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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异能享受哪些福利

发布时间:2022-02-17 09:13:40

⑴ 离婚了,还能领独生子女费么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六条
依法结婚后生育一个子女并落实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妻,保证不再生育,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女方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五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给予相应待遇;
(二)单位分配住房、按规定购买住房或划分宅基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
(三)独生子女入托(园)、入学、就医、招工等方面,应优先照顾。
(四)农村在社会救济、扶贫、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等方面,应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
(五)独生子女父母是职工的,按规定年龄退休后,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各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独生子女死亡后没有再生育的;可各加发百分之十的退休金。加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的基本工资。
独生子女死亡后没有再生育的农民夫妻,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生活上的照顾。
第三十七条
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的夫妻,自愿只要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百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给予相应待遇。
第三十八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出:
(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夫妻双方均为城镇无业居民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承担;
(四)个体工商业者,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承担;
(五)停薪留职人员,有接收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承担,无接收单位的由原单位承担;
(六)农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三十九条
提倡开展独生子女家庭和双方家庭养老保险以及有关计划生育的其他种类的保险。
第四十条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⑵ 有文件规定离婚后无房户不能再享受福利分房

所述事实很明确两套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如父母离婚还应将财产一分为三,你归谁扶养、监护你那份就由谁菅理,(上述、婚姻法与继承法中有规定)1、婚前财产无特殊约定的、婚后7年即为夫妻共同财产。2、你父母拥有的两套房子、不菅是谁分到的、那个单位的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特殊约定除外。(两人有明确约定那些财产属一人单独所有的)3、第一套房改房、虽有福利性质、也是夫妻共同福利、如是部分房改、此房如果父母离婚判给你母亲、待补交全部房改费用时你母亲交齐费用、全部产权即归你母亲。4、第二套房实际是分期支付方式的购房、不菅扣你父亲工资、还是扣你母亲工资、已付部分也属二人共同财产、如离婚也是要分割。总之﹔婚后不菅谁的收入高、谁购置的财产、谁存下的钱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⑶ 女人离婚后还能享受本村福利吗

你好
这需要看你说的本村是出嫁前还是出嫁后的村集体,目前你的户口在哪边。

⑷ 离婚了,户口还在男方家,还能享受村里的福利么谢谢

应该还可以享受村民待遇。事实上有些村民委员会会有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实践中女方可能会在行使权利时遇到一些障碍,但村里的这些限制规定应该是违法的,女方打官司是可以打赢的,中国有这样的案例。

⑸ 女方离婚后,户口未迁走,能享受村里一切福利吗

女方离婚后,户口未迁走,能享受村里一切福利。

以台州市黄岩区拆迁为例为例,2002年11月20日前拆迁村内村民离婚未再婚且户口仍在拆迁村的任一方均可单独立户申请,再婚的按新组成家庭申请住宅用地。

2002年11月20日后拆迁村内村民离婚且户口仍在拆迁村的,其申请住宅用地面积与离婚前住宅用地面积之和,按离婚前限额标准执行,再婚的按新组成家庭申请住宅用地。离婚后连续单身生活满十年仍未再婚的,可以单独立户申请。

(5)父母离异能享受哪些福利扩展阅读:

以台州市黄岩区为例,外嫁后因离婚户口迁回拆迁村定居的女性,在男方未享受过宅基地的,可纳入原家庭计算人口数。涉及共有产权房屋拆迁,离婚后连续单身生活满十年仍未再婚,且原家庭经分户已经不存在的,可以单独立户申请。

原籍拆迁村可以作为农业人口计算的农转非女儿,婚嫁后,因政策原因户口不能迁入男方所在地,仍在拆迁村或本乡、镇、街道集体户的,凭房改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证明,并凭夫妻双方同意在女方家庭计算建房人口数后不再在男方计算建房人口数的承诺书,可以计算建房家庭人口数,但不能单独立户。

⑹ 关于50岁以上,没有孩子,离婚,是否享有什么福利

一、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
1,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2,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3,夫妻扶养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
4,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扶养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觉履行。
5,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
6,夫或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
7,应当付给扶养费的一方拒绝付给的,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获得扶养费。
8,如果夫或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四、总结:
根据以上法律内容,楼主没有子女,也没有配偶,既前妻无需尽互相抚养的义务,也没有孩子需要尽赡养的义务,因此楼主没有任何来自家庭方面的福利

⑺ 离婚单亲家庭有什么福利

国家并不鼓励离婚,也不是说离婚就给国家或社会能做出什么贡献。因此离婚的单亲家庭不是能获得国家照顾和福利的必要条件。国家是根据家庭的收入及劳力情况,在贫困线以下的才能获得相应帮助和福利。

⑻ 离婚了在深圳可以申请那些福利

离婚属于私人原因造成的,不属于政府补助的对象和根据。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另外,如果当事人确实有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当地申请低保。所谓的低保条件是指,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⑼ 离婚家庭,单亲家庭,独生子女有什么福利

你好!这个因人而异吧!虽然您的父母已经离婚了,但是您还有有权利继承他们双方的财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遗嘱继承,另一种是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继承遗产,法定继承是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顺序来继承。那么,法定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其个人合法遗产的继承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分配原则进行遗产继承的一种法律活动。

法定继承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姻亲、血缘(含拟制)等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继承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法定
在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法定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除此之外,还有孙子女、外孙子女、出生时是活体的遗腹子等。”

法定继承人按照什么顺序参加遗产继承

在继承开始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能同时参加遗产继承,而是依法律规定,有先有后,而是分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和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出现下列情况时,适用法定继承:

一、 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没有合法遗嘱的情况下;

二、 遗嘱的继承人、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失去效力的情况下;

三、 遗嘱的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

四、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

五、 遗嘱的受赠人表示放弃赠与的情况下;

六、 遗嘱的受赠人丧失受赠权的情况下;

七、 遗嘱不合法或因故而全部有效的情况下;

八、 遗嘱部分无效情况下无效部分的遗产;

九、 未涉及遗产处理的遗嘱,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

十、 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赠人不履行遗嘱中的合法义务,被人民法院决定取消继承或受赠权的情况下;

十一、遗嘱中为胎儿保留的特定遗产份额,出生时是死胎,其为胎儿保留的份额适用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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