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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建设土地指标少

发布时间:2024-10-27 15:51:16

⑴ 国发201335号文件是否真实

  1.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为真。以下内容源自国务院网站。

  2. 有几个老头冒充国家老龄委的人,到处考察养老项目,以养老项目的名义吸引投资。接触了几人人,35号文的内容掌握的相当详细,政策解读十分到位。但真是骗子。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老年消费市场初步形成,老龄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但总体上看,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健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还十分突出。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2012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4亿,2020年将达到2.43亿,2025年将突破3亿。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就业,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国情出发,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政府作用,通过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深化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保障基本。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家庭、个人承担应尽责任。
注重统筹发展。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实行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统筹城市和农村养老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
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多层次需求。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全国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40张,服务能力大幅增强。
——产业规模显著扩大。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全国机构养老、居家社区生活照料和护理等服务提供1000万个以上就业岗位。涌现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大批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形成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培育一批知名品牌。
——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行业标准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养老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发展城市养老服务设施。
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综合发挥多种设施作用。各地要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要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提供养老服务。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
实施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各地区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二)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发展居家养老便捷服务。地方政府要支持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要通过制定扶持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大力发展家政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个性化服务。要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
发展老年人文体娱乐服务。地方政府要支持社区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并发挥群众组织和个人积极性。鼓励专业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
发展居家网络信息服务。地方政府要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
(三)大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各地要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建设各类养老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行政许可和登记机关要核定其经营和活动范围,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各地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要实用适用,避免铺张豪华。
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床位应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要开展服务项目和设施安全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健全服务网络。要完善农村养老服务托底的措施,将所有农村“三无”老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适时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使农村五保老人老有所养。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乡镇五保供养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能,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等,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学校等要支持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组织与老年人相关的活动。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
拓宽资金渠道。各地要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的要求。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各级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
建立协作机制。城市公办养老机构要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其提高服务能力。建立跨地区养老服务协作机制,鼓励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
(五)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
拓展养老服务内容。各地要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业,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优先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相关行业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等服务,加强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
开发老年产品用品。相关部门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培育养老产业集群。各地和相关行业部门要加强规划引导,在制定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中,要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创新能力,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
(六)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各地要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卫生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要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投融资政策。要通过完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培育和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
(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三)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完善补贴支持政策。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可根据养老服务的实际需要,推进民办公助,选择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进一步完善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要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
(五)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开放大学作用,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学历教育。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老年护理人员专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养老机构应当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提高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养老机构应当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重点培养和引进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具有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六)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引导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积极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学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支持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四、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教育、公安消防、卫生计生、国土、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金融、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国家选择有特点和代表性的区域进行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在财政、金融、用地、税费、人才、技术及服务模式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为全国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经验。
(三)强化行业监管。民政部门要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指导养老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改善服务质量,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意见。国务院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促进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具体措施和意见。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和老龄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国务院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国务院
2013年9月6日

⑵ 对敬老院的意见和建议

一、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我市现有60岁以上老人16万左右,而目前义乌已建成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所能服务的对象在4万名左右,规模养老机构大约有十余所,因此所能提供的养老服务与需求相比还有很大的缺口,远远不能满足日益严重的老龄化需求。我们在养老院建设上应在政府引导下尽早谋划、尽快推进、尽力完善,要具有超前意识,从长远发展出发,通过系统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发展。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对评估结果进行养老服务需求分区分级,根据各区域需求特点建设相适应的养老院,同时为社会资本运营或开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扶持,提供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让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特殊价格。促进公办、公建民营、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互为补充、协同发展,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养老服务机构体系。

二、加大居家养老服务扶持力度

在加大养老机构建设力度的同时,还有许多老人因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比较低,而无法进入养老机构享受服高亮务。目前我市除了在政府组织下已建成的近700个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还有许多自发形成的村内食堂、村内老年活动中心等,通过多种方式来尽可能提升广大老人的幸福感。但是,这些自发形成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多是靠村集体经济或者社会捐赠来维系的,规范性、可持续性、可复制性都较低。因此,应加大对这些自发形成养老服务的扶持、补助和监管,确保这些养老服务能够得到健康、规范、持续发展。

三、加速推动医养结合养老服务发展

由于老年人身体较弱、抵抗力较差,当需要就医时极为不便。而且老年人群体中存在许多慢性病患者、失能失智患者,所以在日常照护之外对医疗资源的需求也较为突出。对此,相关部门应不断推出鼓励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模式发展的政策,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支持,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的新模式,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不断满足老人慢病防治、养生保健、饮食起居、临床诊疗、康复护理等全方位需求。大力支持有实力、有意愿参与社会养老服务的医疗机构开办养老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医疗机构的技术优势,最大限度地实现“医”与“养”的深度融合,医院可以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全科医生或老年病医生,随时为老年人开通绿色通道,并根据老年人健康状况进行照料指导或安排护士进行专业护理。真正建设成集医疗、康复、养老、护理等功能于一体的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努力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四、深入践行“三服务”理念

一是在医疗保障上,卫生部门应该加大对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发展的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办老年康复医院,并经评估后纳入医保定点,为老年人提供更便捷的慢病防治、病后康复、健康理疗等服务;二是在医养服务型养老机构业务审批过程中,民政、卫健、医保等部门应进行联合办理,实现流程简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秉承“最多跑一次”理念,完善相应办理流程;三是在特殊照护服务上,残联等组织应大力发挥自身作用,深入各养老服务机构培训、开设特殊老人服务项目,在残障老人关怀、康复指导等方面为老人和养老服务机尘悄构提供帮助。

民政局答复:

截至目前,义乌市共有户籍人口84.9万人,其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16.9万人,约占总人口20%。目前,全市共有养老机构15家(其中民建民营养老机构2家,敬老院3家),养老床位6818张,每千名老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40.9张;建成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9家,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464家,助餐、配送餐城乡覆盖率95%,惠及全市老年人5.5万余人。

一、养老服务体系基本情况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累计投入11.7亿元用于支持和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已基本建成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一)超前规划,养老机构建设省内一流。2015年,我市怡乐新村养老服务中心作为省内单体规模最大的养老机构通过公开招投标,正式实现公建民营,委托专业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2016年,我市将“养老机构改造”工作列入年度民生实事,根据“9643”养老服务格局,保障4%老人入住机构的需求,全面启动镇街敬老院改造升级,以三星级标准,新建城西、稠江、后宅、赤岸、上溪、佛堂、义亭、廿三里、大陈9家功能完善、设施一流的镇街级养老服务中心。对外引入湖戚兄宽南普亲、南京瑞海博等专业团队,本土稠州医院积极投身养老机构运营。我市率先在全省实现养老机构全面社会化。目前全市养老机构入住老人2000余人,入住率约30%。

落实各项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类养老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燃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示范引领,构建“1+14+N”社区养老服务网。现已建成投用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9家并实现社会化运营,在镇街新建的养老服务中心高标准、创新式嵌入建设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周边村居提供配送餐、助浴助洁、家庭支持、短期托养、康复器具租赁等服务。北苑、城西、稠江、上溪、后宅、苏溪等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现已为92个村居提供配送餐服务。各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充分发挥家庭支持功能,为400余人提供护理技能培训。

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全覆盖,目前已建成464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通过村居自建老年食堂、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配送餐、优势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配送餐、中央食堂配送餐等形式,为全市2万余名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根据《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工作的通知》(义政办发〔2017〕83号),经验收合格,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由市财政根据建设方式给予资金补助,其中改扩建的给予5-8万元/个的资金补助,用房新建的给予10-15万元/个的资金补助。各镇街对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建设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根据实际就餐人数,按照4万/年、6万/年、8万/年、10万/年的标准给予运行补助。符合条件的无偿服务对象免费就餐,伙食经费(按每餐6元的标准)由市财政保障,低偿服务对象由市财政每人每餐补助2元,镇街配套补助。为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站运行效益,2019年,我市出台《关于全面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义政办发〔2019〕78号),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运行补助从1.2万/年提高至3万/年或4万/年。我局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定期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照料中心运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确保照料中心安全有序运行。

(三)购买服务,实行多层级养老服务补贴。坚持保障基本和适度普惠相结合、统筹兼顾与分类实施相结合的原则,在金华地区率先实施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政府统一为部分特殊困难群体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委托6家养老服务机构,为全市低保低边家庭失能等级达到1-3级的60周岁以上居家老人,70周岁以上独居、孤寡的困难居家老人,90周岁以上高龄居家老人,每月提供4个工时或8个工时上门居家养老服务。目前已完成服务工单2万单。养老服务补贴与长护险有效衔接,根据居家上门护理、养老机构护理、医疗机构护理,按照不同标准政府给予支付。为60户生活困难老人开展家庭适老化改造,内容包括居家通道、卧室、卫浴等细节调整改造,提高居家养老的安全度和舒适度。

(四)医养结合,医疗水平显著提升。全市养老机构通过内设医院、医务室、卫生室、就近与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约等多种形式,全面实现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内医疗水平不断提升。在怡乐新村养老服务中心内设佰仁老年康复医院,并纳入医保定点,设置床位200张。鸿佰洲养老服务中心内设如宾老年医院,设置床位50张。城西、赤岸养老服务中心依托本地稠州医院资源,有效实现医养结合。全市老年人实现家庭签约医生全覆盖,社区卫生院定期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基础医疗服务。

二、下一步工作举措

(一)加强养老机构建设,实现机构养老服务再上新台阶。全面落实养老机构备案制,坚持宽进严管,做好新建养老机构备案登记工作。严格按照养老机构管理考核办法,对各养老机构实施考核机制,通过正面激励和负面惩戒相结合的方式,明确行业规范,指导、管理和监督。提高入住养老机构“一站式”办理平台知晓率和使用率,全面实现机构信息公开透明,申请入住高效便捷。推进养老机构养老文化建设,注重服务细节,提升服务质量,打造一批有特色、有品牌、有社会效应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参与全国等级评定,在全省树立机构养老的义乌标杆。

(二)完善居家养老设施,实现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2020年底,各镇街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实现全覆盖,城乡助餐、配送餐服务实现全覆盖,上门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全面提升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社会化、专业化水平。探索在稠城街道实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全面委托社会力量运行。全面统筹医养结合、老年电大、镇街老年大学等行政资源进驻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点)。加快构建社区、社工、社会组织有机协调的三社联动为老服务机制。

(三)深化医养有机结合,实现医疗+智慧便捷化服务。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内设养老床位,全市签约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内老人提供就诊绿色通道,方便老人特殊情况及时就医。加强养老机构内佰仁老年康复医院、如宾老年医院、医务室等医疗机构的管理,为机构内老人提供安全、规范、专业的医疗服务。鼓励和支持养老机构利用智慧床垫、智能检测设备等现代技术产品,全面掌握老人身体各项机能指标,提供针对性、个性化的服务,实现服务智能化、科学化。在各镇街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试点推广远程医疗会诊,邀请专业医生通过互联网,线上为老人提供医疗服务。

⑶ 如何破解养老地产发展痛点

01 养老产业政策特点
利好政策出台密度大,关键问题尚未完全破解

2013年以来,养老产业扶持政策频出,解决实操问题的政策措施尚待进一步落实。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中央和地方陆续出台多项养老产业扶持政策,据中国指数研究院不完全统计,2013年以来,仅中央及各部委出台的养老产业扶持政策就多达40余项,涉及土地、资金、人才、医养、保险等多方面。虽然利好政策频出,但实际操作中制约养老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尚未完全破解,政策体系尚需进一步完善。(飞扬国际景观设计)

02 土地
养老产业专属用地缺失

■ 用地性质:顶层设计有待突破,需“养老产业”专属用地分类

养老用地规范性质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属“医卫慈善用地”。近几年来我国就养老设施用地多次发文,其中最具代表意义的为2014年国土部出台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首次界定了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范围和用地性质,将养老用地明确规范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属于土地用途分类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其他用地中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飞扬国际景观设计)

虽然国土资源部及部分省市明确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要纳入供应计划、单列用地指标,但目前出台的土地分类相关法规中,仍未制定“养老产业”的专属用地分类。目前已有北京、上海、深圳、浙江、福建等部分省市出台相应政策,并在供地计划中单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标,推出相应土地。以北京为例:从首次单独列项,到混合配建供地模式,可谓超前发展,是近几年地方对养老用地政策最具推动性和代表意义的城市。(飞扬国际景观设计)

■ 供地来源:加大盘活存量用地,减少增量用地

2016年国土部发布的《关于下达〈2016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中明确逐步减少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加大盘活存量用地和补充耕地。(飞扬国际景观设计)

目前,直接将存量用地转为养老用地有四类渠道,如上图所示,一类是目前应用最多的,其最主要的障碍是改造技术和改造成本过高;二类的关键问题在于商品房开发用地取得成本较高,转为养老用地后重新核定地价及土地差价部分的处理尚未有明确规定;三类如何处理改变土地用途及相应土地差价问题方面尚未有明确规定;四类由于取得成本低、土地供应量大,未来养老地产企业可适当考虑。(飞扬国际景观设计)

■ 供地方式:以划拨、租赁、协议或公开出让为主

养老设施用地供地方式与机构性质密不可分。根据2014年国土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国有建设用地,对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于营利性养老机构,以租赁方式为主,可以协议或者公开出让。集体建设用地,可用于集体经济组织为其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而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亦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飞扬国际景观设计)

结合地方养老用地的供地方式和企业拿地案例来看,现有的养老用地供地方式优劣势各有不同:

划拨方式是各类供地中成本最低、条件最严的。此类用地多被政府部门取得,真正的社会服务机构很难获取,大大的限制了资本的进入。(飞扬国际景观设计)

租赁方式是国土部重点鼓励的供地方式。租赁方式虽大幅降低建设成本,但政策对于供地的租期、租金、支付方式等实际问题仍未明确,有待进一步完善。(飞扬国际景观设计)

出让方式是当前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获取土地的主要方式。虽然增加了项目建设成本,但也使住宅或商业用地获得土地抵押贷款、产权销售成为可能。从上表中能明显看出,受2014年国土部出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影响,2014年以来出让的养老设施用地逐渐增多。(飞扬国际景观设计)

03 资金
地少价高,重养老,回报周期长等因素致企业压力大

■ 前期土地开发、适老化设计、养老服务运营均需重金投入

前期土地开发:养老地产供地量少且地价高,导致土地开发成本成为企业重金投入领域。外加养老产业专属用地类别缺失,导致租地做养老存在缺少抵押物等问题,住宅、商业性质用地做养老土地成本非常高。(飞扬国际景观设计)

项目建设及配套:养老地产由重“地产”转向重“服务”,服务设施的投入成本在整个项目中所占比重逐渐加大,而且床位设施的高额成本与政府现有补贴仍存较大差距。(飞扬国际景观设计)

后期运营:养老设施维护、服务运营相比普通地产资金投入更高。尤其是商业运营,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虽获得相关补贴及税费优惠,但其必须按照民政部规定的低额收费标准执行;营利性养老机构虽收费不受限制,但其享受的补贴少。(飞扬国际景观设计)

■ 政府补贴仅为补充,企业需寻多元化融资渠道

多项政策措施为养老产业发展营造良好金融政策环境。继2013年国务院对养老服务业的金融政策做出重要指引之后,2015年,多项政策引导更为明确,2016年《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加强多层次、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加快保险产品创新等。但从目前落实情况来看,仍需在养老金融政策细则或相关法律和政策方面予以配套支持。(飞扬国际景观设计)

政府补贴:机构性质和地方经济发达程度影响补贴方式。政策扶持方面,当前已有多种补贴方式。但机构性质不同和地方经济发达程度不同,补贴方式差别较大。公办和民办非养老机构补贴更多,经济发达地区补贴力度更大。(飞扬国际景观设计)

银行贷款:银行产品和条件限制,民办养老机构贷款受限多、难度大。虽然2016年国家出台《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支持国家开发银行推出针对养老项目的低息贷款,但目前民办养老机构仍很难获得低息贷款,政策落地仍需推进。从地方层面,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主体有三个特点:

专业债券:政策红利助推债券市场快速发展。2015年专门制定《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在企业债券分类管理、企业债券预审权下放、鼓励企业债券融资方式创新等方面均存在政策利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迅猛。于企业而言,未来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将是一个解决资金压力的良好渠道。

上市资金:推动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将有效解决民办养老融资难问题。2016年,《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推动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在政策指引下,通过上市筹集项目发展资金或通过被收购获取上市企业资金支持,目前都是可选之路,但这两种渠道,对于企业的门槛限制仍然较高。

产业基金:中央、地方、金融机构等积极投入,为投资者精准布局养老产业提供机会。中央层面,2015年,发改委已成立唯一一家针对大健康产业的国有基金,通过申请,能最快和最大额度的进行融资。地方层面,2015年8月,湖南成立全国首只省级政府引导型健康养老产业投资基金——湖南健康养老产业投资基金。金融机构层面,2016年《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之后,中欧养老产业基金随即发行,聚焦于养老产业链中的上市公司。

信托投资基金(REITs):国外养老产业资本市场的生力军,国内正在起步。2016年,《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鼓励信托公司利用信托制度优势,积极开发各类附带养老保障的信托产品。2015年6月,万达联手快钱公司发起“稳赚1号”和万科联手鹏华基金发起国内公募REITs,使得国内公募基金的投资标的范围拓宽至房地产。2016年,诚和敬为解决东坝单店养老机构的融资问题,也与信托公司及银行共同研发消费信托产品。(飞扬国际景观设计)

PPP模式:政府关系、盈利难是该模式存在的主要风险。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赋予地方政府适度举债融资权限。随后,各部委相继出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并推出试点项目,PPP模式全面升温并被引入社会建设与治理的各个领域。第一批PPP项目中,有38个养老服务类项目在列,总投资超200亿。PPP模式运用政府及企业各方资金,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养老产业巨大的资金缺口。但民办养老机构投资如何把握与政府的关系,如何解决盈利难问题,都是PPP模式的风险所在。(飞扬国际景观设计)

综上所述,于政策而言,让养老地产企业真正享受到政策红利的细化政策有待落实,且政策若能突破区域、经济等因素限制,缩小执行标准差别,将助于企业对于商业模式的复制。于企业而言,政府补贴仅能缓解部分资金压力,不能从根本解决资金问题,通过多渠道的融资方式获得所需资金更为重要,养老机构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飞扬国际景观设计)

04 趋势与展望
顶层设计待完善,地方政策先行值得期待

中央政策法规顶层设计尚待完善。

土地方面,制定“养老产业”的专属用地分类,解除医卫慈善用地无法贷款抵押等融资限制,地方应逐步将养老设施用地纳入供地计划;可以针对开发商配套公益性养护设施的项目,提供一定的划拨用地。政策优惠方面,解除对民办养老机构营利属性的限制,使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更多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政策支持,解决企业融资难等问题,增强社会资本参与养老企业的信心和积极性。(飞扬国际景观设计)

地方政策先行值得期待。

从2016年6月京津冀三地民政部签署《京津冀养老工作协同发展合作协议(2016-2020年)》和2016年北京即将出台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来看,分别将政策核心落脚于破除异地医养结合障碍和解决土地问题。由此可以看出,一些困扰养老产业发展的政策正在尝试落地,助力企业进入养老产业发展。地方政策先行,一方面对于国内其他区域和城市起到示范和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养老地产企业可以重点布局政策优先推行的地区。(飞扬国际景观设计)

民办营利性企业与资本结合,民办非营利性企业向营利性企业转型或成趋势。

原内容来自中国指数研究院
版权归原作者,仅供交流分享

⑷ 民办养老院最新政策

养老院政策,民办养老院优惠政策有哪些
“养老院行业前景是不错,但绝对是微利行业。”红叶敬老院院长彭家惠是渝中区首家民营敬老院的创办者。她介绍,在民办养老机构中,基本是一半盈利、三分之一亏损,剩下的勉强维持。而创办已10年的红叶敬老院,就属于勉强维持的类型。

“养老服务属高风险行业,特别是面对一些有顽疾的高龄老人或失智、失能的老人,风险就非常大。”除资金压力和高风险,好护工难求也是每个养老院所面临的难题。

市人大代表、西南大学教授徐晓玉近年一直关注我市民营养老产业的发展。她介绍,重庆目前的养老产业,跟不上社会老龄化发展的需求。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我市60岁以上人口已513万,而目前全市城乡养老机构床位数仅7万余张,按老年人口3%的机构需求量测算,缺口达8万张。“养老院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是现实问题。从总体上来说,这说明社会还没有做好应对老龄化的准备。”此外,护工很辛苦且工资不高,造成大量护工流失。徐教授认为,最终解决办法还得靠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全民关怀。“国家应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还应免费为民营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做专业化培训、指导,提高服务质量,奠定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后劲。”

(本文来源:重庆晚报)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国家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力量以及个人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补助:有床位补贴和一次性建筑补贴。免征税的。
市民政局答复: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福利机构)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维护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 号)中规定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并制定优惠政策如下:
(一)各地要将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规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社会福利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优先审批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或有偿方式供地。对新办福利事业的项目属于出让土地的,要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和拆迁补偿费,减免土地管理费。土地规划和测量费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三)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要将社会福利服务设施特别是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儿童福利设施及公益事业的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的发展需求,尽可能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便于服务和发展的区域给予安排。社会福利项目编制、设施建设工程的收费,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减免。
(四)对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应优先办理。
(五)合理确定各类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自费代养人员的收费标准,既要考虑公益性或社会承受能力,又要照顾投资者的回报。
(六)按照现行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对社会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工疗站、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站、点),老年人护理院、托老所等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社会福利机构兴办的第三产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或减免。
(七)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贷款的支持力度。
(八)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款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其捐款在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九)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收费;对福利机构使用的救护车、生活用车等免征养路费;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的电信业务、邮政业务、广播电视(有线)传输等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和照顾。
(十)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和在社区及居民家庭中分散代养、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含查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免收学杂费、书本费等各种费用;对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录取的孤儿,免收学费(培养费)、住宿费;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免收住宿费,其学费主要以发放助学金、接受社会资助、申请助学贷款等方法解决。
(十一)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发[1999]14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0]82号)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十二)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优先推荐就业,并免费给予上岗前的培训。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福利企业,民政、税务、工商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国家和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十三)重视和保护社会福利机构中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及社会弃婴的合法权益,积极提供法律援助,使他们能够就地、就近、及时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
(十四)老年福利服务机构是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要抓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中关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规定的落实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

三、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
(一)搞好养老机构工作的登记管理。养老机构按其机构性质划分,可分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福利性养老机构(即国办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各地重点兴办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各有关登记机关要认真做好养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改革和完善养老机构收费制度。除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应报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外,其他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养老机构接收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其费用由政府按规定支付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接收符合分层分类救助的其他困难老人,收费应适当减免或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助。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民政厅研究制定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办法。
(三)加大对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暂免征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养老机构要照章纳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法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减免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听视费。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
(四)优先安排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养老机构建设一般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地,对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老机构用地,要优先予以保证;对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也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但应严格审批,确保土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五)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投入,在继续安排好养老机构建设资金的同时,根据需要适当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机构补助、购买服务和贷款贴息。
(六)鼓励金融部门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服务,协调担保机构解决养老机构的贷款抵押问题;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
(七)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对外服务。养老机构具备对外开展护理、康复及医疗服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审批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八)加强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养老机构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老年人的日常护理和管理,切实防止意外伤亡事故发生。对发生意外事故后,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养老机构做好协调工作,保证其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法律法规作出规定前,省民政厅要会同卫生、法制等部门和法院,研究制定有关事故鉴定、责任认定和赔偿的有关意见,指导各地处理好养老机构的责任分担问题。

⑸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意见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
一、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二、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中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三、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四、细化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时,不得设置要求竞买人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房地产用地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将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但不得将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格或资信等级等作为出让条件。
五、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各地可制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向社会公开后执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者应当签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国有建设用地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空间范围、容积率、租期、租金标准及调整时间和方式、到期处置与续期或出让等内容。
六、实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分类管理。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当先行分割成不同宗地,再按宗供应;不能分宗的,应当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社区其他用途土地的面积比例和供应方式。
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
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5公顷。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特别说明,应明确配建的面积、容积率、开发投资条件和开发建设周期,以及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后续监管的方式等。
七、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作出以下规定或者约定: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
(二)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划拨建设用地要设定抵押权,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四)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
(五)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5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八、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九、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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