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乡镇敬老院老人长期不服从管理可不可以解除供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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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某疗养院
乙方(委任):
性别:出生:国家:教育程度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联系电话:
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就业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试用期??一个月,期满续约,需要提前两周。
二,工作性质和劳动报酬
乙方,同意岗位工作,完成各项任务,承担甲方疗养院工作的需要的位置。的B
基本工资每月在受雇期间700元(小写:700)的奖金看党的奖金制度。
五,权利和义务,党
(一)甲方的权利
1。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党的行使管理权,考核权和奖惩权的规则和规定。
2。合同期内因工作需要:甲方乙方有权调整工作。
3。党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劳动合同,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的限制:
(1)在试用期内,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的疾病,延长产假,医疗和全职学习或从事生产和管理服务的各项活动,为他人和亲属;
(3)严重
(4)乙方严重失职渎职,欺诈事业重大损害党的利益;
(5)乙方应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党的问责或党的规章制度;依法处理;
(6)乙方II连续三个月的评估,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7)无法工作,不接受其他安排。
4。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应是3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而不是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党的工作安排;
(2)乙方是不称职的,仍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输入
(3)显着的变化,在雇佣合约到按照客观,使原来的就业合同不能履行,由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
(4)甲方养老院确实遇到了严重的困难,在生产和管理,需要减少工作人员。
5。乙方在就业过程中,由于违反了法律,纪律处分或其他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甲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员工的权属状况,创造一个有利的工作环境,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
2。负责教育和培训的第二大党的政治思想,道德,合规和监管。
6,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
(A)的权利,乙方
1。在合同期内,乙方有权参与管理养老院的民主,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的权利。
2。 ,有权申请延长的医疗期内的需要,由于对疾病的治疗。
3。其中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终止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
(3)甲方未按聘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二)甲方的义务乙
1。必须在时间,质量和数量,完成约定任务或工作指标,并接受党的评估。
2。自觉维护党的形象和利益的言行的实施不得损害党的形象和利益。
3。必须进行业务代表的党的工作人员,服从党的统一管理。
4。乙方因其他原因而单方面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已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默认的情况下,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一万元(小写:10000);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的补偿。
2。乙方在就业,资助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或乙方支付甲方和乙方约定的年龄,服务年期,按照实际支付的培训费或终止本合同,党是一个人才的引进方补偿引进收取的费用补偿,标准为每服务1月递减支付培训费20%的费用总额介绍。
3。经济损失及经济补偿金的违规行为,并终止合同,实行现有的国家规定。到党,一次性支付甲方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
4。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合同不能履行因不可抗力。程序
九,终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同意,下面的过程是公平和合理的。
1。提交的书面通知;
2。填写“雇员离职通知书。
归还甲方乙方持有的各种文件,资料,劳动工具,房屋,生活用品和对方当事人财物损失,损害应予赔偿的案件。<BR / 3,转让工作;
4。支付罚款和赔偿;
5。甲方发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第三十一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解除。然而,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及时按照清关的程序,处理时间可以延长,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
如系甲方的这种延迟的原因,甲方向乙方应完成的手续,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合约事宜,根据法律,法规规则和政策的实施,
第十一合同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各执1对应。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签章):
的日期
Ⅱ 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多少,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职责是什么
在现代的生活中,我们大家应该是都知道,敬老院的普及解决了很多年轻人工作忙没时间照顾老人的难题,很多的空巢老人也能够有得照顾,但是这样的压力就给了敬老院的工作人员,他们有着自己的职责,有着自己的工作岗位。Ⅲ 国家敬老院聘用人员没有签合同是不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用人单位这样做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你有权要求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立即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补交欠缴的社会费等。
如果单位不但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反而解雇你,那么你还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发生争议,由当地政府的劳动部门处理。单位不执行劳动部门监察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Ⅳ 养老服务合同必须一年一签吗
养老服务合同必须一年一签的。入住养老院,一般都是一年一签的,并且会收取一定的押金的,基本上是一万块钱左右,也是为了万一有病先治病的费用,也有可能有的养老院特殊。一般在入住并签署入住合同前,客户都会先参观了解养老公寓的情况,并向工作人员了解入住要求等。
养老院签订合同制度
聘用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一年,其中试用期一个月,合同到期续签,须提前两个星期。工作性质和劳动报酬乙方同意按甲方敬老院工作需要,完成养老院该岗位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乙方在用期间的基本工资为月柒佰元小写700元,奖金见甲方的奖金发放制度。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的权利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考核权和奖惩权,合同期间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Ⅳ 江西日报2012年3月19日完整版农村敬老院招聘院长有关文件精神
2014年江西省招聘乡镇敬老院院长、会计公告
事业单位招聘网2014年5月24日讯为进一步强化全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工作,切实落实省、市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敬老院机构建设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以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关于印发《乡镇敬老院院长、会计考核聘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决定对全县敬老院空缺的管理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公开招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聘用的岗位及资格条件
1.聘用的岗位:
三江镇敬老院院长1名(岗位代码140101)、幽兰镇敬老院会计1名(岗位代码140102)、南新乡敬老院会计1名(岗位代码140103)、塔城乡敬老院会计1名(岗位代码140104)。
2.聘用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人品正派,有奉献精神,对老人有爱心、孝心,热爱敬老院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无违法违纪行为,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2)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户籍必需在当地乡镇且长期在当地居住,年龄男性45周岁以下(1968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女性40周岁以下(1973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
(3)敬老院会计岗位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且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
简章发布地址:事业单位招聘网(http://www.shiyebian.net/)
二、考核聘用的程序
1.报名:
①报名时间: 2014年6月3日至6月6日(上班时间)
②报名地点:南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干部科
③报名注意事项:报名时须携带本人学历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各1份)、1寸同底免冠彩照2张,报考会计岗位的还需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的证明。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并缴纳考试费50元。
2.考试:参加人社局组织的招聘统一考试,考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知识、经济管理、科学技术、公文写作)。考试时间地点见准考证(报名成功的考生6月16日—6月19日到南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干部科领取准考证)。
3.体检、政审:按照考试成绩排名,根据各职位招聘人数1:1确定体检人数,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合格人员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体检、政审不合格产生的空缺按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三、聘用
体检合格拟聘人员名单进行不少于5各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并与县民政局签订聘用合同,新招聘的人员第一次聘用合同为一年,一年后组织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进行续聘,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关系。
四、待遇及聘后管理
1、招聘的院长和会计实行编外管理,定编定岗不定人。被聘人员与县民政局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年末由县民政局进行目标责任考核。聘期内享受事业单位国家规定的同类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并缴纳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聘用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不足15年的,不足年限的社会养老保险由本人全部缴交。
2、被聘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必须解除聘用合同。解聘后不再享受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城镇企业职工在社保局办理退休,享受社保养老金待遇。
3、聘用人员的工资和缴纳社保费(除个人承担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其它福利待遇由乡镇按同类工作人员核发,并由所在乡镇财政承担。被聘人员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管理。
五、其他
1、招聘工作接受县纪委第三纪工委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监督电话为:0791-85731370(第三纪工委)、0791-85712813(人社局)。
2、招聘工作各阶段具体安排均在南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ncxrenshi.gov.cn)公告,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参考人员因未看到公告而影响录用等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3、本公告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 85712813)。
4、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乡镇敬老院院长、会计招聘报名登记表》
二0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Ⅵ 安徽省乡镇敬老院管理办法(2004修正)
第一条为进一步办好乡镇敬老院(以下简称敬老院),促进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敬老院是乡镇人民政府举办的集体福利事业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应把敬老院的建设列入乡镇发展规划。第三条敬老院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县(市)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敬老院的工作,帮助、督促敬老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第四条敬老院贯彻依靠集体、勤俭办院、民主管理、以养为主的原则。第五条兴办敬老院的经费,包括敬老院的兴建费、房屋维修费、管理费以及院民的生活费、医疗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筹集。
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向敬老院捐赠款物。第六条敬老院主要供养五保老人。符合五保条件的残疾人、未成年人,也可以由敬老院供养。
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以及危急病人不得入院。第七条有条件的敬老院,在做好五保对象供养的同时,可以向社会开展有偿代养业务。第八条敬老院实行入院自愿的原则。要求入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同意,与敬老院签订供养协议后,方可入院。
院民入院后,应当遵守敬老院的规章制度,支持、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第九条敬老院的主要任务是:
(一)安排院民的物质生活,供给院民生活必需品;
(二)搞好院民的医疗、保健和卫生护理工作,及时治疗患病院民;
(三)开展适合院民特点的文娱体育活动;
(四)对院民进行政治思想教育;
(五)组织院民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
(六)建立五保服务网络,定期走访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检查供养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存在的问题。第十条敬老院院民的生活标准,应不低于当地群众的中等生活水平,并随着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作相应调整。第十一条乡镇可以成立敬老院民主管理小组,由分管乡镇长、民政助理员、院长、院民代表等组成,其中院民代表应占三分之一以上。
民主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和决定敬老院生活、生产和财务等方面的事项;
(二)决定聘用、辞退敬老院的工作人员;
(三)监督敬老院的工作,对院务工作作出评价。第十二条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敬老院的日常工作。
院长应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管理能力,热心敬老院工作,办事公道,身体健康。
院长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当地集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三条敬老院的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其总数不得超过院民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工作人员应热爱敬老院工作,热心为院民服务,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身体健康。
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参照当地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第十四条敬老院应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财务收支账目要日结月清,定期张榜公布,物资进出要登记、验收。第十五条敬老院可根据实际,开展种植、饲养、加工、服务、商业等生产经营活动,搞好院办经济,增加经济收入,改善院民生活。
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兴办福利企业,税务部门应当给予减免税照顾。第十六条敬老院的财产及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第十七条敬老院工作人员成绩显著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民政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失职渎职、虐待院民、贪污挪用敬老院经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村办或其他形式的敬老院,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二十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