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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送养证明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2-02-09 05:31:48

❶ 外孙和外婆的关系证明怎么写


【法律分析】
兹有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村民(外公)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多少,其配偶为某某(外婆),女,汉族,身份证号码是多少,某某(外公姓名)夫妇于某年某月生育一女,名为某某(妈妈姓名),女,汉族,身份证号码。

某某(妈妈)于某年某月与某某(爸爸姓名、身份证号码)结婚并于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女(孩子姓名),身份证号码为多少,某某(孩子姓名)与某某(外公)、某某(外婆)为外孙女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❷ 送养孩子申请书怎么写

第一章 收养登记机关和登记员

第一条 收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收养登记行政职能的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收养登记工作。

第二条 收养登记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收养登记;

(二)办理解除收养登记;

(三)撤销收养登记;

(四)补发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五)出具收养关系证明;

(六)办理寻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

(七)建立和保管收养登记档案;

(八)宣传收养法律法规。

第三条 收养登记的管辖按照《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应当使用民政厅或者民政局公章。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刻制收养登记专用章。

第五条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设置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并在醒目位置悬挂收养登记处(科)标识牌。

收养登记场所应当庄严、整洁,设有收养登记公告栏。

第六条 收养登记实行政务公开,应当在收养登记场所公开展示下列内容:

(一)本收养登记机关的管辖权及依据;

(二)收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父母和子女的权利、义务;

(三)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四)补领收养登记证的条件与程序;

(五)无效收养及可撤销收养的规定;

(六)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依据;

(七)收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

(八)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电话号码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

(九)监督电话。

收养登记场所应当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供收养当事人免费查阅。

收养登记机关对外办公时间应当为国家法定办公时间。

第七条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实行计算机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收养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创造条件。

第八条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收养登记员。收养登记员由本级民政部门考核、任免。

第九条 收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

(一)解答咨询;

(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补发收养登记证、撤销收养登记的条件;

(三)颁发收养登记证;

(四)出具收养登记证明;

(五)及时将办理完毕的收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条 收养登记员应当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计算机操作,依法行政,热情服务,讲求效率。

收养登记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守收养秘密。

第十一条 收养登记员办理收养登记及相关业务应当按照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收养登记员在完成表格和证书、证明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并复印存档。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作废处理,重新填写。

第二章 收养登记

第十三条 受理收养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交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第十四条 收养登记员受理收养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分收养登记类型,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照片是否符合此类型的要求;

(二)询问或者调查当事人的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告知收养登记的条件和弄虚作假的后果;

(三)见证当事人在《收养登记申请书》(附件1)上签名;

(四)将当事人的信息输入计算机应当用程序,并进行核查;

(五)复印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单身收养的应当复印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证或者配偶死亡证明;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应当复印结婚证。

第十五条《收养登记申请书》的填写:

(一)当事人“姓名”: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当事人护照上的姓名填写;

(二)“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为“××××年××月××日”;

(三)“身份证件号”: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当事人是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当事人是华侨的,填写护照号;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填写护照号。

证件号码前面有字符的,应当一并填写;

(四)“国籍”:当事人是内地居民、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的,填写“中国”;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上的国籍填写;

(五)“民族”、“职业”和“文化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填写;

(七)“健康状况”填写“健康”、“良好”、“残疾”或者其他疾病;

(八)“婚姻状况”填写“未婚”、“已婚”、“离婚”、“丧偶”;

(九)“家庭收入”填写家庭年收入总和;

(十)“住址”填写户口簿上的家庭住址;

(十一)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填写“送养人情况(1)”,经办人应当是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送养人是非社会福利机构的,填写“送养人情况(2)”,“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关系”是亲属关系的,应当写明具体亲属关系;不是亲属关系的,应当写明“非亲属”。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的,送养人有关内容不填;

(十二)“被收养后改名为”填写被收养人被收养后更改的姓名。未更改姓名的,此栏不填;

(十三)被收养人“身份类别”分别填写“孤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继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应当写明具体亲属关系;

(十四)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要同时填写收养人和送养人有关内容。单身收养后,收养人结婚,其配偶要求收养继子女的;送养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送养人有关内容不填;

(十五)《收养登记申请书》中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经办人)的签名必须由当事人在收养登记员当面完成;

当事人没有书写能力的,由当事人口述,收养登记员代为填写。收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完毕后,应当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在当事人签名处按指纹。当事人签名一栏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第十六条 收养登记员要分别询问或者调查收养人、送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和其他应当询问或者调查的人。

❸ 孩子的赠与领养证明怎么写

抱养证明怎么写
抱养证明怎么写
一、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这个你朋友满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这个应该没问题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这个也应该没问题
(4)年满30周岁。 (这个你朋友满足)
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二、 收养人拟收养本中心儿童须提供的材料
(1)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口地址,如已生育子女须复印子女的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养人常住地的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本中心康复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复印件一律采用 A4纸。
三、 收养程序
(1)夫妻双方年龄均满30周岁,身体健康、有良好经济收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自愿收养本中心弃婴(童)的,持上述有效材料到深圳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申请收养。
(2)经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审核后符合收养条件的,在福利处领榷收养登记申请书》。
(3)拟收养人向本中心保育一科递交有关收养材料,填写“收养深圳市社会福利中心弃婴(童)申请表”,经保育一科审核后由分管领导和中心领导审批。
(4)保育一科按申请的先后顺序、无生育子女优先的原则通知申请人来我中心与孩子见面。由保育二科提供2—3个孩子供其选择,任何人不得直接到保育二科挑选小孩。
(5)如初步同意收养该孩子,由拟收养人填写“深圳市社会福利中心弃婴(弃童)收养观察审批表”,签定“家庭收养观察协议书”,经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保育一科填写“弃婴(童)离院通知书”,可将孩子带回家观察3-6个月,观察期内可带孩子到医院体检,体检费用由申请人负责,检查发现有器质性病的可考虑退换。
(6)经过3-6个月的观察,同意收养该孩子的,认真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带齐有关收养材料,提供被收养人正面免冠大1寸彩色相片4张,来本中心保育一科办理相关手续。
(7)《收养登记申请书》由中心领导签名、盖章后,保育一科通知拟收养人将其递交深圳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并申请刊登拟被收养弃婴(童)的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60天如无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领的,民政局再通知收养人到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8)收养人办妥收养登记手续、领榷收养证》后,收养人将《收养证》正本及复印件递交保育一科,由保育一科填写“深圳市社会福利中心弃婴(童)送养登记表”,并备案归档,同时填写“居民变更姓名申请表”。
(9)“居民变更姓名申请表” 由中心领导签名、盖章后,保育一科通知收养人将其递交市公安局户籍科办理孩子更名手续,同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10)保育一科每月统计收养观察人数和领养人数,每年装订成册交档案室统一保管。( 励志天下 www.li123.net )

❹ 收养个人申请书怎么写

姐说你去那种负极办办户籍,那个地方写个申请。你要肯定跑好多个部门的。
办理条件:
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30周岁。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办理登记所需材料:
1.家庭户口簿;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证明;

5.捡拾经过证明;

6.弃婴发现地派出所出具的弃婴证明;

7.市计生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根据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养孩子需办理以下手续: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 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❺ 收养手续怎么办,收养人申请书怎么写

以厦门市为例,根据厦门市民政局网站资料,http://www.xmmzj.gov.cn/wsbs/cjwt/201208/t20120828_523850.htm
如何办理收养登记: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儿童:
(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申请书;
②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③ 收养人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说明;
④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无传染病、精神病);
⑤ 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
(2)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 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②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该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③ 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④ 组织作为监护人的,提交其身份证件(福利机构负责人)。
(3)被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同意被收养的书面的意见书;
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
(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申请书;
② 收养人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③ 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④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无传染病、精神病);
⑤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
⑥ 对于双方年满三十周岁的,有生育能力的,必须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我市现行计生规定的协议;
⑦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⑧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⑨ 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同意被收养的书面的意见书;
3、收养孤儿:
(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申请书;
② 收养人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③ 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④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无传染病、精神病);
(2)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 送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组织作为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② 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应提交实际承担责任的证明;
③ 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④ 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生父母死亡证明、户口簿注销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3)被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 同意被收养书面意见书(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4、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子女:
(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申请书;
②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③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④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⑤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街道、镇计生办)(夫妻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者方可收养,无生育能力者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有生育能力者必须与常住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现行计生规定协议书)。
(2)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 送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② 提供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生规定协议书(镇、街道计生部门);
③ 提供其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证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
④ 其中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公安部门、法院);
⑤ 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收养人有严重危害证明(法院和单位出具);
⑥ 送养方与收养方必须订出协议。
(3)被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同意被收养书面意见(满十周岁以上的)。
5、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申请书;
② 收养人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③ 收养人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④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⑤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镇、街道计生部门)。
(2)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 送养人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②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③ 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3)被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书面意见书)。
6、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申请书;
② 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③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2)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 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② 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③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被收养人一方配偶死亡、离异、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证明(由公安、法院出具);
④ 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同意子女被继父或继母收养意见书。
(3)被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书面意见书(满十周岁以上者);
② 户口簿、身份证。
7、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儿童,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子女的,到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1)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 护照;
② 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 护照;
② 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 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② 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 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② 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5)台湾居民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 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③ 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8、核准范围:
收养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计划生育的法规、规章。
(1)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① 丧失父母的孤儿;
②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③ 生父母由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① 孤儿的监护人;
② 社会福利机构;
③ 由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 无子女;
②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④ 年满30周岁。
(4)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5)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9、核准程序:
收养社会弃婴、孤儿和儿童,经区民政局审核,具备条件,手续齐全的,到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登记,发给收养证书;收养福利机构的弃婴、孤儿和儿童的,当事人直接向市民政局申请,具备条件,手续齐全的,给予登记发给收养证书。以上所有收养需要黑白照片:
①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照2寸三张;
② 收养人1寸各一张;
③ 被收养人1寸二张。
10、核准时限:
申请收养登记,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发给收养证书;受理之时才登报的待登报期满后发给收养证书。
11、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为国家物价局、财政界[1992]价费字349号文:
① 申请收养手续费(件)20元;
② 收养登记工本费(件)10元;
③ 收养登记调查费(件)220元;
④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件)100元。
12、接待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为窗口受理时间,下午为整理内业资料时间。

可根据以上规定,出具相关材料办理收养手续。

❻ 证明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收养公正书是不是就能给子女上户口了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0-18

❼ 怎样䃼办收养证明〈

网络知道
怎样补办收养证明
如何补办领养手续?
我来答 共1个回答

匿名用户
推荐于 2017-10-08
1 办理手续是在收养方还是送养方所在地的民政局?
是在送养方所在地的民政局。《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 收养方除了计生办出具无子女及放弃生育证明、单位出具婚姻子女情况抚养能力等证明、医院出具无精神病、传染病证明,此外还要什么证明?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3 送养方必须向民政局出具什么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 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4 送养方和收养方之间是否必须写个协议?
是可以订立收养协议,但不是必须的。友情提示一点,这样做确实是必要的,可以明确双方间的权利义务,省得以后出现不必要的争议。对此,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

❽ 过继证明怎么写需要什么样的材料

依据我国《收养法》的一些规定,具体如下:
1. 孩子过继,被收养人条件。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 孩子过继,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1 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重点:
3. 孩子过继,收养人拟收养孩子须提供的材料。
(1 )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口地址,如已生育子女须复印子女的户口簿);
(2 )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 )收养人常住地的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 )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律采用 A4 纸。)
4.孩子过继,一般社会机构孩子收养的程序。
(1 )夫妻双方年龄均满30周岁,身体健康、有良好经济收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自愿收养孩子的,持上述有效材料到当地民政局申请收养。
(2 )经市民政局审核后符合收养条件的,领取《收养登记申请书》。
(3)如初步同意收养该孩子,由拟收养人填写相关表格,等待审批和现孩子抚养一方同意。
(4 )经过3-6 个月的观察,同意收养该孩子的,认真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带齐有关收养材料,提供被收养人正相片若干张,到民政局登记确认。
另外,《收养法》相关法条规定: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对于从其他亲朋等个人家庭之间过继孩子的,需要有口头或书面过继协议,并需要到民政机构登记或公证,如若不登记或公证,则不构成合法的事实收养或成立继父母子女关系,在抚养教育、赡养扶助、财产继承等可能不受法律保护。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过继认定有效的情况下,过继子女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也如收养关系一样因过继事实而消灭呢?过继子女与亲生父母的关系应依据过继协议来确定。协议约定过继之后,不再与生父母发生关系的,可以按照收养事实处理;协议约定过继之后,仍应对亲生父母承担赡养义务,仍有权继承亲生父母之财产的,应当认定过继之后,过继子女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如果过继协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要结合过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是否存在扶养事实来认定。
总之,孩子过继一般是亲朋之间自愿发生的,现实中很难说遵从了什么有效的法律协议,更谈不上登记确认了。所以,如果发生抚养、继承等纠纷,还是需要根据情况,咨询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让他们帮助你排忧解难,要比自己实际操作强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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