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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5-01-29 22:49:59

Ⅰ 昆明老年卡最新规定

最后一位数字为1,安排每月1号、11号、21号、31号办理
最后一位数字为2,安排每月2号、12号、22号办理
最后一位数字为3,安排每月3号、13号、23号办理
【拓展资料】
最后一位数字为4,安排每月4号、14号、24号办理
最后一位数字为5,安排每月5号、15号、25号办理
最后一位数字为6,安排每月6号、16号、26号办理
最后一位数字为7,安排每月7号、17号、27号办理
最后一位数字为8,安排每月8号、18号、28号办理
最后一位数字为9,安排每月9号、19号、29号办理
最后一位数字为0,安排每月10号、20号、30号办理
例:卡面编号为2375347418,最后一位为“8”,可在每月的8号、18号、28号办理业务。
五、注意事项:
疫情防控期间,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请前往各售卡充值网点办理业务的市民朋友,正确佩戴口罩,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测量体温和扫码登记,办理业务时请间隔1米以上排队。未佩戴口罩及不配合完成相应登记工作的,公交公司将拒绝进入卡点办理业务。 为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材料,消除和减少老年人办理各类优惠或优待事项时存在的程序多、证明材料多等困惑。
近日,昆明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老龄委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在全市取消办理云南省老年优待证的征求意见函》。取消办理老年优待证,老年人还能继续享受相应优待吗?针对老年人关注的问题。。

Ⅱ 如何办理云南省老年优待证

《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工作规定》

第九条办证程序:

(一)申请

1、老年人(或代办人)持《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申请表》,到户口所在地县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或便民中心办理;也可以由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老年人所在单位收集相关材料统一到居住地县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或便民中心办理。《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申请表》由县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放;

2、本地老年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或居民户口本和复印件;外地户口的老年人和省外的老年人在云南省境内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上的需提交身份证及居住证和复印件;外国籍老年人,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五分(小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

3、办理《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不得收费。

(二)发证

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办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的审核和制作,并将证件发给申请人。

办证对象:

(一) 属于云南省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 在云南省各地居住一年以上并取得云南省各级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的60周岁以上的外埠老年人;

(三) 在云南省定居并取得当地公安机关核发证件的60周岁以上的台、港、澳籍老年人;

(四) 在云南省定居并取得当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60周岁以上的外国籍老年人。

办证需要携带以下证件

(一) 本地老年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或居民户口簿和复印件;

(二) 外地户口的老年人和省外的老年人在云南省境内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上的需提交身份证及居住证和复印件;

(三) 外国籍老年人,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四) 五分(小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

办证地点

可以到户口所在地县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或便民中心办理《云南省老年优待证》。

(2)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工作规定扩展阅读

《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工作规定》第九条

补办方法

遗失《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需补办的,由遗失老年人提出申请,经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补办。

第十条 《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实行政务公开,办证机关应当在办证地点公示下列内容:

(一)办证的管辖权及依据;

(二)发证的基本原则以及证件的使用权利;

(三)申请办证的条件与程序;

(四)补领证件的条件与程序;

(五)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

Ⅲ 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和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的保障活动。第三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老年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第四条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推进老龄事业的全面发展。第五条老龄事业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老龄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逐年增加对老龄事业的投入。

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为老年人提供义务服务,兴办养老产业。为老龄事业捐助的,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敬老活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在老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七条每年农历九月为敬老月,农历九月初九为敬老节。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健全老龄工作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老龄工作部门是老龄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老龄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拟定本地区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的工作;

(三)组织、协调开展老年人文化、教育、娱乐、体育、心理咨询、医疗保健等活动,对老年人群众组织进行指导;

(四)组织老龄工作的宣传、调查、统计和理论研究;

(五)规范和监督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行业;

(六)培训老龄工作人员,组织、引导志愿者开展助老服务活动;

(七)发放老年人优待证和补助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审判、检察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做好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的工作。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老龄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落实老龄工作任务。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老年人服务。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实行城乡统筹,完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老年人医疗、康复、保健等设施的投入,逐步建立老年病医院或者老年病专科。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做好老年人医疗保健工作,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鼓励医疗机构开展为老年人义诊活动。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病医院或者老年人医疗康复中心。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贫困老年人的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重点优扶对象等贫困老年人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社会力量兴办的为老年人服务的组织或者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优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及社区开展以居家养老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的活动,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用于老年人活动或者养老服务。第十七条老年人持《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离休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第十八条老年人持《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离休证》,可享受下列公共服务优待:

(一)免购门票进入本市向公众开放的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宫);属个体私营的,应当提供价格优惠;

(二)优先就诊、取药、交费,并免交普通挂号费;

(三)优先购买汽车票、火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上车(船)、登机;

(四)优先办理银行储蓄业务;

(五)公共体育场所、影剧院应当为老年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优惠;

(六)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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