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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医护人员比例

发布时间:2024-03-19 02:24:58

养老院护工配置标准

你好,以下是我整理的养老院需要的配置;
一、养老院一般建制(按照各自养老院的实际条件具体操作)
1、院部:
正、副院长、书记(全部三名均应为具有医生资格证者、或者相关专业研究生学历)
2、老人自治管理委员会:
主任、委员(能自理的低龄老人75岁以下)
3、为老人自治管理委员会特邀的社会助老义工律师
4、办公室(含财务部、、总务部):
正、副主任2名(相关专业的本科或者研究生学历);正、副总管2名(兼:会计、出纳、保管、文员)。
5、后勤部:
水、电、电梯、电器管理与维修、门窗管理和维修、工人与相关职工的管理、采购、食堂、厨师。
6、医生办公室:100名老人配备1名医生。
7、护理部:
主任护理、部长(护士长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1)医疗护士(具有护士长经验、或护士上岗资格证者):
保管药品、分发药品、服药、打针、记录体温、脉搏、大便、血压、向主任汇报药品库存情况、配合医生、主任处理突发事件。
2)生活护士(具有护士、保健按摩师双证以上上岗资格证者):
按摩、营养、记录辅食、老年人特需食品、室内温度、室外温度、管理空调器、保健教育与指导、协助照料能治理的老人。
3)心理护师(具有护士、心理咨询师双证以上上岗资格证者):
聊天(家常里短、爱好技能、国家大事、世界大事、儿女情长)、心理抚慰(解忧除闷)、心理咨询(引导疏通思想障碍)、安排各项学习和活动、观察老人的情绪变化及时向主任汇报、介绍老年人互相认识、交流、协调老年人之间的关系,解决老年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协助老年人自治团体的各项工作、家访。

Ⅱ 养老院护理员与专护老人配比是多少

孝贺养老护理员和老年人配比不应低于1∶4,总的配比不应低于1∶10。
福建省地方标准《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裂慎档《规范》)日肆乱前通过审定,预计年内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养老院护理员和老年人配比不应低于1∶10,老人洗澡水温应在40°C~45°C间等。

Ⅲ 请问市级社会福利院工作人员和自理老人、介护老人、介助老人的比例分别是什么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与收养、休养人员的比例合理。国家级福利院应达到以下标准:工作人员与正常老人的比例为1∶4;与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比例为1∶1.5;与健全儿童的比例为1∶6;与婴儿、残疾儿童的比例为1∶1.5;与精神病人的比例为1∶2.5。

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国福利院的宏观管理,促进福利院的正规化建设,特制定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投资兴建、县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和精神病人福利院。集体、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院的评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 国家级福利院的总体要求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心全意为收养、休养人员服务,与收养、休养人员建立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

(二)坚持办院宗旨,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安排的“三无”(无家可归、无依无靠、 无生活来源)对象的收养任务。

(三)深化改革,实现由福利型向福利经营型、封闭型向开放型、供养型向供养康复型的转变。

(四)管理、服务规范化,效益显著,在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中起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条 国家级福利院分为国家一级福利院和国家二级福利院。申报国家福利院须经省级民政厅(局)审核,由民政部批准、命名。

规模

第五条 国家级福利院必须具有一定规模。国家一级福利院床位总数在150 张以上,国家二级福利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

第六条 有一支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化队伍,其中医疗康复专业队伍中必须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一级福利院医护人员应占全院职工总数的70%以上, 国家二级福利院应占65%以上。

第七条 有较为完善的生活服务保障设施。

第八条 有基本的现代医疗康复设备。

功能

第九条 具有开展老年人、伤残儿童、精神病人的医疗、护理和康复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扩大服务面,具有向社区康复辐射的能力。

第十一条 具有专业培训和科研能力。

第十二条 具有自我发展能力。能利用现有设施和医疗条件,向社会开放,增加收入,不断改善收养、休养人员生活和完善福利院服务设施。

管理

第十三条 有健全的领导班子。领导成员事业心强,廉洁奉公,团结协作,求实创新,政绩突出。

第十四条 有高效、精干的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有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 有完善的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院容院貌好,生活环境优美舒适。国家一级福利院应是本地区的花园式单位,国家二级福利院应是本地区的绿化先进单位。

第十八条 精神文明建设成果显著。

质量

第十九条 为收养、休养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精心安排收养、休养人员的吃、穿、住、治疗和康复。收养、休养人员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国家一级福利院和二级福利院的收养、休养人员及其家属满意率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

第二十条 认真做好医疗保健工作。定期为收养、休养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全病历档案,有病及时治疗。连续三年内无责任医疗事故。国家一级福利院单病种的治愈好转率高于95%,国家二级福利院高于90%。

第二十一条 精心护理患病的收养、休养人员。所有上岗的护理人员都必须进行培训。基础护理合格率、护理技术操作合格率、护理规程合格率达到规定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开展收养、休养人员康复活动有显著成效。国家一级福利院收养、休养人员的康复参与率达到98%、康复有效率达到90%,国家二级福利院康复参与率达到90%、康复有效率达到85%。

效益

第二十三条 床位利用率高。国家一级福利院的床位利用率达到98%以上, 国家二级福利院达到95%以上。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与收养、休养人员的比例合理。国家级福利院应达到以下标准:工作人员与正常老人的比例为1∶4;与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比例为1∶1.5;与健全儿童的比例为1∶6;与婴儿、残疾儿童的比例为1∶1.5;与精神病人的比例为1∶2.5。

第二十五条 事业费开支合理。国家拨给的事业费重点用在收养、休养人员身上。国家一级福利院收养、休养人员年生活费开支占年事业费的比例达到80%, 国家二级福利院达到70%。

第二十六条 创收能力强。 按职工总数计算, 国家一级福利院每人每年平均创收为4000元,国家二级福利院每人每年平均创收为3000元。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可依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区福利院等级评定标准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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