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护理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有什么区别是种属关系吗
有区别,不是种属关系。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社会福利机构必须有合法使用的固定场所。其中,全日制社会福利机构应当设置相适应的宿舍、餐厅、医疗室和室外活动场所,配备一定的医疗康复设备;每床位平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日间照料服务机构的场所和设施应当与其开展的服务活动相适应。
(三)符合城乡规划、建筑设计、安全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方面规定,依法取得相关的审批文件或合格证明。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社会工作者、卫生技术人员、护理人员、康复保健人员、特殊教育教师。卫生技术人员、特殊教育教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技术工种工作人员应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者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
(五)炊事员具有岗位技术等级证书或者上岗证书,服务对象超过(六)工作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
(七)国家、省规定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其他规范、条件。
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民间资本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这有利于推动公办、民办养老机构平等竞争、公平发展,也有利于降低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成本、吸引社会参与。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年度盈余收益,用于奖励投资者,以增强其发展的活力和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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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民办养老院开办条件
民办养老院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1.有符合相关登记规定的规范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举办者是单位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3.符合我国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安全标准;
4.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能够保证入住者正常生活、服务人员能够开办相关服务活动;
5.提供集中居住的养老床位数在10张以上;
6.有完整的相关机构办理的证件、章程;
7.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工作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敬老院院长的主要职责具体如下: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法律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④ 民办养老院需要办哪些手续才能营业
开办养老院,首先要起草章程,并有具体的养老场所,还必须招聘一定数量且具有相应资格的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符合条件后,必须先向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筹办备案申请,并提交开办人员的身份证证明、筹办申请书以及能提供的养老资源情况,比如床位数量、服务人员数量、资金来源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对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会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准予筹办的备案决定,并通知申办人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申请人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再连同有关资料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对是否取得民政部门的备案同意以及名称等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办理养老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要的生活设施和户外活动场所;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城市道路建筑设计规范,方便残疾人使用;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护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组织。
: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立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立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出具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
5、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名单及有效证件复印件及工作人员健康证明;
8、有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条件(可与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社区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或内部医疗机构批准证书)。
法律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