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国外养老模式能否破解中国养老迷局
“不管你今天多么年轻,明天人人都会老。”这是不容置疑的现实。据权威资料披露,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达到1.34亿,占总人口的10%以上,而且在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老龄人口的比例将以年均3.2%的速度增长。“这就迫使我国在经济还不够发达的时期要解决比一些发达国家还严重的社会老龄化问题。” 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草案对养老重新定位,将现行法“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居家养老”的提出实际上是要实现从传统的家庭照料到现代的社区照料、老年人的生活单位从家庭向社区的转变。居家养老的实质是社区养老。 在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美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美国,社区具备了强大的助老功能,使得美国老人能内安其心、外安其身,多数美国老人选择社区养老模式。 美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有几种做法: 一是全托制的“退休之家”,设施完备,服务周到。设施包括了医务室、图书室、计算机室、健身房、洗衣房、紧急呼叫系统等。服务包括了就餐、打扫房间、组织活动、出行安排等。 二是日托制的“托老中心”,白天在中心活动,晚上回家休息。中心同样设施完备,并提供星级服务。起居室一人一床,一人一房。还有阅览室、保健室、活动室等。老年人除了不用为一日三餐操心外,还可以阅读、交往、制作手工艺品,安度晚年。 三是组织“互助养老”。让老年人结伴认对、互助养老。 四是提供上门服务。 老年人口的高龄化、空巢化和失能化是普遍的趋势,我国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老龄人口的迅速增加,对我国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障及社会伦理等方面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依托社区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意义重大,是积极应对少子老龄化、老年空巢化、空巢失能化的正确选择。 我国人口老龄化面临的矛盾和问题 1、人口老龄化使劳动年龄人口比重下降,对老年人口赡养比上升,赡养压力加大。 2、人口老龄化使全社会用于养老的费用支出加重。我国目前的养老方式主要有三:一是以政府和企业为主体所承担的社会基本养老。二是传统的家庭养老。三是以个人积蓄为主的自身养 3、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增长和社会化养老机构不足的矛盾将与日俱增。在“未富先老”的特殊国情下,我国为老服务事业的水平整体滞后,现有的养老设施在数量和质量上与现实需求差距较大,在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上远不能满足需求。“集中营”、“避难所”式的养老场所无法适应不同情况不同层次老人的需要。 4、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增长,还将给医疗保健、社区照料以及传统的养老理念特别是养老的人文环境与法律环境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 因此,养老问题不仅仅是物质生活的满足,更重要的是如何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根本解决21世纪中国的养老问题,从人口学角度上讲,要处理好生育政策适度调整和人口总量适度控制的矛盾,促进人口结构的“脱老化”。从养老的社会化方面讲,要为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良好的社会氛围,最大限度地满足全社会老年人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归根到底就是经济要发展,国民要富裕,社会要文明。由福利模式的养老保障步入多支柱的社会养老保障已是大势所趋。
『贰』 日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体系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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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医疗和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已成为人类共同面对的课题。老龄化并不单指寿命的延长、老年人口数量的增加,而是指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以及这一比例的增长幅度大小。根据国际人口学会编著的《人口学词典》定义: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比例达到7%的人口结构称为“老龄化社会”(AgingSociety),65岁以上人口的比例超过14%,叫做“老龄社会”(AgedSociety)。目前,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许多发展中国家正在或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1999年中国也进入老龄化社会,是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人口老龄化给中国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带来了深刻影响,也使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调整变得日益紧迫。本文主要介绍日本老龄化及其老年人福利保障的发展历程,为中国应对老龄化的压力,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一些借鉴或启发。
一、日本老龄化状况及其趋势
日本老龄化的第一个特点是发展速度快。
日本的老龄化进程虽然开始比较晚,但是发展速度非常快。2000年已经基本赶超了欧美其他发达国家,成为世界上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国际比较见下表:
日本的老龄人口从7%增长到14%仅用了24年,除了中国老龄化速度与日本接近之外,欧美国家均需要40~100多年的时间。日本的老龄化速度是这些国家的2到5倍,目前高居世界之首。
日本老龄化的第二个特点是老年人与子女同居率比例的下降。
日本国立社会保障与人口问题研究所的统计资料显示,1980年老年人一个人单独生活的比例为8.5%,老年夫妇独居的占19.6%,老年人家庭(两者之和)的比例合计为28%,而与子女同居的家庭比例(包括18岁以下未婚子女和已婚子女的同居)高达69%。但到了2004年,老年人家庭的比例超过50%,与子女的同居率下降到46%。(见下表)这说明传统的家庭成员对老年人的照顾(赡养)方式正在发生着改变。
与老年人护理息息相关的“社会关系资本”也呈现不断削弱的趋势。日本内阁府大臣官房政府宣传处分别在1975年和2004年对社会意识进行了民意测验,回答“与邻居亲密交往”的比例1975年为53%,2004年变为22%;从住所来看,回答“与邻居亲密交往”的,农村占35%,小城市占23%,中等城市占19%,大城市占14%。由此可见,“与邻居亲密交往”的比例在过去的20年时间里持续下降,这种下降趋势在城市、尤其是大城市最为明显。
而且在家庭和社会保障方面,农村和城市的情况也不相同。在农村地区,由于人口不断向城市的流出以及少子化的影响,使老龄化的进程加快,很多村落继续维持都显得比较困难。同时,加上农村地区社会医疗和福利的缺乏,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异常艰难。在城市地区,子女均为上班族的家庭中,老年人通常白天独自在家,成为“空巢老人”,无法获得密集的社区服务,生活状况同样不容乐观。
随着老年人口绝对数的加大,医疗、保健福利变得日益重要,与此同时,老年人精神生活的丰富、身心健康的保障同样不可忽视。退休后的生活如何度过,是否存在“社会参与”的可能性?这也是日本老龄化进程中一直探讨的问题。
二、日本老年人福利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及发展成熟经历了3个阶段,老龄化的福利保障措施主要是在第二、第三阶段形成和发展的,下面按时间先后顺序分别予以介绍。
(一)基础准备期(战后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
战后,日本人的平均寿命年年提升,需要照顾的老年人数量迅速增加,而就业女性比例的扩大和小家庭的诞生,使独居老人增多、家庭式的看护能力下降,出现了一些老年人自杀、老年人虐待等看护问题,因此,日本政府在这一时期着力解决战后出现的问题,通过制定计划、颁布法律等手段,实施福利政策、建立保障制度。被称为福利基本法的福利6法就是在此时颁布的,〔包括《生活保护法》(1946年)、《老人福利法》(1963年)、《母子及寡妇福利法》(1964年)、《身体障碍者福利法》(1964年)、《精神薄弱者(弱智)福利法》(1964年)、《儿童福利法》(1971年)〕其中,1963年颁布实施的《老人福利法》强调了保障老年人身心健康和生活安定的重要性,规定了福利设施的种类,以派遣家庭侍奉员为主要形式的老年人居家福利服务开始出现。过去实施的生活保障法的福利对象主要针对低收入者,《老人福利法》颁布以后,老年人首次独立出来成为
福利保障的对象之一。
然而第一阶段的福利主要作为“措施”等行政行为来实施的,福利客体缺乏主体性,没有取得服务项目的决定权和选择权。除了国家提供的公共福利设施服务之外,民间福利的业务主要委托给社会福利法人。社会福利法人从国家领取运营经费,对政府存在直接的责任关系,对服务对象的责任范围不明确,福利事业者之间很难形成提高服务质量的竞争意愿。
(二)社会福利初建期(20世纪60年代中期到80年代末)
第二时期继续沿用第一时期已经成形的法律,社会福利目的从“救贫”转向“防贫”,一些具体措施开始应用于实践。
这一阶段日本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期,一方面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另一方面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也渐渐凸现出来。关于老年人的福利、保障理念开始形成,一些行政、社会福利部门等政府机构与民间个人层面的合作也开始启动了。例如,为了解决老年人福利设施不足的问题,1971年组建社会福利设施的五年计划开始实施。1976年东京地区对常年卧病在床老年人的上门看护服务开始出现,厚生省于1978年将这一服务推广至全国。1980年,在京都地区成立了“失智老人(老年痴呆症患者)之家”,这一组织在全国41个都道府县都设有支部。
1986年,国家修改了《老年人保健法》,设立了介于医院和家庭之间的“老人保健设施”,那些完成治疗,需要进行身体机能恢复锻炼的老人,可以利用社区内老人保健设施的日间服务,定期接受训练。
为了便于培养从事老年人上门看护服务的专门人员,1987年日本政府制定了《社会福利与老年人护理士法》。
但是,由于这一时期老龄人口的急速增加以及石油危机等经济状况的恶化,维持完全由国家推行的福利政策遇到了财政上的困难。因此,接下来的第三时期,修正了不断扩大的福利政策,福利基础构造改革(例如从设施服务向居家服务的转化)与财政改革同步进行。
(三)社会福利实践期(20世纪90年代初期到现在)
这一阶段,对前两时期制定的基础构架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地方福利”的理念开始在老龄者福利领域形成。
福利目的从“防贫”转为生活质量的提高,福利方式从单纯的货币发放扩大到精神生活的照料,福利对象从贫困和无人照料的特定群体扩展到全体老龄人口和他们的家属,服务提供者从国家扩展到民间个人和事业团体,福利对象最终获得了选择和决定所享受服务的权利。
与这些变化相对应,日本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立案规划,如1989年的《推进老年人保健福利10年战略》(黄金计划),1994年的《新的推进老年人保健福利10年计划》(新黄金计划),1999年的《今后5年老年人保健福利实施方向》等,以及2000年颁布的《社会福利法》(成为以上修正的集大成)。《社会福利法》不但改变了以往社会福利事业法的名称,而且也修正了社会福利的目的和理念。《社会福利法》规定,社会福利的目的首先是推进地方福利,对个人日常生活给予必要的支持;享受社会福利的居民,应给予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等各项社会交流的机会;福利计划的制定应反映居民、社会福利事业者,以及与福利事业相关方的意见等等。
1997年制定、2000年实行的“护理保险制度”将老年人福利制度和老年人保健医疗制度合二为一,受支援的对象由特定人群扩展到所有老年人。通过加入保险可以获得的生活帮助包括:被保险人入住到各种护理设施的护理保险设施服务,以及不断受到重视的上门护理、日托护理和短期看护等居家服务。护理保险制度实行以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也加入到老人福利行业的领域中,与行政部门一起成为福利事业的主体。营利法人的服务主要局限在“护理保险法”规定的范围内、或可以获得一定收益的领域,老年人精神支援等方面,民间非营利团体和义务工作者作出了巨大贡献。前面提到,过去被保险人与福利行政机构的关系是不对等的,制度实行以后,老年人可以自由选择护理提供方和护理项目。更为重要的是,护理保险制度使地方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变更护理保险计划的立案成为可能。2006年4月,厚生省又对护理保险进行了新的修正,推出了重视预防、建立社区型服务的护理医疗新体系,“地方福利”的理念得到深入贯彻。
三、日本应对老龄化的福利保障措施对中国的启示
日本作为后发资本主义国家,很多促进经济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的经验是值得借鉴的,尤其是在老年人社会福利领域。
过去,日本政府主要采取国家主导下针对特定老龄阶层的保障政策,而大多数老年人的护理主要是家庭成员、特别是女性的责任。但随着老龄化的进展和需要护理人口的激增,国家财政负担不断加重,传统社会观念逐渐弱化,单纯依靠家庭的力量渐渐不能满足需要,于是引入“护理保险制度”,老年人福利事业遵循了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普遍规律,向着市场化、社会化的方向发展。而日本的独特之处,是在家庭、市场、国家之外,充分发挥了市民组织(志愿者、民间非营利团体、传统地区组织)的作用,在公共福利制度的基础上对福利资源的灵活运用。应对老龄化的措施方面,日本的经验可以被很多具有相似文化背景的亚洲国家所借鉴。
中国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使将来老龄化的规模和速度绝不亚于日本。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结果显示,2000年11月中国65岁以上人口达到8811万人,占总人口的比例超过7%,也步入了老龄化国家的行列。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老龄化除了以上提到的规模庞大和发展速度快的特点之外,还具有地区差异大、人口高龄化与经济发展不平衡、家庭抚养能力减弱和应对老龄化的制度准备不充分等特点。面对老龄化的巨大压力,中国在老年人社会保障方面与其他国家相似,首先从法律上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在国家的基本大法《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人权益保护法》(1996年制定)等法规纲要中,对老年人权力、社会参与等多项内容做了明确的规范。现行体制下,老年人社会保障的实施主体主要是民政部门等政府机关,以及中国老龄者问题全国委员会(1995年改为中国老龄者协会)和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1999年成立)等议事协调机构。因为还没有形成像日本那样成熟的老年人福利保险制度和年金制度,以及中国城市农村二元结构的影响,目前老年人福利保障仍然基本面向特定人群,例如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城镇企事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少数农村地区参保人,医疗保险目前只覆盖城镇企事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老年人护理项目与世界其他国家相似,包括设施服务和居家服务。城市老年人设施服务比较健全,包括老年人福利院、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人服务中心等,农村的敬老院目前只能收容无法定供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部分老年人。居家服务方面,以2001年开始实施的“全国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为代表的社区服务渐渐成形,但目前还不成熟。
虽然我国老龄化程度还比不上日本那样严重,但老人绝对值数量已居世界之冠,因此在老年人福利保障方面必须未雨绸缪,我们可从日本等老龄化国家汲取经验,探索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并能取得真正实效的福利政策。
(一)护理服务市场化,服务主体多元化
同日本类似,中国在老年人福利方面,除了国家根据财政状况建立保障制度之外,目前仍然延续着家庭成员、血缘关系等照顾老人的传统习俗。因为具有血缘关系的家庭亲情不仅可以满足老年人的身体护理,而且可以满足老年人的心理慰藉,这是其他护理方式无法达到的,因此家庭的作用继续占主导。但是,随着家庭趋向小型化,独生子女家庭增多,妇女广泛就业,老年人寿命延长,要护理比例的增大,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家族的护理能力渐渐无法满足实际的需要。所以充分发挥市场的灵活性,依靠社会力量,开发志愿者、非营利团体等多样化的福利资源成为解决老龄化问题的一条有效途径。
发挥民间团体的作用,建立居民与行政机关沟通的有效桥梁,将老年人的需要及时反映到有关部门,再针对需要,对实行中的政策和服务项目及时做出调整。
(二)加强老年人居家护理服务,建立一种便利、公平、高效的援助体系
目前,鉴于我国现有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财政投入有限,建立大规模的老年人保健设施,引导老年人到服务设施实现医疗、护理等的规划在短期内无法实现,因此仍然以居家分散护理为主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民政部门可以组建医疗机构和志愿者为主的家访服务队,不但对高龄老人、残疾老人,而且对全体离退休老人都定期进行保健知识的传授和辅导,重视预防体系建设,使只需生活护理的老人从医疗体系中剥离出来,让医疗保险制度起到应有的实效,节约宝贵的医疗资源。同时,国家投入一定财力建立专门的护理设施,对不宜居家护理的老人在设施内集中护理,享受护理方式由专门机构认定。
(三)完善法律体系,形成老年人福利保障服务网络
日本1963年成立的《老年人福利法》不但包括老年人设施福利对策、居家福利对策,还包括老年人生存价值等方面内容,成为老年人福利制度创建的基本依据。同时,与此配套的保健、医疗、住宅、教育、劳动等相关法律也渐渐出台,这为日本从容应对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提供了保障。而我国在老年人福利保障方面虽然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但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法《老年人福利法》至今尚未成形。因此在老龄化问题日益严峻的今天,我国急需完善与老年人社会保障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通过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举办老年人护理机构,并由民政部门制定专门规章加以管理。同时对社区老人福利中心的从业人员进行严格培训,提高服务质量。最后也是最根本的,是有计划的改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参保人的范围,通过建立个人账户制度,强化个人养老意识,建立多层次的基金筹集模式,努力实现老年人福利保障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以上介绍了日本老年人福利保障措施对中国的几点启示,还需要强调一点的是,日本的老龄化是伴随着战后经济的高速发展而不断加深的,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自然产物,而中国却是在经济还不十分发达的时候,老龄化问题却加速到来,因此在思考应对中国老龄人口的社会保障时,需要考虑到中国相对其他国家“未富先老”的特殊性。在重视老年人福利保障的同时,强调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构造适合中国国情的劳动力市场制度,建立起相关的配套改革也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21世纪中期将是我国人口老龄化最严峻的时期,在老龄化高峰期到来之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采取强有力的应对措施,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确保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
『叁』 我国与其他各国养老制度优缺点
我国与其他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比较
一、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简介
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等,历史传统各异,不同国家之间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都比较晚,但发展却很迅速。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其覆盖范围、保障水平和基金模式,大致可分为以下类型:
(一)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国家为代表,贯彻“选择性”原则,即并不覆盖全体国民,而是选择一部分社会成员参加,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费(税)相关联。保险对象一般为工薪劳动者,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待遇水平适中,如美国的平均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43%左右。待遇支付方面,一般有利于低收入人群。
(二)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以智利、新加坡等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的政府强制性规定公私单位的所有雇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政府的养老基金监管局负责规范与监督基金的管理,不具体参与实际管理事务。私营性质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法定的经营管理者。政府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财务状况、资产结构进行监管,并要求其交纳风险准备金;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独立化的原则来进行管理,基金可以用于购买政府债券、企业证券和民营化的公共设施;基金所有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从自己选择缴费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领取养老金,或者将积累的养老金连本带利转向人寿保险公司以支取年金。
(三)福利型养老保险。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以英、澳、加、日等国家为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强调国民皆有年金,因此称为“福利型”或“普惠制”养老保险。在这一制度下,所有退休国民,均可无条件地从政府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普惠制的养老保险待遇,一般水平很低,不足以维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退休者要维持自身的基本生活,必须同时加入到其他养老保险计划中。
(四)国家型养老保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曾经在大多数计划经济国家实行,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按照“国家统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工人参与管理,待遇标准统一,保障水平较高。这种养老保险制度不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利于培养劳动者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目前,正在退出国际社会保障领域。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现状及主要特点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主要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951年在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该制度持续实施到1956年底。
第二阶段,恢复性改革阶段。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工会制度被废除,劳动保险基金被用于其它用途。这一时期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是企业办保险,其特征是: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资金有企业从生产收益中筹集,并在企业营业外项目列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养老保险金,而职工个人不承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第三阶段,探索性改革阶段。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企业全部展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以迫使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传统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建立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阶段,个人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实行试点阶段。2000年12月,国务院第42号文件《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我国在东北三省进行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在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养老保险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在全国范围内完善这个制度积累了经验。
第五阶段,全国覆盖改革阶段。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这一决定主要针对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显现出的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在总结我国20多年来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探索和实践经验,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和2001年以来东北三省试点实践的基础上作出了改革决策。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三个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组成,即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和个人储蓄型保险计划,由此初步构建了我国现代养老保险体系的制度框架。
第一个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对城镇企业职工强制实行统账结合、部分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保障水平较低,覆盖面较广。在部分有条件的地区,我国政府鼓励当地政府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探索和试点。
第二个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它由政府政策鼓励,企业自愿建立,企业或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通过商业机构运营,给付水平由缴费和投资收益率决定。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目前我国只有极少数效益比较好的企业为职工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尚处于零星发展的状态。
第三个层次是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它是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补充保险形式。后两个层次中,企业和个人既可以将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存入社会保险机构设立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也可以选择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
我国是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众多、经济水平较低,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结构社会,工业比较落后,农业比重较大,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的差异很大,加上历史、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原因引起的各种利益差异,使新旧矛盾相互交织,情况极为复杂。在这样的基本国情下,造就了我国特有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其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如覆盖范围不够广泛,大量的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空帐运行,没有真正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求;基本养老计发方法不尽合理,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机制还不健全,养老金总体水平还不高;统筹层次比较低,基金调剂能力还比较弱;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等等。
三、国外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偏低
在养老金方面,瑞典和英国两国的养老金制度都包括统一标准的国家的养老金,与收入相联系的补充养老金,各种职业津贴等制度层次。日本的养老保险也分为三个层次: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组合年金、厚生年金基金。德国养老保险包括: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个人养老保险。美国有多种养老保险,其中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比较发达。截止2007年底,我国已有北京、天津等13个省市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辽宁、安徽等7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市级统筹为主;其它省份仍以县级统筹为主。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分散在全国1800多个统筹地区,成为世界上一道独特的“景观”。养老保险基金的分散管理,在实践中导致了很多问题:一是限制了保险的社会共济作用,低层次统筹的格局加剧了资金供求的结构性矛盾;二是加大了基金管理的风险,增加了基金监管的难度;三是过低的统筹层次,导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二)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过窄
瑞典养老金的覆盖面具有普遍性,凡是达到在瑞典居住或工作的法定年限者都可以参加基本养老金制度。英国的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也具有普遍性,它的条件是所有满足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所规定的年龄和资格标准的老年人都可以领取。德国养老保障的受益人涵盖普通雇员、矿工、公共部门、雇员、自雇者;农民、农业工人,被排除于制度之外者很少。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一般限于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固定职工,而占人口较大比重的农民群体和数量逐渐增多的灵活就业者,还没有被纳入养老保险的框架之内,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依然较窄,说明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社会化程度不够,其所应有的保障功能还未实现。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的发展实践来看,尤其是总结美国、新加坡等养老保险法制建设比较规范的国家的先进经验,养老保险必须建立在一整套严密的法律体系支撑下有效地发展下去。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完善是与国家养老保险立法不完善密切相关的。我国养老保险法律体系不完备,完善养老保险立法已是当务之急。迄今国家对养老保险尚未单独立法,代而行之的是各种政策、暂行规定、通知、决定等低层次的行政法规模式,且经常变动的政策文件,缺乏整体性和权威性。导致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缺乏原则性的依据,不少退休劳动者的养老费用被拖欠,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维护,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缺乏实施的物质基础。(四)我国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国外的养老保险资金一般说来有三条渠道:劳动者缴纳受保工资的一个比例,雇主缴纳工资总额的一个比例,政府做出一定贡献。发达国家中采取双方负担的标准模式是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缴费通常与收入水平相联系,受保工资有一个最高限额。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比例可以是相同的,但大多数国家雇主比例更高。政府的贡献来自于国家总收入,也有少数国家取自专项税收(如烟草税、酒精饮料税)。我国养老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征缴养老保险收入及其利息收支、财政补贴,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养老保险费的欠缴与流失情况十分严重。另一方面,由于老年人口数量的不断上涨,享受养老保险的人数不断增加,养老金的支出逐年增加,导致部分地区的收不抵支,原有的积累逐渐减少。此外,养老保险管理费用的不合理增加导致养老金开支更加“吃紧”。
(五)我国领取养老金年龄过轻
为了适应21世纪老龄化社会,1994年日本把领取养老金的起始年龄推迟到65岁,对没有工作或低薪的劳动者,可在60~64岁期间支付部分养老金。瑞典基本养老金和与收入相联系养老金的年龄资格未满65岁。美国通过一项国会立法,将退休年龄从65岁推迟到67岁。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是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特殊工种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和企业为减轻职工下岗和事业压力,通过采用提前退休的方式解决就业的矛盾,实际上就是把就业的压力转移给养老保险,把近期问题推向远期。
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及战略构想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实践以及当前国际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大趋势,为我们深入思考养老保险制度科学发展的路径,提供了充足的土壤和养分。现实的约束条件决定了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原有的制度安排推倒重来,但是,却迫切需要对原有的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与完善。
(一)推动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
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从理论上讲有两种路径:一种思路是自下而上,从县、地市再到省级统筹,从而进一步发展到全国统筹。这种思路看似较为稳妥,实则十分缓慢。目前我国采用的就是这种思路。另一种思路是自上而下,一步到位。一步到位实行全国统筹,企业缴费形成的统筹账户资金统一由中央政府筹集、管理、调剂和调动,个人账户资金由省级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这就将名义上地方负责、实际上中央出钱的暗补变为明补,充分明确中央政府承担养老保险的财政责任,进而增强人们在养老保险上的预期和信心,增强人们对于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
首先,建立统一制度、统一规则的全国“大一统”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实现城乡全面覆盖、人人皆有保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养老保障体系,符合建立和谐社会的政策需求,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其次,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才是解决我国养老保障制度问题的根本之策。有媒体报道,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动因是财政负担问题。若仅将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作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将成为“头痛医头”的改革,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降低到企业水平,而公务员养老改革却不纳入改革的范畴,必将增加事业单位养老改革的阻力。将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公务员养老改革、农民工养老改革分而治之,我国养老制度的“碎片化”将从“二元”演变为“三元”“四元”,其面临的问题和困境将更加严峻。
(三)加强养老保险政府配套措施
政府应当建立专业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及时全面地将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公开化,并切实实行问责制;让承担缴费义务的直接责任主体劳资双方及其代表组织工会和雇主组织参与养老保险事务的监督管理;国家加强养老保险的法制化建设,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用法律法规及时解决在养老保险参保、退保中出现的问题,保证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资金安全性,强化保险费的收缴功能、达到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防范保险基金支付风险。
(四)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新来源
通过征收特种税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政府可以考虑征收遗产税、消费税,以及从个人所得税、利息税中划出一定的比例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还可以从国有土地出让金、发售社会福利彩票等渠道筹资。一些专家建议建立保险基金对企业的持股,使其获得了稳定的基金来源,增强支付各项社会保险金的能力;同时,企业因让渡了一部分产权,也有利于将原来承担的社会职能转给社会保险体系。这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有助于企业改革。按照行业、地区,参照企业现行的税后利润上缴比例确定资产的平均报酬率,将历年来政府从企业中提取的超过这一水平的资产收益视为投资抽回,将国家的再投资和政府补贴视作投资追加。投资抽回与投资追加的差额,即资产存量中劳动积累形成的部分。
(五)适当延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龄
我国职工的退休年龄应适当延长,不同性质的劳动者不应“一刀切”规定退休工龄,即不分职业、学历,劳动者统一按到规定年龄实行退休。而且性别也不应是退休年龄的考虑的必要因素,劳动者的学历、职业应列于新体制制定退休年龄的考虑因素。采取“一刀切”规定退休年龄,将造成高素质劳动力的极大浪费,同时对高学历的劳动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新的养老保险立法将劳动者的学历作为参考因素来规定退休年龄,应比未接受高等教育者延长若干年。
五、总结
随着我国老龄化人口的加剧及家庭结构的变化,养老问题日益突出。进入21世纪后,我国养老保险面临严峻的挑战。不断出现的养老统筹层面低、筹资难等问题,已使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力不从心;而传统的养老模式与现实要求相距甚远。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善和完善上,不能一味照搬西方模式进行大范围甚至全国性的社会统筹,必须认真分析中外养老保险制度差异,准确定位制度改革方向,结合我国国情与经济实力,正确地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从而构建符合国情和深得人心的新的养老保险制
『肆』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与西方国家的对比,以及中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
西方发达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经过多年的经济发展,已建立起了各自的社会保障体系和不同的社会保障模式。根据西方国家的不同社会保障模式及社会保障制度的特征,以及影响主要因素,并结合其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比较分析,对我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借鉴意义。一、社会保障模式的类型、特征及其影响因素(一)强调效率的社会保障模式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行储蓄基金型社会保障制度,这是以自由主义为指导思想的典型的社会保障模式,强调效率。以新加坡为例,其中央公积金制度要求雇主和雇员各缴纳等额的保险费(中央公积金),专款专用。其特点是强调自我保障,强调统一的个人储蓄而不是分散的个人储蓄;筹资方式以强制性储蓄为主;管理机构集中于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局。(二)注重公平的社会保障模式以干预主义为指导思想的社会保障模式注重公平,主要有发达国家的福利国家型和自保公助型社会保障模式。前者的特点是实行收入所得再分配,用累进税办法使社会财富不集中于少数人手里;后者的特点是由政府进行有关社会保障立法,作为社会保障实施的依据。(三)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受到多种因素制约,其主要因素由三方面组成,首先是各国的社会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其次是各国在选择社会保障制度时的理论思想背景,再次是各国不同的文化因素。二、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我们选取西方国家几种典型的社会保障制度类型,以英国、美国和智利为代表来进行分析比较。(一)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分析二战后,西方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但英国的经济发展速度相对缓慢,工业制造由原先的世界第一位退居第三位。英国经济所面临的困难越来越明显,英国社会问题尤其是贫困问题与失业问题越来越严重。这推动了英国政府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英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国民保险、国民保健、个人社会福利、住房和教育等五个方面。其自身的特点表现为,首先,社会保障项目的完整性;其次,向家庭的渗透较深,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传统的家庭赡养职能。因此国民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为受保人承担了赡养家庭的责任。再次,普遍性原则是战后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准则。最后,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起主体作用。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全由政府机构及公共雇员运作。西方许多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也有政府机构和公共雇员的参与,但比较强调社会组织的作用,如一些基金管理机构、工会、各种协会组织等等,在社会保障管理中起着较大的作用。而在制度化的保障体系之内,英国的社会组织几乎不起什么作用。英国国民保险直接由政府管理,成为政府一个庞大的部门。(二)美国社会保障制度分析凯恩斯主义对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起了决定性的作用。1929年—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使美国遭受了严重的打击,并改变了长期以来左右美国人们的传统看法,即认为贫穷出于懒惰。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对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产生深远影响。二战后,美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为美国政府增加社会保险种类、扩大保障范围和提高给付标准提供了可靠的资金来源。美国广义的保障制度是由“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两部分组成:其中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狭义的“社会保障项目”(老年保险、鳏寡保险和伤残保险)、“医疗保险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同西欧国家一样,美国的雇主和雇员也必须缴纳社会保险税才能享受到社会保险支付。而社会福利完全依靠公共开支,接受者无须为此纳税,但申请人必须通过政府的“生计审查”方可领取福利,相当于西欧的“社会救济”。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特点是,首先,市场化、社会化的内在倾向性。在继续实行传统的社会保障政策的同时,大幅度改变原有社会保障的提供方式。它不仅抑制了联邦政府日益承担更多的社会保障责任的历史倾向,而且开辟了使社会保障制度向市场化、社会化方向转变的道路,进而形成了别具特色的“市场化、社会化的社会保障模式”。其次,社会保障管理与运作的多元体制。公私兼顾,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兼顾,非盈利组织与盈利组织兼顾。再次,美国社会保障项目的多层次性。这种多层次性主要表现在项目的结构、形式和类型上。最后,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方式的多渠道性。这集中表现在:联邦政府提供的经费起了主渠道作用;政府征收的企业雇主的税收及企业主为雇员提供的福利经费成为社会保障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各种社区及各种社会福利组织也为不同利益集团提供了社会保障的部分经费;私人通过交纳保险税和为特定的保险项目提供了社会保险经费,此外一些人的慈善性捐助也起了很大作用。(三)智利社会保障制度分析智利70年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私有化改革深受新自由主义理论的影响。在社会政策方面,它力主将能推向市场的社会福利事业转交私人经营,改变由国家出面举办全部社会福利的做法。此外,智利改革受美国保守主义的影响也非常大。1973年底,皮诺切特军政府执政,开始实施自由化经济改革。皮诺切特军政府在政治上基本代表中产阶级利益,在经济上主张实行私有化。从70年代末开始,皮诺切特军政府开始实行全面的自由化经济改革政策,而社会保障制度的私营化管理则是这场激进式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1971年—1973年间,阿连德政府由于推行国有化措施,严重损害了智利中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引发了一系列的政治矛盾,也导致经济运行效率急剧下降:1971—1973年,智利年均通货膨胀率高达295.9%,年均经济增长率下降至1.2%,财政赤字占GDP的比例上升到11.5%,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智利的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福利计划、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金制度三个部分组成,其中养老金制度(包括残疾和遗属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都是对原来的旧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后建立起来的。以养老金制度为例,其特点是,首先,个人养老储蓄金资本化。个人在职期间每月将一定比例的工资存入个人账户,作为资本,由养老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投资,使基金不断增值。个人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个人在职期间的储蓄。其次,养老基金由私营机构管理。再次,将竞争机制引入社会保险部门。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提高投资利润率和服务水平吸引更多的投保人。目前的8家管理公司是在以前的20多家公司的基础上通过重组与合并后形成的,近70%的投保人选择了其中的3家大公司。我们综合上述分析,将分析归纳为表1(见表1)。表1各国社会保障制度比较理论体系模式适合条件特色缺陷代表国家自由主义储蓄基金型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强调自我保障,筹资方式以强制性储蓄为主,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政府财政负担重,降低竞争力新加坡、智利干预主义福利国家型经济发达,社会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全面的社会保障政府财政负担重,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英国及北欧国家自保公助型工业化国家或经济基础雄厚国家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经济安全保障企业成果成本高,不利于竞争德国、西欧、美国、日本三、西方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不同的社会保障模式均有利弊,我国应根据当前的经济、社会环境,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模式,以满足国民的基本需要,保障社会安定,促进经济长期持续发展。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它们在发展的初期都十分重视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在严明的法律体系保障下,才能保证社会保障措施的顺利实施,这不仅提高了制度的稳定性,还有利于约束各方的行为。尽管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出台了一系列的办法、规则、决定等,但是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社会保障的立法,使得在实际操作中的许多问题找不到解决的法律依据,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的一个弱点。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逐步建立各具体法规的立法,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确立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同时,还要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得到切实的执行。首先,社会保障制度的存在依据在于效率与公平目标的潜在冲突与市场失灵。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了满足公众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多方面的需要,而不仅仅是保护边缘群体的需要;福利包容的范围远非经济增长、物质利益所能满足,它是包括物质利益在内的人类各种利益的综合;由于各种各样的市场失灵存在,从而不加干预的市场制度甚至难以实现效率的目标,更不说社会公平与人类关注的其它目标了,因此政府干预必不可少,通过干预来校正市场难以实现的社会功能与目标。公平和效率是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中两个既相区别又相关联的目标。在这里,公平不只是收入分配的公平,更是分享社会进步成果机会的公平,是性别间的公平,是强者与弱者间的公平,也是代际之间的公平;而效率则不仅指刺激人们努力工作与创新的积极性,不仅指企业不断提高经营效率的积极性,而且指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与整个经济的有效运行。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发展时期,公平和效率的度会有所不同。当效率不足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时,应当以追求效率增长为主要目标;当公平失衡形成妨碍经济增长的制约力量时,则应以调节公平关系作为推动增长的主要目标。透过社会保障思想的发展,我们可以发现重视经济效率者强调自由主义,强调依靠市场力量;重视社会公平者,则主张扩大政府干预,通过再分配的方式来校正对公平目标的偏离。其次,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受到价值观念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价值观念主要取决于政府对于不同发展目标重要性的判断与社会福利内容的解析,也受到一国社会文化因素的影响。而经济发展水平则决定了一国实现公共福利目标的层次与范围。再次,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应当很好地界定各个层次社会保障目标的责任分担关系。由于各个层次的社会保障目标(社会保障服务)的性质有别,因而不同类别的社会保障项目,其承担者权责划分也就有所差别。有些可以引入市场机制(如医疗保障、养老保障等),有些则只能依靠政府来提供(如社会救济性保障服务);如维持普通生活水准的养老保障与追求更高生活质量的养老保障等。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如果在制度设计时不重视让企业、个人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责任,即使是经济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计划也会走向崩溃。70年代以来,多支柱模式的兴起是对以往制度设计失误的一种校正。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满足公平与效率目标的制度,而且也是一种有生命力的制度。第四,在养老保障方面,由现收现付制转向部分积累制虽然是符合效率原则的,但也存在明显的转轨成本,并会对不同群体带来不同的利益。中国目前正由现收现付制向多支柱的模式转化,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包括:个人账户空账运行问题、社会保障制度规范化与制度化问题等,政府在对于此类隐性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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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中国应如何根据国情选择养老保险的发展道路论文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面临或即将面临同样的问题,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在“银发浪潮”的冲击下,以现收现付制为基础的公共养老金支付危机日渐加深。如不加以化解,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后,潜在危机极有可能酿成现实风险。有鉴于此,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纷纷采取措施,对这一制度进行改革。了解这些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变迁、发展趋势,借鉴其成功经验,对于完善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创新养老模式、制订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才开始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设计方面,我们借鉴了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也因特殊的国情有着特定的改革道路和政策选择。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我国要逐步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经过近二十年的探索,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还面临一些突出问题,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提高,养老基金的支出压力越来越大,养老保险体制的潜在风险越来越突出,直接影响到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本课题就是要认真总结我国养老保险体系改革的经验与教训,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推动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论文充分借鉴国内外社会保险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采取理论紧密联系实际、实证与规范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理论到制度,从历史到现实,从国外到国内,多角度审视了我国养老体系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养老保险模式与制度,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政策建议。全文由导论、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模式的运行机制、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现行制度的政策建议等部分构成,共九章,约13万字。
第一部分导论。介绍论文写作的目的和研究范围,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方法,论文的结构安排及主要结论。
第二部分运行机制由《全球养老保险制度综述》、《养老保险模式的运行机制》、《模式转轨的路径选择》、《转轨成本与筹资分析》等四章组成。侧重于养老模式的经济学描述,运行机制比较,模式选择引发的问题及其争议,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变迁,转轨模式的路径选择及其筹资成本的比较分析。
第三部分制度选择与政策建议由《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养老保险模式、问题及政策选择》、《国家储备基金》、《个人账户基金》、《企业年金》等五章组成。本部分重点分析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变革历程与成就、“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模式的评价、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政策建议。通过论文的研究,力求在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体系、国家储备基金的投资运营、企业年金以及个人账户基金的制度安排与模式选择等四个方面有所突破与创新。
本文对于养老保险模式与制度研究的主要贡献主要有以下几点:
1、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相结合,鼓励自愿性的职业年金计划和个人养老储蓄,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是世界各国养老制度改革的方向。这种模式实现了管理多样化(公共管理和私人管理)、筹资多渠道(劳动力和资本)和投资分散化(股权和债券,国际和国内),有利于化解养老金的管理、筹资与投资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论文分析了基本养老保险模式的运行机制以及模式运行面临的问题,提出任何单一的养老模式都存在较大的风险,也有许多难以克服的障碍,多支柱、多层次的养老体系是最稳妥的制度安排。
2、从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或多支柱模式转轨是大势所趋。论文对典型国家的不同转轨模式的利弊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制度转轨有高度的路径依赖,转轨成本是制约一国养老制度改革的重要因素,并对各种化解转轨成本的措施进行比较分析。如果一国公共养老金规模相对较小,制度的转轨成本问题并不突出。如果采用NDC模式,基本体系仍然是现收现付制,不存在转轨成本问题。相反,如果采用拉美模式,在改革过程中无一例外地遇到一个现实而严峻的转型成本问题,或一个稳妥的过渡方案如何设计的问题。养老金隐性债务较为沉重的国家正面临从现收现付体系向多支柱或积累制体系转轨的困难。一些国家的改革经验表明,养老体系的模式转换有高度路径依赖,一旦一国已经实行现收现付制体系,体系已趋于成熟,要完全转型非常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改革面临大量的隐性养老金债务、转轨成本,以及围绕旧体系发展起来的各种政治阻力。从各国实践情况看,无论是隐性债务,还是转轨成本,都可以通过提高缴费率,推迟退休年龄、调整养老金替代率、严格领取条件等技术手段适度缩减。尽管如此,转轨成本毕竟是一笔很大的公共债务,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来筹集资金,以确保制度转轨的顺利实施。这些国家面临的问题,为中国的改革提供了宝贵经验。论文提出,值得中国借鉴的国际经验是:最好在覆盖面、隐性债务和转制成本上升到难以解决之前选择一条正确的改革路径,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只有这样不断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
3、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诸多问题中,有些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深层次的原因引起的,需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有些是当初时机不成熟,使某些项目,如机关、事业单位、农村养老保险等改革相对滞后,现在应组织力量加强研究;也有些是由于我们工作或管理上的原因造成的,必须着力加以改进。论文指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下一步的改革应重点解决两个突出问题,一是资金缺口,二是管理体制。当前与今后一个时期,完善养老保险的重点是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加快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改革步伐,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基金,划转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同时,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基金管理与投资运营体系。
4、个人账户“做小做实”,有利于明晰个人账户所有权。个人账户基金经过历年积累和投资运营,其储存额成为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了一定的替代率水平,为个人退休生活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论文指出,个人账户制度的完善面临两个基本问题:首先,做实个人账户是“钱”的问题;其次,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是“体制”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关系到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能否实现其初衷:既发挥社会统筹的共济功能,又实现个人对其养老承担责任。
5、公共养老金支付压力问题出现已久。试行国家储备基金之前,各国政府曾经多方寻求缓解之法,这些办法包括:提高缴费率,延长法定退休年龄,严格领取措施,降低养老金水平等等。实践证明,这些办法对维持现收现付制的运转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无望从根本上化解未来危机。在这种背景下,建立储备基金,成为一些国家新的选择。就其性质而言,国家储备基金与我国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极为相似,其改革经验颇有借鉴价值。论文指出,完善储备基金需解决以下问题,一是法制环境,修订投资办法,放宽管制,由严格限量监管逐步过渡到谨慎人规则;二是资金来源,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预算拨款应逐年增加,启动国有资产的划拨工作,补充全国社保基金;三是机构定位,人事薪酬等问题应根据社保基金的实际情况以及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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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浅谈农村养老模式论文
人口老龄化是中国一大基本国情,人口结构的转型给社会养老带来压力与挑战。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农村养老模式论文,供大家参考。
农村养老模式论文范文一:浅谈转型期中国农村养老保障模式的反思与前瞻论文摘要:伴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农村养老保障模式也在发生嬗变,面临严峻挑战。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从其基本价值的角度来看,应把包括农民在内的民生当作社会保障的最重要的目标,而不应该单纯从改革的工具理性的角度上过分强调其经济意义。
论文关键词:转型期;农村养老保障模式;民生保障
中国农村养老保障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它的建设与发展,一方面决定于它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受政治、文化制度等其他社会环境的有力制约。因此,梳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变迁,明晰在社会转型期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所面Il缶的挑战,探讨农村养老保障模式未来趋向对保障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实现我国农村的稳定与发展乃至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转型期中国农村养老保障模式的现状与反思
在我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过程中,社会经济取得前所未有的成就,但随之而来的负面影响也日益显现。社会转型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社会的两极分化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大量出现,其中占总人口约60.91%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障问题变得尤为突出和紧迫。以养老支援力的来源考量。我国农民养老保障模式在社会转型期面临严峻的挑战。
一家庭养老
农村家庭养老模式从内容上看就是由自己、家庭成员I包括子女、配偶等威亲属网路履行对老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职责。在当前综合养老体系中,家庭养老是其中占主流和主导地位的养老方式。据民政部统计,截止1999年6月,农村976%的老人靠家庭赡养,而依靠退休金生活、集体供养及敬老院的老人仅占7_34%,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70%以上与后代住在一起。
在社会转型期,家庭养老遭遇巨大挑战,以经济学的供求理论分析,就是供求失衡的结果。
1子女数量减少。生育率下降意味着子女数量减少,家庭户的平均规模在缩小,而核心家庭不断增多,家庭养老功能大大削弱。1982年到1990年两次普查之间,家庭户规模从4.3人/户降到3.97人/户,根据1995年中国l%人口抽样调查结果,平均家庭规模降到3.7人,到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家庭平均人口仅为332人。我国农村独生子女在大幅增长,家庭结构呈现“4~2一l”或“8—4_2一l”的趋势,以家庭养老为主体的老年保障模式将使未来子女在养老问题上不堪重负。
2农囤对减少。伴随着农村经济由传统走向现代化转变、乡镇企业的发展和小城镇的兴起,农村土地的保障作用不断降低。一是农业耕地面积减少。二是土地经营的绝对收入大幅度下降。据统计,2000年农民的人均土地收入仅为1090.67元,而同年人均生活消费现金支出为12847.4元。无法满足最基本的生活支出。三是农业生产的比较效益—般很低。长期以来存在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使农业生产的比较收益更低,虽然 *** 也采取有关优惠政策使农业快速发展、农民收入持续上升。但比较效益依然很低。另一方面。与同国际类产品相比无优势可言。四是城乡差异不断拉大。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已经扩大到2002年的32:1,大大高于1.5:1的世界平均水平,成为世界上城乡差距最大的国家。到2006年已达到328倍
2、老年^对养老资源的需求增加
1人口的快速老龄化,对养老需求锄Ⅱ。人口老龄化是21世纪全球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之一。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农村人口占人口绝对多数的国家。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2000年,我国6s岁及以上老年人达8811万人。占总人口的696%,同第四次人口普查相比,老年人口比重上升了1.39个百分点。按照人口老龄化的国际标准,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据人口专家预测,到2020年,我国农村65岁以上老年人的比例是140%一17.796。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城镇老年人口约为3180万人,农村则大约为5631万人。其绝对数是城镇的17倍;从增长速度来看,农村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快于城市。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针对农民的正式的社会保障制度,自1992年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进展。至2034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为5378万人,全年共有205,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年末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285亿元。但就全国的总体情况来看,目前农村社会养老制度仍然处于极低的水平上,仍存在着许多有待克服的缺陷与不足,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l、保障水平低。难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按照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计算表》计算,农民每月交费2元、4元,交费’10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47元、94元,lS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20元。若再考虑到利率下调、通货膨胀、管理费等因素,农民领取的养老金更少,这点钱对农民养老来说,只是杯水车薪。、
2、制度上的可持续眭差。自从1991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开始,全国各地特别是较富裕的农村地区,对推行这项制度热睛很高。但经过几年的发展之后,有些曾受表扬的典型地区,时隔不久却已解体。个中缘由是,从制度的建立、撤消,到费用的筹集、运用以及保险金的发放,都不是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式,而是按照地方 *** 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执行的,不是 *** 与农民的一种规范性、永续性契约。养老保险缴费是一个持续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过程,农民在年轻、收入较高时候缴费,在老年时收入过低、需要照顾的时候,期望能用养老金来安度晚年。但目前不具备这一过程的顺利实现的必备条件。首先农民不像城市职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农村经济脆弱,农民收入受气候及市场行情影响较大,即使略有收入也难以抵消包括价格负担在内的各种沉重的负担,增收困难,难以保证缴费的稳定持续;其次,从基金的管理上看,许多挪用、贪污社保基金案件的发生,让农民心怀忧虑;再次,从 *** 方面来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是在法律基础上建立的,受行政因素影响较大。
3、缺乏真正的社会性。《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是由农村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决定的,国家的财力有限,城市的社会保障尚且受困于资金紧张的局面,更无力顾及农村,因而资金的筹集只能依赖于集体和个人。而大多数农村集体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甚至为零。农村养老费筹资变为实际上的“全部个人缴费”、过于强调个人的责任,其实质是一种带有明显的自我保障性质的储蕾陆养老,根本不具备应有的“社会性”。
4、管理水平低,资金保值增值困难按现行政策规定养老保险金主要是存入银行,由于近年来银行利率的不断下调,普遍存在养老金的给付承兑无法兑现的问题。而民政部向农民承诺的基金增值率129%,并按照这一水平确定给付标准。并且,《方案》没有按照国际通行的养老保险测算模式进行保险费和养老待遇的设计,养老金一经领取终身不变,很难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生活的快速变化,难以保证养老金的实际价值、老年人的购买力和生活水平不变或稳中有升,难以承担现实及未来养老的重任。
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满足农民需求中最基本的公共产品。是维护农民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生存权利的最起码的要求,是一种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的补救机制,是所有现代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必不可少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1995年民政部在部分地区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工作。2003年全国已有l0个省份已经或正在全面推行农村低保制度。截止到同年底,有3l万村民、176.8万户家庭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但保障水平普遍较低。
二、中国农村养老保障模式的未来趋向
一农村养老保障模式构建的理念
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需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农村社会经济的特点及未来的发展方向,对备种保障方式进行优化配置。首先,农村社会保障必须能够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一是满足温饱等基本的生理需求;二是满足社交、文化、教育等合理的生存需求;三是能够与其他社会成员共同分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成果,享受公民待遇。其次,有利于城乡和谐、农民与城镇居民的和谐发展。农村稳则全域性稳。对中国未来社会稳定构成威胁最大的社会力量就是已经被边缘化了的农民,采取适当的社会养老保障模式,积极解决农民的即期养老、未来养老难的问题,有助于城乡居民之间的和谐乃至社会的和谐发展。最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从其基本价值的角度来看,应该把包括农民在内的民生当作社会保障的最重要的目标,而不应该单纯从改革的工具理性的角度上过分强调其经济意义。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构建的总体构想
农村应该实行与城镇同样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统一模式,这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终极目标。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总体构想是:立足于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巨集伟目标、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国家的经济实力这一巨集观背景,以完善制度和规范操作为重点,从横向上按照经济的区域差异和农村劳动力分布的状况,有差别、分类推进,先在经济发达地区率先建立城乡统一、待遇有别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后在中、西部地区相继建立;从纵向上多元化、分层次的养老保障模式并存,即家庭养老、社会养老保险与最低生活保障多种保障并存;从步骤上循序渐进的全方位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模式。在现阶段,建立家庭养老为主导、以社会养老保险为目标导向、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社群养老为补充的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目前我国农村社会的最佳选择。
农村养老模式论文范文二:浅析转型期中国农村养老的模式选择论文关健词:转型期农村养老保障综合型养老模式
论文摘要:我国己进人了老龄化社会,其中75%的老人又居住在农村,现实的经济条件决定了家庭养老仍是我国农村目前主要的养老模式。但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家庭养老模式面临着挑战,我们需要建立新的农村综合型养老模式。
一般来说,在正常的人生旅途中都要经历幼年时受长辈抚养,成年时养育子女和赡养父母,老年时被子女或亲属赡养的过程。因此,无论处在什么样的社会,无论社会处在哪个发展阶段,都会有赡养老人的问题存在,老有所养是涉及全人类的问题,任何国家都不能回避。在我国,问题的严重性是预计到2020年将有2. 31亿老年人,占总人口的16.0% , 2050年达4. 12亿,占总人口的26.1 %,其中75%的老人都居住在农村。而且迄今为止,新的养老保障制度安排基本上局限于城市,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仍是一个被忽略的领域。另外,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农村旧的家庭养老模式正面临着种种挑战。在国家暂时没有能力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条件下,农村迫切需要建立一种过渡形态的养老保障模式。
一、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存在的原因及作用
传统的家庭养老,是指以血缘为纽带,由家庭成员对上一辈老人提供衣、食、住、行、医直至死亡送葬等一系列社会服务行为。由于我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有其存在的历史原因。
一家庭养老在我国有很长的历史渊源
我国是个文明古国,素有尊老敬老的传统。早在两千多年之前,就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尊老观点。“寿经”开宗明义就指出:“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礼记》论孝,评价更高:“夫孝,置之而塞乎天地,之而横于四海,施诸后世而无朝文”。尊老敬老被推崇为天地间最大的行为准则,成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说明古人对孝道的崇尚。在现代社会,应当看到广大老年人为社会进步贡献了青春,为子女成长操劳了一生。“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年老回归家庭之后,除了从社会得到必要的补偿之外,理应受到子女经济上的赡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这一切都有赖于家庭起作用。正是家庭既培养了父母子女间的亲情,又体现出民族敬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反映出我国社会文明的程度。
二从社会发展看,家庭养老模式为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农业人口多,工业发展慢,为尽快发展工业经济,国家采取了一些“以工补农”“以农促工”的做法。如表现在农产品收购上的剪刀差。农民教育、农民医疗、农民养老等一系列社会福利措施因经济贫乏而无法实施。这样,农村中以家庭养老的模式,一方面适应了我国的乡情、村情、家情,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基础;另一方面,农村经济发展迟缓,又难以推行新的养老模式。
三家庭养老模式对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有利
在漫长的尊老敬老文化的流传中,老年人精神愉快、心理满足构成了老年人生活质量的最高标准。《礼记·祭义》说,养是可能的,但敬就不容易了;敬是可能的,但让老人安逸满足就不容易了①。子路曾因不能很好地赡养父母而内疚。孔子说,“虽然吃豆腐、喝清水,但是父母精神上满足和偷快,就是孝了”②。孔子曾经质问子夏:“为父母劳作,让父母吃喝,难道这就是孝吗?”③那么什么是孝呢?用现代的话说,就是让父母有较高的生活满意度和幸福感。为此,明代吕坤指出,“对待父母,最好的是使父母心中愉快,其次是照料父母,最差的是只照料父母却不体谅父母的心理感受。”④对于现在绝大多数老年人来说,家庭是他们晚年的安乐窝、庇护所、一生最后的港湾,是老人感情世界的主要支援,这是任何机构和个人无法替代的。在家养老也有利于代际间进行经济、精神、生活等方面的优势互补,尤其是精神上的取长补短;有利于老年人从年轻人身上感受青春气息,开拓视野,恢复生机,延年益寿;同时有利于年轻人从长辈那里学习社会经验,生活经验和好的品德、作风,更好地成长、成熟。丹麦这个“福利国家”老年人自杀率高的现象有力地说明:老年人自身有钱,社会有充足的福利设施,老年人晚年生活不一定幸福。为什么?这是因为在那个社会里老年人十分孤独。正如1982年老龄问题维也纳国际行动计划所强调的:“家庭,不论其形式或组织方式如何,被公认为是社会的一个基本单位。世界各国越来越强烈地认识到:要改善老年人的状况,就必须首先改善家庭环境。
二、转型期农村传统家庭养老模式面临的挑战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正步人历史的转型期,这个阶段的到来伴随着农村社会经济及家庭结构、传统文化等前所未有的变化,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开始受到挑战并呈弱化趋势。
一老年人口增长迅速,家庭养老的负担难以承受
目前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超过9 700万,占总人口的8. 6%,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一60岁以上的老人占总人口7%就为老年型国家,由此而知,我国已进人了老年型国家,而且进人的速度之快是世界上其他国家不可比的。据预测,今后我国老年人口将以年平均3%的速度递增,每隔25年老年人口就要翻一番,到203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占总人口的21. 38%。而世界其他国家老年人口翻番的速度较慢,如法国老年人口翻番要115年,瑞典要85年,美国要66年,英国要45年。面对这样一个老年人口形势,靠家庭养老只能是杯水车薪。再加上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四二一”家庭将不断增多,也就是说一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能要负担四个老人和一个子女。据国家统计局公布,1999年我国每个家庭平均人口为3. 58人。家庭规模的缩小将进一步弱化家庭养老功能,而“四二一”型家庭使家庭赡养系数大大上升,子女对父辈生活的经济负担和照料压力加大。
二传统家庭伦理观念的淡化
在传统观念支配下,为了家庭长远利益,应早结婚、早生育、多生育。谢元态等在研究中指出,传统社会里,家庭把传宗接代视为头等大事,不生育、无子女使家庭血缘关系不能继续延伸,就此中断被视为对祖宗最大的不孝。这种家庭观念强烈地 *** 着人们的生育观念和生育行为,促使人们形成早婚、早育、多育的习俗, *** 着人口的高增长。但在日益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货币观念以及价值规律等对这传统家庭和伦理道德的冲击日趋强烈,人们对小家庭的偏好和对大家庭的淡漠成了事物发展的必然结果,依赖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来维持家庭养老已显得力不从心。另外,伴随工业化和城市化,农村劳动力向非农地区转移是不可避免的。一般来说,农村劳动力转移带来了农村老年人与子女生活上的分离,这种分离若时间较长,会削弱父母与子女间的感情,由此带来的是子女孝道的下降。同时,由于流出的都是青壮年劳动力,农村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支援与生活照料将面临困境。 三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得不到保障
传统的家庭养老是建立在传统道德基础上的行为,虽然我国 *** 于1996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文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人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家庭成员有“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但是,当前农村家庭养老的现状仍不容乐观,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不少。在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案件中,赡养权受到侵害所占比例最高。得不到家庭赡养的老年人多是那些高龄、多病、无配偶、生活在农村的老人。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家庭养老依然问题严重就是由于没有比较完备且可操作的规则,没有严格有效的监督。 *** 仅仅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至于怎样养才算尽到了义务却没有明确规定。事实上, *** 基本上放弃了对家庭养老进行主动监督。如果我们把法院仲裁养老纠纷案看作 *** 对家庭养老的被动监督的话,那么,目前倒是这种简单形式在消极地起作用,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依然得不到保障。
三、建立家庭养老、社会养老、自我养老和社群养老相结合的综合型农村养老模式
养老模式的形成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结构和家庭结构决定的。养老模式在各个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各不相同。在转型期的现阶段,我们应该建立一种家庭养老、社会养老、自我养老和社群养老相结合的综合型农村养老模式。
1.家庭养老家庭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与西方国家“接力式”的代际关系父母有养育子女的责任,子女无赡养父母的责任不同,我国无论是社会制度的变迁,家庭结构的变化还是生活方式的改变,始终保持着传统式家庭,父母有养育子女的责任,子女有赡养父母的责任,代代相传。尽管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存在诸多问题,但并不能否定家庭的养老价值。由于我国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农村经济欠发达,农村社会养老体系的暂时缺损,农村老人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还将主要依靠家庭养老,我们应充分肯定和发挥家庭的养老功能。但在目前,我们应注意做好下列工作:1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为家庭养老提供良好的道德文化环境,子女尊老养老观念如何,直接影响老人的养老质量。2及时处理家庭养老纠纷,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农村儿媳当家的多,在老人与儿媳的关系中,儿媳占据主动,而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她们的赡养义务,经常出现养老纠纷。农村基层组织通过劝解、教育加以及时处理,同时也要提醒老年人,注意与子女关系的协调。
2.社会养老社会养老是运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主要是通过社会服务而实施的,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老年人独立生活的重要支柱。目前,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主要停留在商业养老保险阶段。发挥商业养老保险的作用,主要是依赖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作用,但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为了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与社会保障制度侧重子追求社会利益的制度安排存在利益冲突。因此,依靠市场经济解决问题的作用是有限的。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尽管出现一些私营社会养老,但国家提供社会养老保障依然处于主导地位,而且私营养老保障专案统一由 *** 管理,养老保障专案的实施细节无论从资金的来源、运用方向还是保障的标准、收支的程式等等,几乎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允许私人、企业和社会团体投资兴办养老保险的同时,应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以加强对养老保险专案的监管,而且还可以积极引导各种社会力量投人到公益性的社会养老保障中来,大力发展养老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
3.自我养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家庭养老保障功能不断弱化,要求农民个人培养和强化自我养老保障意识。一般而言,家庭中经济资源大部分是老年人一生的财富积累,老年人不应一味地“无偿”转移给下一代,而应强化对经济资源的控制,利用这种控制权进行自我养老保障。同时,农村经济的发展也促进了我国农村老年人收人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为其实现自我养老保障打下了一定的基础。据1986年北京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辽宁大学等五校人口研究所联合对北京市、上海市、湖北省、吉林省、辽宁省三省二市所进行的老年人口抽样调查三省两市老年人的调查表明,乡村老年人口经济保障靠自己现在劳动收人维持晚年生活的比例高达30. 06%,三省两市低龄老年人的劳动收人达25. 67%。因此,应鼓励那些有能力的低龄老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庭院经济、饲养业、服务业、手工业、摆摊经商等。这样就能增加自身的养老收人。另外,国家要保护和鼓励自我养老储蓄,比如每人有一个“养老优惠储蓄特别账户”,利息随行就市,但是不征利息税,且在通货膨胀时,指数化的补足利息损失,对这个存款可以设一个最低和最高限额,规定只有到老年时才可以领用,这样,可以减轻社会和家庭的养老负担。
4.社群养老社群是农村社会的一个基本单位,根据我国农村的情况,我们可以将一个行政村作为一个社群。在考虑农民养老时,我们应充分重视并发挥社群的作用。社群在养老中的作用应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农民养老的经济支援,这是非常重要的,但受制于集体经济的发展程度,要以雄厚的集体经济为基础。因此,农村各行政村应从社群的资源并非仅指自然资源状况出发,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发展村办企业和集体经济。二是对农民养老的生活服务支援,主要解决医疗服务和生活照料。目前,我们应该逐步建立社群医疗保险和合作医疗体系,为老人提供最基本的医疗服务,为家庭养老分忧。同时,利用农村人力资源逐步建立生活料理服务。三是利用社群控制机制对家庭养老进行引导和督促,使家庭养老落到实处。
『柒』 如何推进我国社会养老服务的发展
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发展养老服务业是最终形成完善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挥各类资本优势、满足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的最佳途径。在我国,养老服务业既是公认的朝阳行业,也是处于起步阶段的幼稚产业。一方面发展前景广阔,这是人口、社会发展规律的必然趋势;另一方面,过去几十年来公立机构一统天下的格局还没有被打破,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还面临着很多的困难,虽然有中央层面多个文件开路,但没有能够落实到操作层面的政策,具体到地方各级政府更是流于形式,政策效果总体来看是“雷声大、雨点小”。因此下一步必须打破多层体制机制障碍,培育养老服务市场,形成多元办养老格局。
(一)从增量入手,培育养老服务供给市场主体
从新增市场主体入手,原则上新增养老服务供给主体交由市场主体兴办或经营。政府大步退出养老服务领域,不再插手具体经营。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一是明晰产权,鼓励民营机构向“专、精、优”方向发展。从法律制度上保障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特别是,按照现行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的管理办法,出资人不享受机构的所有权。建议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民办养老机构产权归属,在合理范内出资财产属于举办者所有。鼓励支持民营机构提供特色服务,建成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质量好、社会赞誉高的服务新品牌,转变民众对民办机构的不信任感。二是打通人力资源流动渠道。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在不同的养老服务机构流动时,不影响职称评定、工龄累积、科研经费等与从业人员息息相关的利益,由市场引导优质资源的流动方向。
(二)基本养老服务供给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为突破口减少对市场的干预
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责任主体为政府,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也要充当生产者,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养老服务的方式,借力市场,减少对市场主体的直接干预,为各类市场主体打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
一是尽快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纳入政府采购体系。购买程序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组织实施,统一规划、统一使用。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二是建立公开透明的养老服务购买流程。规范并公开服务项目申请、评审、立项、招标、订约、实施、调整、结项、评估、反馈等环节的操作流程,以保证各类承接主体的公平竞争,并引入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委托合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三是建立严格的监督评估体系。在健全机制和量化指标的基础上,坚持结果导向和顾客导向,以实际效果和顾客满意与否作为评判标准,积极引入独立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制,建立由政府、公众和第三方构成的综合性、立体式的监督评审机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退出机制,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积极推动公办机构管办分开、政事分开
民政部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我国共有各类养老服务机构42575个,床位数493.7万张,其中公办养老机构约占72%。存量公办养老服务兴办机构应努力推动管办分开、政事分开,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实现各类机构竞争的公平性、有效性,这是在养老服务领域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关键性步骤。
一是推动存量公办养老服务兴办机构成为完整意义上的独立法人。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对其所有活动独立承担所有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养老服务机构之间只有规模大小、服务领域、服务水平之别,而没有行政级别的高低上下之分。政府机关向养老类事业单位下放决策权和管理权,逐步退出对这类机构的微观管理。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逐步转企,参与市场竞争。二是以PPP模式等多种形式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关系。公办民营、委托管理、民办公助、PPP(即公私合作模式)等都是养老服务领域构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关系的有效形式,特别是有利于改变现有公办公营机构为主的格局。其中,PPP是下一步我国可以着力发展的模式。
(四)转变当前民办养老机构管理模式,解除民营主体两难困境
在多地调研过程中,民办养老机构普遍表示当前营利与非营利机构分类管理体制直接造成了运营的困境。绝大部分机构出于税费优惠、土地使用等方面考量,登记为民政部门管理下的民办非企业,但这意味着失去了定价权和资本营利的权利。一方面是高额税费和租金,另一方面是违背资本逐利本性,民办机构陷入进退两难境地。一些地方如浙江,已经进行了现行政策外的探索,允许合理营利的存在。
营利是社会资本投资的基本需求,不能因为养老服务的正外部性而否定社会资本的营利性。下一步除少数纯慈善性、公办机构由民政部门进行管理外,其他养老服务机构不论出资人成分均在工商部门登记为社会企业,允许自主定价和合理营利;同时享受土地、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扶持。依法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社会资本有权力收回与其投资相对应的部分。对内外资实行一致的市场准入和配套政策。
通过转变管理方式最终打造这样的格局:一是政府办公益性机构按照政府定价,弥补市场失灵,向公众提供免费的基本养老服务;二是社会办慈善组织,遵照非营利原则,严格财务管理和过程监管,一旦发现营利行为严格惩处;三是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类主体不论是何种出资形式都作为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企业,享受税费减免、土地优惠、金融担保等扶持政策。
二、高度重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按需发展机构养老
尽管国家层面以及一些地方文件都明确指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是今后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但全国范围内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远未建立起来,造成了现实中的需求与供给不匹配。2013年我国各类老龄机构空床率为25%左右,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一床难求与大量二三线城市高空床率并存。目前,居家和社区服务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供给主体也主要是各类政府兴办机构,服务内容停留于基本公共服务,远未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估计格局。基于人口老龄化的风险和老年人实际需求,推广居家和社区养老势在必行。
(一)政策支持重点转向鼓励社会资本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目前大部分补贴只针对养老机构建设,而真正将重心放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上的还非常少。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等同于养老机构和养老床位建设的地方大量存在,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发生严重偏离。整体来看,不论是宏观层面还是微观层面,居家和社区养老资金都严重不足。长期来看,必须依靠社会力量,以市场为导向,形成多渠道资金来源,扩大居家养老服务覆盖面。下一步要转变政策支持方向,尊重市场规律,用需求引导供给,取消床位率等政府规定市场规模的考核指标,加大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补贴力度,引导服务供给从机构养老服务供给的迷思中走出来。
(二)强化社区建设,形成社区对居家养老的有效支撑
我国社区在养老服务中的作用还远没得到充分发挥,在政策支持、资金投入、服务内容、资源整合、人员安排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通过加大政府对社区的财政投入、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管理体系、提高社区养老人员素质、加强社区养老机构建设、建立社区养老服务效果评估制度等系列措施构建一套新型社区养老服务体系,。通过健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以社区为中心的各项养老服务事业,发挥社区的养老功能,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做饭、送餐及家政等多种形式的生活服务,让大多数老年人不用离开家和社区,就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养老服务以解决居家养老面临的一系列问题。
推广多形式的社区内部互助养老。我国拥有大批身体健康的老年人,他们的参与将为社区养老服务带来新的生机和活力,成为社区养老服务的生力军。社区养老服务不仅是为老年人提供身体和精神上的帮助,还应该满足他们发挥余热的需求,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工作岗位,让有能力的老年人参与到社区服务中来。
(三)建设信息平台,提高需求与供给匹配度
将需求与供给匹配起来是当前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迫切需要完善的环节。在养老服务市场发展初期,政府可以着力于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为市场供给与需求搭建中介平台。实际上天津的虚拟养老院就是信息平台建设的一种,这种形式节省了大量的成本,更重要的是满足了很多老年人对于居家服务的需求,使服务供给形式更加灵活多样。而对于想要进入养老服务的社会主体来说,也节省了寻找消费者的成本,获得了更大的潜在市场空间。
三、强化养老服务需求管理,形成供需良性互动
从成熟国家经验以及我国地方实践来看,需求上不去,供给也没有动力,也就形成不了有效市场。整体来看,未富先老的现实决定了我国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有效需求转化能力不足,这就需要在供给端管理的同时强化需求端管理,增强老年人的有效需求能力。同时,更要注重老年人的需求调查,以更好地实现需求与供给的匹配。
(一)强化老年人有效需求转化能力
一是加强需方补贴。政府可以向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券”,老年人可以凭券自己选择为其提供服务的机构,这将有利于各类主体在良性竞争中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和货币收入水平。目前我国退休人员养老资金主要来源于基本养老保险金,整体平均替代率不足50%,如果除去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替代率更低。下一步针对养老服务需求,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特别是要通过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建立年金制度。通过减免营业税、利润减免所得税等激励保险公司开发多样的护理保险种类。
二是建立社会护理保险制度。建立面向所有老年人的基本社会护理保险制度。可以在医疗保险制度中建立护理保险项目,通过医疗保险的盈余形成护理保险基金,护理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中高收人家庭的老年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商业护理保险,而对于低收入或贫困老年人应该建立社会护理救助制度来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护理保险项目与医疗保险的其他项目分开运作、结算。各级政府应形成护理保险项目基金投入机制并承担起财政托底的责任。
(二)推动服务供给内容与需求匹配
一是加快满足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需求。伴随着空巢化、独生子女一代、纯老家庭不断增加,高龄化的加剧,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护理服务需求将越来越迫切。未来中国失能老年人口将大幅增长(增长趋势见图1)。日益庞大的失能老年人群体的医疗费用和养老服务费用将造成稀缺医疗、养老服务资源的极大浪费,给国家、地方政府及老年人家庭等造成极大压力,进而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世界上失能老年人人口最多的国家,我国面临的照护服务压力超过世界上任何国家,失能老年人特别是完全失能老年人的长期照护问题,不仅是老年人个人和家庭的迫切需要,也是一个严峻的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捌』 中西方养老方式有什么不同为什么不同
由于地域、信仰、风俗习惯的不同,国内外的养老模式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目前国内外都存在着很多新型的养老模式,例如国外的“时间银行”和国内的“居家式社区养老”。
一、国外养老模式
(一)CCRC养老社区模式
在CCRC模式下,根据老人不同的状况提供不同的服务类型,提供自理、介护、介助一体化的居住设施和服务。这种新型的养老模式可以使老人在社区中拥有更好的生活条件和生活质量。
(二)家庭养老
以新加坡和日本为代表的家庭养老模式是一种法律要求孩子必须赡养父母或者长子继承家产的方式。这一模式是将“在家养老”和“子女养老”结合起来,老人必须由家人赡养,同时当地政府也会根据这一情况推出特定的政策对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的家庭给予一定的资金和护理人员支持。中国“养儿防老”的传统思想也是在这一养老模式中产生的。
国内外的养老模式存在很大的不同,国内老人更偏爱能够在家和儿女共同居住的养老模式,而国外的养老模式多种多样,有一些更加人性化的地方值得我们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