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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

发布时间:2020-11-27 07:15:54

❶ 了解一下养女对养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我国《婚复姻法》第二十制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收养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因此,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一样,只要是与养父母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就产生了与亲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义务,对养父母就应当尽赡养义务。

❷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还要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吗

我国《收养法》第30条明确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由此可见,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丧失生活来源的,经其抚养成年的养子女应该给付生活费,尽赡养义务;如果成年后的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或者是养子女的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还可以要求补偿其在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当然,如果是因为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导致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无权要求支付赡养费。

❸ 养子对亲生父母的赡养有义务吗

若养子与养父母仍然存在收养关系时,养子没有义务赡养亲生父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3)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扩展阅读

案例

何某和王某是邻居,在小的时候,王某的父母把他送给何某做养子。转眼间,王某已长大成人,并娶妻生子。前年春天,王某与养父母之间产生一些误会,双方为此解除了收养关系。

如今,王某的生父母已年老体弱,生活困难,于是要求与王某恢复关系,并由王某负责解决部分生活费用,但遭到王某的拒绝。

为此,王某的生父母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赡养他们。法院作出判决:王某没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驳回其生父母的诉讼请求。

我国《收养法》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❹ 对抚养自己九年又送回亲父母的养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有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收养法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❺ 儿女养父母叫做赡养,那父母养儿女该叫什么呢(必须是对比的。。。

有法律规定的,父母养育 或叫抚养儿女,儿女赡养父母

❻ 养女对养父母是否有赡养的义务

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因其是养子女而与亲生子女有所区别。在收养关系成立后,生父母对养子女没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相应的养子女对生父母也没有赡养抚助的义务。在法律上主要还是看养子与生父母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如果养子不支付赡养费可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要求样子支付赡养费。当然您也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第一、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所以,如果您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养女支付赡养费。第二、收养人与该养女关系恶化,确实无法共同生活,您可以与其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另外,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根据该法的规定,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收养关系】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❼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对养父母还有赡养义务吗

问题:我将养子齐民海由2岁养大成人,1998年10月份齐民海结婚后,便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认为我年老多病:成了他的麻烦。为达到他的目的,他经常把我赶出家门,不给饭吃,不给衣穿,还将政府发给我的生活补助取走。我现在已彻底失望,愿意与他解除收养关系。请问题:收养关系解除后,我能否要求齐民海负一定的义务?
你完全可以依法要求齐民海承担一定的义务。《收养法》第30条第1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从你信中看,你把齐民海从2岁养大成人的过程中付出的精力和心血肯定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现在,养子已长大,他却“反目无情”,遗弃你,将你赶出家门。其做法既违背了社会道德的要求,也违背了法律的要求。你完全可以依上述法律规定,要求齐民海给付生活费,或者要求齐民海补偿你收养他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他不愿意,你可以先到他的工作单位,请其领导、共青团、老年协会等做齐民海的工作,在做其工作无效后,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你的合法权益。在这里,我想对齐民海说一句话,古人云:“滴水之恩,当涌泉报之。”你的养父母把你从2岁养大,这种养育之恩,不管有千万条理由,你都不能忘怀,不能恩将仇报。希望你能“浪子回头”,尽力报答你养父的养育之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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