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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养老机构设施布局规划

发布时间:2024-10-28 23:06:44

1. 新建住宅区配建养老设施 给予嵌入式社区养老补贴

小区新建配套小区需配套建设幼儿园,那么针对老人是否可配建托老等养老服务设施?根据《2017年广州老龄事业发展报告和老年人口数据手册》数据,截至2017年底,广州市户籍老年人口数161.85万人,占户籍人口的18.03%。越秀、海珠、荔湾人口老龄化超过20%,进入中度老龄化。

目前,养老机构布局与养老服务需求不匹配。今年市两会期间,民进广州市委员会提交集体提案《推进嵌入式养老机构进社区让老年群众在家门口幸福养老》,建议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新建居住区配建并制定设施标准。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可以整合长者饭堂、日托中心、星光老年之家等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现状
3个区进入中度老龄化
全市社区养老机构仅21家
从广州市老龄委公布的数据来看,截至2017年底,越秀区、海珠区老年人口总数分别高达28.9万人和25.13万人,本区老龄化率分别是24.5%和24.2%;荔湾区和白云区,分别为19.69万人和16.53万人,本区老龄化率分别是26.8%和16.7%。按照老龄化率划分,人口老龄化率超过20%,进入中度老龄化。广州市已有3个区进入中度老龄化(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
《推进嵌入式养老机构进社区让老年群众在家门口幸福养老》提案显示,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等中心城区,老年人口多,但受制于用地、租金等因素,养老机构数量少、规模小、床位数少。如越秀区、海珠区,养老床位只有2276张和4516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仅为8张和18张;而白云区拥有养老床位16665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101张。
该提案显示,目前广州市养老服务体系是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是养老服务最主要的提供方式,但目前所提供的服务与群众的需求还有较大的差距。2016年底市统计局“养老模式及需求”的调查显示,在1829名受访者中,82.8%家庭有老人,97.6%是家庭养老、2.0%是机构养老、社区居家养老只有0.6%;而他们对未来养老方式选择是:家庭养老68.8%、机构养老15.3%、社区居家养老10.5%。
目前广州市社区养老服务覆盖面较广的是长者食堂配餐服务,但社区养老机构只有21家,城市日间照料场所仅有床位3000多张。老年群众需要的日托、全托、居家上门、短期住养照料、大病出院后康复护理、家庭喘息服务等服务尚未全面开展。
走访
老人希望小区附近能提供半托管服务
为了解老年人对社区配套养老院的意愿和设想,记者昨日走访了广州部分社区,询问了当地老年居民的看法。受访的大部分老年人对社区配套养老院的提议表示赞同。
光塔街社区居民黄婆婆今年81岁,是广州本地人,由于儿女都各自成家,她独自居住已经几十年了。平日里,黄婆婆都自己打理家务,时常和朋友喝早茶,或在家附近遛弯儿,生活过得舒适惬意。
因为黄婆婆去年腰椎动过手术,腿脚越发不灵活,她便有了入住养老院的念头。“虽然儿孙们每两三天就会回家陪我,但年纪大了,若有人能时刻在身边照应会更安全。”黄婆婆表示,若是入住养老院,首选离家近的。一来不用重新熟悉环境,能常与老朋友碰面;二来方便回家,和家人共叙天伦。因此,包括黄婆婆在内的大部分受访老年人对社区配套养老院的提议表示认可,并充满期待。
同样是光塔街社区的居民戴阿姨,则比较认可半托管的服务方式。戴阿姨认为,自己手脚灵活,生活能够自理,且家就在社区内,没必要入住社区的养老院。若社会配套的养老院能够像学生托管所一样便再好不过,对于身体健康、腿脚便利的老人,白天提供“托管”服务,晚上让老人回家休息,或者老人在家需要帮助的时候,养老院可以提供上门服务。如此老年人便可实现家中养老。
除了一日三餐、医疗保障、护理服务等刚需,受访的大部分老年人还希望社区养老院具备娱乐休闲、陪聊等服务功能。家住东风路的邓伯无儿无女,他比较关心临终问题,“老人临终时自理能力较差,心理也需要抚慰。希望配套的养老院能够提供临终关怀服务。”邓伯说。同时,邓伯也心存担忧,社区养老院的服务质量会否后劲不足?
社区养老院收费方面,有老人提议,年满一定年龄的老人,可免费享受养老服务。受访的大部分老人表示,能够接受的自费部分每月1000~2000元。
老人白天托养晚上回家可减少费用支出
《推进嵌入式养老机构进社区让老年群众在家门口幸福养老》提案称,嵌入式养老模式是机构养老与社区居家养老融合。通过整合社区周边养老服务资源,为老年人就近提供专业化、个性化、便利化的养老服务。民进广州市委员会粟华英介绍,这样的话,老年人足不出社区就能够享受各种养老服务。老年人留在熟悉的环境中,得到生活和精神上的照顾,真正做到了不影响子女生活,又可以与子女多相处。
对于老人个人来说,就近养老,还可以有效减轻养老负担。目前中高端民办养老机构半自理老人每月需支付费用一般在5000元以上。而社区养老只需购买部分服务,或白天托养晚上回家,可以减少养老费用支出。对于机构来说,也可以避免高额初始投入。她认为,嵌入式社区养老机构降低用地要求,还可以通过小区配建、整合现有资源、盘活空置建筑等方式建设,成本相对较低。
建议
打造“10分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
《推进嵌入式养老机构进社区让老年群众在家门口幸福养老》建议,应完善《广州市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布局规划》,进一步优化养老机构设施布局,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新建居住区配建并制定设施标准。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可以整合长者饭堂、日托中心、星光老年之家等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盘活小区会所、各级政府、事业单位的闲置物业和场地设施等资源,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降低准入门槛,支持社会力量利用旧城区闲置物业或在新建住宅区内建设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
该提案同时表示,可以借鉴上海经验,探索发展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和长者照护之家两种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打造“10分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
给予嵌入式社区养老补贴
民进广州市委员会认为,应给予嵌入式社区养老补贴政策,可以借鉴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管理经验,给予服务流量补贴、托养流量补贴和连锁运营补贴等三种补贴。
民进广州市委员会还建议,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嵌入式社区养老机构运营。按照其建议,应以“公建民营”模式为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嵌入式社区养老机构运营。同时,鼓励品牌机构连锁经营嵌入式社区养老机构,共享团队、医疗、物资采购等资源,降低经营成本,打造社区平价养老服务平台。此外,鼓励养老机构开展嵌入式连锁经营、多点经营、延伸服务链,提高居家社区为老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

2. 广州市公办老人院轮候政策

广州市公办老人院轮候政策

日前,记者从广州市民政局获悉,《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制定并于近日出台实施。对于特殊保障对象、优先轮候对象轮候3个月仍未能入住市、区级公办养老机构(含在建机构)的,可以选择入住区民政局选定的其他定点养老机构,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

广州市公办老人院轮候政策

经济困难高龄老人也可优先轮侯

在床位紧张情况下,户籍老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需要轮侯。广州市民政局已开通公办养老机构轮侯平台,60周岁及以上、具有本市户籍、无暴力倾向且精神状况稳定、无传染性疾病并自愿入住的老年人可以申请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按照《办法》规定,老年人申请轮候公办养老机构前,应到户籍所在区(区级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接受前置评估,明确轮侯通道次序。轮候通道分为特殊保障通道、优先轮候通道和普通轮候通道。各通道轮候对象按申请时间(指在评估轮候平台上提交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轮候。

其中,特殊保障通道面向失能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含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或抚养能力)的老年人。失能的农村“五保”老年人优先安排在户籍所在地街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确实无法安排的,可以纳入特殊保障通道范围。

优先轮候通道面向失能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老年人,失能的烈士遗属、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扶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孤寡、高龄、失能老年人,以及为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在本市居住的失能老年人。普通轮候通道面向其他普通户籍老年人。而普通户籍老人中评定为失能的老年人,则在优先和普通通道之间轮候入住。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轮候办法扩大了纳入优先轮侯的对象范围,“经济困难的孤寡和高龄老年人”以及“为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在本市居住的失能老年人”新纳入进来。其中“经济困难”界定为“月养老金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重大贡献”界定为“包括国家、省、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本市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等荣誉获得者,以及经区政府证明的相同类别的其他荣誉获得者”。

对床位安排不满意拒绝入住将被推出轮侯

如何确保轮侯评估科学合理呢?《办法》规定,公办养老机构依照本市统一的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规范设置独立评估室、配置评估工具和开展入住评估,并为老年人建立个人评估档案,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老年人对于资格核实和入住评估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申请由市老年人服务中心进行复核,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还规定,对于存在包括“未按规定接受资格核实和入住评估的”、“对床位安排不满意拒绝入住的”以及“未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的”等情形的申请人,将被视为无条件退出轮候;对于一年内累计三次出现上述情况,或“不提供轮候申请材料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的申请人,还将被处以一年内不得申请轮候本市公办养老机构,杜绝无效轮候情况,提升轮候效率。

新修订的.《办法》还明确,特殊保障对象、优先轮候对象轮候3个月仍未能入住市、区级公办养老机构(含在建机构)的,根据《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可以选择入住区民政局选定的其他定点养老机构,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

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保障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公平、透明轮候入住,需要机构照料的困难老年人优先入住,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5〕27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意见》(穗府函〔2016〕1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估轮候是指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按本办法规定核实符合入住条件,进入轮候,并通过评估入住相应公办养老机构的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办养老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发展改革部门立项,主要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市、区级养老机构。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不纳入本办法的轮候范围。

第五条 公办养老机构面向本市户籍老年人开放,优先保障所属行政区域内经济困难、失能、无人照料等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第六条 60周岁及以上、具有本市户籍、无暴力倾向且精神状况稳定、无传染性疾病并自愿入住的老年人可以申请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为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在本市居住的失能老年人申请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可以不受户籍限制。

第七条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工作。

市老年人服务中心受市民政局委托,负责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事务性工作和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网上办事平台(以下简称“评估轮候平台”)运营维护;复核申请资格和入住评估结果。

各区民政局负责具体管理本辖区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工作;指导辖区内具备一定规模的街道(镇)公办养老机构、农村敬老院参照本办法,逐步建立困难优先、公开透明的轮候制度。

公办养老机构负责核实申请人资格和入住评估;定期向市老年人服务中心提供准确的评估轮候信息。

区级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依照本市统一的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规范开展前置评估。

第二章 轮候

第八条 老年人申请轮候前应到户籍所在区接受前置评估。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条件的非本市户籍老年人应到本市居住地所在区接受前置评估。具体评估方式、收费标准等按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执行。

已按照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接受评估的老年人,无需重复评估。

第九条 公办养老机构轮候通道按照优先次序分为特殊保障通道、优先轮候通道和普通轮候通道。各通道轮候对象按申请时间(指在评估轮候平台上提交申请的时间,下同)先后顺序进行轮候。

特殊保障通道面向失能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含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或抚养能力)的老年人。失能的农村“五保”老年人优先安排在户籍所在地街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确实无法安排的,可以纳入特殊保障通道范围。

优先轮候通道面向失能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老年人,失能的烈士遗属、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扶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孤寡、高龄、失能老年人,以及为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在本市居住的失能老年人。

普通轮候通道面向除本条第二、第三款情形之外的老年人。其中,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评定为失能的老年人,先于本通道内其他老年人轮候入住。

第十条 老年人自行或由他人协助登陆评估轮候平台申请轮候公办养老机构,经评估轮候平台初步核实确认后进入轮候队列。

第十一条 本市户籍申请人可以从户籍所在市级公办养老机构和区级公办养老机构选择不超过两个轮候志愿,其中市级公办养老机构不超过一个。

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条件的非本市户籍申请人可以从市级公办养老机构和本市居住地所在区的区级公办养老机构选择不超过两个轮候志愿,其中市级公办养老机构不超过一个。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两个志愿外,普通通道的本市户籍申请人还可以从户籍以外区选择不超过两个区级公办养老机构作为跨区轮候志愿。评估轮候平台发布同意接受跨区轮候公告后,公办养老机构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通知申请人评估和入住。

第十二条 轮候中的申请人自身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轮候通道或者轮候志愿的,应当通过评估轮候平台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由特殊保障对象、优先轮候对象转变为普通轮候对象或由特殊保障对象转变为优先轮候对象的,应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分别在普通轮候通道、优先轮候通道轮候。

由普通轮候对象转变为特殊保障对象、优先轮候对象或由优先轮候对象转变为特殊保障对象的,应分别在特殊保障通道、优先轮候通道的末位开始轮候。

申请人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应将区级公办养老机构志愿变更为户籍迁移后所在区的区级公办养老机构,并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轮候新志愿。

第十三条 市级公办养老机构按照上一年度各区户籍老年人口分布比例分配各区床位。其中计划生育特扶老年人以及为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在本市居住的失能老年人不受此限制。

第十四条 特殊保障对象、优先轮候对象轮候3个月仍未能入住市、区级公办养老机构(含在建机构),可选择入住区民政局选定的定点养老机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评估入住

第十五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在发布床位后2天内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在5天内接受资格核实和入住评估。

对于联系未果的申请人,应在评估轮候平台以公告形式告知其在5天内主动联系公办养老机构并接受资格核实和入住评估;公告期满仍未联系公办养老机构接受资格核实和入住评估的,由公办养老机构作退出轮候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公办养老机构通知后,需提供以下资料接受资格核实: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可委托其法定赡养人、监护人、其他亲属、原工作单位或其他自愿承担其入住费用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代理人。代理人为个人的,需提供其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需提供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单位介绍信》复印件。

(二)接受入住评估前两个月内由广州地区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报告和既往病史资料。体检项目应包括胸片、心电图、生化全套(至少包括肝功能、肾功能、血糖三项检查指标)。

特殊保障对象和优先轮候对象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三无”老年人,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优抚对象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

(二)计划生育特扶老年人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的还需提供残联核发的《残疾证》。

(三)烈士遗属需提供《烈士证明书》或证明与烈士关系的相关材料。

(四)经济困难的孤寡、高龄老年人,需提供养老金专用存折;孤寡老年人还需提供由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为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在本市居住的失能老年人,需提供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奖章)或相关证明材料;非本市户籍的,还需提供本市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

第十七条 公办养老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核实申请人资格,符合条件的,即时安排入住评估;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书面说明并在评估轮候平台退回申请。申请人误选轮候通道的,由公办养老机构报请市老年人服务中心调整。

申请人对资格核实结果有异议的,需现场提出,由公办养老机构协助向市老年人服务中心提出复核申请。市老年人服务中心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联系申请人完成复核。

第十八条 申请人原则上应到公办养老机构所在地接受入住评估;如有特殊情况需上门评估的,申请人需与公办养老机构协商。

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应为行动不便且无人照料的老年人提供上门评估。

第十九条 公办养老机构依照本市统一的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规范设置独立评估室、配置评估工具和开展入住评估。其中,评估室的室内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有清晰的标识指引。室内装修按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为申请人建立个人评估档案并录入评估轮候平台。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对入住评估结果有异议的,需现场提出,由公办养老机构协助向市老年人服务中心提出复核申请。市老年人服务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联系申请人完成复核。

第二十二条 属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条情形的,由市老年人服务中心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公办养老机构。市老年人服务中心作出的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三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及时在评估轮候平台填报申请人的资格核实和入住评估结果。

申请人在接受入住评估后2个月内入住该公办养老机构或另一志愿公办养老机构的,无需重新评估。但申请人身体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办养老机构按照完成入住评估时间先后顺序通知与空余床位类别一致的申请人入住。

申请人应在收到入住评估结果后2天内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条件放弃该院本轮志愿的轮候,但不影响申请人另一志愿的轮候:

(一)未按规定接受资格核实和入住评估的;

(二)对床位安排不满意拒绝入住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的。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申请轮候本市公办养老机构:

(一)一年内累计三次主动退出同一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志愿的;

(二)一年内累计三次未按规定接受入住评估或办理入住手续的;

(三)不提供轮候申请材料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第四章 床位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设置以护理型(包含养护型、医护型)床位为主。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应占总床位的80%以上。已建成的公办养老机构应逐步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

第二十八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在产生空余床位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估轮候平台发布空余床位信息。新建成的公办养老机构应根据实际服务能力和运营情况,报主管民政部门同意并抄报市老年人服务中心后再发布床位。

第二十九条 公办养老机构连续2个月空余床位超过20张的,除预留20张床位以确保本区老年人轮候入住需求以及本院床位周转、应急和临时安置外,应将至少50%的空余床位纳入接受跨区轮候范围,提高公共服务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条 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本市户籍老年人入住需求后仍有一定空余床位的,经市民政局统一安排,可接受非本市户籍常住老年人入住申请。具体事宜由市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对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经查实申请人填报不实信息或提交虚假材料的,取消该次轮候资格。

第三十二条 公办养老机构不得擅自接收未经评估轮候平台转介的老年人入住,不得擅自接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入住。

市、区民政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公办养老机构接收未经评估轮候平台转介的老年人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入住。

市民政局应定期在其网站公布公办养老机构轮候信息和咨询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咨询。

第三十三条 市老年人服务中心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抽查及申请人访谈等形式定期检查公办养老机构的评估轮候工作,及时向市民政局反馈检查情况,并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三十四条 市、区民政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市老年人服务中心、公办养老机构应对申请人个人信息保密。

第三十五条 市、区民政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市老年人服务中心、公办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述“失能”是指依照本市统一的照顾需求等级评估规范评定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经济困难”是指申请人月养老金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高龄”是指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本办法所述“为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在本市居住的失能老年人”包括国家、省、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本市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等荣誉获得者,以及经区政府证明的相同类别的其他荣誉获得者。其中非本市户籍的老年人需获得本市相关部门颁发的上述奖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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