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现役军人家属有什么优待政策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发给优待金,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的百分之十,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八十。
在部队立功授奖的义务兵,凭立功授奖喜报,按下列标准增发:三等功士兵增发300元优待金,二等功士兵增发600元优待金,一等功的士兵增发1000元优待金。并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发放优待金。
进藏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当地标准的3倍发放。其他地区高原兵家庭优待金不得高于进藏义务兵家庭的优待标准。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年限按照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役期限发给。对服役仅满一年就提前退役的义务兵,应按其实际服役年限进行优待。义务兵服役期满或转为士官或提拨为军队干部后,即停止发给优待金。
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发放,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对于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凭征集地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优待安置证》,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给予优待。
从地方直接招收或从部门选拨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家庭,不享受优待金。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待遇,按照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执行。
享受优抚金待遇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下列医疗待遇:
乡以上卫生院应免收挂号费、注射费、换药手续费;化验费、检查费、换药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减免50%。
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纳入医疗救助制度给予补助。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因企业破产、改制等原因导致失业的残疾军人,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在本系统内安置。本系统安置确有困难的,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推荐上岗。
㈡ 现役军官家属有那些优待和补贴
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官家属的优待和补贴如下:
1、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2、第四十一条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3、第四十二条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五条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十七条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九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第二十条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
㈢ 现役军人的父母保障的新政策
法律分析:现役军人的家庭贫困、生活困难,可以领取适当的补助。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可以获得一次性抚恤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三十五条 士兵生活有困难的,应适当给予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五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㈣ 现役军人父母享受养老保险优惠政策
本人现已到年龄退休,但社保还差4年,请问军人父母有优待吗
㈤ 现役军人父母有什么补贴
法律分析:士兵家庭有困难的,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助。如果是士官级别的军人,其家属可以享受一些优待,具体规定如下:士官家属的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士官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㈥ 现役军人的父母是干个体的,国家有没有优惠政策
现役军人的父母是干个体的,国家并没有因“现役军人父母”名义,予以优惠政策的。
㈦ 农村居民现役军人其父母应该享受那些优惠政策
1.部队提供的待遇和政策规定:(以北京军区某集团军为例,高原、海岛、边远地区待遇会更高)(1)津贴费:义务兵第一年津贴: 500元/月×12月=6000元,第二年津贴:600元/月×12月=7200元,部队共发津贴费:13200元。(2)伙食费:义务兵16元/天×30天×12×2=11520元。(3)服装费: 4000元。(4)一次性退役金:义务兵4500元/年×2年=9000元。(5)社保: 5000元/年×2年=10000元,在义务兵退役后转入户籍所在地社保局,不直接发放。以上5项共计47720元。 2.地方政府提供的待遇和政策规定:(1)优待金:不低于义务兵户籍所在县入伍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约5000元/年×2年=10000元。(2)补助金: 6000元/年×2年=12000元。义务兵2年退伍,地方政府提供的待遇:22000元。义务兵2年退伍,军地提供的待遇为69720元,除去津贴、服装、生活、社保外,退役后纯收入31000元。 3.与地方打工青年常规收入比较:以地方青年月收入2200元为例,打工2年收入共计52800元,按部队士兵生活、津贴、服装、社保标准,地方青年打工2年平均实际收入为:52800元-11520元(士兵生活)-13200元(士兵津贴)-4000元(士兵服装)-10000元(士兵社保)=14080元。义务兵2年退伍后纯收入31000元比打工青年2年纯收入14080元多出16920元。 4.转为士官后的待遇:2年没有退伍的义务兵,可转为士官、提干、报考军校,转为士官后,享受工资待遇,下士工资收入为2200元、中士工资收入为2900元、上士工资收入为3600元、四级军士长工资收入4300元,按照军衔级别享受军人职业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等,并享受住房公积金、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公费医疗。干部比士官工资待遇更高。
㈧ 现役军人的父母有什么优待
法律分析: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六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五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㈨ 军人父母有哪些待遇
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是:
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元以内按实报销。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二、军队干部家属差旅费待遇:
1、随同干部、职工调动工作、转业、复员、离休、退休、退职的家属,其差旅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2、经批准随队居住的父母、爱人、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转业、复员时,车船费、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入人员的标准执行,其中购儿童票的小孩,不报销卧铺票!如有两个小孩时,可合买一张卧铺票。不满7周岁的小孩,途中伙食补助费减半,夫妇双方都是部队工作人员,同时调动时,其车船费、住宿费可按职级高的一方标准执行;如一方是国家机关或军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有关费用由原工作单位发给,所发车船费低于部队工作人员的标准时,可凭证明,由部队补发差额。已满16周岁(含)子女的车船费按义务兵标准执行。
3、工作调动时,因组织上暂不准家属随行,以后单独前往时,由新工作单位发给有关费用。符合乘坐卧铺时间的,其家属可购火车硬卧铺或轮船三等舱位票,由调入单位报销;伙食补助、住宿费按与同行干部的标准执行。子女乘车按与干部随行的规定办理。已满16岁的子女、车船、住宿和伙食补助费按被调人员的标准执行。
4、干部回家探亲一并接家属前往安置地的,其家属的有关费用按照其单独前往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随军,但已经在部队的直系和非直系亲属,随干部本人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家属,路费自理。但分配到西藏、新疆、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云南等偏僻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携带家属(包括原来非随军家属及非直系亲属),不论顺途回家或专程回家,其差旅费由部队发给。到达工作地点后,家属的费用,由调入单位负责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