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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公寓存在问题

发布时间:2025-01-17 15:25:07

1. 润福老年公寓出现什么问题了

养老院通知老人必须清退,推出以房养老政策。根据中国新闻网获悉,润福老年公寓在哈尔滨松北区出现了两个问题:
1、老院突然通知所有老人必须清退,原因是1至4号楼卖给黑龙江省第二医院了,而5号楼也已经被转卖,由于疫情严重,民政局规定任何养老院只能出人,不能接受新人,有住在外地的老人面临不能回家的困境。
2、润福老年公寓曾推出“以房养老”政策,使用抵押贷款充实资金流,但不需要处置老人的房产,三年期过后贷款还清,老人的房产又回到老人手中。

2. 我需要尽快知道老年人住进老年公寓会死亡的原因

1,调取公复寓里的所有监制控,看护工是否在妥善管理,
2,多访问一下里面居住的老人,了解里面是否有对老人进行虐待,冷视等行为、
3、调查里面的饮食就餐,环境卫生等,
4. 还是把老人留在家里吧,老人辛辛苦苦把你们拉扯大不容易,他们不是需要一个能遮风挡雨的地方,而是一个有爱,有温暖的家!

3. 社会养老服务的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在民政部和全国老龄委的积极推动下,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了较大发展。在各级政府的重视推动下,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简称养老服务体系,下同)初步形成。截至2009年底,全国各类养老机构4万多个,涵盖福利院、养护院、敬老院、荣军养老机构、老年公寓等多种类型,养老床位289万张,收养各类老人236万。日间照料功能的社区服务中心1万多个,留宿照料床位1.5万张,日间照料床位3万多张(2010年,民政部)。老年文化活动场所基本普及,老年学校(老年大学)超过4万所。公安、司法部门普遍设立老年人“绿色通道”,老年人维权工作机制不断建立健全,市、区(县)、街(乡)、居(村)四级法律援助网络建设基本形成。北京、上海、浙江、江苏等很多地方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进行了经济补贴和政策支持。虽然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广大老年人的需求,无论是住养服务机构(即习惯意义上的养老机构),还是文化活动等服务机构,缺口都很大,发展中的问题明显,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整体上处于初始探索阶段。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整体上缺乏政策有效支持,发展途径受阻。尤其在养老(住养)机构和照料机构的发展上,在很多地方陷入高需求低入住的怪圈,发展显得十分滞后。现阶段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第一,老年照料服务机构严重缺乏,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的服务需求难以得到基本满足。这是首当其冲的问题,事关老年人的生死存亡。根据调查推算,我国老年人口中丧失基本生活自理能力即ADL缺损(在吃饭、穿衣、室内活动、洗浴、如厕等日常基本生活能力中至少有一项缺损,必须依赖他人扶助),并需要和愿意入住照料养老机构的至少占5%,即760万,其中农村530多万,城市230万(2009年,魏津生,发展农村养老保障的几点建议),但我国目前具有照料护理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杯水车薪。我国养老床位可以入住的老年人数仅占全部老年人口的1.74%,社区日间照料床位仅占全部养老床位的1%(2010年,民政部),既远低于发达国家的5-7%,也落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2-3%的水平。第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行无序,发展困难重重。一是许多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小、档次低,多数是自由运行的“小作坊”。据江苏省南通市崇川、港闸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调研资料显示,三区27家民办托老所,平均拥有40张床位。一些小型托老机构,房屋档次普遍低,空间小,通风、采光条件差。公用附属设施不配套,空气污浊。27家民办托老机构,实际入住率平均为58%,只有少数几家入住率达到80%左右。这些养老机构除了给老人提供电视、扑克牌等外,无其他文化可言。老年人到这里就是等死,仅仅能达到定时有饭吃、死了有人报的最基本需要。有的小型养老机构开张多年,没有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政府也没有对策。此类养老机构处于无部门管理的自然状态,形成了很多意外事故。媒体报道的各地 “黑养老院”,更能说明这个问题。作者曾经随记者秘密调研过江苏省睢宁县的一个经民政局登记批准的养老院,看后让人辛酸难过:十来个男女老人同住一个大房子,马桶放在屋里,苍蝇遍屋,躺在床上的失能老人露出可怜无助的目光。“就这情况,要比住在家里好得的多,起码定时有人送饭,病重能简单治疗,死了有人通知家属。”随行记者说,“农村失去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是很艰难的”。二是民办养老机构缺乏市场运行空间,需求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浙江省有各类养老机构1697家,其中登记民办非企业的590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只有15家。养老机构都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对应发展的系列法律法规,对民间资本的进入和管理造成障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规定,举办者对民营养老机构并没有所有权,只对其初始投入资金享有被严格限制的权利,即丧失了资本自由流转的权利、使用权以及剩余索取权,有的只享受一定的监督权。公办养老机构面对高收入的退休领导干部,其设施先进,环境优美,低收费、不计成本的做法,导致了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困难,以及国家的二次分配不公。浙江省嘉善县因土地资源有限、投资回报低、管理风险大等诸多因素,目前还没有民办养老机构,到2012年全县50%的民办养老床位任务很难实现。第三,养老服务(护理)职业培训制度不健全,养老服务人员缺乏严重。2002年原劳动保障部和民政部共同制定颁布了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对养老护理员的职业定义、培训要求做出了规定,但至今养老护理员培训没有走上规范化。养老服务职业培训的主管部门不明确,谁来培训,谁来批准(资质),谁来发证,都不明确。如人力保障部门只负责非营利性职业培训,而企业如果要加入养老护理培训,无从申请资质。北京市工商行政部门对于企业申请培训的审批经营范围,目前只限于计算机培训,其他培训都需要主管部门的文件。我国养护人员缺口大,全国大约需要1000万左右,而现有养护人员仅约100万。我国养老服务人员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养老服务人员知识水平低,专业化程度普遍低,待遇和社会地位低,从业数量不足,敬业精神不足,队伍稳定性差,服务队伍远跟不上老年人的强烈需求。全国现有养护人员中有90%的没有执业证书,绝大多数养护人员缺乏专业护理知识。第四,地方政府落实发展养老服务机构政策乏力,缺位、错位、越位现象都存在。在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中,政府缺位主要表现为政府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落实政策等方面没有行动或力度不够。错位主要表现为政府该管的没管,不该管的到去管了。如近几年一些地方政府出巨资兴建豪华养老机构,入住的都是高收入退休领导等特殊群体,床位收费相对低,普通老年人排队难进,使政府资源又变相成为这些特殊老年群体的二次福利。越位主要表现为政府越俎代庖,自己搭台自己唱戏。政府不重视扶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机构,而是自己直接组建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人员从事具体养老服务工作,导致养老服务社会化没人管或管理不够,政府政策推动养老服务工作滞后。第五,轻视对其他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受习惯观念的影响,各地在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程度不同都将发展养老机构作为主体任务,淡化居家养老的系列服务、老年文化教育服务、老年优待服务等内容,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为养老机构建设。有不少地方传统地只把兴建敬老院、养老院、社区老年服务中心作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内容,把其他养老服务内容和机构设施建设排除在外。第六,缺乏高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量大、面宽的社会性系统性工作。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虽然由民政部门主管,但涉及到国土资源、财政规划、住房城建、卫生教育、文化体育、公安消防等诸多部门,远非民政部门一家说了算。加之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过少,力量有限,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往往是力不从心。社会上有民营企业人士有兴办养老机构的意想,但苦于门槛多而高,牵头的民政部门力量弱小而望而却步。相应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运行机制上是管理缺乏手段,协调缺乏效力,监督缺乏力度,服务缺乏合力。

4. 老人去养老院生活安全吗

去敬老院的话来,还是要去自好点的敬老院,现在那种新型的老年公寓是个不错的养老的地方。
最好找有人聊天有人陪,这里娱乐设施都很齐全,想唱歌钓鱼都可以,没事还可以去种种菜。可以带你母亲去看看,考察考察敬老院,应该会很满意的。

5. 老年公寓的现存问题

(一)缺乏完善的扶持政策
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设施的发展起步较晚,基本上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剧应
运而生,相关的政策也是随着它们的发展而逐步制定的,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并且在用电、用地、税收等方面等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但在具体的发展过程中,尤其是民办的老年公寓,他们由于缺乏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资助和扶持,往往会遇到更多的困难与问题,需要国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例如医疗保障、贷款抵押、权益保障、税收等方面更优惠和完善的政策。
(二)已有政策不能切实落实
政策的制定在于实施,对我国老年公寓等养老设施的发展,国家制定了一些相应的政策,然而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多方面的影响,往往不能落到实处。有些优惠政策涉及到建设土地、费用征收、银行贷款、财政资金支持等具体规定,但由于涉及的部门较多,实施起来非常困难。有些经营者甚至不知道有什么优惠政策,政策的宣传与实施存在很多漏洞。
(三)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
尽管老年公寓在近几年来发展较快,但就发展情况来看,对于什么是老年公寓、
有关老年公寓的设施、人员构成、服务内容、居住环境等的相关指标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行业标准。严格来讲,老年公寓面对的服务对象是一些自理状况较好,可以独立居住在公寓所提供的住宅里,并享受公寓内的一些娱乐、医疗和服务设施的老年人。但在已有的老年公寓来看,一些类似于养老院、护理院的老年机构也叫做老年公寓,他们接收的老人有很大一部份是需要人护理、照料的老人。此外,尽管国家出台了一些有关老年福利养老机构的相关政策规定,如《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一系列法规和行业标准,但在进一步完善老年公寓的各项服务、设施、经营管理等方面仍然缺少相应的行业标准。老年公寓的发展参差不齐,对老年公寓的服务质量也无法进行监督。象香港安老院(即我们的老年公寓)条例有600多条,把护理员的资格,住所及周边环境是否适合老年人居住,老年用品的规格等都有详细的规定。
(四)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完善
由于老年人的特殊身体状况,他们在公寓内居住时,所发生的身体损伤或者医疗问题,往往使老人及其家属和公寓的管理及服务人员之间产生纠纷、发生矛盾,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当老人入住公寓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晰的规定,产生纠纷后没有可靠、有效的法律依据。这无论对老年人个人来讲,还是对老年公寓等养老设施的发展来讲,都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确定双方的责、权、利,是保障老人和养老设施双方利益的基本要求。

6. 中国式关系最后老年公寓建材出问题了吗

中国式关系中,老年公寓的建材并没有真的出问题。因为罗世丰找关强陷害一楠时,关强把这件事情告诉了国梁,国梁认为可以将计就计。所以之前争吵的画面都是假象,关强并没有降低钢筋的批号,所以监管部门的钢筋质检结果是各项完全符合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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