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理解社区党总支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
科学设置社区居委会
4、社区划分要把握三个标准:一是要素性标准。要按照地域、人群、管理机构和认同感、归属感等社区构成要素,同时考虑社区资源配置、历史习惯、人文风俗等因素进行划分;二是人口定量标准。社区人口要形成一定的规模,一般以1000至3000户为宜。特殊情况不搞一刀切;三是类别区分标准。要根据新建社区的不同特点划分社区类型:依主要街巷、河流为自然界线划分为“地缘型”社区;依一个或几个连片的单位职工宿舍区为界线的划分为“单位型”社区;依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为界线的划分为“单元型”社区。
5、社区党组织设置。社区党员人数超过3人不足50人的成立党支部;超过50人的成立党总支;超过80人的可成立党委。社区党组织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委员若干名。成立社区党委或党总支的,要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设置党支部,可以依托楼幢、非公有制企业、中介机构等组织建立独立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可以依托市场单独建立党支部;也可以采取挂靠方式建立党支部,把分散、流动的党员组织起来。社区党支部组成人员按照“党内推荐、群众推荐、党内选举”的方式产生。
6、社区居委会的组成。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3至9人组成,原则上按每300户配1人的标准配备,物业管理健全的新建社区应适当减少,具体人数可根据辖区范围、户数规模等因素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核定,社区居委会负责管理社区的日常事务。社区居委员会由社区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逐步过渡到由户代表或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到“十一五”末全市城区所有社区居委会成员全部由直选产生。社区居委会每届任期3年,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居民代表和单位代表组成,对辖区内的自治事务实行决策和监督。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是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负责,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7至9人,履行议事、监督职能,实施对社区居委会、社区干部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评议和监督。
7、社区居委会的基础设施建设。把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制定我市城市社区居委会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切实解决新建生活小区社区办公活动用房的建设、交付、管理、使用等困扰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为实现“两个率先”打造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平台奠定基础。通过新建、改建、置换和购买等多种方式解决社区机构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成片开发的居住小区和新建居民区,要把社区办公用房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在规划设计时就要明确社区办公用房、服务用房、活动场所的面积,按相应的标准配备。规划方案要事前征求区(县)、街道意见。建成后产权归区(县)政府,无偿提供给社区使用。单位型社区机构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原则上由所依附的单位解决。全市所有社区的办公活动用房均要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精品”社区达500平方米以上,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社区事务的需要。建成的社区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主要用于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办公室、警务室、档案室、图书阅览室、社区服务站(计划生育、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障、社会事务等)党员活动室和老年活动室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随意调整社区房产的布局和用途,更不得有以赢利为目的的出租行为,确需利用社区活动用房的,必须经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或使用。
三、社区居委会的队伍建设
8、加强社区班子建设。把思想观念、工作能力、工作作风、群众拥护程度等作为重要考核内容,通过从机关和事业单位产生、向社会公开招考、在现任社区组织成员中择优留用等方式,产生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候选人,依法参加选举。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社区居委会中的党员成员可以交叉任职,提倡社区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经过民主选举由1人担任。鼓励优秀年轻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到社区居委会任职。
9、社区居委会成员待遇。从机关和事业单位产生并依法当选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其身份、待遇保持不变,由原渠道解决;从现任社区居委会成员、大中专毕业生、复退转业军人、下岗失业人员中产生并依法当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任(书记)、副主任(副书记)、专职委员,其工资待遇建立逐步提高的增长机制,具体标准由各区根据自己的情况自行确定,各区标准可以不一样。市财政根据各区制定的标准按原比例补助到本届社区届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市相关职能部门招聘在社区工作的各类专管员及社区因工作需要自聘工作人员的工资由招聘单位制定,一般不高于专职委员的标准。
10、社区居委会成员培训。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岗位培训,全面提高社区工作者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把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培训纳入市委党校、行政学院的培训计划,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工作者培训纳入县(区)委党校的培训计划。逐步实行社区工作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社区居委会成员要自觉加强学习,领会和掌握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以服务人民为宗旨,以社区建设为已任,扎实工作,努力奉献。
11、建立健全管理监督机制。对社区居委会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努力提高队伍素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要健全理论学习、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决策、责任考核、社务公开、奖惩约束等制度,自觉接受居民的监督,促进社区居委会干部廉洁自律、秉公办事、文明服务。市、区相关部门统一招考的各类社区工作人员(专管员)等,一律由社区居委会聘用和管理,社区居委会对其工作情况一年一考核,对不胜任社区工作的,可以解聘。对表现突出、群众满意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和专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的职能及与其它组织的关系
12、社区党组织地位和职责。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社区各项任务;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管理中的重要问题;领导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推进社区居民自治;领导社区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党员和群众参加社区建设;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
13、社区居委会职能和权限。社区居委会是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办事机构,代表社区成员管理社区内的公共事务,是社区成员在党的领导和政府指导下依法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有三项职能:一是管理职能。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社区成员进行自我管理,负责或协助搞好社区的计生、治安、物业、流动人口、人民调解、卫生医疗、环境卫生、困难群众保障、退离休人员管理等工作,完成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制定的管理目标;二是服务职能。组织社区成员进行自我服务,开展以便民利民、劳动中介和就业再就业为重点的社会事务服务,面向社区特殊群体提供社会福利服务;三是教育培训职能。引导和组织社区成员开展社区法制、道德、禁毒、青少年和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开展职能培训、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评选“文明楼院”、“五好文明家庭”,增强社区成员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社区居委会是实现基层民主自治的载体,具有三项职权:一是自治权。社区居委会在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指导下,拥有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自主决定社区内部各项事务的权力,包括民主选举权、事务决策权、日常管理权、财务自主权、摊派拒绝权、内部监督权等;二是协管权。社区居委会协助政府管理与社区成员有关的行政事务,在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完成各项管理工作的同时,对政府部门要求代办的临时性工作,可实行“费随事转”,政府有关部门应向社区居委会拨支工作经费,对不属于协管范围内的工作实行有偿服务;对政府部门确需社区协助的长期性工作,建立准入制度,经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把关,在保证必要经费的前提下,实行“人随职配、权随责走”。三是监督权。受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委托,对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履行社区工作职责进行监督、评议,并及时将监督意见向该部门或组织的上级机关和部门反馈。社区居委会对外只挂三块牌子,即:社区党支部(党总支、党委)、社区居委会和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
14、社区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社区居委会是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派出机构。社区居委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社区工作,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向街道办事处反映社区成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街道办事处要负起对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责任,引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委会充分发挥自治功能,依法开展社区各项工作,支持、帮助社区居委会解决其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帮助社区居委会树立为社区成员服务的崭新形象。
15、社区居委会与驻社区单位的关系。社区居委会要积极开展面向驻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为社区单位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驻区单位要积极支持社区建设,主动参与社区工作,建立驻区单位与社区组织的共驻共建机制,实现“共居一地,资源共享,任务共担,携手共建”。社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等场所和设施,应对社区开放,实行无偿或低偿服务。要充分发挥驻区单位的人才资源优势和老同志的作用,调动他们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
16、社区居委会与物业公司的关系。社区居委会以服务社区居民为主,是社区成员利益的法定代表;物业公司以管物为主,其管理和服务是企业行为。物业公司应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责任和义务完成社区居委会按照上级要求布置的相关任务。物业管理公司、业主管理委员会可以参加社区居委会工作。社区居委会应支持物业公司开展工作。有关部门在办理物业管理企业执照年检或资质等级核定时,应由相关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社区居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责任书,并会同小区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的经营情况实施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有效的社区工作机制
17、提高社区服务水平。大力开展面向孤、老、残、优、困难户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的便民利民服务,积极推行公共行政社会化服务,区(县)要从实际出发建立深入社区的便民利民服务网络。要以“方便、快捷、高效”为目标,市级部门能够下放的权力要无保留地下放,以方便群众办事。要拓宽服务领域,增加服务内容,逐步实现由福利型的社区服务向福利经营型的社区服务转变。树立经营社区的理念,各种便民利民服务要实行无偿、低偿和有偿相结合,把社区服务作为发展社区经济的增长点。社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场所和设施,要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采取租赁、联办、有偿使用等办法,纳入社区服务事业中来,发挥其潜在效益。要发动和吸引社会各界人士采取不同所有制形式,在社区内创办各类中介组织和经济实体,特别是第三产业,形成社区服务型经济特色。
18、开展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要把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促进公民道德建设稳步发展。要结合新区建设、旧区改造,有计划有步骤地完善社区的文化体育等设施,努力建设和开辟更多面向广大群众、便于群众和青少年的活动场所,尤其要多建设一些面向老年人和青少年的活动场所。同时,要十分重视现有资源的开发利用,本着自愿互惠的原则,驻区单位要向社区居民开放文化设施和服务设施。积极开展科技、文化、卫生、法律“四进社区”活动。大力发展广场文化、楼院文化、家庭文化,充分利用文化场馆,经常组织具有社区特色的群众性文体活动。以倡导文明新风、共建美好家园为主题,继续深化社区志愿者、创建文明社区、五好文明家庭和文明楼院等活动,着力提高居民素质和社区文明程度,形成学习先进、团结互助、扶正祛邪、积极向上的社区道德风尚。
19、开展社区教育建设学习型社区。依托市民学校、文化学校、青年中心、儿童活动室和关工委组织,并利用社区及驻区的文体设施、社会公益设施和教育资源,加强市民教育,积极宣传、推广和普及先进的思想和科学文化知识,重视抓好对老年人、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居民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要通过建立和完善社区学习教育阵地,建立广泛的学习网络,组建稳定的学习辅导员队伍和各种文体团队,调动社区各类人群和组织学习的积极性,形成青少年、老年人、外来人员、共建单位等互助互建的学习格局,推进学习型社区建设。
20、推进社区卫生工作。以社区居民健康为主题,社区为范围,家庭为单位,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社区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医疗、护理、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为主要内容的基层卫生服务。
21、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普及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方面的科学知识,为社区育龄群众提供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服务。做好流动人口、下岗职工、无业人员中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22、强化社会治安。要把社区警务建设列入社区工作的总体规划之中,做到警务建设同社区建设同步进行,根据社区规模、治安状况等综合因素,合理配置警力,设立社区警务室,全面加强群防群治工作,充分发挥社区作为城市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建立社区治安群防群治防控体系,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社区治安防控格局。
23、美化社区环境。成立由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和驻区单位代表共同组成的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继续落实“门前三包”工作,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垃圾袋装“三两一全”(每日两次清扫,两次上门收集垃圾,每周两次清扫楼梯,做到全天保洁)制度,逐步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加强社区以绿化、美化为重点的环境整治工作,提高社区绿化覆盖率。
六、加强对社区建设的领导
24、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全力推进。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建立社区建设工作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安排专人负责社区建设工作,定期研究工作,通报情况。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区(县)委、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把社区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对社区建设进行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把社区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及时研究解决社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探索社区建设新模式,创新社区建设的管理新方式,创建社区建设的新特色,形成我市各具特色、丰富多彩的社区建设模式。
25、建立社区建设的激励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社区建设的实施主体是区、县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将全市社区建设工作纳入对各区(县)和相关部门的目标考核。建立对社区的奖励制度,对社区建设成效显著的区(县)、街道(乡镇)、社区进行奖励。改革社区工作的考评机制,改变目前由街道对社区进行由上对下的考核办法,建立由街道与社区居民考核相结合并逐步扩大居民考核权的考核办法。建立市、区(县)两级财政对社区建设的稳定投入机制,每年都有一定的与我市社区发展相适应的社区建设经费列入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用“以奖代补”的方式,加大对社区的投入。各区(县)应根据社区发展的实际需要,每年给每个社区核拨1~3万元的办公经费。
2. 社会养老服务的发展我国养老服务基本思路
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应该是政府、社会、家庭(个人)积极参与,形成一个政府、社会组织、家庭及老人合理负担,共同面对养老负担的良性格局。在今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要抓住建设的主要矛盾和矛盾主要方面,积极探寻发展养老服务的有效对策。1.当前重中之重是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1)调查案例。浙江省嘉善县在构建养老服务体系过程中,形成县、镇、村居三级服务网络。在县级层面,成立由副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在民政局设立社会福利科,具体负责对全县养老服务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并依托县老年公寓建立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两个事业编制),对全县养老服务进行具体实施;在镇(街道)层面,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落实工作责任,同时改造敬老院转型提升为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中心;在村(社区)层面,在村(居)委会的领导下,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对老年人进行服务。(2)对策建议。目前,养老机构的建设管理都由民政部门承担(少数地方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管理由老龄委办公室承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绝大多数由老龄委办公室承担。至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牵头负责部门,现在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有民政部门牵头的,也有老龄部门牵头的。根据各地民政、老龄部门的职能、人员和工作情况,最可行、最有效的办法是,在民政部门设立老龄服务局(或养老服务局),与老龄委办公室合署办公,实现资源节约和效能最大化。在建立高效管理体制同时,要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行系统化研究,从宏观和微观方面建立可行的运行机制,加强对养老服务行业的监管职能,健全养老服务准入、运营、退出管理机制,开展养老服务质量检查评估工作。2. 因地制宜构建养老服务体系模式(1)调查案例。浙江省嘉兴市在构建养老服务体系过程中,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大力兴建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场所,有机整合相关部门在社区设立的社区综合活动中心、党员活动室、离休干部居家养老服务点等服务站、所、室、场以及辖区内的相关服务机构和组织,搭建了社区“一站式”养老服务平台,形成横向联动、部门配合、机构运作的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为城乡居家老年人提供家政、信息咨询、文化教育、休闲健身等系列服务。嘉兴市嘉善县天凝镇社会养老服务中心是在敬老院的基础上改建的,实现单纯福利型机构向区域性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的转型。该中心还挂有天凝镇敬老院、残疾人托管所、重度残疾人托养中心、避灾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牌子,分别对各种群体进行服务。该县魏塘镇中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加挂文体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星光老年之家、老年人协会、老年人体协牌子,对老年人进行养老金发放、生活照料、水电维修、就餐、托养、法律援助、文化娱乐等服务。杭州市市级和8个市、县(区)建立了具有组织、指导、服务、培训等功能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117个乡镇(街道)建立了综合养老服务中心,378个社区建立开展多项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站,全面开展养老服务工作。江苏省南通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站,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服务热线,网络市、区、街道、社区四级,明确职责和分工,逐步将老年人信息建立档案,实现全市老年人的信息化全方位服务。(2)对策建议。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应该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支撑的养老原则,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多种服务方式为手段、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为平台,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元化、多选择服务需求的覆盖城乡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达到服务方式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养老服务普及化,服务队伍专业化。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要根据区域经济状况、人口结构分布情况等因素,因地制宜地推进、构建。尤其在基层社区和农村,应建立以社区(居家)服务中心(站)为依托,以居家、托管生活为形式、以现代信息为手段,构建满足老年人照料、文化、教育、法律援助等各种需求的养老服务体系。为此,国家必须专门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纳入政府激励考核指标体系,全面发展养老服务事业。3.重点推进民办养老机构发展(1)调查案例。江苏省通过采取土地划拨、规费减免、贷款贴息、床位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要求市、县到2012年底都要建一所政府主办的老年公寓或福利院,床位分别达到300张、150张以上。目前70%的市、县已经建成。今后三年,政府每年投入2000万元引导资金,吸引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在居家养老服务方面,江苏省每年投入4000万引导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鼓励各地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江阴市落实江苏省发展养老机构政策,吸引美商投资建造了集居住、疗养、康复、保健、学习、月亮、娱乐、休闲为一体的江阴“夕阳红”老年康乐中心,开创了外商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先河。(2)对策建议。养老机构虽然是养老服务体系的补充,但养老机构是养老服务体系需要投入资金最大部分。一般来说,兴建公办养老机构1张床位的投入平均约为15-20万元。如果政府继续扩大公办养老机构数量和规模,财政是无力支撑的。而发展民办养老机构,实际上能为政府大大减轻经济和人力负担。因此,政府要重点推进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当前急需政府明确制定以下三项政策措施:一是土地优待政策。政府在规划土地时要预留养老机构公益用地。养老机构用地要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划拨或廉租或优惠出售。二是建筑优待政策。建设部门在批准新建居民商品楼房时,要按规定无偿提供老年公共服务活动场所,减免养老机构的城市建设配套费、规划费;税务等部门要减免养老机构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水、电、气、通信等公用事业收费。三是服务补贴政策。民政、老龄、卫生等部门要根据养老机构类型和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补贴(包括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如贷款贴息、床位补贴、以奖代补等 。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要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单位,提高养护人员的工资待遇,把养护工作作为公益岗位予以补助。这些政策,要在牵头主管部门的领导下,逐项调查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出台《民办养老机构促进条例》,内容包括民办养老机构的设置审批制度、管理制度、政策扶持制度、法律责任等,以此保障民办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和规范运行。4.规范养老服务(护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1)调查案例。杭州市发挥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作用,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提高公益岗位补助标准和范围,大力推进养老护理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每年组织力量对养老护理员进行培训。主要依托杭州师范大学,培训养老机构护理员和社区助老员。(2)对策建议。一是要明确民政或老龄部门作为养老服务(护理)职业培训的业务主管单位,理顺养老服务职业培训准入体制(允许企业在工商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经营性养老服务职业培训,使养老服务职业培训走向市场化),制定详细培训规划,使养老服务人员在几年内都能取得职业技能资格。二是人保部门仿照邮电等行业职业培训管理方式,全权赋予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培训的职业资格发证权和技术职称评审权(人保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并按公益岗位给予养老服务培训补贴。三是教育部门要推动在高校开设养老服务(护理)专业,培养较高层次的养老服务管理和技术人才。5.发挥好老年社会组织的作用(1)调查案例。2005年江苏省老龄协会成立后,积极推动健全全省老龄协会五级网建设。各级老龄协会坚持“为老龄委参谋、为老龄工作助力、为涉老组织牵手、为老年人服务”的宗旨,为养老服务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常州市到2009年底,全市7个辖市、57个镇(街道)、1226个村(社区)基本健全了老龄协会组织。这些基层老龄协会组织紧紧围绕“六个老有”工作目标,不断加大基层老龄工作力度,全心全意为老年人服务,成为促进当地现代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河南省通许县长智镇“晚霞老年协会”成立20多年来,从成立初的几名会员发展到现在4000多名,会员普及到周边的两个县,20多个乡镇,上百个村庄。协会内设旅游、文艺、法律、卫生、调解五个服务小组,在农村进行养老服务,成效显著。(2)对策建议。养老服务的重点在基层社区、农村,而基层社区、农村的养老服务工作又可以主要依靠老年社会组织或老年人。因为老年社会组织或老年人有充足的时间和志愿服务的热情,是养老服务的支柱资源。2009年底,我国共有各级老年人协会436226个,参加人数4227万人,其中居(村)级老年人协会367163个,街(乡)级老年人协会36973个,区(县)级老年人协会7865个。共有各类老年社团组织(不包括老年人协会)38002个,参加人数494万人。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如果能将这些庞大的老年社会组织潜能挖掘发挥出来,养老服务工作就一定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 民生工程有哪些
“十大民生工程”:
1.开发完成劳动保障网格化监管信息系统;制定欠薪应急周转金具体操作流程及实施细则;在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研究在龙山、观海卫、周巷等镇设立劳动仲裁派出庭。
2.出台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有效整合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实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全面接轨,实现城乡居民在同一平台参保缴费与管理服务。
3.启动市热电厂搬迁改造工程(搬迁并改造)。
4.出台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居民医保筹资方案及补偿办法;完成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居民医保筹资工作。
5.组织开展整治“两抢”犯罪大会战;做好建国60周年庆祝活动安全保卫工作。
6.根据宁波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精神,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7.今年新增、调整、延伸城乡公交线路6条,更新、新增公交车80辆,新建公交站点254只;城区公交新投入14辆高档豪华公交车型,对现有2路公交车实施整体改造。
8.做好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9.启动充分就业市创建。2009年,50%行政村和所有社区达到分就业村(社区)标准;2010年,94%行政村和所有社区达到充分就业村(社区)标准,各镇(街道)均达到充分就业镇(街道)标准,率先在宁波市内达到充分就业市标准。
10.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程,2010年农村居家养老覆盖面达到35%。
4. 国务院办公厅: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全文。意见指出,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部署,为打通“堵点”,消除“痛点”,破除发展障碍,健全市场机制,持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强化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大力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社会有效投资明显扩大、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改善、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确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
以下为意见全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党的十八大以来,出台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等政策措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总的看,养老服务市场活力尚未充分激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有效供给不足、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尚未有效满足。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部署,为打通“堵点”,消除“痛点”,破除发展障碍,健全市场机制,持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强化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大力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社会有效投资明显扩大、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改善、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确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制定“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责任清单,制定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相关政策文件,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共享至省级共享平台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民政部门要及时下载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加强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9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养老服务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按经营性质分别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其名下并依法公示。(民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确定保障范围,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研究制定收费指导标准,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制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细化评审标准和遴选规则,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监管。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方应定期向委托部门报告机构资产情况、运营情况,及时报告突发重大情况。(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国资委、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机构,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依法尽快办理。各地要结合实际推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注重分类引导,明确养老机构建筑耐火等级、楼层设置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措施、安全疏散和避难设计、建筑消防设施、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微型消防站建设等配置要求,推动养老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隐患自查自改,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2019年12月底前,由省级民政部门提请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置。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应急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聚焦减税降费,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研究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提升政府投入精准化水平。民政部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倾斜力度,到2022年要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入住的上述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全面梳理现行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以省为单位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标准,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养等服务。(财政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支持在养老服务领域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商标品牌,对养老服务商标品牌依法加强保护。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开展城企协同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行动计划。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七)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建立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完善养老服务统计分类标准,加强统计监测工作。2019年6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公布本行政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养老服务供需信息或投资指南。制定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等信息。集中清理废除在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养老设施招投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涉及地方保护、排斥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参与竞争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统计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拓宽养老服务投融资渠道
(八)推动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问题。畅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综合运用多种工具,抓好支小再贷款等政策落实。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民办养老机构,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切实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过程中有关金融机构违规收取手续费、评估费、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问题,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规范化程度高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适度拓宽保险资金投资建设养老项目资金来源。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对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自然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扩大养老服务产业相关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根据企业资金回流情况科学设计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用于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设施设备,以及开发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用品项目。鼓励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用于养老机构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成后有稳定现金流的养老服务项目,允许以项目未来收益权为债券发行提供质押担保。允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方式为债券提供增信。探索发行项目收益票据、项目收益债券支持养老服务产业项目的建设和经营。(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全面落实外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国民待遇。境外资本在内地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同等享受境内资本待遇。境外资本在内地设立的养老机构接收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的,同等享受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将养老康复产品服务纳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招展范围,探索设立养老、康复展区。(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
(十一)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教育培训制度。2019年9月底前,制定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使其掌握养老服务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鼓励各类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在普通高校开设健康服务与管理、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等相关专业。推进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吸纳就业。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加强从事养老服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引导其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政策。对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研究设立全国养老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组织开展国家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按规定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并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社会宣传,让养老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在全社会得到尊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扩大养老服务消费
(十四)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研究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完善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考虑失能、失智、残疾等状况,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加快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推动形成符合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民政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医保局、银保监会、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发展养老普惠金融。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在地级以上城市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房地产交易、抵押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率。支持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合理设计产品,科学厘定费率。鼓励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发展满足长期养老需求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支持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养老型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养老金融产品,依法适当放宽对符合信贷条件的老年人申请贷款的年龄限制,提升老年人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满意度。扩大养老目标基金管理规模,稳妥推进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注册,可以设置优惠的基金费率,通过差异化费率安排,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养老目标基金。养老目标基金应当采用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控制基金下行风险,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银保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促进老年人消费增长。开展全国老年人产品用品创新设计大赛,制定老年人产品用品目录,建设产学研用协同的成果转化推广平台。出台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回收和融资租赁办法,推进在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开展系统的营养均衡配餐研究,开发适合老年人群营养健康需求的饮食产品,逐步改善老年人群饮食结构。(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和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提升老年人抵御欺诈销售的意识和能力。鼓励群众提供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线索,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调查核实、发布风险提示并依法稳妥处置。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十八)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促进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发挥互补优势,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开展区域卫生规划时要为养老机构举办或内设医疗机构留出空间。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养老机构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特点,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依法严格监管。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促进农村、社区的医养结合,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建立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支持家庭医生出诊为老年人服务。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卫生健康委、民政部、中央编办、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组织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红十字会等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大力发展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农民用得上、服务可持续的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设施。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打造“三社联动”机制,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大力支持志愿养老服务,积极探索互助养老服务。大力培养养老志愿者队伍,加快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积极探索“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计学分”、“时间银行”等做法,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继续大力推动质量隐患整治工作,对照问题清单逐一挂号销账,确保养老院全部整治过关。加快明确养老机构安全等标准和规范,制定确保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质量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等级评定与认证制度。健全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扩大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覆盖范围,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责任险。(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持续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制定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等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在全国建设一批“智慧养老院”,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实现24小时安全自动值守,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改善服务体验。运用互联网和生物识别技术,探索建立老年人补贴远程申报审核机制。加快建设国家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对接。加强老年人身份、生物识别等信息安全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积极防范和及时发现意外风险。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探索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鼓励其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传播文化和科技知识、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活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三)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优先发展社区老年教育,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社区老年教育办学网络,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建立全国老年教育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各类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推进老年教育资源、课程、师资共享,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支持。积极探索部门、行业企业、高校所举办老年大学服务社会的途径和方法。(教育部、卫生健康委、中央组织部、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四)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将补齐农村养老基础设施短板、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纳入脱贫攻坚工作和乡村振兴战略。从2019年起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逐步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五)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从2019年起,民政部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针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对因总建筑面积较小或受条件限制难以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主要活动场所和康复医疗用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应急照明设备和灭火器。(财政部、民政部、应急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2020年底前,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根据老年人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需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因地制宜实施。(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扶贫办、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七)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2019年在全国部署开展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清查整改规划未编制、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未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已建成养老服务设施未移交或未有效利用等问题。完善“四同步”工作规则,明确民政部门在“四同步”中的职责,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对于空置的公租房,可探索允许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市、县级政府要制定整合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整合改造中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法加快办理登记手续。推进国有企业所属培训中心和疗养机构改革,对具备条件的加快资源整合、集中运营,用于提供养老服务。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对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不足或规划滞后的,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或修改时予以完善,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应当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民政部、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八)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自然资源、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政策。鼓励各地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国务院建立由民政部牵头的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工作衔接。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抓好落实。将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落实养老服务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在安排财政补助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遴选相关试点项目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进行激励表彰。各地要充实、加强基层养老工作力量,强化区域养老服务资源统筹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