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河北省私人建养老院给予什么优惠政策
需要由民政部门审批、登记。民政局电话3658012咨询下。从2008年起,在河北省秦皇岛市由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将享受到多方面的政策优惠,并可获得开办补贴和营运补贴。 秦皇岛市出台了《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凡在该市经民政部门审批、登记的,由法人(非政府机构)、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开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或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三种方式与政府合作经营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规划、用地、立项、审批、税费减免等方面将享受优惠政策。 在资金补贴方面,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提供社会老年人养老的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且老人居室使用面积符合规定标准,经过一年运营后入住率达到60%以上的,市内三区及开发区给予每张床位不低于1200元的开办补贴,各县补贴不低于1000元。 此外,租用房屋5年以上进行改扩建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市内三区及开发区给予每张床位不低于150元,各县补贴每张床位不低于100元。补贴资金按民政部门核定的床位数分3年给予拨付。 秦皇岛市还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营运补贴:根据连续入住6个月以上的本市户籍老人的实际占用床位数,市内三区及开发区补贴每月每床不低于20元,各县补贴不低于15元。补贴资金按民政部门核定的床位数,在每年的6月和12月两次给予拨付。
⑵ 河北养老保险40号文件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冀劳社[2008]3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1-20【大中小】发文单位: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号:冀劳社办[2008]13号发布日期:2008-1-20执行日期:2008-1-20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及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8]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下发后,一些市和单位要求就其中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关于“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是指曾参加过养老保险、因故退回到企业自行管理,此期间既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也不申领本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其退休费用由本企业自行负担的企业。不包括已经参保但应申报缴费基数未申报、应缴费未缴费、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欠费企业。二、原集体企业在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集体企业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的通知》(冀劳社[2001]10号)下发后,未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年第259号令)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已破产或濒临破产,多年未缴费且现单位已无缴费能力的,不属于38号文件规定的补缴范围。应按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规定,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低保”待遇。三、享受38号文件第四条优惠政策参保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应将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人数上报并参加养老保险。企业申报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企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工资台帐、工资发放原始记录等原始资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补缴。四、实行企业和个人缴费后,一直未缴费人员,现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不属于38号文件规定的补缴范围,劳动保障部门不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五、纳入城市“低保”的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现从事个体经营或自由职业的人员,可按38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执行。初次就业时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人员,只能从参加养老保险之日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重新参保后不补缴以前欠费。六、38号文件下发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缴费情况的复查申请,职工个人因缴费基数不实造成少缴养老保险费的不再补缴,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如确因企业少缴养老保险费而影响退休待遇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七、鉴于部分市因以上问题不明确,尚未办理补缴手续,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38号文件的执行时间,延长时间暂定不超过2008年6月底。二○○八年一月二十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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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2022年河北省申办养老机构有补贴吗
2022年河北省申办养老机构有补贴;
利用自有资金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用房的,按每张床位不低于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奖补,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省,市,县奖补资金分级负担比例按,河北省省内政府间专款配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⑷ 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养老服务体系,规范养老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相关扶持保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学习教育、文体娱乐、紧急救援、安宁疗护、健康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第三条养老服务是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健全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发展公益性养老服务,促进市场化养老服务,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健全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建立与社会养老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投入,推动养老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养老服务发展状况,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和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和能力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类型和照料护理等级,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机构等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数据的统计分析,根据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情况统筹养老服务工作。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人民政府加强合作,推动实现京津冀养老服务资源合理配置、优势互补、共建共享,提升养老服务协同发展水平。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定期协商机制,推进养老服务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标准一体化、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及资质互认等工作。第九条社会各界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敬老、孝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养老服务政策公益宣传,传播适合老年人的健身、康养、维权等知识,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老年人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等非法侵害的能力。第十条对在养老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因地制宜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标准和布局。对老龄人口占比较高和老龄化发展趋势较快的地区,适当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老年人口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编制养老服务设施的专项规划,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总体布局、用地规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