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请问养老院是不是要本地户口,不是本地可以进去养老院
1. 养老院是否接受非本地户口入住,这通常取决于养老院的性质。对于公益性质的养老院,通常要求入住者具有本地户口,并满足当地政府规定的具体条件。
2. 营利性养老院则相对灵活,它们通常不限制入住者的户籍,只要愿意支付相应的费用,非本地人也可申请入住。
3. 养老院的费用结构因机构而异。公益性质的养老院可能免费或收取较低费用,而营利性养老院则根据提供的服务不同,每月费用可能在200到2000元之间。
4. 当流量低于仪器精确度的最小流量要求时,可能会导致测量设备无法正确输出或信号过小被忽略,这对供应商可能造成不利影响。为避免这种情况,双方可能会协商一个“约定下限流量”,若实际流量低于此值,则按下限收费。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设置或授权其他单位执行强制检定和测试任务,相关工作人员需通过考核。
6. 流量显示仪表通常具备将低于下限流量的流量值转换为收费流量的功能。
7. 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需求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并经上级考核合格后使用。
8. 企业和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建立内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最高标准器具需经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9. 计量检定工作应考虑经济合理性,尽量就近进行,并严格依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强调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物质帮助、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和参与社会发展等方面,同时禁止对老年人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行为。
B. 请问养老院是不是要本地户口,不是本地可以进去养老院
如果是公益性的养老院,需要本地户口,且必须达到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入院标准方可入住养回老院。答
如果是营利性养老院,你给钱就行,不需要非本地户口。
每月交费视服务不同,而交费也不同,基本在200到2000元间。
建议你向当地养老院咨询。
C. 请问养老院是不是要本地户口,不是本地可以进去养老院
以前有些地抄区的养老院是需要本地户口要求的,现在不是本地户口一般都可以入住养老机构。并没有特殊要求,有的是需要押金,有的还需要本地户口的监护人担保。都不一样,最好问清楚,现在很多政策都放开了。有的是跟随子女,子女作为监护和担保人,也可以的。
纯外地户口的也可以直接住,按照正常入住流程住就可以,就看该养老机构有没有特殊要求。
D. 假如没本地户口的五保户能否在本地的养老院入住,需要何手续
按户籍管理入住户籍地养老院,特殊情况要看各地的规章制度了.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五保户是指农村中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老人、残疾人或未成年的孤儿。对他们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对五保户可采取集中与分散供养两种形式。
第三条 五保户供养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四条 享受五保户供养的,须经本人申请,群众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发给五保供养证书。
对符合五保户条件,本人愿意五保的,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予及时办理。
第五条 五保户由所在乡(镇)的村民集体供养。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一般村民的实际生活水平。具体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保证供给五保户(包括敬老院)供养所需费用和口粮实物,并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生活的改善,适时对五保户提高供养标准。
对贫困地区集体供养后仍有困难的五保户,民政部门要给予救济,对灾区的五保户,在发放救灾款、物时,应优先照顾。
第六条 供养五保户所需的钱粮,原则上可以乡(镇)为单位统一筹集,由村民合理负担。收、支经费(粮)应建立帐目,专款专用,定期公布,并接受乡(镇)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乡、镇要依靠集体和社会力量举办敬老院。要以养为主,民主管理,勤俭办院;以工作人员为主,组织院民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增加收入,改善他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
对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应以村为主负责供养他们的实物和经费,按期如数兑现,由五保户自行安排使用。生活不能自理的,应安排或委托人员照料、护理,集体应给护理人员合理报酬。
五保户由亲友包养的,须经五保人同意。包养人要承担五保户生养死葬所需的全部费用,并由村民委员会作见证人,双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和《财产遗赠协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监督实施。
第八条 五保户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五保人员死亡后由集体供养的,其财产归供养单位所有;由亲友包养的,按《财产遗赠协议》处理。
第九条 严禁岐视、刁难、虐待五保人员和侵犯五保户的合法权益,违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五保人员造成非正常死亡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都要加强对五保户供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定期检查落实,帮助解决困难。要鼓励、发动和组织基层干部、群众执行五保政策和法规,积极为五保户做好事、送温暖、树立尊老敬老的社会道德风尚。每逢传统节日,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要组织走访、看望、慰问五保户,使五保户受到全社会的关怀和扶助。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