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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养生广告宣传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25-01-07 12:15:10

⑴ 中医馆开业如何宣传推广 中医养生馆营销方案策划

一、中医馆开业如何宣传推广

在装修期间,线下可以通过悬挂装修幕布、地毯等方式展示,线上则发布装修进程的软文。有条件的话,可以先联系社区开展义诊活动,免费为居民量血压,感兴趣的可以领取或购买体验卡。

试营业期间,建议持续7-10天,主要优化工作流程,提升成交话术,并积累种子顾客。线下可设置门口易拉宝、播放录音(试业版),悬挂条幅,散发传单和体验券,推广会员卡。会员卡设计应符合店面定位。

地理位置好的地方,可以免费为顾客测血压或展示产品。线上可采用朋友圈集赞活动,集赞可获几次疗法体验。开业期间,主要营造喜庆氛围,提供进店有礼、免专家挂号、特色中医疗法体验等优惠政策。

期间还可以进行互动抽奖,对种子客户进行转介绍奖励。平时要做好社区活动,服务好每一位患者,并适当给予转介绍奖励。有条件做线上推广的,要定期更新内容,多转发朋友圈。

二、中医养生馆营销方案策划

中医馆成立初期,以品牌宣传为主,进行一系列活动,吸引高端人士免费体验。建设网站,以低成本、传播广、见效快的方式宣传,展现服务与中医文化、中国传统文化、人文文化等内容,体现诊所特色。

网站功能开发优化,包括评论完善、创建更新网站资讯、专题、站内广告图片等。制定站内论坛内容计划,定期互动,杜绝小广告现象。根据实际病因疑问定期更新维护专家答疑等互动区。

站外传播策略,利用互联网特性,配合营销活动,制定传播计划,包括网站会员、受众目标、传播目标等。建立医师主页或介绍,定期维护更新,并通过内容发布共享与网站建立媒体资源互换关系。

加入或创建博客群组类内容共享发布群,定期更新内容,发布站外信息。通过公益事件与网站传播渠道合作,建立传播渠道。利用微信进行营销,培养微信粉丝,形成新的利益增长点。

实施步骤包括:使用私人微信号进行前期培养和拉人,公众号创造内容,私人号进行宣传。前期可将认识的朋友拉进微信群,进行开发和培养关系。

⑵ 中医虚假宣传如何举报

建议国家立刻停止医疗广告在电视上的投放,成立专门的审查机构对电视医疗广告严格审查,对各类专家讲座等变相医疗广告加以规范。在互联网走向晴朗空间的同时,传统电视业也要有个晴朗空间,别因为那些蝇头小利而因小失大。那么,中医虚假宣传如何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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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六部门的统一部署,全国正在开展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最近,一些地方就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提出请示,对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联合发布批复作出回应。
批复明确,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不得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规定的中药饮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规定禁用的中药饮片。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任何机构和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符合原卫生部《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批复强调,在中医医疗监督工作中,发现以涉及中医药的“预防”、“保健”、“养生”、“气功治病”、“医学研究”、“疾病研究”、“健康咨询”、“理疗”等为名,或假借中医理论和术语开展宣传、培训、讲座、体验等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市食药监局表示,如果在购买食品、药品的时候有疑问,可以直接拨打12331投诉举报电话进行咨询,如果有疾病一定到正规医院和药店购买药品、进行治疗,并且索取相关的票据,尽量不要通过网络和物流等形式购买,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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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我国关于养生领域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尽量比较新的

保健食品管理法规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四条 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 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 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四) 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 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 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六条 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 保健食品申请表;

(二) 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三) 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 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五) 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

(六) 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 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

(八) 国内外有关资料;

(九) 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承担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应由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医学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召开。经初审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寄到卫生部。卫生部根据评审意见,在评审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认为有必要复验的,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保健食品申请者承担。

第九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请同一保健食品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共同署名,但证书只发给所有合作者共同确定的负责者。申请时,除提交本办法所列各项资料外,还应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签章的负责者推荐书。

第十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或与他方共同合作生产。转让时,应与受让方共同向卫生部申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申领时,应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提供有效的技术转让合同书。《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发放给受让方,受让方无权再进行技术转让。

第十一条 已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经营的药品,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进口保健食品时,进口商或代理人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提供第六条所需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出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有关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或销售的证明。

第十三条 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检验,合格后放行。

第三章 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 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十五条 申请生产保健食品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 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二)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三) 生产企业制订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订说明;

(四) 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签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

(五) 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六) 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

第十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选用的工艺应能保持产品的功效成分的稳定性。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不损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害的中间体。

第十九条 应采用定型包装。直接与保健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包装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装方式应有利于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稳定。

第二十条 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第四章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

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一) 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二) 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三) 贮藏方法;

(四) 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五)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六) 保健食品标志;

(七) 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

第二十二条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 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第二十五条 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

第五章 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卫生部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对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 科学发展后,对原来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 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变的质疑;

(三) 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工作需要。

经审查不合格者或不接受重新审查者,由卫生部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合格者,原证书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 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二) 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

(三) 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第三十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相应规定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保健食品标准和功能评价方法由卫生部制订并批准颁布。

第三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和检测、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其它卫生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行为,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和监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
第三条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公民作为保健食品广告的代办人。
第四条国产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向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进口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由该产品境外生产企业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该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第五条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
(二)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
(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和广告代办人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委托关系,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原件;
(六)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实际使用的包装;
(七)保健食品广告出现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八)其他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文件;
(九)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提交本条规定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的签章。
第六条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其广告申请不予受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整顿已经取消的保健功能,该功能的产品广告申请不予受理。
第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一)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
(三)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四)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五)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六)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七)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八)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
(九)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
(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
(十一)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
(十二)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
(十三)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
(十四)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
(十五)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
(十六)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
(十七)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第九条不得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第十条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
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广告申请,发给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同时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抄送同级广告监督机关备案。
对审查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广告申请,应当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与法定要求不符的,应当责令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一年。
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申请人需要继续发布广告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发布申请。
第十五条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需要改变其内容的,应向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保健食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等广告审查依据发生变化的,广告主应当立即停止发布,并向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第十六条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调回复审: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建议进行复审的。
第十七条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的;
(二)保健食品被国家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的;
(三)广告复审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申请人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收回该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第十九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由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撤销或者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应当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同时向社会公告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应当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移送通知书》(附表2),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
在广告审批地以外发布擅自变更或者篡改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的,广告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处理通知书》(附表3),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制度,定期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进行汇总。《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应当同时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过程中,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食健广审(X1)第X2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X1”代表视、声、文;“X2”由十位数字组成,前六位代表审查的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的序号。

⑷ 外包装写“中医养生”四个字违反广告法吗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⑸ 中医馆开业如何宣传推广

摘要:现在人们越来越注重自己的健康,中医养生成为人们一种新的生活方式。许多人看中了中医行业市场,纷纷开办中医馆。在做好了选址、取名、装修等准备后,中医馆就可以开业了,那么中医馆开业如何宣传推广才能吸引用户呢?中医养生馆营销方案策划怎么做?下面一起了解下。一、中医馆开业如何宣传推广
1、前期阶段
比如装修期间,线下装修幕布、装修地毯等。线上进行装修进程、开业活动推广软文等。
有条件的可以率先联系社区开展义诊活动,通过免费量血压义诊等传递试营业信息,感兴趣的可以领取或者购买体验卡。
2、试营业期间
一般建议7-10天试营业,在试营业期间,主要是规范工作流程、优化提升成交话术,还有最重要的就是积累种子顾客。
常见的线下广告方式,如门口易拉宝、播放录音(试业版),悬挂条幅。周边散发传单、体验券,并开始推广会员卡。在这里需要注意,会员卡设计方面,要符合店面定位。
对于地理位置比较好的,可以在门口进行免费测血压或产品展示等活动。线上的话,可以采用大家普遍用的朋友圈集赞活动,集赞送疗法体验几次。
3、开业期间
开业期间,主要图的是个喜庆的氛围还有活动政策。氛围方面可以采取舞狮等吸引人气,活动政策方面,如可以做进店有礼、免专家挂号、特色中医疗法体验等等。
主要从吸客留客方面下功夫。期间也可以进行互动抽奖,对第一批种子客户进行转介绍奖励等等。
当然,我们说功夫要下在日常。平时主要定期做好社区活动,服务好进店的每一位患者,并适当给予转介绍奖励。
有条件做线上的,要定期更新内容,多转发朋友圈提高诊所知名度。
二、中医养生馆营销方案策划
(一)中医馆装修设计后对推广的规划
1、中医馆成立初期阶段,以品牌宣传为主,进行一系列的活动,以吸引别墅区高端人士,免费体验一次,利用汤药及针灸经络疏通等创出会馆知名度。
2、建设网站,在互联网普及的当代,网站建设实为一种成本低、传播广、见效快、了解深的优质媒介宣传方式,这已为众多企业和个人所熟知。我们若想在短时间内脱颖而出,赢得最多的关注,在网站建设方面应该不容忽视,应加强对网站内涵建设,以内涵建设为出发点,将我们的服务与中医文化、中国传统文化、人文文化、在网络上加以衔接与展示,制作一个与众不同的,大气、实用、有文化、有深度的网站,将中医馆诗意、适意、传统文化、主题特色淋漓尽致地体现出来。传播目标结合网络传播特性和营销策略,以“传播引导受众”为出发点,该计划传播目标设定为:
1、经常关注互联网爱养生、爱健康、爱生活的女性群体。
2、活跃于时尚、生活、女性、健康、亲子等类论坛的网民。
3、网络媒体;热衷于中医公益事业的人群。
(二)中医馆营销推广后实施策略
以网站功能开发优化为主,框架如下:
1、网站资讯中重点内容的评论完善(网站管理后台可操控发布)。例如打开某主任医师的网页,全为好评,心情设定为支持。
2、制定网站内容编辑计划,定期创建更新网站资讯、专题、站内广告图片等。
3、制定站内论坛内容计划,以不同注册用户名定期互动。
4、站内论坛坚决杜绝小广告现象,让真实用户感觉互动真实、在线人多、维护及时。
5、根据专家答疑等与就诊养生相关的严肃互动区,定期根据实际病因疑问更新维护。
(三)站外传播策略
利用互联网的信息传递特性,与营销活动配合多层面进行。框架如下:
1、分别为网站会员、受众目标、传播目标、特殊数据库目标等制定定期的传播计划,计划的内容除结合市推计划外,还需要保留如:节假日、重大事件日、会员生日等时间安排。
2、其他网站建立的本馆医师主页或介绍,定期维护更新并提供好评信息;并通过内容发布共享与部分这类网站建立媒体资源互换关系。
3、以不同用户名通过病因就诊问答内容(尽量避免让人一目了然的纯广告)定期更新维护网络知道、新浪问吧、天涯问答、SOSO、QQ等互动社群。
4、加入或创建博客群组类内容共享发布群,定期更新内容;多以消费者、网民角度发布站外信息;通过公益事件与各类型网站的传播渠道合作建立。
(四)微信营销
参考中医书友会的模式,目前各个大大小小中医馆养生馆中医医院微信做的都如荼如火,而且都非常重视这一块儿,有单个人靠微信一个月卖东西10万流水。微信确实是移动销售不可或缺的将老客户培养起来,有利于进行一系列活动,比如让客户介绍客户,形成新的利益增长点。微信粉丝越多,将来的宣传越有力。
实施步骤:
1、用私人微信号,进行前段的培养和拉人,而最终的流向都在公众号上。
2、公众号创造内容,私人号进行宣传,和培养关系。
3、前期可以将我们认识的同学及朋友拉进去养起来,进行开发,培养关系,感情,增强消费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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