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老年半路夫妻再婚时签协议承诺不继承婚前财产,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这个协议是无效的。
对此,笔者想说,老年人再婚本身是因为彼此想要一个伴,既然对方陪你走过人生最后一段路,那么不管这段路是长还是短,两个人都相伴而行了,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是自己的配偶在照顾自己,那么去世后,给配偶留一些必要的生活保障,也并不过分,没有必要将两个人经济区分如此干净。如果真的忌惮对方谋骗财产,那就不要选择结婚,既然结婚了,就将对方视为亲人吧,鱼和熊掌都想兼得,未免有些贪心了。
2. 新婚姻法中针对老年人再婚的财产分配有什么规定
二婚的婚前房产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夫妇一方的资产:
(一)一方的婚前房产;
(二)一方因人体遭受损害得到的医疗费用、伤残人日常生活补助金等花费;
(三)遗书或赠与协议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资产;
(四)一方专用型的日常生活用品;
(五)别地理应归一方的资产。
第十九条,夫妇能够约定婚姻关联存续期内个人所得的资产及其婚前房产归分别全部、一同全部或一部分分别全部、一部分一同全部。承诺理应选用书面通知。没有承诺或承诺不确立的,可用此方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要求。
夫妇对夫妻关系存续期内个人所得的资产承诺及其婚前房产的承诺,对彼此具备约束。夫妇对夫妻关系存续期内个人所得的资产承诺归分别全部的,夫或妻一方对外开放承当的负债,第三人了解该承诺的,以夫或妻一方全部的资产偿还。
3. 老年人再婚,去世后婚前房产,另一方有继承权吗
1. 只要再婚时领取了结婚证,而且老人没有留下有效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处理遗产,另一半就有继承权。
2.不管是婚前房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都是老人的遗产,如果老人留下了有效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处理这些遗产,就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继承。
3.在没有有效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老人遗产的继承人包括:再婚领取结婚证的老伴、老人的所有子女、老人还在世的父母。
4.另一方老伴的继承权和其他继承人是平等的。
5.房子是再婚的婚前财产,那么这房子全部作为遗产。
如果是他们在婚后取得的房产,房子的一半要先分出来给后老伴,剩下的一半才能作为老人的遗产用于继承,是婚前房产还是婚后房产,区别就在于此。
4. 老年人再婚协议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协议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协议可以使双方受到法律的保护。协议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老年人再婚协议书4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男方:姓名 男 汉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女方:姓名 女 汉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相关利害关系人
男方子女:
姓名 男 汉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姓名 女 汉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姓名 女 汉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姓名 女 汉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女方子女:
姓名 男 汉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姓名 男 汉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姓名 女 汉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姓名 女 汉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姓名 女 汉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男、女双方均系丧偶,现年龄较大。为了生活上能有所照料,情感上有所依托,双方自愿结婚。同时为了能够生活美满,家庭和谐,双方及子女特定此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结婚,成为合法夫妻,目的是老年时
有个伴,在生活上互相照顾。
二、男女双方在此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收入、所得财产为各自所有,即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三、男女双方婚前债务属个人债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变为夫妻共有债务。在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一方明确书面同意,并且经其亲生子女过半数明确书面同意的所负债务,或是经男女双方共同签字的所负债务,方为夫妻共同债务。除此之外所负债务,均为个人债务,以夫或妻一方各自所有的财产清偿。
但因一方卧病在床、不能正确表达意识、受欺骗隐瞒、受胁迫等原因而与另一方共同签字,故而形成的非真实意识表示的所负债务,不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为使家庭和谐,男女双方在此明确表明:我们二人不论谁先去世,另一方均放弃对去世一方享有的法定继承权、无论是否有何种效力的遗嘱均放弃遗嘱继承权、无论双方何时签订赠与协议在世一方均放弃接受赠与。
男女双方的上述表示系自愿的。
五、相关利害关系人即男女双方的子女均此明确表明:二位老人不论谁先去世,我们作为子女的均放弃对去世的继父或继母的法定继承权、无论是否有何种效力的遗嘱均放弃遗嘱继承权、无论继父或继母何时签有赠与协议我们均放弃接受赠与。
我们的上述表示系自愿的。
六、男女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房屋拆迁,若该年政策系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产权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主要拆迁补偿方案的,因对方及其子女不享有该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并承诺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继承与赠与,故因房屋拆迁所得的权利收益,如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购房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搬迁补助费、房屋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等各项费用,由拆迁方及其亲生子女取得。 若该年政策涉及以人口因素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则对方因房屋拆迁而获得的安置房屋面积等权利收益,由拆迁方及其亲生子女在拆迁补偿方案确定后一年内以合理价格出资购买,并按市场价与安置价的差价对其进行补偿,不再另立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对方无权直接向拆迁单位领取货币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对拆迁安置房屋也不享有房屋所有权。
七、男女双方结婚时,各自子女均已成家,双方于对方子女均无抚养扶助义务,故男女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有一方重病,如生活不能自理、需定期住院理疗、治疗需高额医药费等情形,亲生子女必须接老人回自己家中赡养、照顾,承担医药费缴纳,病时陪护,与第三方维权诉讼等全部责任。另一方子女不负赡养、照顾之责。男女一方基于夫妻之间扶助义务,可协助进行基础的护理照料,但因男女双方年龄较大,经济基础薄弱,故仍因以各自亲生子女赡养照顾为主。
八、男女双方若一方去世,其身故后的抚恤金等各项福利费由各自子女所得,丧事由各自亲生子女负责,骨灰盒由各自子女安放,另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必须在七日内回到自己亲生子女身边,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在对方子女家中。在世一方子女必须在七日内接自己父或母回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
九、男女双方、相关利害关系人即男女双方的子女在此明确本协议的目的是:男女双方的.各自婚前财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归各自所有,不因此次再婚,导致男方财产转归女方或女方子女,或者女方财产转归男方或男方子女。男女双方若一方去世,另一方不得干涉对方子女丧事办理,在世一方回到自己子女身边,与另一方子女不再有任何关系。 如果本协议的文字理解与上述目的不一致,以利于符合协议目的的方式理解。
男女双方、相关利害关系人即男女双方的子女在此明确:如果男女双方再婚后,无论何时所从事的行为不符合本协议的目的,则行为无效。接受利益的对方及其子女均可主张行为无效。
十、婚姻乃人生大事,男女双方有义务向其亲生子女告知该再婚协议书之权利义务,有义务确保本人及其亲生子女的身份、签名、指纹、意识表示真实有效。男女一方或其子女以签名指纹非其本人所写所印为由,主张与本协议基本原则相悖的权利,无效,不承担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无效。
一方需对本人及其亲生子女因上述不当行为而造成的相关利益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男女双方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承诺,所有本协议的签字人共同签字为本协议变更、撤销的唯一条件。
十二、本协议签字公证后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男女双方各执二份(一份自己留存,一份交由己方子女保存),交存公证机关一份。
此协议经男女双方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签字后生效,本协议所列内容其效力及于结婚登记时。
(签署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亲笔签名,指纹按压。)
男方:
男方子女:
女方:
女方子女:
见证人:
年 月 日
男方:
女方:
相关利害关系人男方子女:
女方子女:
男、女双方均系独身,现年龄较大。为了生活上能有所照料,情感上有所依托,双方自愿结婚。同时为了能够生活美满,家庭和谐,双方及子女特定此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目的是老年了有个伴,在生活上互相照顾。
二、男女双方在此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收入为各自所有,不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三、为使家庭和谐,男女双方在此明确表明:我们二人不论谁先去逝,另一方均放弃对去逝一方享有的法定继承权、无论是否有何种效力的遗嘱均放弃遗嘱继承权、无论双方何时签订赠与协议在世一方均放弃接受赠与。
男女双方的上述表示系自愿的。
四、相关利害关系人即男女双方的子女均此明确表明:二位老人不论谁先去逝,我们作为子女的均放弃对去逝的继父或继母的法定继承权、无论是否有何种效力的遗嘱均放弃遗嘱继承权、无论继父或继母何时签有赠与协议我们均放弃接受赠与。
我们的上述表示系自愿的。
五、男女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有一方生病,亲生子女必须接老人回自己家中赡养、照顾。另一方及其子女不负赡养、照顾之责。
六、男女双方若一方去世,其身故后抚恤金等各项福利费由各自子女所得,丧事由各自子女负责,骨灰盒由各自子女安放,另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必须在七日内回到自己子女身边,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在对方子女家中。在世一方子女必须在七日内接自己父或母回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
七、男女双方、相关利害关系人即男女双方的子女在此明确本协议的目的是:男女双方的各自婚前财产不因此次再婚,导致男方财产转归女方或女方子女,或者女方财产转归男方或男方子女。男女双方若一方去世,另一方不得干涉对方子女丧事办理,在世一方回到自己子女身边,与另一方子女不再有任何关系。
如果本协议的文字理解与上述目的不一致,以利于符合协议目的的方式理解。
男女双方、相关利害关系人即男女双方的子女在此明确:如果男女双方再婚后,无论何时所从事的行为不符合本协议的目的,则行为无效。接受利益的对方及其子女均可主张行为无效。
本协议一式份,相关利害关系人签字后生效。
男方:女方:
相关利害关系人男方子女:
女方子女:
年月日
甲方(男方):身份证号:
乙方(女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相识后,自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结成合法夫妻;在任何一方故世、再次离婚或其他情况下导致双方的婚姻关系终止前,双方希望就其因婚姻而对另一方的财产享有的权利或义务做出预先陈述:双方已经充分知晓且明了本协议内容,签署本协议未受任何胁迫和压力。本协议基于公平、自愿的原则,按照双方的意志对双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取得的财产进行处理;本协议的订立在于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
经双方充分考虑并协商,订立协议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关于婚前财产的约定
1、双方各自婚前所有的财产,婚后所有权不变,仍为各自财产。(各自财产明细见附表)
2、双方前述婚前财产由各自继承人继承,双方一致同意放弃关于前述对方财产的继承权。
3、双方再婚时,双方子女均已经成年,因此双方同各自子女的赡养关系不变,各自子女为自己老人养老送终。
二、关于婚后财产的约定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及前述第一条一款约定之外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用于婚后共同生活。
三、债务
双方承诺,再婚关系建立时,双方均无对外债务,任何第三方因此向一方主张债务的,为一方自己的债务,另一方无义务连带偿还;
双方承诺,再婚关系建立后,非经对方同意或为对方利益,不得自行设置债务,否则,应视为一方自己的债务,另一方无义务连带偿还。
四、日常开支
双方婚姻关系建立后,应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用于日常开支;日常大件消费品开支(单件或单次开支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应经双方一致同意后处置。
五、关于女方住房的特别约定
双方婚姻关系建立后,共同居住用房由男方提供,如果男方先于女方故世,由男方子女对该房屋全部继承;
考虑到女方实际居住需要,女方可以在男方故世后继续在该房屋居住到再婚或故世;
女方在该房屋单独居住期间,应自行负责房屋的管理和修缮,并不得转让、转租或转卖。
六、可视为遗嘱的特别约定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关于各自财产的部分约定,可以视为对自己遗产的处置,在双方没有新的遗嘱处分其财产前,本协议关于各自财产的部分约定内容可以视为遗嘱。
七、其他约定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XX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乙方:
签订时间:
男方:
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
女方:
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
男女双方均系再婚,双方相处后感觉良好自愿结伴生活。为避免婚后因经济问题产生纠纷,双方本着互敬、互爱、互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需共同遵守:
一、男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婚后所有权不变,仍为各自所有,该房产属男方个人所有。双方无论领取结婚证或不领结婚证,女方只有居住权,并不得转让、转租或转卖的权力,直到双方婚姻关系终止或男方去世。男方去世后,女方需搬离男方住房,回归自己家居住。男方房产归男方儿子全部继承,女方及其子女无权继承。
二、女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婚后所有权不变,仍为各自所有,该房产在女方去世后由女方子女继承,男方及其子女无权继承。三、为使家庭和谐,男女双方在此明确表明:我们二人不论谁先去世,另一方均放弃对去世一方享有的法定继承权、无论是否有何种效力的遗嘱均放弃遗嘱继承权、无论双方何时签订赠与协议在世一方均放弃接受赠与。
男女双方的上述表示系自愿的。 四、相关利害关系人即男女双方的子女均此明确表明:二位老人不论谁先去世,我们作为子女的均放弃对去世的继父或继母的法定继承权、无论是否有何种效力的遗嘱均放弃遗嘱继承权、无论继父或继母何时签有赠与协议我们均放弃接受赠与,赠与财产退还给赠与人或赠与人的子女。 我们的上述表示系自愿的 五、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如存款、家具、家电等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双方有使用的权利。
六、因一方医疗产生的花费、一方负债行为或一方去世后产生的费用均由各方独自承担,各自子女的赡养关系不变,各自子女为自己老人养老送终。与另一方无关。
七、双方婚后因各自婚前财产所产生的收益与亏损,归一方所有与承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八、双方婚后的工资及养老金收入等各种收入与收益,均属一方个人财产,不属双方共同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与支配;婚后所购置财产,归购置方所有。
九、双方对各自婚前婚后财产有完全支配与处分权,另一方不得干涉。
十、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男方:
男方子女:
年 月 日
女方:
女方子女:
年 月 日
5. 老年人再婚婚前协议是什么,有必要吗,具体要怎么写
最近看到一份资料,对一对准备再婚的老人,就婚前财产归属和婚后生活规则进行详细约定,约定内容细到房产、生活费、医疗费、子女关系、离婚、其他财产(企业、汽车等)、一方去世、两方去世,直至骨灰安置。都做了详尽协议规定.(有老年人看到这可能头痛了.不要怕,有专门的机构如天津市社会科学院与**机关合作开办了天津市老年再婚见证处就受理拟定.)
其主张在婚前协议中明确如下三个不变,觉得很好,现把大致内容陈述如下,仅供参考:
第一个不变是“双方婚前财产所有权不变”。即再婚前财产属于谁的,再婚后仍然属于谁。对对方的房产和室内家具等生活资料,夫妻之间有使用权、管理权、维护权,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是否需要双方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还是写在婚前协议中由双方自酌)
第二个不变是“双方婚前财产继承权不变”。谁的婚前财产由谁的子女继承,这是第二个不变的核心内容。如无子女一方可立遗嘱申明由配偶(再婚老伴)继承还是子女外有亲缘关系人继承.
第三个不变是“双方亲子关系不变”。这一条包括五点内容:
(一)是称呼不变。老年人再婚之后,子女称呼自己的老人仍是爸妈,而对父母再婚的老伴,可称爸妈也可称叔叫姨。(当然如没有财物图谋愿改称另当别论)
(二)是赡养关系不变。父母再婚后,子女仍要赡养亲生自己的老人,而可以不赡养父母再婚的老伴。
(三)是护理关系不变。再婚的老年人患病需要护理时,第一护理人是老伴,第二护理人则是老人自己的子女,对方子女没有护理义务。相应地,在一方大病需要经济支持时,第一出资方应是得病者本人,第二出资方是病人的子女,第三才是再婚的老伴根据实际能力提供支持。
(四)是养老送终的关系不变。老年人再婚后,子女只为自己的父母养老送终,妥善处理后事。
(五)是继承关系不变。男方子女只继承男方婚前的财产,女方子女只继承女方婚前的财产。对于再婚夫妻婚后所形成的财产,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的权利,而双方子女没有法定继承权,只有遗嘱继承权利。
我们生话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瞬息万变千变万化是一种必然,在这当中老年再婚却需要稳定的情感、稳定的婚姻.因为老人时日无多经不起情感的挫折和折腾.所以婚前协议就是为情感的持续,婚姻的稳定书写的写了一个承诺,是等同与甚至实际意义更重于结婚证书的法律文书.
以上有些条款读起耒凉飕飕,听起来冷冰冰.但恰恰是由於老人再婚婚前考虑不周,因财产赡养继承与对方子女家庭关系处理不好导致婚后起波澜乃至再婚后过不到头又离婚为数者不少.再婚后又丧偶的老人与对方子女对薄公堂也多有先例.所以一份婚前协议应是婚后稳定和幸福的保障.所以\\\"先小人后君子\\\",防患于未然,订一份婚前协议,在老人银发黄昏恋中也是很需要的,不知您认可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