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以老年公寓为名集资2000多万,属于非法集资吗
这要看他们的集资方式和用途。集资款用于老年公寓建设的,不属于非法集资。挪用者,视为非法集资。
『贰』 木兰怡园老年公寓集资是违法的吗
是。木兰怡园老年公寓集资是违法的,超过了一定的数额,超过了一孙物贺定的人数就是非法集资,则派违法就是指违反现行法律,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蚂渣
『叁』 老年公寓集资是否合法
1、一些机构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收取会员费、“保证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以此方式非法集资。
2、有的公司以投资养老公寓或其他养老项目为名,承诺高额回报,或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吸引老年人投资。
3、一些机构以销售养老相关产品为名,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吸引资金。它们通常通过养生讲座、免费体检、旅游等方式赢得老年人信任,进而诱使其投资。
4、一些面向老年人的非法集资组织主要在线下活动。它们通常选址在高档商贸中心,通过实地考察和一对一服务让老年人感到专业可信。
5、由于缺乏金融投资知识,老年人难以辨别合法投资渠道,容易成为非法集资的目标。民政部门表示,养老投资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监管难度大。
6、非法集资者常以养老服务为幌子,诱骗老年人投资,可能承诺高利率回报或提供保健医疗产品。这些行为都是非法的,需受到法律制裁。
7、应提醒老年人保持警惕,一旦发现非法集资行为,应及时报警。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您有其他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肆』 孟家井老年公寓集资是非法集资吗
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则要看该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是否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伍』 因建老年公寓从银行无法融资情况下向亲戚朋友借款算非法集资吗
不算,非法集资是指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你这种情况就只能算借款。
『陆』 养老院暴雷事件,受害者们应该如何挽回自己的损失呢
“本想以房养老,如今却面临钱房两空。”
以房养老,也被称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或者“倒按揭”,是指老人将自己的产权房抵押出去,以定期取得一定数额养老金或者接受老年公寓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在老人去世后,银行或保险公司收回住房使用权。
自2014年,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4个城市启动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以来,一些打着“以房养老”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的骗局,让本就起步较晚的“以房养老”推广蒙上阴影。
非法集资骗局
中国养老金融发展报告显示,我国城镇老年人住房拥有率为75.7%,但是同时老年人缺乏对风险的辨识能力,针对老年人的各类骗局非常多。
《国人养老准备报告》
当前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平均收入替代率尚不足50%,因此对大部分人来说,仅依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金难以达到预期的退休收入水平。
虽然“以房养老”目前步履蹒跚,但“以房养老”这个模式本身仍然有前景。
养儿防老?
养儿防老是一句流传已久的古话,孝道是联结父代与子代代际关系的重要纽带。“重男轻女”观念的背后仍是老年赡养问题。在一个经济单位中生活,即从父居制。媳妇是从别人家娶来的,自己的女儿则要嫁到别人家去。
“中国大众养老观念调查”数据显示出,虽然老年人对“养儿防老”观念的认同度依然很高,但青年人对该观念的认可度已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弱化。
“80后”这一代人父母已经进入退休年龄,80后群体既要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又要赡养父母,而“90后”这一代人则出生在更为典型的“4+2+1”的家庭,这一代人,有着更为开放的生育理念,无形中也加剧他们的养老压力。
从20世纪80年代起,丁克家庭在中国悄然出现,到目前为止,近40年间,我国的“丁克一族”逐渐壮大,已经超过60万人。转眼间,中国的首批“丁克家族”也已步入晚年。早在1993年,美国的6180万个家庭中,就有3480万家庭没有子女,丁克家庭的比例远超50%。
在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加深、社会保险负担日益加重的背景下,“以房养老”模式无疑充满了巨大的魅力。
2020年5月,两会通过国内首部《民法典》,明确新增了“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将房屋的“居住”使用属性单独规定为一项物权,今后,居住人可以凭借协议去办理居住权登记,登记后的居住权就可以对抗房屋权属证书,可以更好地保障“居者有其屋”。
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这一制度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只要居住权人不去世,购买人将无法取得房屋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