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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服务

发布时间:2024-05-10 05:00:49

『壹』 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养老机构的发展,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保障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规划建设与扶持优惠、服务规范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养老需求状况,将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发展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举办保障性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加大支持和引导力度,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发挥社会力量在养老机构发展中的作用。第五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养老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卫生计生、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机构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机构。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养老机构捐赠和提供志愿服务。第七条鼓励养老机构加入相关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开展业务培训,发挥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第三方评估机制的作用,引导和规范养老机构提供符合社会需求的养老服务,调解养老机构运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维护养老机构及其收住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八条养老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依法保障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第二章养老机构的设立第九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条件,并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应当将申请设立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事服务窗口及政务网站上公开。

境内组织和个人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申请。境外组织和个人独资或者与境内组织和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申请。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养老机构取得设立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一)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批准设置为事业单位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一条养老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手续。

养老机构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手续。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将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终止服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查询服务。第三章规划建设与扶持优惠第十三条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市中心城区和郊区(县)人口、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等因素,制定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养老机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新建居住区或者旧区改造,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配套建设相应的养老机构。配套建设的养老机构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

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贰』 养老机构社工都干些什么

可以说,专业社工的存在充分整合了社会资源,为在院老人提供服务的同时,形成社工、义工、志愿者的联动机制,使老人享受到院内外不同群体提供的服务,满足老年人多样性的需要,可以提升老人的幸福感。其主要职能负责有如下:
1、帮助新入院的老人适应机构生活。新入住老人入院后,会面临生活环境、生活规律、交往方式等情况的改变。这时,社工要及时地跟进,为他们提供适应情况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老人的不同需求分别予以处理,从而帮助老人尽快地了解和熟悉老人院的生活,为新入住老人提供社会支持。
2、对有心理、情绪、行为问题的老人,社工能够及时进行咨询和辅导。各养老区的工作人员将老人转介给社工后,社工会对老人的问题和需求进行预估分析,通过跟老人建立专业关系,共同制订并实施介入方案,最后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转介或结案。
3、社工注重培养长者的独立性和创造力。老人入住养老院并不代表他们就失去了独立的机会。养老院只是帮助老人做一些他们这个年龄不太方便做的事情,比如说做饭买菜洗衣服。同时可以陪伴帮助老人做他们喜欢做的事情,培养兴趣,如写作,画画,下棋,垂钓等,这些爱好,在年轻时往往由于工作等原因,不可能全身心投入。
总而言之,社工注重影响老人的方方面面。社工的介入,在解决老人入住适应困难、舍友关系不良、社会交往缺乏等方面的问题上都取得不错的成效。

『叁』 养老院社工活动的重要

社工是一个养老院里照顾灵魂的职业,社工是让老人忙起来职业,社工是一个养老院规范化发展的重要媒介。
专业社工的存在充分整合了社会资源,为在院老人提供服务的同时,形成社工、义工、志愿者的联动机制,使老人享受到院内外不同群体提供的服务,满足老年人多样性的需要,可以提升老人的幸福感。
除此之外,社工还可以站在开放的专业的角度为养老机构的发展建言献策,开展募捐活动,并结合一线实务,开展理论研究,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等。为了满足老人不同层次的需求,社工运用专业方法,为入院老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人性化服务、专业化服务、规范化服务,为老人创造一个温馨、愉快、充满爱的环境,使老人的生活丰富多彩。
可以说,社工担当着院内老人的幸福大使,密切关注老人的日常心理和情绪变化,倾听他们的内心所需,尽力满足老人的精神文化需要。使老人真正做到老有所学,老有所交,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肆』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以及相关扶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服务,主要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以及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条本市养老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人民城市建设”的要求,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实现高质量发展。第四条本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符合超大城市特点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发展公益性养老服务,促进市场化养老服务,培育养老新兴业态,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调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实现老有颐养。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考核范围。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及相关补贴政策的市级统筹协调机制。

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养老服务工作的第一责任,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老年人口数量、结构、分布等因素,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完善扶持保障措施,加强养老服务工作力量和综合监管,增加养老服务供给,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整合各类养老服务资源,研究解决养老服务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通过配备相应的社区工作者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养老服务工作力量。第六条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相应政策措施,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标准,负责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以及对老年人疾病防治、医疗护理、健康促进等老年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医养结合相关医疗保险政策。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经济信息化、商务、教育、科技、公安、交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旅游、金融管理、体育、统计、审计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七条本市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本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养老服务的项目和具体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基本养老服务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孤寡、失能、重度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人员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第八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养老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健全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发挥社会力量在养老服务中的主体作用。第九条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义务。

本市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第十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以及养老服务行业组织、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功能和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

『伍』 养老社工的工作内容

养老社工的工作内容:
一是常规外展服务。服务对象主要是社区行动不便的老人、贫困家庭老人、独居和空巢老人,社会工作者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入户探访,根据老人的实际情况进行需求评估,制定服务方案,向居家老人提供长期稳定的服务,通常包括为老人洗衣、做饭、巡诊、代购陪诊、精神陪伴等内容。同时,为了保证服务质量、提升团队工作品质,社工还积极定期为成立的家政服务团队和高校志愿者提供专业培训。各方参与人员通过面谈、电话等多种不同方式进行双向交流,最大程度的通力合作,争取实现对老年人多需求的整合性满足。
二是社区老年活动中心定期开展的活动。服务对象主要是具有较强活动能力的老人。在某社区服务中心,社会工作者引导组织成立了多种形式的兴趣活动小组,在小组活动开展中,社工适时引导老年人自我管理、主动参与,不仅丰富和发展了老年人的生活兴趣,增强了积极情绪,提升了生活品质,更进一步扩大了老年人的社交互动网络,增强了老年人社区支持,提升了老年人的能力建设,从而使老年人发现自我价值和意义,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老年人情感、尊重、自我价值实现等高层次的需求,实现了“老有所为”。
三是组织大型社区活动。社区活动可以丰富老年人的社区生活,增加社区对于老年人的正向价值认识,降低对老年人的负面标签化理解。社区活动是以老人的需求为导向的,当社工了解到老年人有走出家门到近郊旅游、亲近大自然的愿望时,组织实施中短途旅游活动,为社区普通老年人与弱势老年人提供了展现自我的平台,实现老年人对社区的参与,增强老年人对社区的归属感,充实了老年人的社区生活。

『陆』 社会工作介入机构养老模式服务分析

社会工作介入机构养老模式服务分析

社会工作的介入有利于满足老年人的发展性需求,使养老机构的功能不仅仅局限于生理上的护理,还能够满足心理上的保护和发展。那么,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社会工作介入机构养老模式服务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机构养老的必然性研究

(一)老龄人口的剧增

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伴随着社会保障机制和福利制度的逐步完善,居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在逐渐扩大、医疗保障体制也在不断完善,人口的平均年龄也在逐年上升,据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现阶段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约占总人口的8.9% 。老龄人口的急速增加则使得老年人的抚养问题日益突出,穆光宗(2012)认为“人口急剧变迁导致社会化养老服务的需求量逐步增大”,黎民(2009)表示“我国在经济尚不发达背景下的人口迅速老龄化,使‘老有所养’的问题日益凸显”,无论是历史的原因导致的人口老龄化加速还是经济原因造成的我国对于沉重养老负担的无力,机构养老都是解决现阶段养老问题的一个重要法宝。

(二)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

中国传统的家庭构成主要以联合家庭为主,子代对年老父辈的赡养和承欢膝下被认为是“孝”的表现,父辈主要由儿子和媳妇赡养,主要以家庭养老解决老年人的日常照料问题,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这种几千年来的传统模式,家庭结构也逐渐以核心家庭为主流,家庭的养老功能被弱化,子代对于老年人的赡养主要停留在经济层面。老年人的空巢化趋势导致无人照料的老年人面临生活危机和自理困境。机构养老在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背景下,在满足老年人照料需求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家庭养老的压力。

(三)成本――效益的驱使

养老机构主要分为两大类型,公办和民办的,而各自又包含两种运营方式:公办公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民办民营。将老年人送到养老机构一般是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比起与老人同住每天照顾三餐、嘘寒问暖、无微不至和让老人独自居住每天担忧其安危来说,养老机构所能够提供的一条龙式的服务体系更贴近一般人所期望的老年人照料模式,在付出一定成本的同时能够获得更大的效益。

二、老年人需求探究

(一)老年人生理需求

老年群体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由于年龄的增长,而伴随着生理上的衰老化、伤病化,导致老年人有时难以自理,产生照料的需求。老年人的生理功能衰退和机能弱化,老年人自身防御能力和康复能力都较之年轻的时候要弱许多,产生护理和康复训练的需求。当老年人满足了基本的生存健康的生理需求后就会追求发展性的生理需求,如运动健身获得强壮的体魄、如追求更高质量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资料。现阶段养老机构普遍只能够实现老年人的基本生存需求、护理需求和一些简单的娱乐需求,但对于有康复需求的老人来说,养老机构一般是让老年人卧床实行全护理的方式取代康复性训练,削弱了老年人完全康复的可能性和康复的信心。养老机构中传统的老年社会工作只局限于“老有所养”这一层面,忽视了老年人之间的互助与老年人自身潜能的发展,缺乏促进其认识自我和完善自我的动力。

(二)老年人心理需求

老年人需要支持和关怀以及认可,同时也需要缓解其对死亡的恐惧。老年人的支持系统一般由配偶、伴侣、家人和照顾者组成,是社会工作者开展老年社会工作的一个重要的资源,对于了解老年人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当老年人进入养老机构,他的支持系统就会发生改变,家人与老年人之间的距离变远,照顾者变成了养老机构的护工,在养老机构中的社交网络一般是以同一房间的成员所组成的小团体为基础的,同质性群体的聚集能够为老年人之间的交往产生更多的相似性,使得老年人之间能够自主互助。老年人对于死亡会产生恐惧,家属也会不能够接受老年人的离去,由此老年人及其家属所产生的焦虑、畏惧的心理无法排解,对死亡的认识缺乏正确的引导和理解,临终关怀能够让老年人对于死亡和自己走过的人生有新的认识并且能够充分地肯定自己。老年人在养老机构中除了需要满足“老有所养”的需求,还应重视老年人的发展性需求,增强老年人增值自我、完善自我的能力,实现老年人的自助与互助,减弱“老年人”这一标签所标志着的被照顾、无作为的角色给老年人本身带来的压力和孤单。

三、社会工作的介入与实践权的获得的必要性研究

(一)理论框架概述

1、实践权

实践权是指行动者经过他人同意或强行进入后者主导的空间开展活动的能力。社会工作是实现助人自助的实践过程,而实践权的获得是社会工作价值、理念、工作方式和技巧在工作的领域和对象中获得接纳和信任的过程。由于我国的'社会工作的专业建设较为迟缓,还不太成熟,在养老机构中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技能的最大优势的效益必须重视实践权的获得,不单单是介入,还要让案主和相关机构承认社会工作的劳动成果,支持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进行。获得实践权的过程是与社会工作的进行同步的,在社会工作的开展中不断地争取权利、完善方案、创新与发展,才能够更好地推进实践权与社会工作介入的融合。 2、增能理论

增能理论认为,个人之所以被弱势化、边缘化,是因为:①个人内在体验到全面性的无力感,以致无法与环境交流;②周围环境中存在着直接与间接的障碍、压迫和限制,使个人无法参与社会,实现自我。在养老机构中开展老年社会工作,必须要注重增能的作用和影响,社会工作者以专业的方法和技巧,帮助老年人打破“老年人”标签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协助他们增强自身的权利感,全面认识自己,提高老年人自助互助的能力,重建自我价值,增强对自身发展的信心。

(二)社会工作介入与实践权获得的必要性

1、社会工作的发展性作用

社会工作作为一个助人自助的发展性的专业,在养老机构中有着其特殊而且必不可少的地位。养老机构中的老年人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更新换代中由于年龄的因素被替代、被淘汰,而子女无暇照顾、避免代际冲突、身体不适和生活不便、寂寞感和孤独感是老年人选择进入养老机构的主要因素。社会工作的介入有利于满足老年人的发展性需求,使养老机构的功能不仅仅局限于生理上的护理,还能够满足心理上的保护和发展。

2、实践权的推动作用

实践权的获得是社会工作介入有效性的重要保证,缺乏实践权,社会工作者在养老机构中永远只能是一个第三方的存在,没有影响力和推动力,被边缘化和漠视,社会工作的策划与方案只能被看做是老年人在养老机构中的休闲娱乐项目,无法发挥其治疗性和专业性和效用,社会工作不能获得权威的认可和承认,就难以在工作领域和范围内起主导作用。实践权的获得是组织和成员对于社会工作的认同和肯定,能够推动社会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的发展,从而能够更加切合老年人的需求,以实现社会工作自身的价值。

3、老年人的增能需求

角色理论认为,当老年人能够从过去一套角色过渡到与年龄规范匹配的角色时,就能有成功的老年,从活跃贡献的社会成员转变为传统观念中无所作为的“老年人”角色,许多老年人心中都会存在一定的落差,产生自卑感和无助感,社会工作者在养老机构中协助老年人增能,能够将老年人内心的无助感和无能感心态转变为拥有自信和自尊,使老年人能够重拾信心去参与社会活动,而不仅仅将步伐局限在养老机构那一方小小的天地,并且积极地接触社会,同时调整自己的行为与心态去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和社会角色。

四、社会工作介入的问题与困境

(一)社会工作的边缘化

社会工作作为舶来的专业,在我国的起步较晚,发展较慢,一直处于边缘化、被忽视的地位,尽管近年来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养老机构对于社会工作的重视还是有待增强。养老机构中设立社会工作者一职的仅占少数,而大部分机构中的社会工作者是以兼职的形式存在,主要以志愿者和义工的身份对老年人进行帮助,没有完善的工作体系和价值体系,而老年人群体对于社会工作者普遍比较陌生,不了解社会工作的内容和性质,养老机构和老年人对社会工作双重漠视使得社会工作的介入困难重重。

社会工作者在养老机构主要扮演辅导者、使能者、咨询者、协调者的角色,在个案工作的进行时运用怀旧和生命回顾的技巧建立互相信任的关系并帮助老人解决现时的困境,在进行小组工作是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注意关心每一个组员的感受及行为,让每个组员都参与其中,引导组员表达自己的真实感受。养老机构中社会工作者数量不足,个案工作无法兼顾每个老年人,小组工作也只能停留在娱乐和交流层面的活动,无法深入地建立支持性小组、治疗性小组、动机激发小组等能够增进老年人能力和自信的更专业的服务。

(二)老年社会工作实施的困境

1、移情现象

在老年社会工作的实施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容易对老年人产生移情,过度地同情案主或对案主产生超出工作关系以外的感情,影响社会工作的实际实施效用,对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现状的判断造成偏差。

2、经济因素

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局限了老年社会工作的发展和进步,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社工服务的开展被束缚,只能停留在较低层面养老服务,也无法提供给老年人更多的援助性或发展性的资源。经济支持的局限性使得老年社会工作的发展速度缓慢。

五、结语

银色浪潮的席卷一定程度上为社会稳定和社会年龄结构带来了影响,但更多地是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向前发展。机构养老作为现阶段我国必不可少的一种养老方式,为了能够兼顾老年人的心理和生理需要,社会工作的介入显得尤为重要,增能是老年社会工作的重要目标,培养老年人的发展动力,促进老年人自身的不断完善与进步,对于解决现时的老龄化问题所导致的社会矛盾有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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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福娟.残疾人社会工作案例评析[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0:3.

[3]王思斌.社会工作实践权的获得与发展――以地震救灾学校社会工作的展开为例[J].学海,2012.

[4]穆光宗.老年发展论――21世纪成功老龄化战略的基本框架[J].人口研究,2006(6).

[5]Erikson,E.(1963).Childhood And Society[M].New York:Nor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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