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开老年活动中心
法律分析:开办单位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文件须经当地街道办(镇政府)或主管部门签注意见。经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核查审批,对具备开办条件的发给《老年活动中心开办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贰』 老年活动中心申办程序
1、组织或自然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
3、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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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1、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3、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4、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床位数在10张以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资格证明文件;
3、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5、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
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7、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8、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9、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10、其它相关资料。
『叁』 请问老年活动中心手续怎么办
老年活动中心手续办理所需材料:
1、由开办单位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文件须经当地街道办(镇政府)或主管部门签注意见。
3、经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核查审批,对具备开办条件的发给《老年活动中心开办许可证》。
4、有了《老年活动中心开办许可证》,接下来就是需要工商、文化等部门的正常手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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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活动中心的项目内容
1、种花种菜:老年人娱乐活动,学习种花种菜,莳花弄草有利于身心健康。年人的健康生活需要一个理念,养生并不是待在屋里被人侍候,而是走出屋门,享受自然,劳动起来。
2、书画:有人把练书法、绘画比作“不练气功的气功锻炼。
3、跳舞:跳舞是一种舞蹈和音乐结合在一起,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也是一种适宜的体育锻炼。
4、听收音机:买一台收音机,让老年人收听她喜欢的节目,老年人娱乐活动,既能跟上时代的潮流,还不像看电视那么累,而且这样也很锻炼老人的听觉,从而促进大脑的思维,保持头脑的灵活。
5、音乐:一曲节奏明快、悦耳动听的乐曲,会拂去你心中的不快,使你乐而忘忧;此时,体内的神经体液系统处于最佳状态,从而达到调和内外、协调气血通行的效果。
『肆』 如何做老年人活动中心建设方案
第一步 客观条件具体情况:
1.确定方案的设计地点。投资规模。适应人群。盈利性非盈利性。业主特别要求。地区建设法规与经济状况。
2.老年活动中企划案
预计的老年活动对象的数量,管理人员的数量。 活动中心的预计面积,管理部门所占面积。业主要求的设施种类,与特性。车行通路, 与外界的联系关系,社会公共体系的连接。等
3.实地考察测绘,与业主对话,了解更多细部的要求。与未来受益的老年人群对话,了解老年人的实际的需求和特别要求事宜。
4.正式开始设计
设计方案 主题思想 拟定。以文稿形式导出。具体内容,针对老龄人口需求的特点构思设计来出发。
『伍』 私人申请建设老人活动中心可以批吗
法律分析:建设老年活动中心,当然需要审批,首先土地要合法,不能在可耕地上建设,要取得当地土地部门的批准,同时建设要取得规划部门的允许,建议具体咨询当地政府。要办理的手续按照福利机构管理办法里面规定有以下几项要办理的:一个是个人申请;二是提交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材料;三是办设福利机构的资金来源证明,一定要通过银行确认有这么一批资金;四是办设福利机构场所的证明材料,办设福利机构是租地还是个人所有财产,要有房屋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说明;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