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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要和子女断绝关系

发布时间:2020-11-27 09:37:57

⑴ 在法律上父母能与子女断绝关系吗

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断绝的,法院不会受理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⑵ 父母和子女断绝关系要怎么办知识专题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有关子女收养的法律问题。《收养法》第十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表手续; 一方困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表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有配偶者在收养子女时必须同时满足下述条件:1.夫妻双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条件; 2.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意收养子女; 3.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也就是说,有配偶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并且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如果夫妻单方收养。那么,对方就可以主张收养无效。

⑶ 父母要与儿子断绝关系应走哪些程序

父母不能与子女断绝关系的,即使父母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专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属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⑷ 父母要跟子女断绝关系,需到公正处公正需要什么手续

父母跟子女断绝关系,起草的协议无效,公证处拒绝公证,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尽义务属于违法行为,与父母断绝关系与法律相抵触。所以父母与子女签订的协议无效。任何手续到公证处公证会被拒。

⑸ 父母自愿和子女断绝关系,法律上可以吗

子女复与父母的关系不能通制过法律程序来“断绝”。
1、从自然属性上来讲,子女与父母间属于自然的血缘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来进行调整。
2、从法律规定上来讲,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同样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这个法定义务是不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免除自己的抚养或赡养义务。
当然,如果父母自愿不要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的,则属于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在法律上并不禁止。

⑹ 父母想和子女断绝子女关系,请问有何法律支持,怎么办理

现在的法来律体系中都没有对声源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
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但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状告她不尽孝和虐待老人,终止双方的法律关系,甚至可以取消其继承权,这样就可以要求其搬出家去。
现在法律是“谁主张,谁取证”,所以在起诉时要有证据。

⑺ 经过什么法律程序,子女才能与父母断绝关系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父母子女这一类血亲关系,当事人只有一种情况可以变动,即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子女被合法的由他人收养。

按照《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除此之外,父母子女关系不得因当事人的意愿随意解除,如什么登报脱离关系这一类做法,我国法律不予支持。

(7)父母要和子女断绝关系扩展阅读:

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亲子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具有广泛、深刻的权利义务关系。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这种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是无条件的,对成年子女则是有条件的,即当其不能独立生活时,父母仍应承担抚养义务。

如果子女已年满18 周岁,能够独立生活,父母就不再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了。抚养义务是父母最重要的义务,即使父母已经离婚,抚养义务也不会随之消失。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只要要求合法,法院就会根据子女的需要和父母的抚养能力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如果父母拒不给付,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已经构成犯罪的,还应该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教育,是父母从思想文化、科学知识上给予子女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父母,为父母提供物质上、经济上的帮助是子女不可推卸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扶助”强调子女还应该在精神上、感情上给予父母关心和体贴。

(3)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4)父母子女互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同样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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