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谁有关于老年人继承子女遗产的案例,
案例1:邓婆婆一向由独生儿子赡养,但不幸的是不久前儿子病逝了,邓婆婆在遭受了“白头人送黑头人”的切肤之痛后,不禁对自己未来的生活忧心忡忡。这时,她了解到儿子有18万元的存款,但儿媳说这是他们夫妻经商多年所得,婆婆没有权利继承。
律师观点:邓婆婆老年丧子,儿媳中年丧夫,两人精神均已受到沉重打击,此时更应互相体谅,共度难关。至于那18万元,是儿子夫妻俩的共同财产,邓婆婆有权继承属于儿子那一部分,儿媳欲独占是对邓婆婆合法权益的侵犯。所以,对18万元应先进行分割,50%先划归儿媳,余下50%由老人、儿媳及其子女进行分割继承。如果邓婆婆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并且没有固定收入,还应适当多分一部分。
案例2:刘伯和黄婆婆的儿子因车祸不幸去世,单位将3万多元的抚恤金送到他们家中。儿媳认为,这笔抚恤金应该归她和还在读小学的女儿所有。但刘伯和黄婆婆却认为,儿子是他们辛苦养大的,黄婆婆又没有退休金,所以这笔抚恤金他们应该分一半。
律师观点:怃恤金只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并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所以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对抚恤金的分割,目前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现行有关政策,享受抚恤金者必须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并且是死者生前供养的人。因为刘伯和儿媳均有固定收入,原则上不能要求分取抚恤金。而黄婆婆及其读小学的孙女则可以各自获取二分之一。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家人应该在合情合理的原则下对这笔抚恤金进行分割。
② 母亲有二儿四女,母亲一直跟着我,老了就由我一个人抚养吗
赡养老人答疑
河南省郑州高新区唐若愚 李华
赡养老人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产生家庭纠纷的热点问题。为了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下面刊登3个案例,看法律是如何解析赡养问题的。
[案例] 无血缘关系就无赡养义务吗
75岁的郭老汉,共有7个子女,其中4个是他再婚的妻子带过来的,一个女儿是他与前妻所生,两个是他和再婚的妻子所生。这7个子女都是郭老汉和再婚的妻子带大的。年,再婚妻子去世后,郭老汉先后与上述几个子女签订了赡养协议,但子女都没有最终履行。年5月,除与前妻所生的女儿外,老人要求其他6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给他70元的赡养费。而4个继子女以他们自己不是郭老汉亲生、没有血缘关系等理由,不同意赡养郭老汉。为此,郭老汉只好来到为自己讨公道,依法判决上述6个子女(包括4个继子女)每人每月分别支付郭老汉赡养费50元。
[解析]
4个继子女之所以也被判决应无条件赡养原告郭老汉,原因是这4个继子女都是由郭老汉和他们的母亲共同抚养大的,这些子女与郭老汉之间早已形成了继父与继子女关系。因此,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说,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虽然不存在自然血缘关系,但是,已形成了拟制的血缘关系,这种关系之间的权利义务就要与真正的父母子女关系一样来对待。
[案例] 不尽赡养义务能否继承遗产
河南省郑州高新区某村的刘、焦夫妇二人,有子女4男3女,7名子女全部结婚成家。老两口随三子刘平和四子刘铁共同居住生活。二老有病时,长女、二女儿、小女儿和二儿子时常来看望、照料,并均摊了二老的费用。但是,身为大儿子的刘生却以兄妹多,先让兄妹照料父母为由,有意逃避赡养老人的义务。年,刘、焦夫妇为此去找大儿子说理,将其告到。经主持调解,大儿子刘生同意赡养老人。可刘、焦夫妇万万没有想到,大儿子在法庭上的承诺只是口头说说而已,内心根本没有把赡养父母当回事。所以,他把父母接到自己家里后,没过多久就又把他们赶了出来。这样,老两口只好再到三子和四子家轮流吃住。
年l月,刘老汉去世,焦某仍一直在三子和四子家轮流居住生活,看病住院的费大儿子从来不管。年3月,焦某也因病而故。丧葬费绝大部分由其他子女共同承担,大儿子基本上不理不问。然而,当他得知老母去世后留有余元遗产存在银行,便想全部侵吞,并与妻子偷偷到银行取走,正好被其他兄妹发觉。在他不愿交出其母遗产时,其他六兄妹将其告上法庭。法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刘、焦夫妇的三子和四子轮流照顾父母起居,时间最长,尽赡养义务最大,应分别继承母亲遗产元;大女儿与二女儿、小女儿和二儿子时常看望、照顾老母,并与三子和四子共同负担了母亲的费、丧葬费,应分别继承遗产元;而大儿子刘生除老父去世时支付了一点丧葬费外,很少对二老尽赡养义务,因此,他虽然没有丧失继承权,但只能继承母亲遗产元。法庭宣判的同时,又判决本案受理费元由大儿子刘生负担。
[解析]
此案不仅涉及《婚姻法》,而且还涉及《继承法》等其他法律。母亲焦某的元遗产之所以被分别判给了她的7个子女,且所得份额有所不同,这是除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外,还根据《继承法》的具体规定来判决的。比如,《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正是依据这些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例] 赡养人的配偶可不尽赡养义务吗
80多岁的张老太有3个儿子,都已成家。长子、次子另立门户,她跟着小儿子夫妇生活。年5月,小儿子出公差拉货不小心出了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部门按抚恤政策发给小儿媳妇抚恤金3万元,其中有1.2万元是作为扶养张老太的费用。钱到手后,小儿媳妇不但不将婆婆的1.2万元送给,而且,还以丈夫已经去世为由,要与婆婆分开过,说自己从今往后没有再赡养公婆的义务了。看到这种情况,张老太的长子与次子就去做弟媳的工作,希望她能回心转意。可是,任凭怎样规劝,弟媳不但不答应,连发给婆婆的l.2万元抚恤金也不愿交给婆婆。为此,张老太与两个儿子只好将她告上法庭。通过审理,法官摆事实、讲道理,进行教育规劝,终于说服了小儿媳妇,使她认识到儿媳赡养公婆原来也有法律规定。
[解析]
儿媳是否有赡养公婆的义务?这不但对大多数公民来说弄不清楚,而且,不少法律工作者也知之甚少。那么,具体在哪些法律中有规定呢?笔者通过查找资料和有关法官,得知这些规定不仅在《婚姻法》中有体现,而且也体现在《老年益保障法》等法律中。比如,《老年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同时还明确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这就是说,赡养老人不但是赡养人本人的义务,而且,其配偶也责无旁贷,应依法尽到协助赡养义务。本案中,张老太小儿子虽然死亡了,但其妻仍有对公婆尽赡养的义务。
③ 老人买银行理财亏18万被判赔偿,案件中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既有财产权益纠纷,如老年人财产权保护、老年人委托理财,也有涉及人身权益的保护,如对老年人的赡养等问题。
但是,在二审判决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却判决银行赔偿王某7万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资产管理合同》及《风险揭示书》等均系银行依循的规范性文件或自身制定的格式合同,不足以作为双方就案涉金融产品相关情况充分沟通的凭证。银行对王某作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平衡型,但案涉金融产品合同中显示的风险等级并非均为低风险,该行违反提示说明义务,未证实购买该产品与王某情况及自身意愿达到充分适当匹配的程度;未能证明其已经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当面测试并向其如实告知、详尽说明金融产品内容和主要风险因素等,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同时,王某有投资理财经验,应当知晓签字确认行为效力;本案投资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的正常波动,并非该行的代理行为导致,王某亦应对投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判决银行赔偿王某7万元。最高院认为,明确规则尺度,保护老年人金融消费安全,本案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布后首批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案件之一,首案效应突出。银行应就投资者的年龄、投资经验、专业能力进行审查并考虑老年消费者情况等,对老年投资者应给予特别提示,结合民商事法律、《会议纪要》精神和社会发展实际提出了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和金融消费者注意义务等判断标准。本案对如何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合法、安全的投资理财消费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④ 买银行理财巨亏18万!62岁老人把银行告了,最终的结果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据了解,本次最高院公布的十件典型案例中,基本涵盖老年人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是老年人比较关心和关注的问题。其中,既有财产权益纠纷,如老年人财产权保护、老年人委托理财,也有涉及人身权益的保护,如对老年人的赡养等问题。此外,还包括“以房养老”等养老形式创新中涉及的纠纷。
此类案件都有几大特点:高收益伴随高风险,老年人心理上很难经受投资上的重大亏损,因此在选择“投资理财”渠道时一定要审慎。法官建议老年人“投资理财”记住“四不原则”:不要贪、不要懒、不要自以为是、不要自作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