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农村租地建养老院现算违法吗
是否可以向农民租地建养老院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建立养老机构可以采取租赁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拟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依法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拟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登记后,再到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
B. 养老院以租代售合法吗
是不合法的。
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非法集资。一些机构或企业打着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以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或者以长期出租养老床位,销售养老公寓使用权等名义,通过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承诺高额利息,私募基金等形式非法集资。
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请广大老年人和家属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防止利益受损。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C. 以后住养老院也能拥有房地产产权证是真的吗
近日,在北京,国内首个共有产权养老项目投入运营,该项目由养老企业与购房者分别拥有不同份额的产权。简单来说,我掏95%,企业掏5%,“养老院”的房子咱俩共有。买了“养老院”的房子,还能拿产权证,50年产权,能出租、能转让,子女也可以继承。在寸土寸金的北京,一期售价每平方米4万元左右,低于周边二手房价格。老人还将享有医护人员24小时响应等基础服务包。
但是!买房或者租房的人必须要家中有60岁以上的老人。
此外,无论是买房者还是租房者,每月都必须要缴纳3000元的“基础服务费”。
这样的房子入市,将会怎样冲击楼市?
而当你老了,或者想为父母买一套“养老院房”吗?
楼市迎巨变:国内首个共有产权养老项目运营
日前,由北京市民政局和住建委共同试点推出的,共有产权养老项目投入运营, 该项目由养老企业与购房者,分别拥有不同份额的产权。这也是全国首个共有产权的养老项目。
在北京的共有产权养老项目试点,记者看到户型多数为一室一厅的格局, 屋内采用了适老化设计,墙壁的棱角做成了弧形,开关采用大按钮,插座的位置比一般家庭的位置要高出二十厘米左右。卫生间更加开阔,安装了可伸缩的扶手和紧急呼叫按钮,淋浴间也安装了座椅,方便老人洗浴。
与入住普通养老院不同的是,入住老人的房子有自己的产权证。养老企业与购房者按照5%和95%的比例共同持有房屋份额。另外整个养老项目的百分之四十是公共服务部分,产权属于养老服务企业。
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李红兵:既引导又约束,是我们主要要做的内容。同时作为一个新型的探索,它在未来运营期间的监管,和相应的标准化地形成,都是我们后续工作。同时政府还要关注这样一个市场为运营主体的这样一种模式。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怎么来履行相应的义务和相应的保障措施,不使老年人和入住房的权益受到伤害。这些都是后续我们将要做的工作。
D. 我们镇政府拟将一处闲置的塑料加工厂和一处敬老院的土地出让给一个商人,问以下几个问题
回答如下:
一、镇政府无权出让上述两处土地。
二、上述两处土地性质应版属于农村集权体土地性质。
三、如果该两处土地镇政府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可以对外出租的,没有取得使用权则无权或者不能出租。
四、如果为了招商,将两处场地盘活,镇政府可以与商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五、房随地走,单独出租地上附属物(厂房及设施)可以,但不可能不涉及土地。
六、如果上述两处场地已经转变为是国有土地,镇政府经批准可以出让,因为土地出让金部分财政可以返还。
七、如果是国有土地,镇政府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合法盘活这两处场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如果是农村集体土地,镇政府则无法合法取得土地出让或者出租手续,但地上的房屋建筑除外。
E. 原属乡镇敬老院土地乡政府是否有权出租、转让、变卖等
原属乡镇敬老院土地应为集体土地。乡政府若要出租、转让、变卖,则属于集体土地流转。
集体土地流转是指所有权属于集体的土地流转,分征地(土地的权属发生变化,从集体变为国有)和集体内部的流转(权属不变)。
可见未经征地,是不能进行外部流转的。
F. 芜湖市有没有专门租给老年人的房屋 像老年公寓那种
1、芜湖市瑞星老年公寓:地址:天门山西路,莲塘新村对面,公交:25A、25B、32、40、101路到莲塘新村下车【32路空调车3月份优惠月上车一元,普通车上车一元,其余都是一元】
2、芜湖市鸠江区官陡镇敬老院:地址:鸠江开发区,五陶村,公交:17、40、102路到立信路口下车【17路空调车3月份优惠月上车一元,普通车上车一元,40、102路上车一元】
3、芜湖市鸠江区湾里镇敬老院:地址:九华北路,芜铁车辆段那里,公交:5、6、88路到芜铁车辆段那里【6路空调车3月份优惠月上车一元,普通车上车一元,5、88路上车一元】
4、芜湖市香苑老年公寓:地址:镜湖区天门山路香苑小区综合楼;公交:8、19、25A、25B路到中级法院下车【19路空调车3月份优惠月上车一元,普通车上车一元,8、25路上车一元】
5、福寿园老年公寓:地址:鸠江区十里示范村,鸠江区政府旁边;公交:6、17、40、88、101、102路到十里牌立交桥下车;
6、马塘养老中心:地址:九华南路,马塘新镇以南,公交:20路直达,2路到元山村下车,往南走。
7、芜湖市镜湖区弋矶山老年公寓:地址:王家巷立交桥旁边;公交:1、3、9、12、14、25A、25B、26路到长盛园下车
8/芜湖市第五人民医院老年公寓
建议自己去看看。
G. 公有敬老院私人可以承包吗
国家政策是鼓励个人、民间资本进入养老领域的,对个人承包经营公立敬老院持开放态度,完全可以。下面提供一个公立敬老院对外承包经营的招标通告。
潞城敬老院承包人招标招标公告
一、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潞城敬老院承包人招标
招标人: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人民政府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项目位置:潞城镇侉店村东
招标范围:潞城敬老院承包人招标。
项目规模:总占地面积约24.3亩,建筑面积约8000平方米,可容纳床位数200个
承包经营费最低数额:承包费用不得低于15万元/年,且每5年按3%递增;
土地使用费数额:土地使用费1500元/亩/年,且每5年按10%递增;
承包期限:13年。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二、合格投标人条件:
1. 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实体,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投标人须具有经营、管理敬老院或养老院的经验;
3. 投标人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政府采购有关的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且在工商管理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没有不良记录;
4. 投标人须有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投标人在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在近三年没有因投标人违约引起的合同纠纷、仲裁和诉讼记录;
三、招标文件发售:
1.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套(含电子版),文件售后不退。
2. 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4年12月9日至2014年12月17日,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3. 购买招标文件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万柳光大西园6号楼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携带下列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法人章的复印件:
1)法人委托授权书、法人身份证或被授权人身份证;
2)有效期内的企业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四、投标文件的澄清、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开标时间、地点
1. 投标人在获得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和研究,如有疑问应于(2014年12月15日12:00)前将要求澄清的问题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只对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的问题酌情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答复,上述答复将不标明问题的来源。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将于(2014年12月16日)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澄清文件传真或E-MAIL传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 特别提醒:所有问题应以书面的形式交给上述联系人,任何口头质疑将不被接受。
3.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开标时间:(2014年12月30日9:30)
4. 投标文件递交/开标地点: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一层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万柳光大西园6号楼。
5.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推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时,将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各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6. 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
五、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地 址;联 系 人;联系电话;传 真;Email地址(略)
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9日
H. 老年公寓土地政策
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作出以下规定或者约定: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
(二)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划拨建设用地要设定抵押权,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四)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
(五)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5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法律依据: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
第八条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货)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傲相应土地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