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重庆永川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三届四次全委会议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二、目标任务2009年,选择在万州区、黔江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潼南县、梁平县、垫江县、武隆县、巫山县、酉阳县开展试点,到2012年覆盖全部区县(自治县)。三、参保范围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一)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二)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三)城镇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同一时段不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四、基金筹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开展试点时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分两种情况缴费:1.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居民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缴费方式原则上按年缴纳。当年度因病、灾等原因未按时缴纳的可在次年内补缴,逾期不再补缴。2.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不用缴费,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为鼓励多缴多得,有条件的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也可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居民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个人账户月养老金标准确定,分别为40元、60元、90元3个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的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距75周岁的实际月数小于60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一按60个月计算。(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三)政府补贴。政府在参保人缴费的基础上,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重度残疾人,政府对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再补贴40元。政府对缴费补贴的资金,由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为:主城区由市级承担20%、区级承担80%;贫困区县(自治县)由市级承担70%、区县级承担30%;其他区县由市级和区县级各承担50%。(四)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标准随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加适时调整。五、个人账户的建立及管理(一)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资助、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全积累。(二)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三)参保人在领取养老待遇前出国出境定居或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给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四)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有余额的,除政府补贴外,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养老金待遇 (一)领取条件。参保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本地区开展试点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缴费的,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已参保缴费;选择缴费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本地区开展试点时,本人年龄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可按上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到15年;本人年龄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二)养老金标准。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1.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除中央财政补贴外,其余由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按缴费补贴分担比例承担。基础养老金标准随经济发展、物价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2.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执行)。本地区开展试点时,已年满60周岁且选择缴费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参保缴费时选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发放。(三)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的父母领取养老待遇时,每月增发10元养老待遇,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四)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月增发10元养老待遇,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五)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待遇。凡提供有效死亡证明的,发给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死亡时本人上月养老待遇乘以12个月,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六)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七、基金管理(一)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建立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二)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和支付,按规定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人力社保(劳动保障)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八、养老保险关系的转接(一)参保人在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转接的: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的,只转个人账户基础信息,不转个人账户资金。若转入地尚未开展居民养老保险的,由转出地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并按规定计息。2.跨省(区、市)转移的,国家尚未出台有关规定前,暂由转出地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并按规定计息,国家出台规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转移衔接,以个人账户为核心,转移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九、新老制度衔接已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人员,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按以下办法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一)未达到60周岁人员,原则上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或个人账户余额划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对不愿合并的,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或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二)已达到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且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划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老农保养老金与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合并计发。对不愿合并计发的,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十、组织领导(一)市政府成立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试点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加强对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全市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正常开展的人员、设备、工作经费和网络信息化建设需要,各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全市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等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具体经办和日常业务管理。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地区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区县(自治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和日常业务管理。(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乡镇(街道)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承办具体业务。村委会(居委会)、农村合作社(社区)要做好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协助居民办理参保。十一、其他(一)2009年试点的区县(自治县),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的年龄界定统一为2009年8月31日。(二)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9〕64号)同时停止执行。二○○九年九月一日
㈡ 鎴戝凡缁忔姤妗堜簡锛屼絾鏄瑙夊緱璀﹀療涓嶅お閲嶈嗭紝鎴戜笉鐭ラ亾杩樿兘閲囧彇浠涔堝姙娉曞晩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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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重庆永川职工养老保险
五、基本养老金的给付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职)人员,仍按原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本办法实施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支付基本养老金。
1.企业和职工本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2.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来源:考试大
3.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为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
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
(三)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项规定条件的人员,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并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从批准之月起,按下列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建立个人帐户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计算办法见附件一)。
2.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由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计算办法见附件一)。
3.为保证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职工(不含提前退休和病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的平稳过渡,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三)项2目规定条件的人员,还可按下列过渡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参加了市级统筹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养老金和缴费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计算办法见附件二)。
(2)尚未参加市级统筹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养老金、缴费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国家规定的各项津补贴四部分组成(计算办法见附件二)。
(四)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按本办法第五条(三)项2目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过渡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按过渡办法补足,并以过渡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发5%;高于过渡办法5%以内的,补足到5%。以后随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提高相应调整。
选择过渡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按199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封定。
按本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五)对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并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享受退休时增发本人标准工资5%、10%、15%退休待遇的职工,退休时在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分别增发3%、6%、9%的基本养老金。
1998年7月1日后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由授奖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增发基本养老金。
(六)不符合或部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项规定条件的人员,其有关待遇按下列办法办理。
1.建立个人帐户后参加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病、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建立个人帐户后参加工作,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因病、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办理退职,并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计算办法见附件三)。
3.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为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当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以保证按缴费每满1年计发3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金额时,按每满1年计发3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予以补足,所需经费从社会统筹基金中解决。
4.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因病、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为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可办理退职,并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计算办法见附件三)。
(七)对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和病退休(职)的人员,应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减发待遇。
(八)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全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九)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计发办法和调整办法,按机关同类离休人员的办法执行。
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1.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和滞纳金;
3.企业改制后按规定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4.外地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5.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6.其他收入。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1.纳入统一支付项目的基本养老金;
2.按规定增发的调整性养老金;
3.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按规定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本息余额;
4.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按规定支付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
5.职工出境定居或死亡后,按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本息全额或余额;
6.由财政部门核定支付的借款利息及与养老保险业务有关的其他费用;
7.按规定转往外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项目。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已参加市级统筹的区县(市),地税部门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尚未参加市级统筹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本办法第六条(二)项所列支出费用,已参加市级统筹的区县(市),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提出支付计划,市财政局按月拨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金支出户。尚未实行市级统筹的区县(自治县、市),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提出支付计划,同级财政部门按月拨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上述支付项目据实与企业办理结算,并按规定编报基金决算。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确保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七、监督检查
(一)企业每年应向本企业职工公布全年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告养老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企业应如实提供与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复制有关资料,并为被检查的企业保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养老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调查养老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养老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五)审计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六)企业逾期拒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八、加强养老保险基础管理,努力提高管理与服务的社会化水平
(一)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推进管理的科学化,并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运用电子技术手段,建立统一的、覆盖全市的社会保障技术支持系统。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记录、核算、支付、查询服务等,都要纳入计算机管理。逐步实现与财政、税务、工商、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数据联网。
市计委、市财政局应根据我市社会保险事业发展需要,尽快落实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计划及其所需经费。
(二)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组织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在条件成熟的街道(镇)设立社区服务机构,将离退休(职)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探索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区管理服务体系。
(三)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建设。市编委应根据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增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
(四)尚未参加市级统筹的区县(自治县、市),应尽快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并按本办法规定实行统一管理,条件成熟的逐步纳入市级统筹。
九、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本办法执行。
十、本办法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㈣ 满十六岁的学生可以自费买养老保险吗
年满16周岁来的人特定情况下可源以参保社会养老保险。(因为你说你是学生,所以说不符合特定情况下的社会养老险参保人员标准,是不可以参保社会养老保险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除外)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规定:
1、2009年,选择万州区、黔江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潼南县、梁平县、垫江县、武隆县、巫山县、酉阳县开展试点,到2012年覆盖全部区县(自治县)。
2、重庆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一)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二)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三)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3、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在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原则上是以户口簿为准)参保缴费的前提下可不用缴费,直接参加养老保险。
4、2009年试点的区县,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的年龄界定统一为2009年8月31日
㈤ 我是重庆永川区的.请问,在网上可否查个人养老保险交费情况谢谢!
我是重庆永川区的.请问,在网上可否查个人养老保险交费情况?谢谢!
现在并没有全市联网,你不用担心,查询社保个人信息,除登陆当地社保网(功能并非完善和稳定)查询外,你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一)当地社保局
(二)拨打社保局服务电话12333
切记:查询需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