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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养老院

发布时间:2024-01-14 05:00:34

养老机构“营利”和“非营利”的区别

1、服务质量的不同:大部分民办营利养老机构和公办非营利养老机构招聘护工主要靠熟人介绍,没有全方位进行考察综合素质,造成服务水平较低。

医疗服务。医疗服务水平是很多老年人选择养老机构需要考虑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很多养老机构会选择和社区医院比邻而建以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但是养老机构内部的医疗服务显然比较弱。

2、入住率不高,缺乏强有力的营销宣传策略。

大部分养老机构认为不需要为养老机构制定营销宣传策略,把机构服务、卫生、环境等各方面条件都尽量做得更好,自然就会有老人入住。

从市场营销的角度来看,这种看法是错误的。特别对于民办养老机构,一个好的营销策略是非常重要的,养老机构需要调研老人的需求,从而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服务。

营销宣传可以提升养老机构的品牌形象,增强养老机构的差异化程度,可以更好地满足老人的需求,吸引更多老人入住,从而提高入住率,不浪费社会资源。

3、志愿不同:社会对于非营利这个词还比较陌生,一般的看法是非“公”即“私”,处在“公”、“私”之间的非营利还没有被人们广泛接受和理解,或者说人们对非营利养老机构存在很多疑惑,不愿意志愿服务。而在经济发达国家,志愿组织的活动是非营利组织的一个重要资源。

敬老院属于什么性质机构

敬老院是非营利组织,又称养老院

我国的敬老院是在农村“五保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1956年农业合作化时期,农业生产合作社对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者,实行保吃、保穿、保烧、保医、保葬(儿童则为保教),简称“五保”。

1958年人民公社化时期,对五保户实行集中供养,在全国各地兴办了一批敬老院。

1978年以来,随着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和集体经济的发展,敬老院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

1988年,全国农村已有敬老院36665所,有756个县(县级市)在乡镇普遍办了敬老院。

城市街道也办起了敬老院。

(2)非营利性养老院扩展阅读: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要发展居家、社区和互助式养老,推进医养结合,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

现阶段最优化的养老模式,是以居家养老为基础,在社区内整合和调动各种医疗、养老资源,就近、就便发展互助养老。

这种模式被形象地称为“没有围墙的养老院”“居家养老护理”。

以居家养老为基础,是我国养老模式的必然选择。

从率先老龄化国家的实践看,养老最终要回归家庭。

一方面,我国老年人多、增长快,在现有机构养老资源不足的情况下,更需要居家养老的支撑。

另一方面,“孝亲敬老”“老吾老以及人之老”“邻里守望相助”等优秀传统文化的深远影响,选择以居家养老为主,以社区为依托顺理成章。

这样的养老模式一旦涵盖绝大多数老人,将成为社会养老中最节约、最有效的资源利用形式,也最有利于 *** 主导、社会参与。

老人在家庭这种熟悉的环境中会感到安全、温馨、舒适。

居家养老有利于老年人独立自主,发挥功能,实现个人价值,促进社会进步,也有利于代际关系和谐与社会安定。

需要注意的是,老年人情况各异,为满足多样化的养老需求,医养结合和机构养老也不可或缺,可以跟居家养老互相促进,互为补充。

❸ 民办养老院最新政策

养老政策研究,你需要关注以下八大维度:

一、审批流程

(一)2016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明确提出了降低转入门槛、放宽外资准入、精简行政审批流程的原则:

1.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辖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当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对此加以限制。

2.放宽外资准入。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3.精简行政审批环节。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改纳宽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次年1月,民政部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对简政放权、简化流程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主要利好包括:

1.整合审批流程。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

2.明确牵头部门,实行并联审查。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阶段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用地审批阶段工作。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牵头规划报建阶段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施工许可阶段工作。

3.规定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对环境影响很小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4.简化设立养老机构的申请材料。申请人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5.食品经营实行“先照后证”。养老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后,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6.取消部分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

特别是其中“先照后证”、取消部分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的内容,能够极大的推进项目进程。详细品读这些条目可以帮你加速项目启动。

二、土地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文件精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国土资源部于2014年制定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一)《意见》中的主要利好包括:

1.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为医卫慈善用地,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不得超过50年。

2.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供地可采取划拨形式获得,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房地产用地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将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核亮求作为出让条件,但不得将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格或资信等级等作为出让条件。

3.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茄则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4.鼓励社会闲置资源发展养老。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2016年,为了支持和鼓励社会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民政部联合了财政厅、国土资源部等十一个部委,共同印发了《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如果是改建项目,大家一定要仔细查阅这份文件。

5.可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

6. 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二)但在这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监管,《意见》同时作了以下规定:

1.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

2.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3.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划拨建设用地要设定抵押权,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4.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

5.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5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三、税费政策

(一)税

这部分内容主要参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主要利好包括:

1.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3.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77号)(下称通知)。主要利好包含:

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的项目包括:

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

3.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简称省级设立)的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例如:2014年,金昌市发布的《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

①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收,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征收:房屋产权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人防建设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城市建设配套费。

②无论民非还是营利性养老机构,但凡遇到设置有上、下限的收费项目,均按照下限收取。

③无论民非还是营利性养老机构,水、电、燃、气、暖收费均应按照居民用标准征收,且免受相关配套费。

④无论民非还是营利性养老机构,均应免除电视、固话、宽带一次性接入费,电视基本维护费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50%收取。

四、补贴政策

(一)国家层面,通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提出了五大基本原则:

1.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

2.可根据养老服务的实际需要,推进民办公助,选择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

3.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4.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进一步完善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5.要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

其中第1、3、4、5体现了政府对整个养老行业的支持,是判断区域养老市场潜力的重要指标,而第2条与投资者密切相关。

(二)在具体的补贴标准上,各地差别很大。但基本上都是以新建和改建项目为区分,按照床位数发放建设补贴;同时,根据入住老人是自理还是失能的护理状况,发放运营补贴;此外,还有重点服务项目补贴、奖励补贴等内容。

例如郑州市,自今年开始对主城区新建养老项目的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张床位3000元提高到9000元;改建房屋由原来的每张床位2000元提高到6000元;同时,对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300元;此外,为鼓励养老机构争先创优,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管理服务规范、老年人满意度高并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养老机构,给予5—10万元奖励补贴。

五、人才政策

为了完善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和鼓励就业,《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中,明确提出促进学科建设、夯实训练基地、完善培训机制、激励养老人才从业、强化社会保障等相关内容。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文中,更是提出了将养老护理员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和城市积分入户政策范围。

例如江西省赣州市,为稳定养老护理人才队伍,增加了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出台了相关的养老人才住房保障计划。

六、金融扶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文,提出要完善财政支持、拓宽融资渠道的原则。

(一)完善财政支持的内容主要是税费、补贴的相关支持。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主要包括:

1.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我们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两家大型养老地产项目的融资,就是得益于省级养老基金的支持。

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

3.有条件的地方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七、医养结合

国家层面对医疗和养老的结合非常重视,2016年,卫计委联合民政部等多个部门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以推动“医养融合”。主要内容有:

1.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

2.养老机构申办医院,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同时,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3.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整合审批环节,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八、明晰民办非营利性(以下称民办非)养老机构和营利性样养老机构的差别

纵观前文,有非常多的地方提及了民办非盈利性样养老机构和盈利性养老机构的差别,主要涉及了土地政策、税费、补贴等多方面内容。

但其实民办非性质的养老机构还面临着出资人不享有资产处置权、项目盈利不能用于分红、没有股权等,导致其他投资者入局苦难的难题。

民非注册与工商注册的选择是每个投资者都应该慎重对待的问题,是项目商业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仅作提示,不做赘述。

有兴趣详细了解两者差别可私信我。我们团队是专业从事养老地产和养老机构策划、培训、运营的,有同事对这个问题进行了非常深入的研究,可以把资料共享与你。

最后,本文意在为大家提供一种思路,在具体的分析上,还要结合当地的具体政策。

图片来自视觉中国,侵删。

以上。

❹ 私人能开养老院吗对于民营养老院国家有何补助优惠政策如何办

私人能开养老院,流程如下:

一、依法登记。

1、设立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由举办人按《养老机构许可办法》的设立条件,向开办地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2、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具备民办非企业申请条件的,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具备企业登记条件的,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3、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食堂、居家养老服务中介组织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新建或运营,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民办非企业或社区服务业登记。

二、场所设置。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老年人养护院建设标准》、《老年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等要求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

优惠政策:

1、加强规划布局与用地保障。

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常住人口)用地面积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2、明确供地政策。

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严格执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标准,确保有限的土地资源为更多的老年人服务。

3、落实社区养老服务用房。

新建小区要按照不低于每百户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与每百户30平方米的社区配套用房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4、加强公建配套。

优先发展为养老机构服务的公用设施,包括道路、公交站(场)、环卫设施、各类公用管线,以及医院、学校、银行等相应的配套设施。

(4)非营利性养老院扩展阅读:

具体的土地政策: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兴办养老机构的,可依法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2、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各类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3、利用原建筑物开展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土地使用权人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规划部门在征求消防、环保等部门以及利害相关人意见后,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出具同意临时改变功能的规划意见,并明确临时改变功能的用途和期限。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杭州-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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