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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父母子女占多少

发布时间:2022-02-10 01:05:49

㈠ 父母承包的农村土地,子女可不可以继承

我觉得可以,分情况。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地一般是家庭(户)承包的方式。某个家庭成员去世了,家庭其他成员也是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如果子女已经不是本村户口,就不能继续承包经营。但是,土地承包的收益仍然是可以依法继承的。

㈡ 父母去逝后在农村的土地子女可以继承吗

一般不可以,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农民没有所有权
但是有的村规民约规定户口随父母的农村子女可以继承使用权,但出嫁的和户口迁出的还没有听说过可以继承的,具体如何看当地实际如何操作

㈢ 农村父母只能与子女拥有一套宅基地吗

1.这个问题其实应该分开解读,因为按照《国土管理法》第五章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也就是一户一宅。按照上面的规定,一户是只能有一片宅基地的,比如说自己户口和父母在一起,那等于是一户,所以原则上是不允许再有宅基地的,再有也并不会得到确权。

2.但是,《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引(国土资发〔2016〕191号)等文件要求,要地方上积极推动解决这个问题,主要是考虑到达到分户但没有实际分户的住户,比如说自己已经成家,符合自行建房规定,自己也建了房,但是仍然和父母住在一起,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得到确权的。但是,如果不符合当地建房条件,仍然是属于不合规,这点一定要明确。

3. 也就是说,当自己符合当地的建房规定,建了新房,但仍然和父母住在一起,那么自己新建的房子也是可以得到确权的,但如果不符合当地规定,比如说违建,在不合当地规定的农耕田上建房等等,这些仍然不会得到确权。


拓展资料:

1.关于宅基地继承 关于农村宅基地最大的一个调整,是城镇户口的子女,可以继承父母在农村的宅基地。这在以前是不可以的,所以说这是个很大的调整。 自然资源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2020〕089号文件第六条《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中明确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2.这表明,虽然自己的户口迁出农村了,虽然自己是城镇户口,但是仍然可以继承农村父母的宅基地,并且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这解除了不少人的疑惑,同时也让很多人放下心来。 但同时,也有很多农村人不解,那按照这么说来,他们岂不是就一户多宅了?他们在城镇落了户,而且有了房子,现在农村又有房子又有地,这等于是城市有房子,农村同样也有房子和地,这样违背了我们一户一宅的精神啊。 不能贸然就说这些质疑的农民是吃醋或者是羡慕嫉妒什么的,那样太片面了。事实上,关于这个质疑是很有力度的,也是非常有道理的。


3.农村人多出来的无法确权,那城市人在城里有房,农村还能继承,等于做到了农村有地,城里有房,这样公平吗? 关于这点,其实是有具体规定的,虽然答复中明确了城镇户口是可以继承父母在农村的宅基地,但是是有具体条件的,如果条件不符合,是无法继承的,更加无法完成不动产登记

㈣ 农村父母去世后,城市户口的子女能继承农村的土地吗

农村父母去世后,城市户口的子女是可以继承农村的土地的,只要土地还在承包期限内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三十三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4)农村土地父母子女占多少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㈤ 在农村,父母说土地都是他们的,不准子女用,连块菜园土和耕地都不给,农村土地是父母给的吗

目前来说是在父母名下,应为家庭共有。如果在土地分配时子女已出生,该子女有份,如果没出生则没份。给不给种在父母自己决定。

㈥ 农村土地确权,老人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应该确权到子女名下

土地不能继承。

㈦ 子女能否继承父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该法第十五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例如,在一个三口之家中,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并不产生继承问题,而应当由丈夫和孩子继续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继承,因为土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时按照人口计算土地的数量。因此,只有在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才存在是否允许继承的问题。
关于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有一种意见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承包方的一种财产权利,应当允许继承,这样做,既符合法理,也有利于稳定承包关系。这种意见有一定的道理,但对继承的问题应当考虑我国土地承包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具有成员权的性质和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城镇落户,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学毕业后在城市就业,也就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例如承包方的子女结婚后在本村单独立户,由于其一般已经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再允许继承,将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在我国目前农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有失公平。因此,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解决无地人口的土地问题,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当然,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又没有分到承包地的,可以优先承包被继承人的承包地。
承包地虽然不允许继承,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获的粮食、未收割的农作物等,作为承包人的个人财产,则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定继承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自承包人死亡时开始继承,而不必等到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时才开始继承。
前面所讲继承的问题,主要指耕地和草地,关于林地能否继承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允许林地继续承包,与规定林地不得收回和调整的原因一致,主要是考虑到林地的承包经营与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相比有其特殊性。林业生产经营周期和承包期长,投资大,收益慢,风险大,如果不允许继承,不利于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还可能出现乱砍滥伐,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而且,承包人可能对林地作了长年、大量的投入,在刚刚开始获得收益时去世,不允许其继承人继续承包,是不合理的。因此,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林地的继续承包可以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无论继承人另有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是在另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还是取得城市户口、在城市就业,在承包期内,都有权承包。应当注意的是,同耕地和草地一样,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也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也不发生继承的问题,应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当然,此时林地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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