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办好老年大学
我国老年人口已达1.78亿人,占人口总量的13.5%,按国际标准已进入老年化社会,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前不久公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重视老年教育”。党和国家早就提出了“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和“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老年工作方针,其中,对老年人的“教和学”提出了要求。有的老年工作者提出“上老年大学是最好的养老方式之一”的观点,这一观点得到高度重视和关注,全国已有各类老年大学和老年学校49289所,在校人数达到587万人。因此,兴办老年大学,顺应了我国的人口发展趋势,顺应了老年人的需要,顺应了新时期建设和谐社会对老年人的新要求,这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老年工作方式之一。
老年人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全社会的宝贵财富,是有老人家庭的宝贝。如何让他们愉快地、幸福地、有价值和尊严的度过余生,焕发第二春,成为新时期的新型老人,也是摆在党、国家和社会面前的严肃课题。办好老年大学,给老年人提供这样一个平台,就成为当务之急。怎样办好老年大学,实现培养新时期的新型老人的目标呢?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要坚持党的办学方针。
办学方针是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在一定历史阶段提出的有关教育工作的总的方向和总的指针引领下,具体实施的体现。对于国民性的基础教育,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邓小平同志还提出了教育要“四个面向”和培养“四有”新人的要求。
党和国家制定的教育方针,无疑是各级各类学校办学必须遵循的原则。它具有全局性、现实性、阶段性和变动性。老年大学虽然不在国民教育的序列内,它有其特殊性,但其办学的方向、性质、地位和目的有它的共性。因此,老年大学必须把坚定正确的办学方向摆在首位,那就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思想教育老年人,坚持科学发展观引导老年人,坚持与时俱进、乐观向上、积极健康、丰富多彩的办学方式吸引老年人,坚持提供环境优美、设施完善、有一定财力支撑的保障体制,善待老年人,让老年人通过老年大学的学习和生活,逐渐尽量培养成新时期的新型老人。决不能把老年大学完全商业化运作、推向社会,甚至利用办老年大学赚钱,放弃政府主导的职责,让一些不良分子赚取老年人微薄的退休金。而现在社会上“老年大学”如雨后春笋,良莠不齐,鱼龙混杂,有的打着“老年大学”的牌子,招摇撞骗,利用老年人求知的欲望和摆脱孤独的境地,骗取老年人钱物;更有甚者,利用一些老年人的一技之长,成立所谓“艺术团”,搞一些商业演出,甚至参加有偿的民间的一些低俗的“红白喜事”、婚丧嫁娶活动,榨取钱财。这就远远背离了兴办老年大学的初衷,背离了党和国家兴办老年大学的教育原则和办学方针,走偏了方向。所以,办好老年大学必须坚持党和国家总的方针和精神,再根据老年大学的特点,牢牢把握好办学的正确方向。
二、要坚持正确的办学理念。
在总的办学方针指引下,各个不同的老年大学,根据自身的办学特点和要求,提出切合实际的办学理念,作为自身学校的宗旨,增强凝聚力、向心力和和努力方向,这是很有必要的。重庆市老年大学提出了“团结、求知、康乐、奉献”的办学理念;重庆市大足县老年大学提出了“求知、求健、求乐、求为”的办学理念;重庆市南岸区老年大学提出了“兴趣、快乐、交流、健康”的办学理念;北京某老年大学提出了“树长者风范,做风范长者”的理念;还有的老年大学提出了“老有所教、保持晚节,老有所学、增长知识,老有所乐、健康长寿,老有所为、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总之,他们围绕办学的宗旨,都提出了不同的办学理念。但是,尽管他们提法不同,而指向是一致的。以南岸区老年大学的提法为例,就比较全面、充分的反应了办学的理念。
“兴趣”——有人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老年人是十分理性的人,一般不会做自己不感兴趣的事情,去浪费宝贵的时光。很多老年人从青少年时代起,就对某些东西感兴趣,或者书法、绘画,或者唱歌、跳舞,或者英语、摄影,或者器乐、诗词……。但是,人生不如意的事情十之八九,相当大的部分人是不能如愿以偿实现自己爱好和愿望的。为了生活和生存,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只有把自己的兴趣,深埋心底。人老了,退休了,绝大多数老年人有了自己的家庭,有了充裕的时间,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生活不再漂泊,得到了相对稳定。这时,埋藏在心里多年的愿望,有可能去实现了,他们怀着浓厚的兴趣,参加了老年大学的学习。因此,兴趣成了他们克服年老、多病等困难,坚持在老年大学学习的基本动力。当然,也有为了辅导孙子辈学习,或为出国探访亲友,打点基础,而就读英语等学科。
“快乐”——爱尔兰女革命作家爱捷尔·丽莲·伏尼契在小说《牛虻》中写道:“过去属于死神,未来属于自己。”有人补充道“未来属于上帝,现在属于自己”。特别是老年人,风中残烛,枯枝败叶,来日不多,有的儿孙满堂,基本没有后顾之忧,如何快乐的度过每一天,是每个人追求的目标。上老年大学就是图个思想愉快,身体放松,兴趣得到满足,特长得到发挥,自己的才智得到展示。有的学员爱校如家,视校如家,特别是一些学委会和班委会的学员干部,为学校和班级做了不少事情,义务办板报,布置书画、摄影展板,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学员春游、秋游和各种联欢活动,他们说,为学校和学员服务,感到高兴和快乐;有的学员一口气报了七个不同学科的课,几乎一周的时间都在老年大学度过,问她为什么呢?她说在学校快乐;尤其是女同志,五十五岁的年龄退休,老伴有的还在上班,子女长大成人,孙子辈还没有出生,自己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成天打麻将没有意思,上老年大学成了他们最好的归宿。他们认为在这里既能够得到快乐,也能够学习一些知识,还能够结交一些老年朋友。办好老年大学,为老年朋友提供一个共享快乐的平台,应该成为老年大学办学的共识之一。
『贰』 如何办好“老年大学”有什么好的意见或建议
众多与共和国同甘共苦,经磨历劫的老人,对晚年生活充满美好的期盼,对精神文内化生活有着迫切的需求,政府容着力于老人生活的健康与诚实,有利于全社会的幸福、和谐。对市、区内老龄人口的分布和增速,政府要了然于心,并超前一步、深想一些。先依托市、区内的大专院校,集中财力、人力,办好一批有规模、有品牌、在国际国内有影响的老年大学,再通过交流学习、评比总结,提高面上老年大学的水平,同时不断创新思路、随时提出新模式、新办法。
『叁』 长沙建老年大学和老年公寓有什么政策补贴
政府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
1、养老院提供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凡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规定免缴征地管理费、防雷检测费、污水处理费,适当减免城建行政事业性收费、防空异地建设费;新建老年服务机构,消防等单位免收相关费用。
2、政府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及外资,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参股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心、老年大学(学校)等养老服务机构和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疾病护理等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3、鼓励创办家庭式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文化活动站;鼓励利用企事业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组织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改建养老服务机构。
『肆』 民办老年大学有哪些优惠政策
(一)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
(4)·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伍扰宽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并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其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属于小微企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享受相应减免优惠。
(五)对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六)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李桐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
(3)·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腔亮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上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七)对退役士兵、毕业不超过两年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中养老服务个体经营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养老服务业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八条·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伍』 安徽省老年教育条例(2022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受教育权利,促进老年教育事业发展,构建老有所学的终身学习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教育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老年教育,是指以老年人为对象,为满足老年人实现终身学习、增进身心健康、参与社会发展的需求,由老年教育机构组织实施的教育活动。
本条例所称老年教育机构,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举办的,从事老年教育活动的机构,包括各级各类老年大学、老年开放大学、老年教育学院、老年学校等。第三条老年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和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面向基层、因地制宜、按需施教的原则,推动多元、特色发展,实现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老有所安。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老年教育工作,把老年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老年教育管理制度,将政府举办的老年教育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拓宽老年教育经费投入渠道。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老年教育工作。发展改革、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教育工作。
编制、老干部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老年教育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机构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整合利用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养老等资源,改善各级各类老年教育机构办学条件,形成以基层需求为导向的老年教育供给结构,优先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已有的公益性资源,兴办老年教育机构,开展适应老年人需求的教育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教育,鼓励在养老院、敬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中设立老年课堂等学习场所,通过开设课程、举办讲座、展示学习成果等方式开展老年教育活动。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老年教育专兼职人员信息库,为老年教育机构提供师资信息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专家学者、教师以及其他具有专业知识和专长的人员从事老年教育以及相关研究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老年教育发展规划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老年人学习发展指南和学习资源建设标准,建立课程信息库。
支持开放大学举办老年大学,开展老年远程教育,建设老年教育网络学习平台。
鼓励其他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等平台,开设老年教育课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老年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老年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薪酬福利、业务进修、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方面享有的权利和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省内高等院校兴办老年大学,充分利用高等教育资源加强老年教育相关专业课程建设、开展老年教育理论政策研究和交流合作,培养老年教育教学和管理人才。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老年教育事业。第十二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老年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教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老年教育服务,发展老年教育事业。第十四条支持运用市场机制调节供需关系,优化老年教育的市场结构、内容和布局,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通过独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或者参与老年教育,通过提供师资、开发课程等方式支持开展老年教育活动。第十五条设立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办学相适应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相应的办学经费来源。
老年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