退兵处理;对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对作退兵处理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与原征兵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联系,先行调查核实。原征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将核实结果通报部队。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