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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死亡补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0-11-27 07:28:01

独生子女死亡补助申请怎么写法

拿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光荣证去社区或者街道办理。如果是单位退休,就直接向单位要就可以。

拓展资料: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1、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2、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退休时增加的百分之5和这次月增加106元应该不会矛盾。
二、办理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程序:
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独生子女证》。

㈡ 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国家最新政策

一、2019失独新政策
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金统一调整为城乡一个标准,每户一次性补助3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1万元、生活补助费2万元。资金来源渠道和发放方式不变。
二、各地失独家庭补助标准
1.宁夏:失独家庭补助金每人每月600元(伤残)、800元(死亡),城乡统一标准。
2.南京:失独家庭补助金每人每月400元(伤残)、500元(死亡)。
3.山东:失独家庭补助金每人每月400元(伤残)、500元(死亡)。
三、失独家庭补助标准历史变化
2008年,我国全面实行失独家庭补助政策:失独家庭夫妻,女方满49岁后,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或100元(死亡)的特别补助金;
特别补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
失独家庭补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
农村失独家庭补助金标准和城镇统一,为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

㈢ 独生子死亡,父母年老后政府有什么补贴,多大开始补贴,怎样补贴

失独家庭扶助金

城市标准

失独家庭扶助金,官方用“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来概括所有由于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家庭”来代替“失独家庭”的说法,在扶助金方面,考虑到中国当前城乡差距及城乡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同,城乡实行不同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或缓解城乡相关家庭的实际困难。

北京

从2008年至2013年底,北京市低保金标准,已从每人每月330元,逐年上调至580元。2014年起,“失独家庭”特别扶助金将提高,城镇每人每月将提高至340元,农村每人每月提高至170元。北京市已启动相关政策研究,将按国家卫计委要求提高相关扶助金标准。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关于提高本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通知称,北京自2014年1月1日起,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标准。对于具有北京市农村户籍、只有一个子女、年满60周岁的居民,政府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

同时,2014年1月1日起,北京还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金的标准。对于具有北京市户籍、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政府发放的伤残、死亡特别扶助金分别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60元、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500元。

重庆

重庆五次提高扶助标准后,失独父母每人每年可领取3120元特别扶助金,加起来有6240元,远远高于国家政策的要求。

兰州

兰州“失独”家庭两类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为至200元和160元,并设立计生家庭养老补贴和养老优惠政策。

(3)独生子女死亡补助标准扩展阅读:

社会意义

关爱失独家庭,可以弘扬中华先贤光辉人文思想。孔子谈“大同之世”云:“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孟子描述理想社会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无论是孔子的“大同之世”,还是孟子的“理想社会”,其实都是令人向往、而今我们正在追求并逐步实现的文明社会形态。

社会文明应是社会整体文明,社会各个群体都能享受文明眷顾。假如失独家庭得不到社会关爱,其成员就会茕茕孑立郁郁寡欢,造成失独家庭与其他家庭之间的无形隔阂,进而呈现失独家庭与社会的关系“断裂”,这不利于整体层面的社会和谐。

㈣ 独生子女死亡补偿费是不是每年都有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1】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
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发表日期:2013年12月18日
【2】失独家庭的女方年满49周岁,
分东部,中部,西部的失独家庭,扶助金分别为:

城镇的每月每人发放经济扶助金为270元到340元,
农村的每人每月发放经济扶助金为150元到170元。
扶助金款由中央财政拨款,
2013年以后逐年增加。

㈤ 独生子女死亡后又养子女能享受失独补贴吗

不能。
“失独”家庭指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不能再生育和不愿意收养子女的家庭。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二、扶助对象

(一)1933 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 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 男方或女方需年满 49 周岁。

三、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 500 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参考资料:广东省江门市址山政府信息网

㈥ 独生子女死亡补助费19年还有没有。

因从2016年1月起国家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故2016之后出生的孩子一律不再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2016年之前出生的孩子,如果父母确实不愿再生可以予以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 ★双方为农业户口的父母,可以凭独生子女光荣证每月领取不低于20元的补助,直至孩子满16周岁停止发放。 ★孩子考上本科后给予一定补助,父母满50周岁之后可以向当地计生办申请每年领取960元钱的补助。 ★父母50周岁之前没有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不予农合补贴代缴,满50周岁之后无论是否办理光荣证均享受农合补贴代缴政策。

㈦ 独生子女死亡,对退休老人政策

独生子女死亡,对于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在16周岁之前死亡,是可以发给一次性补助的,16周岁以后死亡,就没有任何补助了,

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不愿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补助3000元/人;
独生子女死亡补助5000元/人。
申请材料: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申请材料: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身份证明;
(四)户籍证明;
(五)其独生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六)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的证明;
(七)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声明。
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申请材料: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身份证明;
(四)户籍证明;
(五)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死亡的证明;
(六)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声明。

㈧ 独生子女死亡父母可领取补贴吗

前提是父母不再生育孩子。根据《中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补助新规》特别内扶助制度规定,独生容子女死亡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家庭,在女方年满49周岁后,政府分别给予夫妻双方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或者100元的扶助金,并还从生产、生活等多方面进行帮扶。申请人本人带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申报表》。独生子女伤残的,须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独生子女死亡的,须提交子女死亡证明。

㈨ 独生子女去世父母健在国家有补助吗

有的,国家规定有特别扶助金。另外,各地的标准也不尽相同,主要跟经济发展水平有关。
一、国家自2008年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残扶助制度。

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夫妻双方都可以领取特别扶助金,并于2012年提高了特别扶助金标准。各地也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扶助关怀的政策措施。2013年起,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通知》,从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方面加大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力度,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责任。自2014年起,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70元。

二、特别扶助金。各地标准也不尽相同,以广东省为例,其标准高于国家标准。
1、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
自2014年起,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特别扶助金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独生子女伤残的家庭,特别扶助金由每人每月12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并根据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增长情况,按规定实行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所需经费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资金来源由省和市、县财政承担。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
2、完善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养老扶助制度:
(一)优先安置进公益性养老机构。年龄在60周岁以上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城镇户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要按照就地就近和自愿的原则,优先安置在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养老,或通过购买服务为其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年满60周岁的农村户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可申请五保供养,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安排入住农村敬老院
(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交费补贴。
(三)以政府购买方式由社区中心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提供扶助服务。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选择居家养老的,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和安全援助等服务。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四)申请低收入居民社会援助时,享受的各项扶助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
(七)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可提供必要的丧葬服务补贴。
(八)通过“生育关怀基金”等形式,给予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精神慰藉费和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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