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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父母

发布时间:2020-11-26 22:16:44

1. 什么是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抚养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载明的“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内容:(1)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其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再婚时应是未成年人;(2)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的配偶应享有直接的抚养权;(3)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应共同生活,特殊情况除外;(4)抚养事实达到一定年限。

2. 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与继承问题

继子女和继父母由于在法律上与亲父母、亲子女仍然存在相互的继承与被继承的关系、抚养与赡养的关系;继子女和继父母是否能相互继承,要看之间是否有抚养与赡养关系,形成关系的,相互作为第一法定继承人拥有继承权,没有形成关系的,没有继承权。与之相对的是养子女,纯粹说一下让题主了解一下,由于养子女与养父母经过法律的领养关系,养子女和亲生父母断开了抚养、赡养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如自然而然的作为第一继承人拥有法定继承权。

3. 如何确定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

是有关系的,会分给你的继母的

4. 成年的继子女与父母的关系

第一,没有形成长期共同生活和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仅存在姻亲关系,在生内父与继容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时,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第二,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解除,该子女由其生父母抚养。

第三,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离婚后。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解除。

第四,有长期共同生活或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双方或继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准许解除。但解除关系后,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成年的原继子女仍应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

5. 关于继子女和继父母的关系

继父或继母是指子女对母亲的后夫或父亲的后妻的称呼;继子女是对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的称呼。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关系的产生,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带着子女另行结婚;或父母离婚,抚养子女的一方或双方另行结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

1、你说的情形已经不属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了。这种关系成立的前提必须是在继子女还需要父母抚养的时候,因抚养的一方结婚而带进另一家庭,这时才会产生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根据《婚姻法》第17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1988年1月22日)》

2、关于赡养的问题诉讼,可以在继父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诉法〉赡养费案件,原被告住所地都有权管辖。

3、子女对自己的生身父母从道德上讲有赡养义务,而从法律上讲你说的情况下一般是没有赡养义务,但是如果你的生身父母没有其他孩子或其他可以赡养或救济他的人,而他自己本身又生活困难,你的经济条件也允许,在法律判决上会酌情要求给予部分赡养费。

6. 继子女对生父母,继父母都有赡养义务吗

法律规定只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才有赡养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
(2)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或未受其抚养教育;
(3)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
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7. 对于已成年的继子女,继父母承担抚养义务吗

继子女也相应的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继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也就具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

8. 什么是继子女

一、继父母、继子女的含义

继父母,是指子女的生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后,与其生父或生母再婚的人。继子女,是指与离异或丧偶者结婚,对方与前夫或前妻所生的子女。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均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但没有自然血缘关系,故属于姻亲。

二、继子女继承权的确定标准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也就能像婚生子女一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在法律上的扶养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教育。

2.继父母对已经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

(1)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2)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若继子女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扶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继子女也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综上所述,只要能具备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和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的情形之一,就可认定为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依据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就互相享有继承权。

三、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不妨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时对继父母和生父母都享有继承权。


9. 简述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载明的“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版的内容权:(1)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其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再婚时应是未成年人;(2)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的配偶应享有直接的抚养权;(3)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应共同生活,特殊情况除外;(4)抚养事实达到一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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